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負面新聞,為何香港藝人道歉而內地藝人選擇沉默?_風聞
绝世猹猹-最棒的猹,就是要嗑遍每一个瓜2019-04-22 22:53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娛理”
許志安事件漸漸平息,對比內地諸位明星,當事人“迅速”、“直接”的道歉態度仍然足夠新鮮。縱觀內地娛樂圈發展的幾十年間,面對性醜聞,2014年文章出軌認錯似乎成絕唱;而港星面對性醜聞,開發佈會公開回應屢見不鮮。
出軌事件後,記者發佈會上致歉的許志安
兩相對比,“沉默”是內地明星的集體選擇,“道歉”則是香港明星的傳統主流。
沒有一種現象可以孤立存在,娛理工作室經過多番瞭解,娛樂圈存在如此差異,背後是監管、產業、媒體氛圍的合力使然。相比於香港,內地的娛樂產業並不高度發達,輿論環境存在過多的監管幹預,“沉默”有用且安全。
我們可以進行一種基於現實的推理,同樣是出軌被曝光,假如內地明星選擇公開面對,他們將面臨什麼?而如果香港明星選擇裝死,他們又將怎樣?在“道歉”與“裝死”之間,兩地藝人隔了怎樣的距離?
許志安發佈會致歉
監管
廣電總局是座大山
“許志安事件發生後,我們也注意到了兩地明星處理事件態度的不同,我跟同行討論的結果就是首先內地和香港體制不一樣。(在內地)藝人犯錯承認了就是實錘,有可能會面臨廣電總局的封殺。”在香港從事藝人宣傳工作的媒體人小白表示。
熟悉行業可知,政策風險目前已成為影視業最大不可控風險。明星的最大價值在於影視節目的“露出”,而在內地,主要“露出”渠道均受管制,廣電系統的“封殺”如影隨形。此處廣電系統是指包括廣電總局、各地方廣電局、廣播電視播出平台等在內廣播影視監管和播出機構,以廣電總局的行政導向為風向標。
2014年是娛樂新聞大年,據不完全統計包括李代沫、張默、房祖名、柯震東等在內的12名明星因吸毒被抓,黃海波、王全安因嫖娼被拘留,文章被爆婚內出軌,輿論鋪天蓋地。
2014年9月,廣電總局亮劍,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公開封殺“劣跡”藝人,媒體稱為“封殺令”。
當時網上盛傳的劣跡藝人惡搞圖
“封殺令”通過禁播、停播有吸毒、嫖娼劣跡藝人的節目,基本斷絕“劣跡”藝人的作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傳播的可能。廣電總局並非首次發佈類似禁令,為了淨化文化環境,多年來曾下文停播過很多節目,但大都針對個別節目,較少針對某個藝人。2014 年的“封殺令”則是針對一批藝人的集體封殺。
此後涉毒、涉黃藝人均屬於被廣電系統公開封殺的對象。除此之外,還有因各種敏感問題,各播出平台做出的非公開自我審查,即外界無法查到相關文件,封殺主體通過內部文件通知、電話或口頭通知等,對藝人進行影視露出的封禁。
如2018年,李小璐與PG
one緋聞事件過後,在廣電總局的宣傳例會上,其宣傳司司長提出“四個絕對不用”標準,其中一項為“有污點、有緋聞、有品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並點名了嘻哈等亞文化。隨後,嘻哈歌手也成為敏感藝人,這導致了當時如日中天的GAI周延被湖南衞視《歌手》退賽,有相關人士曾表示,“我們根本不知道是為什麼,沒接到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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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的公開封殺沒有截止時間,屬於永久封殺,吸毒、嫖娼藝人迴歸大眾視野幾無可能。而像嘻哈文化的遭遇,風聲一過便有迴旋餘地,屬於短期封殺,如《中國新説唱》(《嘻哈2》)順利播出,嘻哈藝人目前仍然可以上電視,GAI周延的新歌《華夏》也得到了官方點贊。
但即使是非公開的短期封殺,對藝人及相關利益方的損失也是巨大的。於是在內地狗仔接二連三爆出藝人私德問題時,近有張丹峯、吳秀波,不久前有李小璐、白百何,更早還有陳思誠等,選擇的都是“裝死”。其中的邏輯在於只要不認,就沒有口實,明星是否屬於“有污點、有緋聞、品德有問題”的藝人,仍有辯解空間。
“也是因為內地狗仔拍的不夠直接,就算共處一室,還有被説成夜光劇本的可能。”在香港工作多年的狗仔小伍告訴娛理工作室,在香港,沒拍到實錘的明星也會裝死等風聲過去,但更多時候是狗仔拍得都很直接,甚至“太過”。
“有的很離譜,比如拍阿嬌換衣服,當時全城抗議反對《壹本便利》,搞到《壹本便利》要改名。還有《忽然1周》拍了胡杏兒和黃宗澤沒有穿衣服,只穿了內褲,太過侵犯私隱,然後就被告了,政府就禁止了《忽然1周》再用長鏡頭拍人家屋裏。”
偷拍事件後,阿嬌在阿Sa陪同下接受採訪
狗仔文化
大陸、香港兩重天
“香港這邊的狗仔是不拿車馬費的,他們認為你不好真的會寫你。”小白認為,兩地明星態度不同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同的娛樂報道氛圍。小白強調,在香港,負面新聞爆出之後,明星不出面澄清的話,狗仔會一直追問下去。“明星和家人都會不得安寧。”
“作為當事人,最有效的阻止輿論擴散的方法就是公開澄清。像之前的陳浩民、曾志偉,這次的許志安,他們都會聲明不會再接受更多的採訪,而且一定會提到事件進入到了司法程序,不希望司法受到干擾,希望大家適可而止。”“公眾對這樣的態度是認的。”
截圖自微博
香港狗仔屬於娛樂記者的一種,1990年由《壹週刊》記者偷拍王祖賢與緋聞男友興起,《壹週刊》以做社會調查新聞的方式開創了明星偷拍報道的先河。後狗仔文化經由與《壹週刊》同集團的《蘋果日報》進入報紙領域,並在2000年初分別在台灣和內地興起。
狗仔偷拍,通常需要長時間蹲守,並鍥而不捨地跟蹤目標人物,與侵犯人的隱私權之間界限模糊,曾被香港明星大力抵制,也被公眾廣泛議論。但這麼多年香港狗仔屹立不倒,主要還是源於其在香港的合法性,作為娛樂新聞報道的一種,偷拍被業內認為是娛樂界的調查。
“香港沒有什麼管制不管制的,我們做的是娛樂行業裏的調查新聞,明星接受媒體監督是應當的。”在圈裏頗具知名度的狗仔大劉提起職業的正當性,十分篤定。
截圖自微博
2003年,狗仔文化在內地開啓,始於內地娛樂記者卓偉偷拍劉曉慶出獄。2006年卓偉與馮科成立風行工作室,內地狗仔開始了一段“光輝歲月”。
風行期間卓偉曾報道過馬雅舒婚內出軌、王大治董潔激吻、姚笛文章摟抱、鋒菲戀、陳赫張子萱戀愛、白百何疑出軌等,多次攪動輿論風雲。
輿論領域一直是內地的監管重地,太高調必然會引起關注。2017年各大互聯網平台根據主管部門指示,為了遏制明星緋聞隱私報道,淨化網絡風氣,關閉了卓偉、趙五兒、風行工作室、全明星探等19個娛樂大號,狗仔文化受挫至今。
“第一狗仔卓偉”超話頁面及介紹
內地娛樂江湖仍有狗仔的傳説,卻再無成型的偷拍力量。“以前都是行業裏聲名顯赫的大佬,現在有的轉型做了娛樂營銷,有的去做短視頻了,還有的還在堅持偷拍,但是出軌什麼的發不出來了。”一位正在瞭解狗仔轉型的媒體人,用“環境驟變”來描述內地的娛樂報道氛圍。
於新聞報道層面而言,娛樂報道相對不那麼“敏感”,內地狗仔時興成立工作室進行單幹,嚴格來講,內地狗仔並不具備香港狗仔那樣的合法新聞地位。
2017年後,狗仔賬號羣體被封即傳遞着一種明顯的管制趨勢——明星爆出負面不回應,他們可能還沒等來媒體跟蹤,狗仔就會先一步被禁,普通娛樂媒體也會對此噤若寒蟬。熬過去,“裝死”可以“躺贏”。
截圖自微博
產業
港星受制於平台,大陸明星欠約束
“娛樂產業越發達的地方,藝人的職業化程度就越高,他們會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娛樂大眾的,有自知之明。”常年報道娛樂產業的媒體人師師認為,香港地區和韓國的藝人離開經紀公司都沒法活,而經紀公司通常是大娛樂集團,像香港的TVB,集藝人培訓、節目製造、播出平台於一體,“藝人就像是給平台打工的,沒啥話語權。”
因為經紀公司的強勢,香港娛樂圈對藝人的“雪藏”制度也聲名赫赫,即經紀公司可以從製作、宣傳、播出等渠道對負面藝人進行全面封殺。
於是我們會經常看到香港娛樂圈這種現象:事業正蒸蒸日上的某藝人,卻突然銷聲匿跡;待幾個月甚至幾年後,又見其重現江湖。本次許志安事件中的女主黃心穎作為TVB旗下的藝人,已經被TVB暫停了全部工作。
截圖自微博@會火
“國內的經紀公司就是輸出藝人,並不能影響播出平台。”師師很無奈地表示,“我們的電視台都是國營的,他們可不會主動去管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
“藝人公開表態面對輿論需要很大的勇氣,但在香港,不是他們自己願不願意説了算,一般都由經紀公司決定。”大劉跟娛理工作室討論起許志安事件,認為這是一個成熟產業發展呈現的必然結果,而內地的娛樂產業也會被慢慢規範。
因為內地經紀公司的能量有限,不能對藝人形成強約束。而同時,電視台和視頻網站也會為高點擊率和播放量,往往將明星的名氣、流量等納入重要參考,市場一時以明星論,這就更加重了明星個人的能量。
現實情況即是,內地娛樂產業現在沒什麼規則可言,“明星最大”。
藝人工作室一覽
對比香港,內地明星開個人工作室自2007年之後蔚然成風。工作室制度可以讓明星當起自己的老闆,將個人利益最大化,因此明星成為了影視產業的供應商,而不是打工者,溢價能力明顯變大。此外工作室走賬的税率比起勞務報酬税率,也明顯降低。
“我跟一些香港演員關係維持的還不錯,他們私下會跟我講,在香港他們會坐地鐵、爬山,跟市民一起拍照,沒有什麼特別的心理。但是到了內地完全就不一樣,會覺得自己需要保鏢,會覺得自己是個人物。”小白對兩地追星氛圍對比印象深刻。
對比香港,內地娛樂產業多倚仗“流量”經濟,而這也會促使明星面對負面時,不傾向於認錯,因為要穩住粉絲羣體的心。
“還得考慮黑粉的力量,如果認錯了,那些黑粉的語言攻擊能力你們都知道的,到時粉絲辯解沒底氣,路人粉會大量流失。內地就這風氣,不能認,一直以來大家也都這麼處理了。”一位明星經紀人對娛理工作室表示,流量經濟時代,品牌主看上的是明星的收割能力。只要粉絲不流失,金主就會不拋棄不放棄。
對於製作公司而言,與明星簽約時,合約中會對其可能帶來的較大負面影響,列明以免爭議。娛理工作室根據一位影視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協議獲知,一般性負面新聞並不會影響到藝人,藝人被定性為違約的行為主要有兩部分:
其一為具體的違法犯罪行為,如吸毒、嫖娼、涉黃、賭博、酒駕、非法組織及集會等;其二為合約生效後,因藝人原因導致製作方明確遭遇損失的情況,如劇目製作、發行、宣傳、評獎受到主管部門的禁止、市場排斥、公眾抵制等。
相關條例示意圖
只要不幹出違法犯罪的事,一般性負面新聞難以徹底撼動內地明星的影響力和變現能力。
娛理工作室獲知,不管是製作方還是品牌方,都會在跟明星的合約中約定具體的不良影響條款,屬於常規條款。不過現實情況是明星出負面是常態,但多數只是幾天輿論的熱度,甲方追責的情況並不多,不久前的唐德訴高雲翔一案還被媒體稱為“訴劣跡藝人第一案”,可見其稀缺。
“有可能是因為條款上沒涉及,也有可能跟明星還有其他的合作,只要不是明顯的違法犯罪,都好説。”一位娛樂法律師對娛理工作室表示,“內地是人情社會,明星出點事,甲方往往不會立刻翻臉捅刀。”
畢竟,內地影視行業現在最重的還是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