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民間苦賦重”,“王税何由備?”_風聞
吃石锅拌饭的阿锐-2019-04-24 01:33
宋朝普通百姓吃穀物的皮、糠麩、野菜、樹皮、草根、草子
宋代占人口百分之99的普通百姓由於被宋朝統治者剝削的太嚴重,因此在飲食生活上非常艱難,時常是吃了上頓沒下頓。《司馬温公文集》指出宋朝百姓“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
蘇軾《夜泊牛口》
行過石壁盡,夜泊牛口渚。
野老三四家,寒燈照疏樹。
見我各無言,倚石但箕踞。
水寒雙脛長,壞褲不蔽股。
日莫江上歸,潛魚遠難捕。
稻飯不滿盂,飢卧冷徹曙。
安知城市歡,守此田野趣。
只應長凍飢,寒暑不能苦。
方逢辰《田父吟》
小民有田不滿十,鐮方放兮有菜色。
曹胥鄉首冬夏臨,催科差役星火急。
年年上熟猶皺眉,一年不熟家家飢。
山中風土多食糜,兩兒止肯育一兒。
只緣人窮怕餓死,可悲可吊又如此。
有司猶曰汝富民,手執鞭敲目怒視。
連被宋朝稱為富民的人,尚且飢餓不堪。
歐陽修説宋朝人“一歲之耕供公僅足,而民食不過數月。甚者,場功甫畢,簸糠麩而食秕稗,或採橡實、蓄菜根以延冬春”。
蘇軾雲:“今秋廬、濠、壽等州皆飢,見今農民已食榆皮,及用糠麩雜馬齒莧煮食。”
北宋司馬光指出宋朝“鄉村農民,少有半年之食。”
南宋王炎《答凌解元書》記載宋朝:“田野之民,食糟糠,此誠可憫……山居之民,盡掘蕨根而食。”
饑民餓死的現象,在宋朝大量存在。宋朝洪适上札子云:“城外饑民死者盈川,羣目所視。”“小民艱食,或有攜妻子赴井同死者,或有聚眾強糴而相殺傷者,或有逢縣尉而持刃拒抗,致憲司傳以為賊,而出兵掩捕者。”
甚至南宋從臨安附近,到兩淮、荊襄,這些本該富裕的地方,也被宋朝壓榨的出現大量飢餓的百姓,還出現餓死的人。
袁燮指出南宋“近而京輦米鬥千錢,民無可糴之資,何所得食,固有餓而死者,有一家而數人斃者。逺而兩淮荊襄米斗數千,強者急而為盜,弱者無以自活,官給之粥幸有存者,而無衣無褐,不堪隆冬,或以凍死。”
《宋史》與《宋會要輯稿》記載宋朝有些地區“縣無完村,村無全户”,或“闔門飢死,相率投江”,或“枕籍而死,不可勝數。甚者路旁亦多倒斃,棄子於道,莫有顧者。”
宋朝即使在和平時期竟然出現“父子相食,餓殍蔽野”(《司馬温公文集》卷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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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不僅軍事弱,而且政治非常污濁,貪腐嚴重,而且宋朝的民生非常差。
作為一個普通人,在宋朝生活會非常悲慘。雖然歷朝歷代都壓榨百姓。但是,宋朝對百姓的壓榨特別嚴重。
學者趙翼指出宋朝“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民之生於是時者,不知何以為生也。”
《朱子語類》指出宋朝:“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
而且,宋代官府不但承繼了五代以及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税,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
蔡勘稱宋朝:“賦斂煩重,可謂數倍於古矣”。
黃震指出宋朝真實情況是“民窮、兵弱、財匱、士大夫無恥”。
明林大欽《廷試策》指出宋朝“昏混衰世之政……冗員、冗兵、冗費”
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極端嚴重壓榨百姓導致出現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宋朝,不僅宋朝的戰亂階段老百姓生活悲慘,而且宋朝的和平階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慘,被宋朝的嚴重壓榨逼的出現殺嬰習俗。
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出現廣泛的殺嬰現象,出現殺嬰習俗。“不舉子”即生子不育現象(殺嬰現象),古代社會一般發生在極少數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生在自然災害和戰爭動亂的民不聊生時期。但是,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時期裏即使其中沒有自然災害或戰爭動亂的階段、宋朝仍然出現廣泛的“不舉子”、殺嬰現象,並演變成一種社會習俗——殺嬰習俗(具體説明見這回答的後部)。而宋朝的戰亂階段就更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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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初期竟然爆發了王小波李順起義這種中等規模的起義。大部分長壽王朝的初期是沒有發生這種情況的。
宋史大家鄧廣銘指出宋朝:1、冗官太多、政費太大、行政效率太低,2、冗兵太多、軍費太大、作戰能力太低,3、“積貧”局面造成。
根據《兩宋農民戰爭史史料彙編》,宋朝民眾起義極其頻繁,僅北宋160餘年就發生民眾起義203次,宋朝這麼頻繁的民眾起義,在其他朝代是罕見的。
宋朝為什麼沒有大規模農民起義?因為北宋、南宋還沒活到矛盾積累到農民起義發展到大規模農民起義的時候,就被外敵滅了。北宋約160多年,被金人滅了,南宋約150年,被蒙古人滅了。
即使宋史大家鄧廣銘也承認:如果不是出現了民族矛盾激劇上升(金滅北宋)的情況,北宋政權勢必是要被農民起義軍所推翻的。(記載於《鄧廣銘全集第二卷》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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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宋朝的軍隊,宋朝絕大部分軍人的實際待遇極差。
宋朝,“禁軍大率貧窘,妻子赤露飢寒,十有六、七”;
“將校不肅,斂掠乞取,坐放債負,習以成風”;
“主將剋剝至重,莫甚於今日,私役之弊,買工之弊,差使營運之弊,未嘗少革”;
“而為軍士者顧乃未嘗得一温飽。甚者採薪織屨,掇拾糞壤,以度朝夕。其又甚者至使妻女盛塗澤,倚市門,以求食也”;
“軍中甚有貧極,日不能餬口者";
“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
“竭天下之力困於轉輸,謂宜士飽馬騰,而連營菜色刻心,勇氣銷鑠殆盡!”
“金益兵來,橫等皆無甲,是以敗”。
宋軍"衣甲皆軟脆,不足當矢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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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間苦賦重”,“王税何由備?”
學者趙翼指出宋朝“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民之生於是時者,不知何以為生也。”
不必查閲卷帙浩繁的《全宋詩》,僅在錢鍾書《宋詩選注》中就有宋代百姓苦難的大量證據
北宋王安石《河北民》曰:“今年大旱千里赤,州縣仍催給河役。老小相依來就南,南人豐年自無食。悲愁天地白日昏,路傍過者無顏色。汝生不及貞觀中,鬥粟數錢無兵戎!”
劉攽《江南田家》雲:“官家不愛農,農貧彌自忙。盡力泥水間,膚甲皆疥瘡。未知秋成期,尚足輸太倉。”
南宋徐照《促促詞》曰:“東家歡欲歌,西家悲欲哭。丈伕力耕長忍飢,老婦勤織長無衣。”
戴復古《庚子荐饑》雲:“餓走拋家舍,縱橫死路歧。有天不雨粟,無地可埋屍。劫數慘如此,吾曹忍見之。官司行賑恤,不過是文移!”
至於梅堯臣的《汝墳貧女》、蘇舜欽的《城南感懷呈永叔》、張舜民的《打麥》以及范成大的前後《催租行》,更是描述宋代百姓苦難生活的名篇。
宋朝人一再嘆息:“開工作民良久艱,誰知不如牛馬福!”“人賤不如泥,三嘆而已矣。” 北宋張詠《愍農》詩曰:“春秋生成一百倍,天下三分二分貧。”[33]
南宋利登《野農謠》雲:“今年二月春,重見勸農文。……一年三百六十日,念及我農惟此日。”[34]
梅堯臣《田家語》詩云:“誰道田家樂,春税秋未足。里胥扣我門,日夕苦煎促。”[35]宋詩中這類抨擊官府壓榨、盤剝百姓的篇章為數不少。宋代尤其是南宋,苛捐雜税多如牛毛。
北宋李覯浩嘆:“役頻農力耗,賦重女工寒”;“產業家家壞,誅求歲歲新”
南宋朱熹指出:“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
連宋孝宗也不得不承認:“税賦太重。”
百姓哀嘆:“王税何由備?”
總之,宋代的實情是“民間苦賦重”。
“官司行賑恤,不過是文移”
宋代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確實不少……但是由於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畢竟較低,官府的財力有限,加之吏治腐敗,這些措施的實際效果不大,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以下四點值得注意:
第一,實施時間短。如負責安葬貧不能葬的死者的義冢,元豐年間(1078-1085)在開封府界始具規模,但更名為漏澤園並推廣到全國是在崇寧三年(1104),23年後北宋即亡國。負責收養遺棄嬰兒的慈幼局設立於慶元元年間(1195),宋理宗時“令天下諸州建慈幼局”[45],數十年後南宋便覆滅。所有這些機構均旋興旋廢,並非始終存在。
第二,規模小。如負責收養老疾窮丐者的居養院,其前身福田院系繼承唐朝舊制,北宋初年已有之,但東、西兩所僅收養24人而已。嘉佑年間(1056-1063)增設南、北福田院,每所以收養300人為定額,仍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各地的漏澤園規模一般都不大,以致“暴骨如莽,後殯者多發前冢,棄枯骼而納新棺。”[46]
第三,覆蓋面窄。如福田院、和劑局、惠民局等通常僅設立於京城,舉子倉、舉子田、慈幼莊僅分別創行於福州、桂陽軍(今湖南桂陽)、江南東路。所有這些機構並非全國各地都有,特別是廣大農村往往被遺忘。正如當時人所説:賑濟孤獨之政,“其惠偏於市井,而不逮山谷”。[47]
第四,弊病多。如居養院往往收養不當,“宜收而棄,以壯為弱,或減克支散,或虛立人數,如此之類,其弊多端。”[48]專門負責救助貧病的安濟坊,由於官吏敷衍塞責,或“為庸醫盜其直,或有藥而不及貧下人”。[49]惠民局、和劑局本應為民眾提供廉價優質藥品,但其官吏將這類藥品“留應權貴之需”,民眾氣憤地稱“惠民局為惠官局,和劑局為和吏局”[50]。官府以漏澤園安葬死者的多少考核守園僧人,守園僧人“遂有析骸以應數者”,以便冒領“恩例”[51]。不少惠民政策並未兑現,如生子給錢米。紹興年間,司農寺主簿盛師文指出:“臨安市井窮民未聞有得鬥米千錢者”,並感嘆:“況於鄉村與夫窮僻鎮聚?”[52]當時殺嬰之風盛行,特別是在福建西部等南方山區,“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53]包括生子給錢米以及設立慈幼局在內的一切慈幼舉措,其目的都在於扭轉殺嬰之風。然而由於這些舉措往往口惠而實不至,殺嬰之風終有宋之世而不變。可見,對於宋朝的社會福利不能估計過高。
至於説“宋朝街上沒有乞丐”,顯然不是事實。《東京夢華錄》、《夢粱錄》兩書就有關於乞丐的記載,朱熹有“朝為富商,暮為乞丐”[54]一語。某些時段、某些地區或因災荒或因苛政或因物價飛漲,乞丐為數不少。如宋神宗初年,受災的河北地區,民眾“舍其親戚,棄其邱壟,流離道路,乞丐於人。”[55]宣和年間(1119-1125),劉寄等官員在京西地區,“取民間税地,謂之公田,斂取無藝,百姓失業,流丐者眾。”[56]嘉定二年(1209)冬,“時都城米價踴貴,楮幣不通,乞丐之人有羣攫餅餌於傳法寺前者。”[57]官府對於乞丐,不是也不可能一概收養,有時還加以驅趕。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為迎接宋真宗東封泰山歸來,“貧兒乞丐盡被開封府趕在城外”[58]。宋代不僅有乞丐,還有丐幫,“宋時丐者之長曰團頭”。[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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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極端嚴重壓榨百姓導致出現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宋朝,不僅宋朝的戰亂階段老百姓生活悲慘,而且宋朝的和平階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慘,被宋朝的嚴重壓榨逼的出現殺嬰習俗。
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出現廣泛的殺嬰現象,出現殺嬰習俗。“不舉子”即生子不育現象(殺嬰現象),古代社會一般發生在極少數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生在自然災害和戰爭動亂的民不聊生時期。但是,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時期裏即使其中沒有自然災害或戰爭動亂的階段、宋朝仍然出現廣泛的“不舉子”、殺嬰現象,並演變成一種社會習俗——殺嬰習俗。而宋朝的戰亂階段就更慘了。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一首》中説:荊湖北路(今湖北一帶),“嶽、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東坡被貶黃州(今湖北黃岡縣),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東坡志林》)。朱熹父親朱松《韋齋集·戒殺子文》説,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福建一帶殺溺幼嬰的風俗最盛。朱松在福建為官,“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雖有法而不能勝。”陳淵《默堂先生文集·策問》也説:“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王得臣《麈史·風俗》謂,在一般情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據《道山清話》載,宋神宗、哲宗時的宰執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屬福建),“初生時,父母欲不舉,已納水盆中,為人敕止。”《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載,江南東路(今江蘇、安徽、江西一帶),“東南數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今安徽)為基,江寧(今南京)次之,饒、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兩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帶)的社會經濟比宋朝其他地區發達,但是在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下,兩浙路的一些地方殺嬰棄嬰之風也很嚴重,“衢、嚴(今浙江建德)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宋朝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不舉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範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官府確也採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但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
宋朝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税,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重複徵收丁賦(人頭税)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兩税法,人頭税已經被攤到夏秋兩税裏了。宋朝使用的兩税法,本身已經含有人頭税,但是,宋朝卻又額外加徵丁賦(人頭税),
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談到,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户每年輸納身丁米七鬥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載,三山地區(今福州)“鹹平初,夏税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餘,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税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税的三倍之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説,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鬥者”。朱熹《朱子語類》中也説到,兩浙地區“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見宋代的各色人頭税花樣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着説:“南方地狹人貧,終年傭作,僅能了得身丁,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舉。”范成大也説:“處州(今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宋會要輯稿·食貨》也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燎《自警篇·濟人》雲:“浙民歲輸身丁錢絹,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諦》)。
宋朝統治者殘酷的人頭税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統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這一風俗,一方面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但宋朝統治者根本不會有改變這一賦税結構、來“救救孩子”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