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孫皓暉:祭秦論•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下_風聞
末那识-学以养识,以识统学。(心迷法华转,心悟转法华)2019-04-25 12:55
按:此篇《祭秦論•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在筆者修煉“末那識”的進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筆者體認的“認知框架”之價值和重要性的一個典範。筆者將專文另敍。
孫皓輝 祭秦論
(為大秦帝國遭受的不合理待遇申訴平反,為秦開創的華夏文明體系正名)
原生文明的永恆光焰
——秦亡兩千二百十五年祭
接上篇
五、走出暴秦説誤區****秦帝國徭役賦税之歷史分析
認定秦帝國為“暴秦”,基本論據之一是徭役賦税指控。
及至當代,即或是對秦文明功績整體肯定的史家,對秦政的經濟“暴虐”也是明確指斥並多方論證的。歷史上幾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論——包括被西漢時期拋棄了的秦末歷史謊言都被當代史學家一一翻了出來,悉數作為指控依據。其中最基礎的根基之一,便是對秦帝國的以徭役賦税為軸心的經濟政策的指控。
賦税徭役之作為問題提出,乃西漢董仲舒發端。在中國歷史上,董仲舒第一個以數量表述的方式,認定了秦帝國的賦税率與徭役徵發率,遂成為日後所有“暴秦”論者的最重要依據。在我所能見到的無數典籍資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後立即認定秦為“暴秦”,缺乏任何中間分析。也就是説,將董仲舒之説當做真理式史料給予信奉。這種武斷方式,幾乎成為涉秦論説的一種“八股”。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説,而後給予評判者,未嘗見之也。
董仲舒的數量表述,主要是三組對比數字。第一組:古代為什一税,秦時傭耕豪田為什五税;第二組,秦人口賦與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第二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則三十倍於古。我們且以當代經濟理念結合歷史事實分析董仲舒説,而後評判其能否立足。
第一則,先説最重要的田税率。
什一税,是説田税率為十分之一。這一税率,是夏商周三代較為普遍的貢賦制背景下對民眾的税率。諸侯及附屬國對天子的“貢”,不是税,自然也不涉及税率。自春秋時期開始,什一税事實上已經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產力的發展與税源的拓寬,是社會經濟大發展的合理結果。及至戰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開墾,農作物產量大幅提高,生產力與整個社會經濟水平都有了極大發展。此時,税率的大幅提高已經成為各大戰國的普遍事實,絕非秦國一家。
據《中國賦税史》、《中國財政史》、《中國民政史》等綜合研究統計:戰國初期之魏國,百畝土地的正常年產量是一百五十石,豐年產量是三百石到六百石;摺合畝產,則是每畝產量一石半至六石。《管子》則雲:“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管子所云,當為春秋時期的齊國。也就是説,當時齊國的最高畝產可以達到每畝十石。以吳承洛先生之《中國度量衡史》,戰國之“石”與“斛”接近,大體一百二十斤,每斤約合當代市斤六兩到八兩之間。依此大體推算,當時的畝產量最高可達當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間!這一生產力水平,在整個自然經濟時代,一直沒有實質性突破。同樣依據上述三史,秦帝國時期中國墾田大體已達到八百二十七萬頃。由於人口的不確定,我們不能確知當時的人均耕地數字。但是,每人佔有耕地至少在數十畝至百畝之間無疑,大大超出今日數量。如此歷史條件下,戰國與秦帝國時期的經濟總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夏商周三代,其税率的提高無疑是必然的。
然則,秦帝國時代的田税率究竟有多高,沒有帝國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數字,也沒有明確指認自己的史料依據。董列出的田税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税什五”。
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的這個數字不是國家“税率”,而是傭耕户的地租率。其實際所指,是如陳勝那般“耕豪民之田”的傭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顯然不懂經濟,將地租率硬説成國家税率,使秦帝國時代的田税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還是無意,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後世將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當成了歷史事實,當成了真理性質的史料依據。
就歷史事實而論,交租之後的經濟邏輯是:國家以地畝數量徵收田税,只向地主徵收,不針對傭耕者徵税。之所以不針對傭耕者,有兩個原因:其一,傭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傭耕者不是地主;其二,傭耕者是流動的,若以傭耕者為基數徵税,固然可以避免歷代都大為頭疼的“漏田”現象,然在事實上卻極難操作。所以,傭耕者向地主繳租,國家再從地主之手以登記核定的田數徵税,是從戰國時代開始一直延續兩千餘年的田税法則。唯其如此,此後的經濟邏輯很清楚:傭耕者的一半產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應該繳納的田税。而地主不可能將糧食全部交税,而沒有了自家的存儲。是故,秦帝國的田税只能比“什五税”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國家與地主平分,也徵收地主田租的一半為田税。如此,則田税率為十分之二點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為,秦帝國不可能將自己的社會根基階層搜刮淨盡。
第二則,再説人口鹽鐵税率。
人頭税乃春秋戰國生髮,夏商周三代本來就沒有,説它“二十倍於古”,是沒有任何可比意義的。人頭税之輕重,只能以當時民眾的承受程度為評判標準。而史料所記載的人口税指控,除了秦末歷史謊言的“頭會箕斂”的誇張形容,再無蹤跡可尋。
所謂鹽鐵之利,在“九貢九賦”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沒有,至少沒有鐵。即或有鹽利,肯定也極低。因為,三代鹽業很不發達,不可能徵收重税。故此,説秦時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無論是就實際收入的絕對數量而言,還是就税率而言,也幾乎沒有任何可比意義。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於古”泛指整個商業税,則更見荒誕。戰國至秦帝國時期的商業大為發達,七大戰國皆有商業大都會。齊市臨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陽、楚市陳城、趙市邯鄲、燕市薊城、韓市新鄭。七大都會之外,七國尚各有發達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齊東即墨、魏北安邑、楚東南之江東吳越、秦西南之蜀中、趙北之胡市等等。其時之市場規模與關市收入,遠遠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説商業税“二十倍於古”,只怕還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眾自由商事活動規模很小,而國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規模固定。總體上説,三代商市根本無法與《史記•貨殖列傳》所記載的戰國秦時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業税之比同樣沒有意義。
第三則,再説徭役徵發。
以董説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為基數,三十倍於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舉了這九十日的大體構成:“月為更卒”,每年要有一個月給縣裏做工;“復為正一歲”,再給郡裏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邏輯,按照歷代史家的註釋,這裏的“一歲”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總計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攤出工。第三項“屯戍一歲”,每人一生中要給國家一次性守邊一年。對董仲舒的分項説法,《史記》註解引師古之説,替董仲舒解釋雲:“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所謂率計,便是大體計算之意。顯然,這一歸納沒有説明一個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長時段的徭役,而只依據大體計算而籠統指斥“三十倍多於古也”,有失武斷過甚。
以董仲舒之説,一個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攤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種計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勞”為準,將一個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設在二十歲至五十歲之間(二十歲加冠,五十歲稱老),其有效勞役的基數時間為三十年;則三項徭役合計總量為五十四個月,具體均攤出工,則《史記》所云之“率計”,只有月餘。
其二,若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則徭役總量為八十四個月,分而攤之,“率計”仍然只有月餘。
其三,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以三十年“能勞”期為有效徭役徵發時段,在三十年內服完八十四個月徭役,則“率計”兩月餘,還是不到三個月,仍然不到“三十倍於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歲一生為基數,徭役總量為一百零四個月,以三十年精壯期服完徭役,其“率計”才可能超過三個月,實現董仲舒“三十倍於古”的宏大設想。然則,一個自然經濟時代的政權,設定男人每人八十歲壽命而規定徭役,現實麼?可能麼?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臉紅了。
籠統指斥其“三十倍於古”,既誇大事實,也毫無實際意義。
即或不與董仲舒認真計較,便以第三種方法計,在實際中也遠非那麼不堪重負。國家徵發徭役,只要不瘋狂到要自斷生計,大體皆在每年農閒徵發,而不可能在農忙時期徵發。而那個時代的實際農閒時間,每年無論如何在三個月之上。歷史的事實是,每年月餘的徭役,在戰國時代不足論。即或接近三個月,也不可能達到嚴重威脅民眾生存的地步。
秦帝國是一個大規模建設的時代,精壯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餘或兩月餘,客觀地説,遠在社會容忍底線之中。以秦帝國刻石所言,民眾在秦始皇時期是大為歡悦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們將刻石文辭縮水理解,至少也是沒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個基本原因,便是帝國工程的絕大多數都是利國利民的。疏通川防、開拓道路、抵禦匈奴、南進閩粵、大興水利、銷燬兵器、遷徙人口填充邊地等等等等。除了搬遷重建六國宮殿,秦始皇時期沒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戰國民眾在大爭之世所錘鍊出的理解力,是會敏鋭體察出惡政與善政區別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時期,才因驪山陵與阿房宮的大規模建造而偏離社會建設軌跡,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質。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陳勝吳廣因“失期皆斬”面臨生死抉擇而不能容忍而舉事反秦的社會心理動因。這與秦政的本來面目與總體狀況,並非一事。以文明歷史的評判意識,不當以胡亥趙高的昏聵暴虐取代帝國整個時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個原生文明時代。
還有一個重大的歷史現象必須申明:舉凡歷史上的強盛時代或富裕國家,其税率與徵發率必然相對高;舉凡歷史上的不發達時代,或大貧困大蕭條時代及貧窮國家,其税率與徵發率必然很低或極低;直至當代,依然如此。
秦帝國正是前一種時代,前一種國家,其税率與徭役徵發“年率”雖相對較高,但卻是建立在自覺地大力發展生產力基礎上的,其性質絕非對貧瘠的掠奪,而是在高度生產力水平上積聚社會財富,為社會進行大規模的建設。其後,秦末大動亂大復辟,將秦帝國建設成果悉數摧毀,“民失作業,而大饑饉。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在此等經濟大蕭條社會大貧困下,西漢即或實行了“什五税一”甚或“三十税一”,達到十五分之一與三十分之一的極低税率,其窮困狀況仍然慘不忍睹。漢文帝時期,賈誼的《論積貯疏》猶雲:“漢之為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
這一基本的歷史現象,給我們的歷史意識提出了一連串的尖鋭問題。
在大貧困大蕭條時代的低税率低徵發,與大發展大興盛時代的高税率高徵發之間,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評判?假如要我們選擇,我們選擇什麼?貧困的低税率低徵發,果真是“仁政”麼?富有的高税率高徵發,果然是“暴政”麼?此等對比之法,果真有實質意義麼?果真能説明問題麼?果真值得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去評判文明史麼?兩千餘年來,我們一直在指控強盛秦帝國的高税率與高徵發,我們一直在讚頌生產力低下時代與大貧困時代的“輕徭薄賦”,這符合歷史演進的本質法則麼?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邏輯麼?
六、走出暴秦説誤區****秦帝國法治狀況之歷史分析
秦法酷烈,歷來是暴秦説的又一基本論據。
這一立論主要有五則論據:其一,秦法繁細,法律條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種多,比古代大為增加;其三,秦法刑罰過重,酷刑過多;其四,秦時代罪犯多得驚人;其五,秦法專任酷吏,殘苛百姓。舉凡歷代指控秦法,無論語詞如何翻新,論據無出這五種之外。認真分析,這五則論據每則都很難成立,有的則反證了秦法的進步。譬如,將“凡事皆有法式”的體系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張法律簡單化,本身就是“蓬間雀”式的指責。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個先天缺陷:説者皆無事實指正(引用秦法條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數字論證,而只有盡情的大而無當的怨毒咒罵。羅列代表性論證,情形大體是:第一論據,西漢晁錯謂之“法令煩僭”,並未言明秦法法條究竟幾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煩亂慘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厭惡心緒。第二第三論據,除《漢書?刑法志》稍有列舉雲:“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外,其餘盡是“貪狼為俗”、“刑罰暴酷,輕絕人命”之類的宣泄式指控。第四則論據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蓆,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不寒而慄”,“斷獄歲以千萬數”,“刑者甚眾,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據此等誇張描繪,秦時罪犯簡直比常人還要多,可能麼?第五則論據也盡是此等言辭,“獄官主斷,生殺自恣”,“殺民多者為忠,厲民悉者為能”,“賊仁義之士,貴治獄之吏”等等等等。
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為通病,是中國史學風氣使然麼?
當然不是。中國記史之風,並非自古大而無當,不重具體。《史記》已經是能具體者盡具體了,不具體者則是無法具體,或作者不願具體也。到了《漢書》,需要具體了,也可以具體了,便對每次作戰的傷亡與斬首俘獲數字,都記錄詳盡到了個位數,對制度的記述更為詳盡了。也就是説,對秦法的籠統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語簡約,習慣使然”之類的説辭搪塞。就事實而論,西漢作為剛剛過來人,縱然帝國典籍庫焚燬,然有蕭何第一次進咸陽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國統計官張蒼為西漢初期丞相,對秦法能無一留存麼?更重要的現實是:秦在中央與郡縣,均設有職司!法典保存與法律答問的“法官”,西漢官府學人豈能對秦法一無所見?秦末戰亂能將每個郡縣的法律原典都燒燬了?只要稍具客觀性,開列秦法條文以具體分析論證,對西漢官員學人全然不是難事。其所以不能,其所以只有指斥而沒有論證,基於前述之種種歷史背景,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這種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種政治需要,而不是客觀論證。
唯其如此,這種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為歷史依據。
要廓清秦法之歷史真相,我們必須明確幾個基本點。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識,認知秦法的歷史進步性質。
秦國法治及秦帝國法治,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自覺的古典法治時代,在中國文明史上具有無可替代的歷史地位。秦之前,中國是禮治時代。秦之後,中國是人治時代。只有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國走進了相對完整的古典法治社會。這是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個古典文明時代最大的驕傲,最大的文明創造。無論從哪個意義上審視,秦法在自然經濟時代都具有歷史進步的性質,其總體的文明價值是沒有理由否定的。以當代法治之發達,比照帝國法治之缺陷,從而漠視甚或徹底否定帝國法治,這是摒棄歷史的相對性而走向極端化的歷史虛無。依此等理念,歷史上將永遠沒有進步的東西值得肯定,無論何時,我們的身後都永遠是一片荒漠。
基於上述基本的文明史意識,我們對秦法的審視應該整體化,應該歷史化地分析,不能效法曾經有過的割裂手法——僅僅以刑法或刑罰去認知論定秦法,而應該將秦法看做一個完整的體系,從其對整個社會生活規範的深度、廣度去全面認定。即或對於刑法與刑罰,也當以特定歷史條件為前提分析,不能武斷地以秦法有多少種酷刑去孤立地評判。若沒有整體性的文明歷史意識,連同秦法在內的任何歷史問題,都不可能獲得接近於歷史真相的評判。
其二,認知秦法的戰時法治特質,以此為分析秦法之根本出發點。
秦法基於戰國社會的“求變圖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戰時法治,而不是常態法治。此後一百多年,正是戰國大爭愈演愈烈的戰爭頻仍時代,商鞅變法所確立的法典與法治原則,也一直沒有重大變化。也就是説,從秦法確立到秦統一六國,秦法一直以戰時法治的狀態存在。作為久經錘鍊且行之有效的一種戰時法治體系,秦法自然不會無緣無故地改弦更張。法貴穩定,這是整個人類法治史的基本經驗。一種戰時法治能穩定持續百餘年之久,這意味着這種戰時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國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又因為大規模文明建設所需要的社會動員力度,因為鎮壓復辟所需要的社會震懾力度,也因為尚無充裕的社會安定而進行歷史反思的條件,帝國在短促而劇烈的文明整合中,幾乎沒有機會去修改秦法,使戰時法治轉化為常態法治。是故,直到秦始皇突然死去,秦法一直處於戰時法治狀態,一直沒有來得及大規模地修訂法律。
從文明史的意義上説,秦帝國沒有機會完成由戰時法治到常態法治的轉化,是整個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時代巨大的歷史缺憾。而作為高端文明時代應該具有的文明視野,對這一法治時代的審視,則當準確地把握這一歷史特質,全面開掘秦法的歷史內涵,而不能以當代常態法治的標準去指控古典戰時法治的缺憾,從而抹煞其歷史進步性。果真如此,我們的文明視野,自將超越兩千餘年“無條件指控”的堅冰誤區。
其三,認知作為戰時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徵。
戰時法治,從古到今都有着幾個基本特徵。即或到了當今時代,戰時法治依然具有如此基本特徵。戰時法治的超越時代的基本特徵,是五個方面:一則,注重激發社會效能;二則,注重維護社會穩定性;三則,注重社會羣體的凝聚力;四則,注重令行禁止的執法力度;五則,注重發掘社會創造的潛力。
就體現戰時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國法治的創造性無與倫比。第一效能,秦法創立了“獎勵耕戰”的激賞軍功法,使軍功爵位不再僅僅是貴族的特權,而成為人人可以爭取的實際社會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確立了重刑原則,着力加大對犯罪的懲罰,並嚴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創立了連坐相保法,着力使整個社會通過家族部族的責任聯結,形成一個榮辱與共利害相連的堅實羣體;第四效能,秦法確立了司法權威,極大加強了執法力度,不使法律流於虛設;第五效能,秦法確立了移風易俗開拓税源的法令體系,使國家的財力戰力在可以不依靠戰爭掠奪的情況下,不斷獲得自身增長。
凡此創造,無一不體現出遠大的立法預見性與深刻的行法洞察力。
這一整套法律制度,堪稱完整的戰時法治體系。戰時法治體系與常態法治體系的相同處,在於都包括了人類法律所必需的基本內容。其不同處,則在於戰時法治更強調秩序效能的迅速實現,更強調對人的積極性的激發。是故,重賞與重罰成為戰時法治的永恆特徵。秦法如此,後世亦如此,包括當代法治最為發達的國家也如此。從此出發審視秦法,我們對諸如連坐法等最為後世詬病的秦法,自然會有一種歷史性的理解。連坐相保法,在中國一直斷斷續續延伸到近現代才告消失,期間意味何在?何以歷代盡皆斥責秦法,而又對秦法最為“殘苛”的連坐制度繼承不悖,這便是“外王而內法”麼?這種公然以秦法為犧牲而悄悄獨享其效能的歷史虛偽,值得今天的我們肯定麼?
其四,秦法的社會平衡性,使其實現了古典時代高度的公平與正義原則。
從總體上説,秦法的五大創造保持了出色的社會平衡:激賞與重刑平衡,尊嚴與懲罰平衡,立法深度與司法力度平衡,改進現狀與發掘潛力平衡,族羣利益與個體責任平衡,國家榮譽與個體奮發平衡。法治平衡的本質,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正因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會平衡性,所以才成為樂於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才成為具有高度凝聚力與激發力的法制體系。
在一個犯罪成本極高,而立功效益極大的社會中,人們沒有理由因為對犯罪的嚴厲懲罰,而對整個法治不滿。否則,無以解釋秦國秦人何以能在一百餘年中持續奮發,並穩定強大的歷史事實。荀子云:“秦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數者何?不是法治公平正義之力麼?在五千年的中國歷史上,甚或在整個人類的文明史上,幾曾有過以罪犯成軍平亂的歷史事實?可是在秦末,卻發生了在七十萬刑徒中遴選數十萬人為基本構成,再加官府奴隸的子弟,從而建成了一支精鋭大軍的特異事件。且後來的事實是:章邯這數十萬刑徒軍戰力非凡,幾乎與秦軍主力相差無幾,以致被項羽集團視為純正的秦軍,而在投降後殘酷坑殺了二十萬人。
這一歷史事實,説明了一個法治基本現象:只有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才能使被懲罰者的對立心態消除。在一個法治公平——立法與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會里,罪犯並不必然因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這樣的法治下,他們可以在國家危難的時候拿起武器,維護這個重重懲罰了他們的國家。
另一個基本事實是:秦國與秦帝國時代,身受刑罰的罪犯確實相對較多,即或將“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蓆,刑者相望”這樣的描繪縮水理解,罪犯數量肯定也比後世多,占人口比例也比後世大。然則,只要具體分析,就會看出其中藴含的特異現象。
其一,秦之罪犯雖多,監獄卻少。大多罪犯事實上都在鬆散的監管狀態下從事勞役,否則不能“赭衣塞路”。説監管鬆散,是因為當時包括關中在內的整個大中原地區並無重兵,不可能以軍隊監管刑徒,而只能以執法吏卒進行職能性監管,其力度必然減弱。從另一方面説,秦始皇時期敢於全力以赴地屯戍開發邊陲,敢於將主力大軍悉數駐紮陰山、嶺南兩大邊地,而對整個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如果法制狀況不好且罪犯威脅極大,如果對法治沒有深厚的自信,敢如此麼?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阿房宮,關中依然沒有大軍。後來新徵發的五萬“材士”駐屯關中,也沒有用於監管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深思麼?
其二,秦之罪犯極少發生暴動逃亡事件。史料所載,只有秦始皇末期驪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動。相比於同時代的山東六國與後世任何政權,以及同時代的西方羅馬帝國,這種百餘年僅僅一例的比率是極低的。這一歷史現象説明:秦帝國時代,罪犯並不構成社會的重大威脅力量,甚或不構成潛在的威脅力量,反而成為了一支擔負巨大工程的特殊勞動力羣體,最後甚或成為了一支平亂大軍。若是一個法治顯失公平的社會,不會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羣體也不會如此聽命於這一政權。當陳勝的“數十萬”周文大軍攻入關中之時,關中已經無兵可用,其時若罪犯暴動,則秦帝國的根基地帶立即便會轟然倒塌,陳勝農民軍便將直接推翻秦帝國。而當時的事實卻恰恰相反,七十餘萬罪犯非但沒有藉機逃亡暴動或投向農民軍,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編,變成了一支至少超過二十萬人的平亂大軍。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假若罪犯不是自願的,帝國官府敢於將數十萬曾經被自己懲治的罪犯武裝到牙齒麼?
而如果是自願的,這一現象意味着什麼?
在人類歷史上,無論一個時代一個國家是施行惡法,還是施行良法,都從來沒有過敢於或能夠將數十萬罪犯編成大軍且屢戰屢勝的先例。只有秦帝國,尚且是轟然倒塌之際的秦帝國,做到了這一點。就其本質而言,這是法治史上極具探究價值的重大事件。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問題是:人民的心靈對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社會羣體對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只要法治真正地實現了公平與正義原則,它所獲得的社會回報又將如何,它的步伐會有多麼堅實,它的凝聚力與社會矛盾化解力會有何等強大。
可惜,這一切都被歷史的煙霧湮沒了。
轟然倒塌之際,秦法尚且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可見秦法之常態狀況。
法治的良惡本質,不在輕刑重刑,而在是否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
其五,認知作為秦法源頭的商鞅的進步法治理念。
由於對帝國法治的整體否定,當代意識對作為帝國法治源頭的商鞅變法也採取了簡單化方法,理論給予局部肯定的同時,卻拒絕發掘其具體的法治遺產。對《商君書》這一最為經典的帝國法治文獻,更少給予客觀深入的研究,《商君書》藴藏的極具現實意義的進步法治理念,幾乎被當代人完全淡忘,只肆意指控其為“苛法”,很少作出應有的論證。
帝國法治基於社會平衡性而生髮的公平與正義,我們可以從已經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確根基。《商君書》所體現的立法與執法的基本思想,在其變法實踐與後來的帝國法治實踐中,都得到了鮮明體現。
唯其被執意淡漠,有必要重複申明這些已經被有意遺忘的基本思想。
一則,“法以愛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書》開篇《更法》,便申明瞭一個基本主張:“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這是由立法思想講到變法的必要:因為法治的目標在於愛民,禮儀的目標在於方便國事;所以,要使國家強大,就不能沿襲舊法,不能因循舊制,就要變法。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之説。凡此,足見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會是絕無僅有的。在諸多的中國古代立法論説中,商鞅的“法以愛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獨一無二的,是明確無誤的,但也是最為後世有意忽視的,誠匪夷所思也。商鞅這一立法思想,決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質。秦國變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悦”。若非能夠真實給民眾帶來好處,何來社會大悦?
二則,“去強弱民”的立法目標原則。
所謂“強”,這裏指野蠻不法。所謂“弱”,這裏指祛除(弱化)野蠻不法的民風。這一思想的完整真實表意,應該是:要祛除不法強悍快意恩仇私鬥成風的民風民俗,使民成為奉公守法勇於公戰的國民。也就是説,“弱民”不是使民由強悍而軟弱,而是弱化其野蠻不法方面,而使其進境於文明強悍也。就其實質而言,“去強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個野蠻落後的國家實現戰時法治的必然原則,是通過法治手段引導國民由野蠻進入文明的必然途徑,其進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則,“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則。
商鞅有一個很清醒的理念:國家之亂,在於有法不依。歷史的事實一再説明,一個時代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如何,既取決於法律是否完備,更取決於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執行。某種意義上,司法狀況比立法狀況更能決定一個國家的法治命運。《畫策》雲:“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請注意,商鞅在這裏有一則極為深刻的法哲學理念——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這句話翻譯過來,幾乎是一種黑格爾式的思辨: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體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種能夠保障法律必然執行的法律。這一思想的基礎邏輯是:社會是由活體的個人構成的,社會不是機器,不會因法制完備而百分之百地自動運轉,其現實往往是打折扣式的運轉。這一思想的延伸結論是:正因為法律不會無折扣地自動運轉,所以需要強調執法,甚至需要強調嚴厲執法。體現於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於善於執法的人才,從而保證法律最大限度地達到立法目標。也正因為如此,秦法對官員“不作為”的懲罰最重,而對執法過程中的過失或罪責則具體而論處。
顯然,商鞅將“使法必行”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則,國皆有法而依舊生亂。此後兩千餘年的中國歷史上,包括韓非在內,沒有任何一個人將司法的重要説得如此透徹。理解了這一點,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歷史原因。
四則,反對“濫仁”的司法原則。
商鞅執法,一力反對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賞刑》雲:“(法定),聖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廢。(依法)殺人不為暴,(依法)賞人不為仁者,國法明也。……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則,在王道理念依然是傳統的戰國時代,是冷酷而深徹的,也是很難為常人所能理解的。“殺人不為暴,賞人不為仁”的肅殺凜冽,與商鞅的“法以愛民”適成兩極平衡,必須將兩極聯結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這一思想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義,是對依法作為的根基維護。對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領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懼的。這一司法原則,其所以在秦國紮下了堅實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對權貴階層同樣的執法原則,同樣的執法力度。從這一原則出發,秦法還確立了不許為君王賀壽等等制度。
商鞅這一思想產生的歷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濫仁”傳統在戰國之世尚有強大影響力。此前此後的變法所以不徹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一不能破除國有二法與種種法外施恩之弊端。顧及到這一背景,對商鞅這一思想的價值性便會有客觀性的認知。
五則,“刑無等級”的公平執法理念。
商鞅確立的執法理念有兩則最重要:一則,舉國一法,法外無刑,此所謂“壹刑”原則;再則,執法不依功勞善舉而赦免,此為“明刑”原則。《賞刑》篇對這兩個原則論述雲:“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也就是説,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統統與民眾一體對待,依法論罪,絕不開赦。相比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舊制傳統,庶民孰選,豈不明哉!
六則,“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歷史特點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對法律神秘主義。為此,商鞅確立了兩大原則:其一,法典語言要民眾能解,反對晦澀難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級官府設立專門解答法律的“法官”。對於第一原則,《定分》論雲:“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智)之所難也。……故,知(智)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智);賢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智)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這段話若翻譯成當代語言,堪稱一篇極其精闢的確立法律語言原則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於使民眾懂得法律,從而能“避禍就福以自治”。這一番苦心,不是愛民麼?
對於第二原則,《定分》論雲:“為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其中,商鞅還詳細論説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對法官不作為或錯解法令的處罰之法頗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錯解哪一條法律,便以這條法律所涉及的刑罰處罰法官。此等嚴謹細緻的行法措施,不包含愛民之心麼?此後兩千餘年哪個時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七、走出暴秦説誤區****秦帝國專制説之歷史分析
當代“暴秦”説的一個新論據,是帝國“專制”説。
傳統“暴秦”説,其指控主要來自經濟與法治兩個具體方面。及至近現代乃至當代,中國史識在基本秉承傳統指控外,又對秦帝國冠以“專制強權”定性,秦文明及其所處的原生文明時代遂成一團漆黑,似乎更加的萬劫不復了。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種總體性的性質認定,因此,我們只作史觀性的分析評。
首先的問題是,這一理念的產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個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中國古代社會作出的三階段劃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作為“封建社會”開端的戰國秦帝國,便合乎邏輯地被冠以專制定性。順便説及的是,作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會”是否真正科學,已經引起了史學界的關注與討論,思想史家馮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對深刻。這一質疑的出現至少説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與理念框定中國古典社會,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響。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為:舉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為基礎,生髮出東方專制主義歷史傳統。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兩部,英國學者湯因比的《歷史研究》,美國學者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基於這一理念,作為東方大國的中國古典社會,被一律視為專制時代,秦帝國自然不能倖免。
第三原因,中國當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許多人對中國古典時代產生了本能的排斥,尤其對強盛時代產生了逆反心理。這一思潮表現為兩種形式:一則是學人以論著或其他方式見諸社會的封建專制論説;二則是社會個體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斷認定。在《大秦帝國》第一部被改編為電視歷史劇的過程中,我聽到的這種非理性地將秦帝國認定為“專制”的説法不知幾多。在網絡上,也有人嚴厲質疑我專制崇拜何時休”。自然,這些人對那個時代與秦帝國都缺乏基本的瞭解。然則,正是這種不瞭解而本能認定的普遍事實,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很深刻的問題:我們對文明歷史的評判,根基究竟應該在哪裏?歷史主義的評判意識,為什麼在我們民族中如此淡薄?這種以所謂科學民主理念去斷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現象,為什麼在其他國家民族極其罕見,甚或沒有,而在我們民族卻大肆氾濫?
第四原因,歷史“暴秦論”的沉積物與其餘種種學説思潮的錯位嫁接。自兩漢之後,因“暴秦”説而沉積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強化,已經成為某種意義上的非理性認知。當此基礎之上,諸多人等對包括西方史觀在內的種種“非秦”定性,非但極容易接受,且更願意以“新理論”來論證舊認知,從而證明被歷史鑄成的謬誤具有真理的性質。諸多歷史學家與文化人,論秦幾乎形成了一種八股定式:對秦帝國時代不加任何論證,先行冠以“專制”或“落後文明”之定性,而後再展開以舊理念為根基的論述。其研究精神之淪落,距離儒家朱熹之對秦考據尚且不如,遑論科學?這裏的直接原因,在於這種錯位嫁接。根本原因,卻實在是一個涉及諸多方面的複雜問題。
那麼,秦帝國時代的文明與政權性質不是專制麼?
是專制,但卻是一種具有歷史進步意義的專制,因而是一種進步的政治文明。
專制,是對民主而言的一個政治系統制度。民主制的產生有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則是交通與信息的極大便捷,否則,沒有社會大協商的條件;二則是生產力的巨大質變,否則,不可能承載人人蔘與國事這種極其巨大的社會成本。兩千餘年之前,人類的整個社會基礎是自然經濟,既沒有便捷溝通的手段條件,更無法承載“人人當家做主”的社會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出現。從這一意義上説,人類的古典時代,無一例外都是專制政體,其間差別,只是專制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國時代,中國的傳統是將近三千年的鬆散的天子諸侯制。以當代理念定性,可稱之為邦聯制,連聯邦制的緊密狀態都達不到。也就是説,其時之政治狀態,是一元之下的鬆散多元化:天子威權有限,諸侯自由度極大。要説民主的根基,那時的政治協商現象遠比後世要濃郁得多。原因只有一個,天子與諸侯之間,要做到誰強制誰,極難極難。此等政治條件,對社會生產力的推動極為緩慢,而在社會生產力終於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其鬆散乏力效率極低的社會管理又對生產力的發展阻礙極大。至少,任何對社會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實現。所以,春秋戰國之世的生產力出現大發展後,此等鬆散邦聯制便開始漸漸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實際上增大擴張諸侯國的自治權。
就其歷史本質而言,這一現象的基礎邏輯是:作為能夠從整體上大大提高社會效率的“天子”系統,一時不可能改變。社會的實際單元——諸侯,便基於社會利益需求的強大推動,而率先實行緊密化高效率的社會管理,從而出現一個又一個集權邦國。這種集權邦國漸漸普及為“天下”認可的普遍形式之後,整個“天下”對整個社會的鬆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於是,尋求整合整個社會效率的“向一”思潮開始出現。人類社會的複雜在於,當共同需求瀰漫為普遍潮流時,由誰來充當這種共同需求的“供應商”,人羣卻無法通過協商來確定,而需要通過武力競爭來確定。唯其如此,秦帝國以戰爭方式統一華夏,並建立了“治權歸一”的中央集權制,是歷史潮流推動的結果。
相對於既往三千年的鬆散乏力的邦聯制,中央集權的治權歸一制,無疑具有一舉邁入新時代的進步性。歷史的實踐證明,這種中央集權制問世伊始,便立即展現了無與倫比的強大創造力,整個華夏社會的繁榮富庶遠遠超過了夏商周三代與春秋戰國,在整個人類的古典歷史上達到了一個空前絕後的高峯時代。此後兩千餘年,這種中央集權制一直綿延相續,終於僵化為落後於時代的體制。
這是歷史,也是必然。
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集權制在創造時期的巨大進步意義。
我們可以,而且應該摒棄專制。
可是,我們不能因摒棄專制而連帶否定我們民族的整個文明根基。
將集權體制曾經有過的歷史進步性一概抹煞,又進而以專制體制替代整個文明形態,以今日之政治抉擇取代總體上的文明評判,這既是理論邏輯的混淆,更是歷史虛無主義的悲劇。以此等理念,人類歷史將永遠不會有進步座標,任何時代的創造,都可能因其必然成為歷史而被否定。不要忘記,即或我們自己,我們這個時代,也將被後來者評判。
從更為廣闊的意義上説,我們要客觀審慎地對待我們民族的政治文明傳統,妥善尋求解決之道,而不能一概以反專制的理念簡單否定我們的傳統。我們民族的政治文明傳統是什麼?是“尚一”,是“執一”。我們的傳統政治哲學,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一”,是我們民族的政治文明根基,五千年沒有偏離。雖然,我們有千千萬萬人在不假思索地呼籲“民主”,然而,更有大於千千萬萬許多倍的人依然有着堅實的“尚一”根基。至少,我們的將近十億的農民,尚不知“民主”為何物。唯其如此,我們民族要開創未來,要取得更大的歷史進步,要在政治文明取得突破,必須面對的難題有兩個基本方面:
第一個難題,便是解決好“尚一”傳統政治文明的社會根基。
第二個難題,便是尋求能夠兼容“尚一”的羣策羣力的歷史道路。
這是東方文明的獨特處,更是中國文明的獨特處。
自遠古洪荒,我們的民族便走着一條特立獨行的歷史之路。我們的文字,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的政治文明,我們的社會倫理,我們的建築風格,我們的衣食住行,我們的所有基本方面,都是在沒有歷史參照系數的大勢下獨立創造的。我們這個民族的最大不同,在於她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個不以信仰與獨特生活方式為聚合紐帶,而以文明內涵、文化方式為聚合紐帶的民族。某種意義上,任何一個羣體,只要踏進了華夏文明圈,寫中國字並奉行中國式的多元生活方式,她便漸漸真正成了華夏民族。無論是先秦戎狄,還是帝國諸胡與匈奴,還是五胡亂華,還是宋元明清的周邊民族羣,乃至世界上最難融合的猶太人,都曾經大批量地成為我們民族的羣體成員。唯其如此,傳統文明對於我們這個民族的意義,遠遠大於其他任何民族。我們曾經五千年綿延相續的生命歷史,證實了我們民族文明的強大生命力與無與倫比的創造力。假若我們要忽視乃至淡漠我們民族的文明傳統,而要硬生生奉行“拿來主義”,我們必然會走向巨大的不可預測的歷史誤區。
上述幾個方面,是對“非秦”三大理念的歷史辨析。
“非秦”三大理念是:暴秦論、落後文明論、專制論。
我沒有將對諸如商鞅、秦始皇等軸心人物的評判列為“非秦”理念的基本問題,只是因為歷史人物的史料相對確定,需要澄清的事件與客觀因素不很多。歷史論説對歷史人物的不同評判,幾乎完全是認識與理解的問題,儘管這種認識與理解也基於整體否定秦文明而生。另一個原因是,我對相關歷史人物的理解,已經在整部書中作出了依據史實的藝術再現,不需要再以論説方式去概括了。
八、秦帝國驟然滅亡的兩個最重大原因
秦帝國突然滅亡的原因,始終是中國歷史的一個巨大謎團。
揭示這個謎團,對於全面認知中國原生文明具有基礎性的意義。
任何歷史秘密,大體都基於兩個原因形成:其一是資料物證的巨大缺失或全部缺失,導致後人無從認知評判,諸多歷史古國的消亡謎團與民族的斷裂黑洞,都是這樣形成的。破解這種歷史秘密,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史料與證據的發現。其二是人為地扭曲真相,歷史煙霧長期彌散,而使簡單化的謬誤結論成為傳統主流,導致後來者文明探究的艱難尋覓。秦帝國滅亡之所以成為謎團,蓋出第二原因也。破此等歷史秘密,起決定作用的則是探究者及其所處時代的認知能力。
兩千餘年對秦亡原因的探究,一直與對秦政的總體評判緊密聯繫在一起,與“暴秦”説互為論證,形成了一個已經板結的主流定式,其結論極其簡單明確:暴政亡秦。但是,大量的歷史事實已經呈現出一個基本結論:秦政是一個偉大的文明體系,秦政並無暴虐特質。以中國歷史作縱向對比,從項羽復辟集團毀滅帝國文明的暴政暴行開始,秦之後的大暴政導致的大劫難屢屢發生。與其相比,秦政文明水準遠遠高於其上。這一文明水準,主要指兩個基本特徵:一則是大規模的文明創新性,二則是大規模的建設性。這兩個基本點,其後中國歷史上的任何時代都無可比擬。是故,秦政絕不是中國歷史上的暴政時期。
以人類文明史作橫向對比,秦政則是同時代人類文明的最高水準。大體同時代的西方羅馬帝國的殘酷暴烈,與秦帝國的法治文明根本不可同日而語。舉凡人類在自然經濟時代的野蠻標誌,都是西方羅馬帝國及中世紀的專屬物:鬥獸場、奴隸角鬥士、初夜權、奴隸買賣制、領主私刑制、貞操帶、以掠奪為實質的宗教戰爭等等等等,其觸目驚心,其陰暗恐怖,盡出西方落後文明也。這是歷史的事實,不能因為西方社會今日的相對文明發達而否定其歷史的野蠻性。客觀地説,相比於西方羅馬帝國,秦帝國的文明水準至少超過其半個時代,或者説高出其半個社會形態。
唯其如此,指控秦帝國“暴政”,並極其武斷地以此作為秦亡基本原因,既缺乏基本的歷史事實依據,又與高端文明時代的審視理念顯然不合,是有失公正的。就歷史觀而言,我們不否認秦政與秦亡的內在聯繫,我們更對基於探究歷史經驗教訓而研究秦亡與秦政之間的因果聯繫,表示由衷的敬意。我們只對缺乏歷史依據的“暴政亡秦”説給予必須的否定,並客觀公正地論述我們的理念。
要探究秦亡奧秘,首先得明確兩則根基。
其一,將作為文明體系的帝國創造物——秦政體系,與作為權力主體的秦帝國區別開來,建立一種明確的認知:權力主體之與其文明創造物,是兩個具有不同運行邏輯的各自獨立的主體。兩者之間有聯繫,但並無必然的興亡因果關係。秦帝國的速亡結局,並不必然證明其文明體系(秦政)的暴虐。秦二世趙高政權的暴虐殺戮,只是帝國權力主體在歷史延續中的變形,而不是作為帝國創造物的秦政的必然延伸。
其二,探究秦帝國滅亡奧秘,必須從高端文明時代應當具有的歷史高度,透視解析那個特定時代的廣闊的社會歷史聯結,尋覓導致其速亡的直接原因,以及更為深廣的社會因素。任何簡單化的方式,都只能重新陷入歷史的煙霧之中。
從史料角度説,基本事實是清楚的,秦亡並無秘密可言。秦亡原因的探究,更多側重於對既定歷史事實以高端文明時代的價值理念給予分析與認定,而不是呈現新的史料證據,提供新的歷史事實。這裏的前提是:我們這個民族對歷史事實的記述是大體完整的,沒有重大遺漏的,歷代分歧甚或煙霧的形成,原因不在事實不清,而在是非不明。
綜合當代所能見到的全部基本資料,我們可以認定:秦帝國突然滅亡,有兩個最為重大的原因:其一,是突發政變所導致的中央政權突然變形;其二,是戰國傳統所形成的巨大社會慣性,導致整個社會迅速地全面動盪。突發政變是秦亡的直接原因,戰國慣性則是秦亡的基礎原因。這兩個原因所涉及的歷史事實,大體都是清楚的。尤其是突發政變,更是人人皆知的歷史事實。戰國傳統所形成的社會慣性,卻歷來為史家與社會所忽視,然也是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是故,我們的探究重點不在新史料,而在新認知——高端文明時代所應當具有的歷史透析能力。
其一,突發惡性政變,導致中央政權結構全面內毀。
秦帝國在權力交接的轉折時期,突然遭遇惡性政變,歷史異數也。
異數者,匪夷所思之偶然性與突發性也。對於秦始皇之後的權力交接,歷代史家與社會意識都有這樣一個基本評判:若由長公子扶蘇繼位,秦帝國的歷史命運必然大不相同。其時,扶蘇的品性與才具已經得到了天下公認,“剛毅武勇,信人奮士”,已經具有了很高的社會聲望,連底層平民陳勝吳廣等尚且知之,朝廷郡縣的大臣吏員更不用説了。當時的始皇帝與天下臣民,事實上已經將扶蘇作為儲君對待了。儘管在施政寬嚴尺度上,扶蘇的寬政理念被更看重複闢嚴重性的始皇帝否定了,但就其實際處置看,扶蘇的重要性絲毫沒有減弱。當此之時,歷史卻突兀地呈現出一幅最荒誕的畫面:始皇帝突然死於大巡狩途中,最不成器的少皇子胡亥,突兀成了秦帝國的二世皇帝!
這一突兀變化的成因,及其演進環節所包含的具體因素,始終無法以常理推斷。幾乎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是突發的,幾乎任何一個因素都是突然變形的,都不具有可以預料的邏輯性。突發性與偶然因素太多太多,教人常常不自覺地產生一種歷史幻覺:莫非這當真是古人所謂的天意?
透析這場政變對秦帝國的直接的全面的內毀,認識其突發性與偶然性這一特質,是極其重要的。唯其突發,唯其偶然,唯其不可思議,才有了秦帝國中央政權的堅實結構迅速瓦解崩潰,才有了帝國臣民依然本着奉公守法的傳統精神,在連番驚愕中不自覺接受了權力軸心極其荒誕的惡性作為。惡性政變突發,農民暴動又突發,秦帝國所有足以糾正中央惡變的政治力量,都因為沒有起碼的醖釀時間,而最終一一宣告失敗。從根本上説,政變的突發性與農民舉事的突發性聚合,決定了其後帝國命運的殘酷性。這場突發政變所匯聚的歷史偶然性因素,大體有如下方面:
始皇帝年近五十而不明白確立扶蘇為太子,偶然性一也。
始皇帝明知身患疾病而堅執進行最後一次大巡狩,偶然性二也。
始皇帝大巡狩之前怒遣扶蘇北上九原監軍,偶然性三也。
始皇帝最後一次大巡狩,於諸皇子中獨帶胡亥,偶然性四也。
始皇帝中途患病而遣蒙毅回成陽,偶然性五也。
始皇帝在蒙毅離開後以趙高兼領符璽令,偶然性六也。
始皇帝於沙丘行營病情突然加重,偶然性七也。
突發病情致始皇帝未能在死前寫完遺詔,偶然性八也。
突發病情未能使始皇帝召見李斯會商善後,偶然性九也。
長期忠誠無二的趙高突發人性變形之惡欲,偶然性十也。
棟樑重臣李斯之突變,最為不可思議,偶然性十一也。
扶蘇對假遺詔之缺乏辨識或不願辨識,選擇自殺,偶然性-卜二也。
蒙恬、蒙毅相繼入獄,蒙恬被逼接受自殺,蒙毅被殺,偶然性十三也。
王翦、王賁父子於始皇帝生前病逝,偶然性十四也。
李斯一錯再錯,大失前半生節操才具,終致慘死,偶然性十五也。
胡亥素質過低而近於白痴,偶然性十六也。
秦帝國功臣階層因李斯突變而分化不能凝聚,偶然性十七也。
趙高之惡欲野心膨脹變形,大出常理,偶然性十八也。
陳勝吳廣之“閭左徭役”突發暴動,偶然性十九也。
關中老秦人人口鋭減,對惡性政變失去強大威懾力,偶然性二十也。
必須申明的是:上述偶然性,並非指這些事件或因素是無原因爆發,而是指恰恰在這一時刻爆發的突然性。譬如最為關鍵的兩個人物——趙高與李斯的突變,可謂這種偶然性的典型。以趙高前期表現與功績,始皇帝對其委以重任且信任有加,是完全正常的,幾乎是必然的。唯其如此,趙高的人性之惡變突然發作,並無必然性,確實是一種人性突變的偶然性。若説趙高從少年時代起便是一直潛藏在始皇帝身邊的奸佞或野心家,是十分滑稽的。李斯更是如此,以其前期的巨大功績與傑出才具,及其自覺的法家理念與幾次重大關頭表現出的堅定政治抉擇,實在不可能在其與蒙恬的地位高低上計較。然則,李斯恰恰接受了趙高説辭,恰恰計較了,這是必然性麼?僅僅以李斯青年時期的“廁鼠官倉鼠”之説,便認定李斯從來是一個私慾小人,同樣是滑稽的。李斯與趙高,都是英雄與魔鬼的無過渡對接的異常人物,其突然變異,無疑隱藏着人性潛質的巨大秘密。但是,從社會原則與政治原則出發,任何時代的人事任用都只能遵循實踐法則,以人物的既往歷史去判定,而不可能以極少數的突然變例去判定。從本質上説,趙高與李斯的政治地位,是其努力奮爭的結果,是歷史的必然。從人事任用權力説,始皇帝重用趙高李斯是合乎邏輯的,同樣是必然的。唯其如此,趙高李斯的突然的巨大的變異,實在是一種不可預知的偶然性。
種種偶然性導致的這場政變,是歷史上摧毀力最強的惡性政變。
作為一種權力更迭的非常態方式,政變從來存在於從古至今的政治生活之中。就其結局與對歷史的影響而言,政變有三種:一種是相對正義方發動的良性政變,譬如後世最著名的李世民玄武門之變;一種是僅僅着力於奪權而不涉及國策,無可無不可的中性政變,譬如趙武靈王末期的政變,以及後世的明成祖朱棣政變;第三種便是破壞力最強的惡性政變,其典型便是始皇帝身後的趙高李斯政變。
這場政變之所以成為惡性政變,是由其主要發動者的特質決定的。這一政變的軸心人物是趙高、胡亥、李斯三人。三人的具體謀求目標不同,但目標的根基點相同:都是為了謀求最大的個人利益,或為私慾所誘惑。其最為關鍵的李斯與趙高,都是帝國的赫赫功臣,趙高掌內廷大權,李斯掌國政大權,既有足夠大的權力影響,又有足夠大的社會聲望,同時更有改變始皇帝既定意志的權力手段。
然則,政變之所以成為惡性政變,並不在於政變開始與過程中的權謀與惡欲,而在於政變成功之後的再度惡變。若胡亥即位後,趙高與李斯同心為政,妥善推行李斯已經在始皇帝在世時開始了的適度寬政,減少徭役徵發,而避免了農民的突發暴動,這場政變完全可能成為無可無不可的中性政變。然則,事情沒有按照正常的邏輯發展,而是再度惡變,大大偏離了李斯捲入政變的初始預期。這裏,決定性的誘發因素又變成了胡亥。胡亥即位後,低能愚頑的享樂意識大發作,進一步誘發了趙高全面操縱國政的野心,並最終導致了趙高再次發動政變殺了胡亥。在這再度惡變的過程中,李斯幾欲掙扎,幾欲將國政扳回常態,然由於已經與帝國權力層的根基力量疏遠,李斯的努力顯得蒼白無力,終於陷入了趙高的陰謀而慘死。
因再度惡變,這一政變終於走上了惡性道路。
惡果之一,秦帝國堅實的權力結構迅速崩潰。在趙高“誅大臣而遠骨肉”的殘酷方略下,嬴氏皇族被大肆殺戮,帝國功臣被一一剔除,中央政權發生了急劇的惡變。
惡果之二,反其道而行之的種種社會惡政——大工程不收反上,大徵發不減反增,賦税徵收不輕反重,迅速激發了激烈的民眾反抗,由此而誘發復辟勢力全面復活,使社會動盪空前激烈且矛盾交織難解,大災難終於來臨。
惡果之三,秦帝國羣策羣力的施政決策方式蕩然無存,驟然轉變為胡亥趙高的荒唐臆斷。中央決策機構全面癱瘓,以致胡亥對農民暴動的社會大動亂程度的荒唐認定,根本無法得到應有的糾正。在始皇帝時期,這是無法想象的。
惡果之四,中央政令的荒謬,與社會治情嚴重脱節,致使郡縣官吏無所適從,紛紛生出疏離之心。天下政務幾近癱瘓,軍力財力無法凝聚,無力應對愈演愈烈的社會動亂。
惡果之五,惡政導致秦帝國邊地主力大軍人心浮動,戰心喪失,戰力大減。九原主力軍固然糧草不濟,嶺南主力軍固然山高水遠,然若不是惡政猖獗,以秦軍之頑韌苦戰傳統,必全力以赴挽救國難。以章邯之刑徒軍,尚能在平亂初期連戰大捷,若秦軍主力全面出動,穩定大局當不是難事。事實卻不然,除了王離一部,兩大秦軍主力皆未大舉出動。其根本原因,正在於政治的惡變從根基上毀滅了秦軍將士的歸屬感。敗政惡政無精兵,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從政治特質決定軍事特質的意義上説,秦軍的聲威驟然消失,並非不可思議的秘密,其根本原因,正在於政治的惡變。
綜上所述,秦帝國滅亡的直接原因是顯而易見的。
其二,戰國大爭傳統形成的巨大慣性,導致了空前劇烈的全面動盪。
秦末動亂之快速劇烈,在整個人類歷史上獨一無二。
僅僅一年,天下大勢面目全非。自古所謂天下大勢,通指三個基本面:一曰朝局,二曰民治,三曰邊情。朝局者,政情軸心也。民治者,人心根基也。邊情者,存亡之首也。對此三個基本面的總體狀況,古人一言以蔽之,統歸於“治亂”兩字。天下穩定康寧謂之治,天下動盪紛擾謂之亂。是故,治乎亂乎,天下大勢之集中表徵也。
從始皇帝病死沙丘的公元前210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公元前209年七月大亂之時,堪堪一年,天下由盛大治世陡然化作劇烈亂世,轉折之快如颶風過崗萬木隨向,實在是中國歷史上絕無僅有的一次大象飛轉。及至大澤鄉九百徭役揭竿而起,竟能達到“旬日之間,天下響應”的激速爆發之勢,為後世任何大動盪所望塵莫及。在社會節奏緩慢的自然經濟時代,煌煌強勢一年急轉直下,實在是不可思議的。在中國乃至整個人類歷史上,事實上也只有這一次。
歷代史家解釋這一現象,無不歸結為秦“暴政”蓄積已久,其發必速。所謂“天下苦秦久矣”,正是此等評判之依據。實則不然,這種轟然爆發而立即瀰漫為整個社會大動亂的現象,固然與秦二世惡政有直接關聯,也與始皇帝時期的帝國施政有關聯,但不是必然性關聯,尤其不是長期“暴政”激發一朝大亂的必然性因果關聯。基本的原因是,秦帝國並非暴政,更不是長期暴政。秦末大動亂其所以驟然爆發且立即全面化,其所以成為人類歷史之唯一,根本的原因,取決於那個時代獨有的特質。不理解或有意忽視這一特質,則無法深刻解析這一歷史現象。
秦末社會的獨有特質,在於戰國大爭傳統依然是主導性的時代精神。這種精神,決定着時人對種種事件的認知標準,也決定着隨之而來的反應方式與激烈程度。為此,要深徹體察兩千餘年之前的那場劇烈大爆發,首先得理解那個時代的價值理念,理解那個時代的行為方式。否則,不足以解釋其普遍而劇烈的反應,不足以解釋其大規模地酷烈演進。作為解析人羣活的歷史奧秘的探索者,最不能忽視的,便是發掘那個時代已經被史書風乾了的鮮活要素。否則,曲解是必然的。
首先要關注的大背景,是秦帝國建立後不同羣體的社會心態。
秦帝國惡性政變發生之時,一統天下尚只有短短的十二年。無論以哪個時代的變化標尺衡量,十二年,都是個太短太短的時段。其時,七大戰國生死拼殺的那一代人,全部正在盛年之期。新生一代,尚處於上一代人的風信標之下。家國興亡所導致的巨大的精神鴻溝,尚深深植根於種種社會羣體之間,尚有很遠的距離才可能彌合。就權力層面説,戰勝者成了一統天下的君王與功臣,戰敗者則成了失國失地的臣民或罪犯。此間鴻溝,既不可能沒有,也不可能不深。就民眾層面説,戰勝國臣民的主宰感、榮譽感與尊嚴感,以及獲取巨大的戰勝利益的愉悦感,都倍加強烈。滅亡國家的民眾濃烈的淪喪感、失落感與自卑感,以及在社會利益分割中的不公平感,卻鮮明地放大了。此間鴻溝,既不可能沒有,也不可能不深。就關注焦點而言,作為戰勝者的帝國政權與本體臣民,立即將全部心力投入到了大規模的文明創制之中,力圖以宏大的建設功業達到人心聚化,從而達到真正的天下大治。作為戰敗亡國的山東六國臣民,其需求要複雜得多:民眾孜孜以求的是,力圖從統一新政中獲得實際利益的彌補,獲得精神淪喪的填充。六國貴族則殷殷渴求於復辟,殷殷渴求奪回已經失去的權力、土地與人民。此間鴻溝,不可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