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見過,快速明白什麼是:專有使用、獨佔、排他、非排他、獨家、非獨家..._風聞
赵智功律师-律师-文化娱乐行业律师2019-04-23 14:20
趙先生的事務所 微信公眾號:Classiclawyer
梳理所有的音樂版權商業許可概念
**這些音樂版權概念你一定見過,這篇文章可以讓你快速明白什麼是:**專有使用、非專有使用、獨佔、排他、非排他、獨家、非獨家、租賃、買斷、Exclusive和Non-Exclusive…
音樂產業是商業市場,在音樂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過程中,音樂從業者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以下法律專業詞彙或概念:獨佔、非獨佔、排他、非排他、獨家、非獨家、租賃、買斷、Exclusive和Non-Exclusive等詞彙。這些概念,以及包含這些概念的專業法律條款,讓音樂人們經常非常頭疼。
因為音樂是藝術形式中應用場景最多的藝術,所以音樂版權許可在法律層面也非常複雜。要做到專業、精確和匹配,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那麼,今天趙律師就幫助大家一起搞清楚這些概念的具體含義和他們之間的關係。
閲讀幫助提示
根據音樂人使用習慣,本文所用著作權的概念均使用同義詞版權替代。
文章中所説的版權人,是指音樂內容的產生者或擁有者。(如:原創音樂人、唱片公司或版權管理公司等)
文章中所説的被許可人,是指音樂內容的使用者。(如:流媒體平台、綜藝節目、公播音樂、影視配樂或遊戲配樂等)
為便於文章背景理解,您需要知道或已經知道,知識產權法律大家庭中最重要的“三兄弟”為版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
那麼,一起開始吧。
**專有使用(法律概念):**專有使用(或稱“專有使用權”)是根正苗紅的版權法概念,也是最嚴謹正式的法律概念。專有使用通常我們可以理解為:版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使用音樂作品,除被許可人之外,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使用。
這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版權人給了被許可人專有使用權後,版權人自己還能否使用自己的版權作品?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所以,版權人給了被許可人專有使用權,自己還能不能用自己的作品,要根據具體的許可合同進行確定,由此可見法律在音樂版權領域的重要性。
**非專有使用(法律概念):**對應專有使用的概念,非專有使用是指:版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使用音樂作品,除被許可人之外,版權人還可以授權給其他人,其他人同樣可以使用音樂作品。
**獨佔許可(法律概念):**獨佔許可是從知識產權家庭裏借用的法律概念,嚴格意義上屬於版權法的“兄弟”專利法。獨佔許可的概念很多時候與專有使用、排他許可和獨家授權混合使用,也是大家最容易混淆的內容。
獨佔許可在專利領域通常可以理解為: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是指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獨佔性擁有許可方專利使用權,排斥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術的一種許可。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範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佔的使用權。專利方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以上專利可以簡單理解為版權法中的音樂作品)
獨佔許可的概念借用到版權法中是完全可以的,在概念上基本等同於專有使用。但是如果嚴肅地去區分,還是存在差別的,上面提到的:版權人自己還能否使用這個重要問題。獨佔許可原則上是排除版權人自身使用的,而專有使用要根據是否有合同約定進行判斷。但是由於獨佔許可是借用的概念,版權法上並不能完全按照專利法的概念進行理解。所以我們可以總結,版權人自己是否能使用的問題,都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從上面的原則來看,是不利於版權人的。所以再次提示音樂藝術家們對於瞭解基本法律的重要性,不能忽略這個重要環節 。
**非獨佔許可(法律概念):**對應獨佔許可,非獨佔許可的概念基本等同於非專有使用,版權人授權被許可人使用音樂作品,除被許可人之外,版權人還可以授權給其他人,其他人同樣可以使用音樂作品。非獨佔許可和非專有使用是類似的。
**排他許可(法律概念):**同樣借用專利法的概念。在專利法上,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是嚴格區分開的,獨佔許可被許可人可以使用,授權方(專利人)自己不能使用,而排他許可是指授權方(專利人)和被許可人兩方可以使用,其他第三方不可以使用。考慮到概念借用的情況,在版權法中排他許可基本上等同於專有使用和獨佔許可,對於版權人自己還能否使用的問題,依然需要依靠合同來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不利於版權人的自身使用。
**非排他許可(法律概念):**對應排他許可,版權人可以收取許可方使用,同樣也可以許可其他人使用。排他許可的概念與非專有使用和非獨佔是類似的。
**獨家授權(不是法律概念,行業説法):**並不是一個精確的法律概念,但是獨家授權是行業普遍使用的説法,單單從字面理解不太會存在很大的歧義。在具體法律理解上,獨家授權的概念是與專有使用、獨佔許可以及排他許可類似的。版權人自己能否使用,具體要看合同約定。
**非獨家授權(不是法律概念,行業説法):**對應獨家,非獨家授權並不是一個精確的法律概念。非獨家授權的概念與非專有使用、非獨佔許可以及非排他許可類似。
總結一下。
專有使用、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家授權。(合同約定版權人自己是否可以使用的前提下),在版權法的概念是基本等同的概念,也就是大家經常看到的英文Exclusive的中文對應含義。
非專有使用、非獨佔許可、非排他許可和非獨家授權,在版權法的概念是基本等同的概念,也就是大家經常看到的英文Non-Exclusive的中文對應含義。
最重要的部分已經幫大家梳理完了,下面是同樣經常容易混淆的概念。
**分許可(法律概念):**分許可屬於借用專利法概念,分許可是指許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規定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實施其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
**轉授權(法律概念):**轉授權是專利分許可在版權法領域的商業具體應用。概念來源與民事法律。是指版權人許可被許可人使用自己的音樂作品,同時許可被許可人還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版權人的音樂作品。如果合同約定轉授權可以不經過版權人同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也就是説被許可人把版權人的音樂作品又授權給其他人,是不需要經過版權人同意的。參考之前某流媒體音樂平台被原創音樂人集體攻擊,就是因為某流媒體音樂平台在非專有許可(等同於非獨佔、非排他以及非獨家)的許可情況下,還約定了轉授權,用最小的成本獲取了音樂版權上的核心權利:**分銷權(可以理解為專注於只賺差價的版權的中間商)。**在原創音樂人的集體抗議之後,某流媒體音樂平台之後刪除了相關的轉授權內容。再次可以看到,法律到底有多重要。
**編曲租賃(非法律概念,行業説法):**屬於比較不精確的説法。在音樂行業中(一般是Hip-Hop相關領域),是指將編曲非專有使用(等同於非獨佔、非排他以及非獨家)許可給希望在編曲上進行詞曲創作的被許可人。如果不理解具體商業操作和涵義,光憑租賃二字很難讓其他人理解,產生歧義,引發較難解決的爭議。個人建議在使用該概念時,在合同條款中進行專業法律條款的補充。
**音樂買斷(非法律概念,行業説法):**屬於比較不精確的説法。買斷是較為粗獷的説法,雖然從字面意思勉強可以大致理解具體的商業目的,但是並不精確,法律層面屬於永久專有使用許可,如果合同中僅使用音樂買斷的概念進行合同條款設計,而沒有出現專有使用許可、獨佔、排他等概念,那的確是一份非常不專業的合同。
最後總結
只要正確理解相應的含義,上述概念在平時的商業習慣使用中都是可以。因為我們不能不合理地要求音樂人都像律師一樣具備法律專業度,如果這樣會錯失多少優秀的音樂作品,我們需要音樂人天馬行空去創作。如果考慮到最精確,建議大家使用專有性許可。
商業環境不同於大學、法院和學術機構,律師作為商業參與者,學術與實踐的結合,也應當熟悉和尊重相應的行業使用習慣,就像在音樂行業裏大家都習慣使用版權的説法,而法院、法學院或律師更嚴謹願意使用著作權的概念一樣,都是可以的。但是在關鍵部分,一定要嚴格把關,商業交易法律文件中概念及條款必須精確嚴謹。
最後,提供一個音樂作品授權的通用格式供各位參考,遇到音樂商業許可類合同可以萬能使用。
授權作品(具體音樂作品)+授權權利範圍(具體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許可性質(專有使用/非專有使用)+授權時間+授權地域+是否排除自身使用+是否涉及轉授權
希望對您有幫助。
謝謝大家。
附部分法律條文或文件供參考
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這裏專有的含義是指獨佔的和排他的,非專有的含義是指非獨佔的和非排他的。專有使用權指著作權人只授權某人使用其作品,從而該使用人取得對該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不得將該作品在授權使用期限內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全國人大著作權法釋義)
專利實施許可一般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佔許可、部分許可和交叉許可等不同類別,每一類別的許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都不盡相同。選擇何種許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之外,則完全由許可合同的當事人約定。(全國人大專利法釋義)
發明人的地址指第一發明人的住址,專利權人的地址指第一專利權人的地址;實施狀況一欄,“實施單位”分欄中,應填寫實施該專利的單位(專利權人、被許可實施單位等);“許可種類”、“許可金額”“合同履行情況”分欄中,專利權人自行實施的,不用填寫;經許可實施的,許可種類可填寫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分許可等。(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評選第十四屆中國專利獎的通知)
關於作者:
趙智功律師是專注於服務文化娛樂行業,特別是音樂產業的專業律師。經常被大家稱為“五線譜律師”。
由於兒時第一次聽到Fender Rhodes的音色,之後便踏入了音樂的大門,仰望Herbie Hancock等大師們的高峯。
執業律師身份和學習爵士音樂之外,趙律師也一致在進行小眾音樂和黑膠唱片文化的挖掘和推廣,是一名經常在各種場合和社交媒體呼籲大家多買唱片入坑黑膠的“公益型推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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