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 | 你身邊的政治學Siri_風聞
政治学人-不止于学术,不限于态度。微信公众号:政治学人2019-04-25 22:41

政治“合法性”
源起:一個首要的政治問題
亞里士多德説:“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 因此,“政治生活”是一種“社會生活”。既然人們羣居在一起,就不可避免發生**“衝突”**——相互傷害,造成共同體的內部損耗;每個個體都難以避免,甚至會導致共同體的潰散和解體。這種衝突具有不可避免和永久的性質,造成的相互傷害亦是如此。
要想減緩這種永久且不可避免的傷害,就必須設法找到某種維持共同體存續的辦法,制定某種使人與人合適相處的“秩序”,以規定“如何生活是好的”。由此,“何為好的生活”就成為一個最為基礎的“政治問題”。
建立秩序,意味着若要減緩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傷害,任何個體就不能為所欲為,都要對源自於生物意義上的慾望進行約束和剋制;沒有人自願地接受這種約束和剋制,因為它違反人的本性;為了維護共同體的存續,就必須有一種超越個體本性的力量(force)來“強制性”地使之“服從”這種約束和剋制。這樣,所謂“秩序”就意味着一種“強制”與“服從”的關係。
最後,**應當由誰來掌控“強制”,又憑什麼應當由誰來“服從”?**這成為一個關乎共同體存續且無法迴避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在學理上就叫做“政治合法性”議題。

含義:何為政治“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亦可譯為“正當性”,是現代政治學的基本概念之一。概括地説,**“合法性”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雙方,關於權力支配理由與根據的證明和解釋,同時包括對這些理由與根據的理解;**但這種證明並不涉及獲取權力的方式或方法。
通俗地講,“合法性”就是指**“統治者依據什麼理由説明他具有統治人民的資格(entitlement);被統治者又依據什麼理由認為他們應當服從這種統治”**。因此,在政治哲學中,“合法性”是有關“如何能夠為政治秩序或統治權力提供理據(justification)”的問題,它是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領域的核心論題之一。
現代政治學一般把“合法性”定義為**“被統治者對統治者權利的承認”**。 這一定義突出了兩個思想要點:其一,統治者所獲得和所擁有的與其説是“權力”(power),不如更確切地説是“權利”(right)。因為“權力”往往意味着暴力(強制性),而“權利”則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自願達成的某種關係;其二,統治者所獲得和所擁有的這種“權利”,來源於被統治者的“承認”。而這種“承認”不是被強迫的,而是出於某種信仰,用韋伯的術語叫做“心悦誠服”。
經典論述:韋伯與政治“合法性”
馬克斯·韋伯是第一位從社會學角度探討政治合法性的問題的學者。他認為,每一種實在的統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碼的自願服從的成分,即內在的主觀的有效性,但僅有這一點還無法構成真正的統治,還必須有對統治的合法性的信仰。**要實現統治的合法性,關鍵在於“信仰體系”的建立,即:**自願服從+信仰體系=統治/權威系統。從韋伯的角度看,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從某種命令的動機,客觀上表現為服從這種命令的可能性。因此,合法性無非是特定政治系統的穩定性與持久性問題。
由此,韋伯在理想層次上總結了一個政治系統進行統治的三種基本合法性類型:卡里斯瑪型、傳統型、法理型。這三種類型的合法性都是理論上存在的理性類型,並不表明事實上的確存在着如此純粹的合法性,也不表明三種合法性之間存在着時間上的演變次序,或者價值上的等級優劣。實際生活中的合法性類型都是混合型的,任何國家的政治合法性都含有這三種合法性,其區別不過是哪一種因素更多一些而已。
參考文獻:
[1] 讓·馬克·夸克, 《合法性與政治》,佟新平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
[2] 馬克斯·韋伯. 《經濟與社會》,林遠榮譯,商務印書館, 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