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抓賊”致死兩次不批捕,釋放司法善意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4-27 00:13
來源:新京報網
當有罪證據不足時,檢察機關敢於不批捕、敢於不起訴,釋放出更多司法公信力和善意。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新京報“動新聞”截圖。
家中撞“賊”,“抓賊”過程中致人死亡,結果遭其家屬索賠81萬元……這兩天,廣西桂林的陳宇案曝出後,引發強烈反響。據媒體報道,4月25日陳宇再次被取保候審,回到家中,等待開庭。
前情覆盤,無疑是評判此事的重要前提:去年7月10日,家住桂林的陳宇和兒子在庫房卸雞蛋時,發現一陌生人黃蘭(化名)躲藏在倉庫的廁所內,因陳宇懷疑黃蘭是小偷,遂擒住對方並報警。警察趕到後發現黃蘭已經脈弱微弱,醫生到達後宣佈其死亡。鑑定意見顯示,“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此後,陳宇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後兩次被桂林象山區檢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3日,當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陳宇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象山區人民檢察院。2019年2月28日,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宇提起公訴。
根據報道,雖然黃蘭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違法,但按照常人的思維,一個陌生人在夜間闖入自己家中倉庫,很自然地會認為此人是小偷。進而對其實施控制或“抓捕”並報警,這是再正常不過的自助行為,故即便認定陳宇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應從輕處理。
這一事件最大的亮點在於,當地檢察機關兩次不批准逮捕,並在公安機關移送後,將公訴罪名由故意傷害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新修訂的檢察官法增加了一部分內容,其中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就是説,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客觀公正,不偏不倚,既要依法公訴,使犯罪的人受到審判和處罰;又要維護人權,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蒙受冤案。

▲《人民檢察官》劇照。
而各地檢察機關也早就開展了非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即對於犯罪嫌疑人罪責較輕的案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再一律批准逮捕。同時對於罪行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基本上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不再為“湊數”而一律提起公訴。這些實際操作,也凸顯出其職能及定位的轉變:檢察機關不再一味地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而是更注重法律監督的角色。
具體而言,當偵查機關蒐集的證實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時,就依法提起公訴,讓每一個犯罪分子都受到應有處罰。當有罪證據不足時,就敢於不批捕、敢於不起訴,保護每一個無辜者不受冤枉。
該案中,當地檢方的辦案方式也體現了這點——當地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並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這説明,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註重全面準確地審查和收集證據,既要蒐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要蒐集能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這樣才能盡最大限度地還原案發經過,精準地定罪量刑,讓被告人受到公正對待。
該案被告人的罪名由故意殺人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意味着即便認定其構成犯罪,所承擔的罪責也將輕很多。
結合案發的情形與陳宇對黃蘭身體情況的不瞭解,“過失致人死亡”的確是更加符合實情與常識的罪名。
如今,批捕率、起訴率等不合理指標被逐漸取消,檢察機關能夠卸下包袱,更加客觀公正地行使公訴和法律監督職能,有底氣拒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背離常識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這樣一來,相信也會讓更多人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從而聚攏更多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