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學生弒母案告破之後,談談假身份證的法條沿革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5332-2019-04-26 10:28
有關吳謝宇的這個案子的前前後後就不多説了,想必讀者肯定也瞭解了不少,當年財新網和新京報3年前打了雞血,深入“挖掘”了這個案子的背景,惹的《環球時報》很不滿,還專門寫了一篇社論猛批新京報是無良媒體。一個案子讓媒體界打起了嘴仗,也是有意思。

嫌犯吳謝宇落網了,一個很值得關注的點是他被抓的時候身上有30多個假身份證,觀網忠實讀者奔吃老火鍋龍頭寺店評論,説假身份證的問題要好好查查。
其實混過社會的就知道,網上有不少買假身份證的渠道(據説,我也沒買過)。
老夫想專門談談買賣假身份證應該怎麼處罰,是什麼罪。
如果你用搜索引擎搜索“買賣假身份證”,就能搜出很多案例。
比如2017年一個姓彭的從街上拾荒的流浪漢那裏搞了他的身份證,在網上賣了,賣給一個姓陳的。姓陳的被抓之後,把彭供了出來,彭還賣了好多身份證(都是真的),結果兩人都被以“買賣國家證件罪”處罰;
2014年肖某從武昌火車站弄了4張假身份證,偽造了房屋租賃合同,騙取錢財一萬多。
這兩個案件,一個是買賣真身份證,一個是買了(注意是買,不是賣)假身份證,前者罪名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後者的詐騙不夠刑事標準,是按照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刑的。

專門談兩個問題:
“國家機關證件”是否囊括居民身份證?
買假身份證夠得上刑事處罰嗎?
我國刑法在第 280 條第 1 款規定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之後又在該條第 3 款設置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這一立法表明,我國刑法將偽造和變造身份證之行為從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行為中獨立出來,區別看待。**足見立法者並不認為私文書性質的身份證屬於國家機關證件,**否則何必畫蛇添足呢?
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法定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前者法定刑重於後者,若將購買身份證行為歸為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則會使得偽造、變造身份證行為量刑上輕於購買行為,換句話説,買假身份證的居然比偽造、變造判的還重。
司法者若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強行將身份證解釋為國家機關證件,無疑是一種典型的類推解釋,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對於購買身份證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呢?對此問題的另一觀點是,購買身份證行為應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購買他人真實的身份證,或從製假者手中購買偽造身份證件,其購買行為等同於偽造行為。換言之,該觀點將此時的“購買”解釋為“偽造”,這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
我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規定,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購買、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定罰款或 10 日以下拘留。可見,購買假身份證行為與購買後利用假身份證進行一般性違法活動的,皆不構成犯罪,另外,如若將購買行為定罪,則等於架空了《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使其成為一紙空文。

當年法學界爭論不少
對這個問題,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局面在2015年8月份之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在偽造、變造之後加上了這兩條: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樣,買賣身份證,和買賣盜版光盤或者買賣假幣的行為就區別開來,這個問題也就不用再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