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石器時代葬儀空間所發現的四例飲具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19-04-25 07:34
【張弛 北京大學中國考古學研究中心、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原文刊於《江漢考古》2019年第1期】
宴飲一事關係到史前社會政治與權力形態之處頗多,這一點已久為國外人類學和考古學所重視,在中國史前考古中也不乏研究的先例。筆者對中國史前墓葬葬儀的研究也認為,新石器時代埋葬儀式中的隨葬品是以“飲”和“食”的觀念為中心的,而這兩者間又以宴飲的觀念最為突出,只是對於宴飲的細節未及深究。
本文繼續此前研究的思路,從泰安大汶口、張家港東山村和鄧州八里崗三個地點四座墓葬的實例材料出發,在葬儀空間中對宴飲的飲器加以分析,進而對與之相關的飲料也稍加推測。宴飲的飲料一般認為是酒,劉莉有過集中的討論,認為史前中國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的飲酒方式是不同的。本文涉及的地點大都在東部地區,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有飲酒的習俗,但年代較早的賈湖遺址和較晚的龍山時期兩城鎮遺址都有殘留物研究認為已經飲用某種酒類,因此,下文直接以酒來代指所涉飲料,以便行文。
**案例一:**大汶口M10
大汶口M10是大汶口墓地中規模最大的墓葬,墓室長4.2、寬3.2、深0.36米。墓室內有槨,槨內中央挖有一個長方形淺坑,或許是棺的位置,坑內墓主為一50~55歲女性(圖一)。墓內隨葬品擺放極有規律,在所有隨葬品安放完畢並填土過半之後,在墓穴四角各放置了一件寬肩壺,是安葬儀式的最後程序。
墓穴內除了墓主身上佩戴及手執器物,以及棺槨間各一對象牙雕筒和漆器之外,所見隨葬品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食器和豬骨,主要放置在墓主腳下槨外的位置,以及少量在槨外右上角;另一類就是飲器,在棺內、棺槨之間以及槨外都有,但均在墓主頭上方及身體兩側(圖二)。
圖一 大汶口M10平面圖
1.Ⅰ式象牙雕筒(2件) 2、8、11.Ⅺ式其他鼎3、32.Ⅴ式單把杯4.Ⅱ式三足盉5、22.Ⅶ式無鼻壺6、7.Ⅲ式空足鬹9.Ⅷ式高柄杯10.Ⅴ式平底盉12.象牙梳13.Ⅰ式笄、有穿長石片飾(27件) 14.管狀石珠(31顆) 15.松綠石串飾(19件) 16.Ⅲ式石斧17.Ⅰ式臂環18.Ⅶ式石鏟19.Ⅱ式骨雕筒20.Ⅸ式器蓋21.Ⅰ式器蓋23.Ⅱ式笄24.象牙管(壓在頭下) 25.Ⅰ式笄(壓在頭下) 26、40、46、51.Ⅵ式寬肩壺27、43.鱷魚鱗板28、33~35、52.Ⅳ式背壺29、30、44、45(1)、(2).Ⅵ式高柄杯31.Ⅴ式其他罐36、37、41、56、58.Ⅲ式單把杯38、39、47.Ⅲ式細柄豆42.Ⅰ式指環48.Ⅳ式其他
罐36、37、41、56、58.式單把杯38、39、47.式細柄豆42.式指環48.式其他罐49、54.豬頭骨50.Ⅲ式瓶53.Ⅹ式折腹鼎55、57.Ⅱ式彩陶背壺59.象牙片2件(壓在頭下) 60.豬骨61.Ⅰ式雙鼻壺(壓在50下)
説明:(1)二層、三層的陶器,均堆壓在葬具西端外陶器下,器物號後的(二)、(三)即代表層次,1/(三)是Ⅲ式折腹罐,2/(三)是Ⅲ式細柄豆,其餘全是Ⅲ式瓶。
(2)平面圖上虛線範圍內是紅硃土
(3)有些器物圖上未表現者,均壓在其他器物之下。
依下葬順序中隨葬器物的位置來看,棺內或棺牀位置的淺坑內所有隨葬陶器都在墓主頭上方,報告描述這個位置的隨葬陶器共有11器,但實際上有號的器物共10件,或許是將9號高柄杯上的器蓋多計為一件。依照報告的陶器型式,這10件器物中,2、8、11號為Ⅺ式其他鼎,均為夾砂白陶,個體小且有蓋;6、7號為一模一樣的白陶鬹;3號為Ⅴ式單把杯;9號為Ⅷ式有蓋高柄杯;5號為Ⅶ式無鼻壺;4號為Ⅱ式三足盉;10號為Ⅴ式平底盉。成對的器物有鬹、盉、杯三種,但兩件鬹的樣子一樣,各兩件盉與杯的樣子不同,不成對的有鼎和壺兩種。
圖二 大汶口M10部分隨葬器物
在棺槨之間,人體腹部左右兩側各一對背壺和單把杯,背壺為Ⅱ式,形制相同且都有彩,單把杯同為Ⅲ式,棺內人體腿部20、21號兩件小器蓋應當就是這兩件杯子的蓋,可能因棺木朽爛落入棺內。這種壺杯配對隨葬的情況也見於槨外,槨外左上方(依墓主位置)有背壺和高柄杯各一對。右上方則有33、34、35號3件Ⅳ式背壺,32號Ⅴ式單把杯和36、37號Ⅲ式單把杯,杯也是3件,共湊成三對。只是這裏還有一對細柄豆(38、39號)。槨外還有兩例單獨放置杯子的情況,一是右側有一對高柄杯,二是右上角有一件單獨的單把杯(41號)。墓穴內其他位置再沒有其他可以認為是飲器的隨葬品。
上述在墓穴內不同空間或者説在下葬的不同順序中安放飲器的情況共有三種,一是槨外右側及右上角放置單隻或成對杯子的情況。二是棺槨之間有對稱的成對背壺+單把杯組合,以及槨外上方左右兩處,一共五組背壺+高柄杯的組合。第三種是棺內墓主頭上方設置一組酒器。只隨葬杯子的情況或許只是隨葬器物,而背壺+杯的組合中,或許壺中還有酒,M10中背壺+杯的組合才是最常見的酒器配伍。
兩種情況中,杯子都有單把杯和高柄杯兩類,不知道與之配伍的酒是否也是兩類。墓主頭上方的一組酒器都很小,應當如報告所認定的那樣,是明器,因此有象徵的意義。這組器物中沒有背壺,三件小鼎的用途並不清楚,但這種鼎與實用的炊器鼎是很不一樣的,應當與用酒的某個程序有關。
其他除單件的無鼻壺顯然是盛酒的容器外,温酒的鬹、注酒的盉以及飲酒的杯都是成對的。因此這一組飲器才是成套的酒器,説明最講究的飲酒方式乃是熱飲,且包含了温酒、注酒和飲酒等多道程序。由於這一組熱飲的盛酒容器不是背壺,或許還指示了熱飲的酒與上面背壺中的酒很可能不是一種。
**案例二:**東山村M91
張家港東山村發掘了9座大型墓葬,不少都發現了棺或槨的痕跡。其中M91墓室長3.15、寬1.76、深0.5米。此墓墓主為男性,仰身直肢,位置在穴底正中略偏西一側(圖三)。墓主手執、穿戴有玉石器,也有一些玉石器隨葬在墓主頭上和腳下,此外,墓主腿上和腳上還分別有豆1和匜1件。這些器物貼近墓主,應當都是在棺內或槨內的。其他隨葬器物和物品分別放置在墓主左右兩側,特別是墓主左側的器物靠近墓壁,與墓主之間有很大的空間,都應當是在棺或槨之外。左右兩組器物在類別上有很大不同。
左側器物在墓穴左上有罐2、甑1、蓋鼎1、豆3件,是一套食器;墓穴左下角有蓋鼎和缸各1件以及獸骨若干,也是食物食器一類(圖四)。
圖三 東山村M91平面圖
1~2、9~12、16、19. 陶罐3. 陶甑4~6、37. 陶豆7. 陶缸8、17、20、41、43~44. 器蓋13~14. 陶鬹15、18. 觚形杯21、39、42.陶鼎22、24~28、32~33、35、40.玉環23、34、36.玉鐲29.玉鋮30~31.石錛38.陶匜
墓主右側與墓壁之間有器物11件,應當是飲器。這些器物的安放頗有規律,自上而下依次是蓋鼎1 (20、21號)、C型罐(16、17 號,有蓋)和A型罐(19號)一對、觚形杯一對(15、18號)、有蓋鬹一對(13、14、43、44號)、B型罐(12號)和C型罐(11號)一對、B型罐(16、17號)一對。這些器物中,18號觚形杯和19號罐相當靠近墓主的頭部,很像是因葬具朽壞而發生過移位,其他成對的器物都是並排安放的,特別是下面的兩對罐,之間還特意留有比較大的空隙,可見成對安放是有意為之,只有蓋鼎是單件。
圖四 東山村M91隨葬陶器(部分)
這些器物包括了盛酒器罐三對,温酒器或注酒器蓋鬹一對,飲酒器觚形杯一對。單另的蓋鼎,雖不能明確判定其用途,但它的樣式與墓葬和遺址所見用作炊器的大型盆形鼎是很不相同的。這件有蓋子的鼎是一隻個體小的帶把罐形鼎,器身傾斜,把在略高的一邊的鼎足上方,可見是為了傾倒方便而專門設計的,傾倒的物體必然是液體,所以這隻鼎顯然應當是專門加熱液體的。
如果它的作用確實是為了加工或加熱酒類飲料的話,那麼這一套器物中的一對有蓋鬹也許就僅僅是注酒器,有蓋子顯然是為了保温。當然也有另一種可能,就是三對罐類盛酒器中儲存的酒類不止一種,不同酒類的加温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小鼎和鬹兩種加温器具。三對罐子的形狀實際上是很不相同的,其中的C型罐個體稍小,體高折肩弧腹,特點最突出;A型罐和B型罐個體較大,從形態上看都是圓鼓腹有扳手一類,只是B型下腹稍長,肩比較明顯而已。
三對罐子裏面明顯有兩件C型罐,可以成為一對,另外4件報告的分類是3件A型,1件B型,不知是否能從形態上湊成兩對。因此可以有理由地推測,這三對罐子裏面裝的極有可能是不同的酒類,或者至少可以認為有來自不同產源或不同“品牌”的酒類。
**案例三、四:**八里崗M13、M14
鄧州八里崗遺址仰韶文化中期聚落的空場上發掘了多座與房屋同時期的合葬墓,其中有兩座M13、M14發表了相關的資料,M13打破M14,其他墓葬也能依隨葬品排出順序,證明這批墓葬是長時期多次形成的。
圖五 八里崗M13(合葬墓)
其中M13墓穴為圓角方形,墓口長寬均約3.25、深0.5米,有寬0.5~0.7米的南北二層台,墓穴內放置了現場編號為90具的二次葬人骨(室內鑑定最小個體數實際為126個),人骨一般只有頭骨和長骨等大骨骼,每具頭骨和肢骨成堆擺放,南北成排,每排大約10具左右,東部比較鬆散,大致能看出個體,西部十分密集,難以區分個體。
人骨緊貼北部墓穴穴壁,其他三面則與穴壁有一定的空隙,但靠邊的成排人骨周邊都十分整齊,似有葬具約束,二層台或許也是為了葬具加蓋所設。北二層台台上放了一堆豬下頜骨約20副,南台滿擺豬下頜骨,經最後鑑定合計138副。豬下頜骨應當是整頭豬的象徵,代表的是“食”的含義,沒有與隨葬器物放在同一空間。
隨葬品只有陶器5件,其中3件在墓葬左上角(以人骨擺放位置為準),另外2件在中部靠下的位置,由於這座墓葬很可能有槨蓋,也就是説墓穴最初有空的槨室,不知道在槨蓋未塌毀之前這2件器物是否有過位移。但無論如何與標示肉食的豬下頜骨不在一起(圖五)。這5件器物分別為缽形杯、鼎、附杯罐各1件,紅衣小壺一對(圖六)。
圖六 八里崗M13隨葬陶器
1.M13∶3 2.M13∶2 3.M13∶5 4、5.M13∶1、M13∶4
圖七 八里崗M14平面圖
1、4.壺2、5.缽3、6.瓶7、8.帶把壺9、10.缸
M14的墓穴為長方形,長3.3、寬1.8、深0.7米,穴內人骨均為二次葬,按個體成堆放置為五排,每排5~7人,共計31個個體。人骨四周也都比較整齊,整體大致在墓穴中部,與墓穴邊壁也有一定距離,不清楚是否有二層台也就是槨室(圖七)。隨葬陶器10件,成一排放置於人骨西端頭上方,有大口缸、壺、瓶、缽、附杯罐各一對(圖八)。這類沒有豬下頜骨隨葬的墓葬,在墓穴旁邊一米左右的地方往往有一個豬下頜骨“祭祀坑”,直徑多不足1米,M14的旁邊就有“祭祀坑”JK3,應當是與該墓同時下葬的附屬遺蹟,裏面葬有46副豬下頜骨。顯然,這裏出豬下頜骨的所謂“祭祀坑”,其意義應當與M13二層台上的豬下頜骨是一樣的,都是肉食的象徵。因此可以看出來M14隨葬品在安放空間上也明顯區分為兩個部分,既然附葬的豬下頜骨代表的是“食”的內容,那麼墓穴內頭骨上方一組成對陶器代表的就應當是“飲”的內容。
圖八 八里崗M14隨葬部分器物
M13和M14隨葬的陶器個體都比較小,似為明器,器物的種類基本不見於同時期的房址。M13的5件器物中只有附杯罐(M13∶2)與M14的一對(其一為M14∶7)同類器可以肯定是一種器類;缽形杯為深腹,與M14一對曲腹杯(其一為M14∶5)雖然樣式不同,但顯然也是一類東西,都是杯子;小鼎為罐形,與房屋中所見的炊器釜形、盆形鼎是不同的,不見於M14;一對壺與M14的壺和瓶樣式都不一樣,但用途應當是一樣的;而M14隨葬的一對大口缸不見於M13。如果M13的那件小鼎與東山村M91∶21蓋鼎一樣也是温酒器的話,那麼M13的5件隨葬品顯然應該就是一套酒具,其他還包括了一對盛酒器壺和一件飲酒器杯。
如果大口缸果真如一些研究者認為的是釀酒用具的話,那麼M14的10件五對器物也是一組酒器,一對瓶和一對壺顯然是盛酒器,不同樣式的盛酒器應該是盛有不同種類的酒,一對曲腹杯顯然是飲酒器。兩座墓葬中都有的附杯罐用途不明,這類器物多分佈在漢水中下游地區,如果也是酒具的話,則這個區域飲酒的程序與前面兩個例子所代表的區域是不同的。此外,江漢地區後續的屈家嶺—石家河文化墓葬中,也有很多小鼎、壺和杯子成套隨葬的事例,不知是否能成為M13以小鼎為温酒器的佐證。
討論與總結
大汶口、東山村和八里崗墓地都還有許多墓葬,其中很多隨葬器物都應當與宴飲特別是宴飲中使用的酒具有關,與它們同時期或不同時期墓葬的隨葬器物中自然也不乏飲具。本文之所以僅僅選取這四個案例,一是由於三個墓地四座墓葬的棺槨相對比較清楚,棺槨塌毀後器物移動位置不大,葬儀空間清晰;二是因為這四座墓葬的隨葬品中,代表飲和食的器具及食物所安放的位置區隔十分明顯,認定起來比較清晰;三是鑑於這些墓葬中的飲具大多成對成組,程式化明顯;此外,不同墓葬出土酒具之間還有可以相互印證之處。
在這四個案例中,八里崗合葬墓不是為了處理死者屍體而建造的墓葬,也就是説顯然並不是原初意義上的墓葬,而是一種再次合葬的儀式。M13人骨經過抽樣測年,表明死者的死亡時間間距為200年,應當是在舉行儀式的時候蒐集起來的過往死者。M13、M14具有基本一樣的結構,都有可能在墓穴中搭建槨室,隨葬品分兩類,一類為象徵肉食的大量豬下頜骨,安放在槨外二層台或墓穴外的坑穴中,M13豬下頜骨抽樣測年表明豬的死亡年齡差為400年,足見這些豬下頜骨是長期積攢下來的,並不都是在儀式當時消費的豬,因此必定只是象徵性的。在槨內安放的隨葬品都只有一套成對的酒具明器,因此也是象徵性。這個案例表明,在合葬儀式舉行的時候,八里崗社羣很可能還同時舉行了集體宴飲,宴飲中以豬為崇尚的肉食,並用類似墓葬中隨葬的酒具作為飲具。
八里崗是一個很小的普通聚落,集體宴飲顯示了當時的社會風尚或觀念。與八里崗同時期的東山村和年代較晚的大汶口的兩個例子則是當時聚落中的高等級大型墓葬,這兩座墓葬中飲食器具也分放於不同的空間,其中飲具放在墓主頭上方或身側,距離墓主比較近,食器和豬頭、豬下頜放在墓主腳下或距離稍遠的位置,這樣的儀式內容以及儀式空間的分割與八里崗並無二致,可見當時的社會上層正是這種社會風尚的源頭,也可見宴飲與社會權力之間的關聯。
這四個案例都有一套完整的成對酒具,其中最為繁複的是大汶口M10墓主頭上方的一套,有盛酒的容器無鼻壺、温酒的鬹、注酒的盉以及飲酒杯,還有3只用途不能確定的小蓋鼎。東山村M91的一套大致類似,只是加熱酒的器具應該就是小鼎,鬹是有蓋的,其作用更像是注酒器,還有就是儲存酒的容器用了兩種或三種罐子。八里崗的兩套相對比較簡單,缺乏注酒器,但有一種附杯罐的用途難以確認,這種器物分佈範圍不廣,是當地的一種習俗。八里崗合葬墓以這樣成套酒具隨葬,説明這是當時宴飲中飲酒的程式,而大汶口和東山村大墓的主人顯然具有舉辦宴飲的能力或權利。大汶口M10還有一種多見的酒具的組合,那就是隻有杯和背壺,在葬儀中反覆多次在不同空間中出現,有點像是一種個人化的飲酒方式。
這三個案例中都各自存在不止一種的盛酒器,大汶口有多種如背壺、無鼻壺、有鼻壺、寬肩壺等壺類,東山村至少有兩三種罐類,八里崗則有不同樣式的壺和瓶,加上小鼎和鬹這兩種不同的加熱酒的器具,以及大汶口還有高柄杯、單把杯、筒形杯等不同的杯子,應當説明當時有不同的酒類,不同酒也許還有不同的喝法。大汶口和東山村都隨葬了很像是實用器的壺和罐類,裏面很可能原來就有這樣不同的酒類。
總結來看,大汶口M10、東山村M91和八里崗合葬墓M13、M14都有以棺槨分隔的不同葬儀空間,在不同的空間隨葬了分別象徵飲和食的器具乃至豬骨,其中的飲具更為靠近墓主。大汶口M10、東山村M91和八里崗M14的飲具還都是成對的,大都是明器,象徵意義十分明顯。飲具都是成套的,包括了盛酒器罐和壺、温酒器鼎和鬹、注酒器盉與鬹以及飲酒器具杯子,各類器具大都有蓋,更説明飲用的方式為熱飲。每個案例中都有不同形制的罐、壺或瓶,甚至還有不同樣式的杯子共存,或許還説明當時有多種酒類或不同產源的酒類,不同的酒類也許還有不同的喝法。四個例子都説明,加熱飲酒的程式應當用於宴飲。此外,大汶口M10中多處可見的壺、杯配對形式,或許表明當時還有個人化的飲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