資本家比斯大林還厲害_風聞
KAKA-2019-04-20 14:00
有關《八小時工作制法令》
至於1940年6月26日最高蘇維埃的《關於轉變到八小時工作日、七天工作周和禁止職工擅離企業和機關職守法令》非常有名,WIKI公共資源上有俄文版,現在擇要翻譯如下:
根據全蘇工會中央理事會的提案,最高蘇維埃於1940年6月26日製定本法,8月7日頒佈。
制定目的是備戰(希特勒德國在1940年6月24日征服了法國)。
第1條、增加工作時間:
實行七小時工作制的工人(蘇聯1928年實行了周42小時工作制,1933年改為41小時——每天7小時、每週6天)——從7小時增加到8小時
實行六小時工作制的工人——從6小時增加到7小時(但相關部門核准的危險勞動、重勞動除外)
職員——從6小時增加到8小時
未成年工人(16歲以上)——從6小時增加到8小時
第2條、更改工作週期:
將所有國營、合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週期調整為七天。此外該周的第七天即星期日,是1個休息日。
【按】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七天工作周”呢?因為1930年代早期實行過“六天工作周”——做5天休1天(每天工作8小時),後來改成七天工作周(做6休1)但每天改成工作7小時,到1940年還沒有徹底改完。所以法令強調一遍要繼續推進。
第3條、禁止曠工和自行離職
禁止未經批准地擅離職守。
禁止未經批准地調換工作。
從一個工廠調到另一個工廠,或從一個單位調到另一個單位,必須得到經理或機構負責人的批准。
第4條、准假制度
企業經理或機構負責人僅能在下列情況下給屬下職工放長假:
1、職工因病或殘疾不能適應目前工作,又無法將其調職或讓他退休;
2、職工被高等教育機構或技術教育機構錄取。
第5條、懲罰制度
職工從國營、合作企業或公共機構擅自離職,可被起訴並由人民法院判處2—4個月的監禁。
職工在國營、合作企業或公共機構未經批准的曠工,可被起訴並由人民法院給予以下懲罰——在本崗位上辛勤勞動最多6個月,同時扣除最多25%的工資。
同時,取消經理開除無故曠工者的權力。
以上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得超過5天,判決立即執行。
【按】這兩條都是對付離職、曠工的,哪有説什麼遲到、早退的事情?
現實中是否有違法處理職工的事情不知道。另外根據這個法令,所謂勞改就是在原單位原崗位上繼續工作(不過我猜可能受到某些監督控制)並扣發最多25%的工資。
怪不得大半年時間就有200多萬人被“勞改”,蘇聯卻P事沒有——原來只是減薪勞動幾天啊,那當然不至於暴動了。尼瑪今天的勞動者如果曠工幾天,一個月白乾都有可能!好像也沒見誰因此暴動了。
第6條、對單位負責人的懲罰
不能有效制止本單位曠工或擅離職守情況,甚至對此進行包庇的經理,將被起訴並判刑。
其刑期視同擅自招募、解僱員工的。
第7條、生效時間
本法令從1940年6月27日開始生效(就是説有一段可追溯期)。
結論:
好了——這個法令到底哪裏和政治犯、勞改營有關?!
簡單來説,這是一個懲處曠工或是託病冒領工資的法令。
為了避免給予經理、單位負責人太大的權力,所以把相關的權力移交給了司法機關。
非要説這個法令有什麼問題,就是在職工辭職(具體辭職程序還沒查到)和調動(必須得到負責人批准)上設置了障礙,並且增加了工人每一週的勞動時間(原來是41小時,現在增加到48小時,增加7小時——並且,對機關職員來説更多,增加了12個小時)。
但是,這是在法西斯威脅逼近蘇聯、距離開戰已不到一年的情況下頒佈的法令。
勞動者是否值得支付這個代價,大家自有分寸。
這個法令在1956年和1959年被兩次修訂,除了第2條(工作周從6、7日製並行統一為7日製)以外全部失效了。工作時間也恢復到了每週41小時(1991年改為每週40小時)。
斯大林時代加班當斯達漢諾夫工作者可是伴隨豐厚物質獎勵和榮譽地位的。
斯大林同志可不相信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這種混賬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