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介入經濟糾紛嗎?_風聞
中国姑娘-2019-04-26 14:47
2017年8月某天,一個巧合機會,本案中的甲乙雙方在電梯中認識,甲方是單身,乙方是從事婚姻介紹工作的紅娘,雙方認識後,乙方義務的為甲方介紹了對象後,甲方多次和乙方進行婚戀行業溝通,並表示婚戀行業利潤可觀,希望乙方從單位離職和甲方共同開辦婚戀公司,乙方表示沒有錢投資,甲方稱不用乙方投資,只要乙方出經驗、技能方可,乙方認為是個機會並接受了甲方的建議,於2017年8月31日離職。並於2017年9月12日和甲方簽署了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如圖),

雙方口頭約定公司法人由乙方母親擔任,甲方不在公司執照內體現,公司成立後,經營至今,效益不好,甲方再沒有和乙方做任何溝通的情況下於2018年9月12日將乙方告到經偵大隊,稱乙方詐騙,經偵大隊民警找到乙方瞭解情況後,認定為經濟糾紛不予立案,乙方2018年6月18日還在主動聯繫甲方彙報公司業務,不知道為什麼甲方會去告她。事後乙方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多種方式聯繫甲方,甲方均不接聽或不回覆乙方任何消息。無奈之下乙方只能本着保護雙方利益的前提自己借錢出資維持公司正常運營,正在乙方(乙方此時已懷有身孕)拖着疲憊的身體,每天堅持工作的時候,2019年2月20日接到刑警中隊的電話,稱甲方告乙方詐騙,這期間乙方(孕婦)多次配合公安機關提供所需材料,辦案民警多次要求乙方出具證明材料,當乙方問辦案民警有沒有調查手續,民警説“不要針對他的辦案流程,不要找他要任何手續!”,乙方給民警出具的乙方主動和甲方聯繫的記錄,民警均不採納,並多次要求乙方和甲方和談,在此期間民警多次要求乙方提供沒有詐騙的證據。民警2018年11月20日接案至今(2019年4月26日)從調查乙方有沒有詐騙,現在又開始調查乙方有沒有非法佔有,這樣的辦案流程對嗎?希望大家幫幫我,因懷孕月份一天天變大,心情受此事影響嚴重,每天都很抑鬱,覺得生活沒有意義,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