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案反轉再反轉了麼?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04-25 15:33
原創: 虎皮媽的夜航船 出處:虎皮媽的夜航船
去年劉強東性侵案剛剛發生時,我寫過一篇文章,結尾預測了一下他應該沒事。去年12月,當地檢察官辦公室確實決定不對劉強東進行刑事起訴。最近,女方劉小姐提起了民事訴訟,先是訴訟書被翻譯成中文激起全網憤慨,接着有反轉視頻問世,最近似乎又有新的視頻證明晚宴當天原告被告確實長時間坐在一起,再接着南周爆出了劉小姐和劉強東美國律師的通話,劉小姐在找律師前,向劉強東方要求道歉和賠償。
那我們也來愉快地再吃一次瓜吧。
一
為什麼分兩次告?
上次是刑事,這次是民事。
去年事件剛剛發生時,劉強東有沒有事,其實指的是明州當地檢察官會不會對他提起刑事訴訟,如果提起,劉強東會不會被定罪。説白了,就是劉強東會不會來美國坐牢。12月地檢那邊宣佈不起訴,也就是坐牢肯定不需要坐了。
劉小姐這次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民事案,就算劉強東輸了,也就是錢的事,跟強姦定罪坐牢無關。
二
刑事案為什麼最後沒告?
之前我看到有説法説,因為劉強東有錢,地檢官怕他請好律師時間拖得太長,等等。如果這個邏輯成立的話,那麼美國有錢人是不是永遠都不用坐牢了呢?
我們看一下去年12月,地檢辦公室發佈在他們官網上的申明。
以下截屏來自於
https://www.hennepinattorney.org/news/news/2018/December/Liu-Qiangdong-nocharges
(點擊閲讀原文也可查看)
我挑了幾個我覺得重要的段落截屏,全文大家可以上前面那個鏈接看。我歸納一下大意,請諸位指正:
1,不起訴這個決定,是警察部門的性侵小組,和地檢官辦公室4位資深檢察官共同做出的,4位檢察官中性別分佈是3男1女;
2,他們查看了此案的證據,包括:監控錄像(surveillance video),手機短信(text message),警察隨身攝像機裏的記錄(police body camera),以及尋訪了證人(witness statements)。
3,將一部分證據中譯英了,這部分證據包括警察8/31號晚上到原告公寓時,原告和被告之間的中文交談,以及警察將劉強東帶出公寓送到酒店前,劉小姐要求再和劉強東私下説幾句時,他倆之間發生的對話。
4,**以上這些對話的實質內容,加上監控錄像及各方陳述,不支持檢方提起刑事訴訟。**因此經過3個月調查,檢方放棄這個案子。
5,這個案子和其他很多性侵案一樣複雜,劉強東聲稱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基於自願的。在檢查了所有證據後,檢察官認為此案存在“深層的證據問題”(profound evidentiary problems),以至於幾乎不可能將劉強東定罪。所以他們放棄公訴。
6,**為了防止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他們不公開更多細節。**不起訴劉強東這個決定和他的財富,是否外國人無關。也與案發後各種發生在雙方間的謠言(rumor)無關。
三
那劉小姐為什麼還要再告?
因為刑事案和民事案,最後判定的標準是不同的。
刑事案的標準叫**“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疑點,也就是説,十分確定這件事發生了。**畢竟事關坐牢,要板上釘釘,確鑿無疑。
但我之前那篇文章也講過,不起訴,不代表他沒做過。只是説檢方沒有信心,手上的證據能鐵板釘釘將被告定罪。
這個案子中,檢方説有深層的證據問題,基本就是自己手上的定罪證據很弱,勉強告了也一定會被法官和陪審團虐。**但為什麼證據很弱呢?**這又有很多種可能。一種是證據不全,很多事情沒有證據,或者也可能確實沒發生過所以沒證據。都可能,我們誰都不知道。
**民事案的標準叫“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這就不需要板上釘釘了,只需要“更可能”。**如果有陪審團,就是陪審團更相信被告還是原告。畢竟是賠錢的事,雖然也有可能你沒做過,但大家都覺得原告比你更可信,你賠錢也就賠點吧。
所以呢,劉強東強姦,按照警方和檢方掌握的證據,不是板上釘釘,做不到100% 或者95%的肯定,但是如果民事中大家覺得可能性超過50%,劉小姐也會贏得官司。
陪審團都是普通人,和諸位網友判別能力不分高下。現在大家看了原告起訴書和監控視頻,已經覺得案情很精彩了。**我倒是更期待檢察官説的另外那些證據——尤其是讓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決定的body camera視頻。**這兩人在公寓內到底進行了什麼樣的中文對話,還有劉強東被帶走前,兩人私下都説了什麼。我們不用翻譯成英文,直接看原版就行。
四
那些反轉證據
首先,根據證據法,最新爆出來的劉小姐和劉強東美國律師間的電話錄音,是不能呈堂的。劉小姐主動要求這件事和解,雙方談判,並不代表她否認了強姦。但法庭外的輿論裏,大家就譁然了。
但是,之前的飯局視頻電梯視頻,無論哪方現在公佈的,都和劉小姐起訴書中所説的有一定出入。
流出視頻截圖
我看很多文章法普,在美國,就算兩個人脱光了,最後一刻一方説不行,那就是不行。這是對的。我摟一下你,不代表願意發生關係;我請你回家,不代表願意發生關係;哪怕我們接吻了,以前有過關係,但也不代表我願意跟你發生關係。不同意,就是性侵。
但問題是,她到底同意沒同意呢?這種事,除非雙方事後有人承認,或者事先有什麼約定,要不然受害者當時失去神智(醉酒,睡着了,等等),因此根本無法同意。除此以外,最後的關鍵證據一般就是“她説”vs“他説”。
她説,我反抗了,我不同意。
他説,她明明同意了。
怎麼判?陪審團該相信誰?
所以劉小姐的可信度(credibility)非常重要。現在公佈的錄像,有很多細節和她的起訴書中陳情並不相符。我們拋開法律文件上是否一定要所述事實,光講這個影響,就是降低了她的可信度。
她説當時不願意,她當時反抗,關鍵是陪審團是不是更信她。而要贏得信任,其實並沒有要求她做一個自己訴狀裏描述的“完美受害者”,更重要的是做一個“誠實受害者”。
又回到之前的標準:大家是更相信原告説的“我不願意”,還是被告説的“她明明是願意的”。
**打不打得贏官司,和事實怎樣,未必是一致的,常常可能相悖。**檢方不起訴劉強東,未必代表劉小姐當時真的自願;劉小姐即使贏了民事案,也不代表劉強東一定強姦了。
性侵案,本質上是暴力犯罪,哪怕性侵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但背後藴含的,也是權力者對弱小者的獵食。真正被性侵的受害者,常常無助、自我否定、覺得被剝奪了人生的主宰權。無論大家對劉強東這件案子的看法如何,請以後繼續為敢於反抗的性侵案受害者發聲;而受害者們,請記住,你不必是一個完美受害人,你只需要勇敢而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