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大於天,疫苗造假難道不應該粉身碎骨嗎?_風聞
疫苗与科学-疫苗与科学官方账号-2019-04-29 10:45

上週,醖釀了半年多的疫苗管理法,終於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因去年的長春長生疫苗案催生的兩個懲罰性規定引起了媒體的關注:
①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註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罰款標準為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下面,我坦率地表達了對這兩條規定的看法。
第一條對於假疫苗的懲罰力度太輕了,完全出乎我的意料。
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絕對是中國歷史上最嚴重的疫苗危機事件(很可能沒有之一)。該事件處置過程中,一個尷尬的事實是:雖然狂犬病疫苗的生產過程多處故意作假,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性質極其惡劣,重創公眾對於疫苗的信心,然而這些問題狂犬病疫苗按藥典標準去檢測,卻是合格疫苗。
客觀來説,這些問題狂犬病疫苗不能説是假疫苗或者劣疫苗,它們甚至還是由國家背書(批簽發合格)保證質量的疫苗,接種這些疫苗肯定安全有效,但是從感情上來説,沒人願意使用這些問題疫苗。接種了這些問題疫苗的人,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裏都會焦慮不安,即便理性告訴他們,這些疫苗不會造成實質性傷害。
自2005年的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以來,我國的疫苗領域幾乎每隔2~3年就發生一起轟動網絡的負面事件,2018年度竟然發生了4起負面事件(長春長生疫苗造假事件、陝西商洛過期疫苗事件、江蘇金湖過期疫苗事件、石家莊五聯疫苗調包事件),公眾心中那根關於疫苗安全的弦已經繃得很緊,再也容不得半點閃失。如果再有疫苗造假事件,公眾對疫苗的信心將遭受毀滅性打擊,屆時中國家長們可能會像聽信疫苗謠言的美國與歐洲家長一樣,拒絕給孩子接種疫苗,最終導致疾病流行。
當人們不再信任疫苗,疫苗接種率降低時,疾病就會露出其崢嶸面目。
2019年,全球麻疹大爆發。170個國家共向世界衞生組織組織上報了11.2萬病例,去年這個時候只有2.8萬病例。美國的麻疹病例已經創下20年來第二高的記錄,紐約市不得不宣佈進入了公共衞生緊急狀態。日本的麻疹疫情也創下2008年以來的歷史新高。菲律賓已有315人死於麻疹。島國馬達加斯加最慘烈,已經有11萬人感染,約1200人死亡,其中大多是兒童。導致全球麻疹大爆發的主要原因就是有人造謠疫苗,導致家長恐慌拒絕接種麻疹類疫苗。
所以,公眾對於疫苗的信任非常重要,疫苗管理法應該重建公眾對於疫苗的信心,並以嚴刑峻法為這種信心提供有力保障。陶醫生認為,疫苗領域的誠信大於天,對於弄虛作假的行為,必須採取零容忍態度。一旦發現生產企業弄虛作假,應該直接吊銷疫苗生產許可證,而不是僅僅是罰款。
長春長生因為疫苗造假,實際上已經被處鉅額罰款且吊銷了所有疫苗的生產許可證。我國現有疫苗生產企業近40家,這個數量超過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多數企業的技術含量不高、產品單一,基本不存在少了哪家企業就會斷苗的情況。對於不誠信的企業採取一票否決制,有助於疫苗領域的優勝劣汰。
2018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通過了《關於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會議指出,疫苗關係人民羣眾生命健康,關係公共衞生安全和國家安全,需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確保疫苗生產和供應安全。
對於今後出現的疫苗造假案件,如果疫苗管理法只罰款而不弔銷生產許可證,我認為這個處罰力度低於對長春長生案件的處罰力度,不利於確保疫苗生產安全,與《關於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精神不符。
我建議疫苗管理法對於疫苗造假的處罰,不應低於對長春長生的處罰力度,這才能對不良企業形成足夠的威懾,才能讓公眾恢復對疫苗的信心。
第二條可操作性不強,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縱觀中國2005年以來的各種疫苗負面事件,還沒有確認過因為疫苗質量問題而導致公眾健康損害的案例。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中200萬支非法流通、保存温度不當的疫苗,最終抽檢是合格的,並沒有證據對人體造成傷害。武漢生物和長春長生撤市的不合格白百破疫苗,也沒有證據造成誰的健康損害。長春長生的問題狂犬病疫苗,也沒有人接種後狂犬病發作身亡的報導。
實際上,判斷接種健康損害是否與接種不合格疫苗存在因果關係,是一個高難度的科學問題。
以不合格白百破疫苗為例,其中百日咳成分效價不合格,那麼是否接種疫苗後出現的百日咳都算是疫苗失效引起的麼?其實不然。因為,即便是合格的白百破疫苗,其百日咳成分的保護效果也不是很好,即接種合格白百破疫苗後也有一定比例兒童會得百日咳。其他疫苗的保護效果高於白百破疫苗,但都不是100%保護。
疫苗不良反應情況也是如此,合格疫苗也有不良反應,不合格疫苗的不良反應率或許高於合格疫苗,但對於個案來説,很難判斷其不良反應是不是因為不合格因素引起的。
如果要落實第二條中的懲罰性賠償,就必須有一套健康損害與不合格疫苗關係的判斷標準。如果把所有健康損害都算到不合格疫苗頭上,這明顯有失公允。
我的看法就是,因為可操作性不強,第二條不必納入疫苗管理法。實踐中,如果真的發生類似事件,應該可以通過民事法律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