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弒母嫌犯曾與“性工作者”戀愛,吳謝宇案的爭論遠比你想象的要多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04-26 11:03
原創綜合報道,轉載需要聯繫
來自福州市公安局宣傳處負責人的最新消息,涉嫌弒母的北大學子吳謝宇於4月21日在重慶江北機場乘機時被抓。這起轟動全國的大案進入了另一個階段,隨之而來的是輿論場上引發的新一輪熱議。
26日上午,@耿直的MTP在微博發文,對財新網相關報道的措辭和立場提出了質疑。

這引發了部分網友的討論,在案件本身之外,很多人蔘與到了對事件報道的一場討論。

現在我們可以檢索到的相關信息來源於鳳凰資訊當時的轉載:

(鳳凰資訊轉稿時間為2016年3月4日)

而到目前,原鏈接文章已經更改標題為:

參考最近的新京報報道,表述已經基本保持了一致。


這個爭論的核心在於:“性工作者”的説法是否含有“性工作(交易)”合法化的含義。
我們借用《思維的利劍》的作者Andy Lee的思路,來聚焦“性交易”與“性工作者”這一概念的問題。
“性工作者”指的是自己用身體為他人提供直接性服務以獲取金錢回報,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用通常語言來説,主要指“男妓”和“女妓”,包括其中人為變性的人員。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於“性交易”的判定和規定其實是不一樣的。

(世界性交易合法化地圖 2017年版本)
而“性工作者”這個表稱,在外國媒體對於相關話題或者事件的討論中非常常見。
不過,我國在同一話題上,長期以來多用“賣淫”的表述。
根據1997年的刑法及相關的刑事法規和單行條例的規定可將賣淫定義為:
賣淫指行為人為獲取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達到異性滿足的行為。
而與之相對應的嫖娼則是指行為人給付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但是
2012年12月11日,時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表示:“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羣也需要尊重。”
而早在12年11月28日,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全國婦聯也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
所以報道中一時出現的“性工作者”表述,難免引起網友的不適和憤怒。
而對於很多網友而言,以等價傳導邏輯來看,“工作者”這個詞,也是對現有法律的一種無視,以至於用“新聞工作者”一詞來映射,其基本邏輯為:
A新聞工作是合法的 B從事新聞工作 ,所以有新聞工作者的説法。
A性交易是不合法的 B從事性交易 ,所以不能稱之為性工作者。
“性工作者”這次詞彙,在當下社會和相關新聞裏面的措辭邏輯是否合理完備,其中是否“藴含”某些價值判斷,以及箇中是否有媒體工作者為吸引眼球和討論而揀擇表達,都將是值得我們繼續追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