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籌謀】維權除了“坐”引擎蓋,還能“做”什麼?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2019-04-23 13:25
如去年高鐵霸座男、霸座女熱度一樣,最近頻繁出現的“坐”引擎蓋事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首坐”奔馳引擎蓋女士涉及的個人債務問題也被“披露”出來,把本來一件關乎每位消費者權益的嚴肅話題給“泛娛樂化”了。我們每個人從一大早起來到睡覺其實就做兩件事:一件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一件屬於事實行為。民法上講我們每名消費者從事的民事活動都是基於“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係,但事實上大家都很清楚。我們就事論事來剖析下,作為消費者維權除了“坐”引擎蓋,還能“做”什麼?

大家都知道《消法》、“三包”政策是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利器,但我們必須清楚幾點:
(1)不是我們日常所有的行為都屬於《消法》調整的,比如在接受銀行結算服務屬於,但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就不屬於,購買不動產就不屬於,但購買的汽車則屬於;
(2)《消法》中的雙倍賠償適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定,受到“欺詐”是適用的前提之一,這裏的“欺詐”是民法的概念,不同於我們日常的“欺詐”概念,不屬於道德範疇,也不同於刑法中的“欺詐”。我們國家在處理民事侵權、違約賠償時一般採取的補償性原則,而《消法》中的雙倍賠償具有懲罰性,是特別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3)那位坐引擎蓋的女士在慷慨陳詞中提到“三包”,這與《消法》又是啥關係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屬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我們都知道《憲法》是根本大法,好比是老祖宗,如果説《消法》算“爹”的話,“三包”規定連“兒子”都算不了,最多是個“侄兒”。當“三包”規定有悖於《消法》時,必須適用《消法》。每位消費者不可能成為所有領域的專家,但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我們還是要知曉的。
我自己在購買一台SUV就遇到在提車時要收取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出庫費”的事情。

我當時與4S店就表達了一點:購車合同原來沒約定這項費用,如果不付這“出庫費”今天就無法提車的話,只要你(4S店)開發票或收據並註明這情況,我可以付。其實我這裏暗含了兩層含義:
(1)如果不“出庫費”就無法提車,這就是民法概念中遭受的“脅迫”,消費者一旦遭受脅迫被法院認定,此合同是可以被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自始無效,商家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2)要求4S點出具“出庫費”的發票或收據並載明此情況,我是為了取得證據,如果對方不願意載明付款原因我也提前預防了,我已同步錄音了,並且明確告訴其我錄音了,在當時場景下不告訴其錄音證據的取得也是合法的,告訴其我在錄音的目的也是給對方一種心理暗示。
這段對話後4S店非常清楚遇到了一位“難搞的主”,4S店非常清楚收取了“出庫費”是必須要開票或收據的,即便原因不寫明,只要車主去維權這錢肯定會退,另外還有想不到的“麻煩”。後來,我與4S店採取了一個妥協方案,同等金額的“出庫費”作為今後的保養費先預付4S店,並且明確後若干次的優惠金額。我遇到這件事比較簡單,妥協也免得“費精力”,但這與新車漏機油是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問題。這裏想説明的事,如果消費者感覺自己被“欺騙”了,取得相關證據是第一位的,針對不同情況要採取不同措施。
此次熱點事件中女車主我理解屬於不得不“坐”,如果僅靠法律常識和一點維權手段面對4S店是無法解決問題的。難道消費者此時只能去“坐”嗎?這種事情的依法解決權利部門必須及時介入,讓有權(法律授予之權)的部門“做”其該做的事,才能讓消費者不“做”該不“坐”的事。良法與惡法的區別還不僅僅在於對違法行為如何懲治,執法者不讓法律“發威”,又何來大家“敬畏”法律。從汽車進入家庭二十多年來,汽車銷售、維修、保險行業亂象叢生,立法的滯後性會導致以前無法可依,但今天需要的是執法必嚴。每個具體消費行為不勞政府部門去指手畫腳,但消費環境的淨化卻是政府部門必須“做”到位的。否則,下次買MPV出了問題車主也只有去“坐”車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