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一點也不瞭解劉邦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9-05-05 09:00
劉邦這個人,出生在戰國,出仕在秦朝,又建立了西漢,人生可謂豐富多彩,早年的經歷卻是撲朔迷離,史書中筆墨稀少,而眾多通俗説史者更關心的是用“性格故事”和他們總結出的可笑的成功學“道理”來割韭菜,反倒對最基本的事實漠不關心,殊不知,這些最基本的事實才是劉邦真正的“本錢”。
一
一個眾所不周知的信息是,在《史記》和《漢書》中根本沒有記載劉邦的生年。
**所以別看網上百度百科和各種“科普文章”滿天飛,其實這個問題根本沒有定論,**學術界也有爭論,因為歷史上就有兩個説法,並各有根據:
其一,公元前256年**(百度百科採信這個)****。見《史記·高祖本紀》註釋《集解》:**
**皇甫謐曰:“高祖以秦昭王五十一年生,至漢十二年,年六十二。”**徐廣曰:“高祖時年四十八。”(秦二世元年)
其二,公元前247年。見《漢書·高帝紀》註釋:
臣瓚曰:“帝年四十二即位,即位十二年,壽五十三。”
當前的歷史傳播中,前者是相對主流的認識,理由其實主要是有“兩條記載”,而後者則只有“孤證”,其他的文獻旁證,見曾維華《漢高祖劉邦生年考》(刊於《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4期),但是張振台在《駁<漢高祖劉邦生年考>》一文中基本上解釋了這些“旁證”的意義不大。
不僅如此,皇甫謐的《帝王世紀》本身很多內容就荒誕不經,而徐廣的記載很可能是採信了他的説法,所以,核心證據也很值得懷疑。
這個問題,仍舊是一個“未解之謎”,但如果結合秦律規定來看,如《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規定: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再結合《史記·高祖本紀》中提及“及壯,試為吏”,這個“及”字,已經説明劉邦為吏時,剛界“壯”年,這個“壯”年,也是一個相對確定的年份,也就是30歲。
而如果劉邦生年為前256年,沛縣前223年入秦,虛歲已經34歲了,這個“及壯”就莫名其妙了,劉邦隨時可以除佐了,當然,在裏耶秦簡中也有過了30歲“除佐”的案例,此人姓王,名援,臨漢縣都里人,上造爵位,時年37歲,之前任“官佐”3個月零12天。
不過,還是這個“及”字,説明是“到了”這個時候,另見《史記·蕭相國世家》:
高祖為布衣時,何數以吏事護高祖。高祖為亭長,常左右之。
可見,蕭何為秦吏之後,劉邦有一段時間仍舊是“布衣”,所以才能“護高祖”,也就是説,劉邦並不是入秦即除任“亭長”,那麼, 很明顯,劉邦的生年只能是前247年,前218年時,滿30虛歲,得以“除佐”。
那麼,這個“佐”是“泗水亭長”嗎?
答案是“否”。
“佐”並不等於“校長”,也不等於“亭長”,而是裏耶秦簡《遷陵吏志》裏提到的一個吏員門類——“官佐”,在秩級上則屬於“佐史”,在職責上,屬於縣廷諸官的下級,所以秦簡中多有“司空佐”、“倉佐”之類的職務。
看《史記·高祖本紀》的記載,其實也明晰了這個關係,“試為吏”之後才是“為泗水亭長”,類似的流程,也可見《史記·樊酈滕灌列傳》裏對夏侯嬰的記載:
夏侯嬰,沛人也。為沛廄司御。每送使客還,過沛泗上亭,與高祖語,未嘗不移日也。嬰已而試補縣吏,與高祖相愛……高祖之初與徒屬欲攻沛也,嬰時以縣令史為高祖使。
這一段,記錄了夏侯嬰的三個在秦朝時的職務:
一為“沛縣廄司御”,這個不是吏職,屬於役職,給予擔任者的回報就是“免更”,所以秦律中還有學不會駕車要償還免徭年限的規定;
二為“試補縣吏”,這裏沒有説職務,但是緊隨其後就“坐劉邦傷人”而繫獄“歲餘”,也就是一年多,至少可以説明和前一個、後一個職位都無關;
三為“縣令史”,這個職務已經相當於蕭何的“主吏掾”了,是“最終職務”而非“初始職務”。
“廄司御”其實就是駕車的御手,屬於秦的一種“低級軍吏”,通過“學駕騶”除吏,之後,夏侯嬰又“試補縣吏”進入了縣吏系統,注意這個“補”字,實則是轉任補缺,等到秦二世元年蕭何、曹參迎劉邦於沛縣時,夏侯嬰已經升為“縣令史”了。
簡單科普一下漢初呂后二年的縣吏級別**(從高到低,具體考證,另文詳述):**
最高:司空(二百五十石、二百石、百六十石,以縣秩級高低定)
第二:田(二百石,無論縣大小)
第三:鄉部(二百石,大縣)
第四:有秩乘車者、鄉部乘車者(百六十石)
第五:有秩毋乘車者、鄉部毋乘車者、校長(百二十石)
第六:斗食嗇夫、令史、牢監(斗食)
最低:官佐、鄉佐、官史、鄉史(佐史)
由於漢初律令為秦吏蕭何訂製,且對照秦簡與張家山漢簡,兩者之間在崗位職責、等級高下上變化並不大,唯一有可能變動的,就是有秩(即百石)以上官職的秩級提升,不過這也缺少證據,只是猜測,所以,秦制應於上述相去不遠。
在確定級別之後,我們來參考一下里耶秦簡中收錄的一份身份殘缺的“閥閲”:
為官佐六歲
為縣令佐一歲十二日
為縣斗食四歲五月廿四日
為縣司空有秩乘車三歲八月廿二日
守遷陵丞六月廿七日
所謂“閥閲”就是“幹部履歷表”,詳細記錄了之前擔任何種官職及相應的時間,並精確到日。
由於簡牘殘缺,此人姓名不詳,入仕路徑為“官佐”,而非“史”,兩者在秦制中有相當的區別,因為“史”有明文規定為世襲,而“佐”則為民間除任,劉邦起自布衣,自然也是自“官佐”入仕。
二
這份“幹部履歷表”的最大價值是展示了一個“官佐”升遷的路徑,在“官佐”積勞6年之後,升任**“縣令佐”,這個職位****在秦、漢律文中均有出現,但在《遷陵吏志》中並未單列**。
有學者認為“令佐”是低於“令史”卻高於“官佐”的職位,但卻無法解釋在裏耶秦簡中存在先任“令史”後任“令佐”的兩例情況,所以,也有學者指出為“令佐”實為“令史”的“異名”,三解更傾向於為“同事異名”,只是由於縣廷內“令史”分工導致了稱呼的區別。
而此人僅1年12天后,擔任“縣斗食”職務,也説明“令佐”應為“斗食”等級的職務,而非升遷,因為秦漢的“少吏”升遷有“年”、“資”、“能”三方面的要求,跨越郡、縣界限,甚至要“有功”,所以,由“令史”升“斗食嗇夫”,實際上是同級別的調動,並擔任實職。
4年5個月24天后,他升任“縣司空有秩乘車”即“縣司空有秩乘車嗇夫”,也正是這個職務顯示了《二年律令·秩律》所代表的漢制下,“司空”的級別要比秦制更高,有“乘車者”,自然意味着有“毋乘車者”,而****“司空”秩級最低者,也已經是百六十石,明顯有所提升。
“守遷陵丞”是代理遷陵縣丞的意思,不屬於正式職務,但也説明了這位官員已經具備了代理“長吏”的資格。
剛才説到,劉邦“壯”年入仕,應為公元前218年,距離反叛的秦二世元年(前209年)約9年左右,其與呂后的婚期不詳,但生子之年史有明載,**惠帝生於前210年,則劉邦與呂后婚期應在前211年之前,**也就是至遲此年,劉邦已經擔任了泗水亭長,否則就娶不到呂后,也就是入仕7年左右。
而我們觀察上文中所引的“閥閲”可知,此人在“官佐”級別幹了6年,在“斗食”級別(含令佐、斗食嗇夫二職)共幹了5年6個月零6天,在“有秩”級別共幹了4年3個月19天。
**三解大膽猜測一下,秦朝地方“官佐”的“資”的標準,應該是一級5年左右,**而哪怕是3年,劉邦在7年間躍居一百二十石或一百六十石的“校長”,也有點速度太快了,更何況他擔任“亭長”期間,根本不是什麼安分之輩。見《史記·高祖本紀》:
廷中吏無所不狎侮。好酒及色。高祖為亭長,素易諸吏蕭何曰:“劉季固多大言,少成事。”高祖因狎侮諸客,遂坐上坐,無所詘。
在他早年經歷的有限記載中,“狎侮”就出現了兩次,與夏侯嬰“相愛”,竟然給弄傷了,説明劉邦是一個非常愛開玩笑,且沒輕沒重的人,更不把同僚們當回事,所以才有“素易”之説。
可哪怕是這樣的性格,蕭何還給他打圓場,説他向來好説大話,辦成的事兒沒幾件,其實就是勸呂公不要當真,否則真把劉邦“架”起來了,縣令的朋友還是有一定威脅的,而非對劉邦本人的貶低,因為“引入座”的過程中,不可能是“私語”,劉邦其實也沒當回事。
這個事件,其實也説明了一個問題,就是劉邦在縣中的地位不低,我們可以回溯下過程:
沛中豪桀吏聞令有重客,皆往賀。蕭何為主吏,主進,令諸大夫曰:“進不滿千錢,坐之堂下。”高祖為亭長,素易諸吏,乃紿為謁曰“賀錢萬”,實不持一錢。謁入,呂公大驚,起,迎之門。
也就是説,蕭何還在縣吏曹令史的任上,給呂公做儐相,注意他令的對象——“諸大夫”,這個説法當然是尊稱, 沛縣也不可能有那麼多“大夫爵”,**但是,絕對不是“佐史”這種層次的小吏,**而劉邦為“亭長”,且是交“謁”而入,這個“謁”實際上是名片加禮單的混合體,如果是個“末吏”,就是寫1億錢,呂公肯定也不會驚起的,説得直白點,經濟條件得和社會地位相匹配。
那麼,“亭長”到底是個什麼職務?
過往我們對“亭長”的基礎認知,實則來自於《漢書·百官公卿表》的記載: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
也就是“亭”是一個基層管理單位,每10個亭的轄區就組成1個鄉,而這之中,鄉有秩為有秩吏,要郡中任命,而鄉嗇夫由縣廷任命,僅為斗食吏,鄉下之“亭長”,自然不過是“佐史”的級別。
值得注意的是,《漢書》的記載並非孤證,諸多成書於東漢、魏、晉的制度記載,基本與其相同。
見《風俗通》:
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
問題是,在漢代如此普遍設置的官職,在秦簡中卻沒有“亭長”之説,而在名稱上,則有兩個縣屬機構帶“亭”字。
其一,為“亭校長”,在《遷陵吏志》中寫作“校長”,在雲夢秦簡、裏耶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中則多有“某亭校長”的記載,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羣盜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盜)才(在)某裏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
這個司法案例有明確提到“某亭校長”和“求盜”,《史記·高祖本紀》中有記載,劉邦在秦朝時就曾派屬下“求盜”到薛地做竹皮冠,這説明,“某亭校長”很可能被省稱為“亭長”,存世的秦印中,也有“校長”半通印。
其二,為“都亭嗇夫”,在《秦律十八種·效律》和《二年律令·秩律》中均有記載,詳見**《二年律令·秩律》:**
都市亭廚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
**這裏的句讀應該是“都市、亭、廚有秩者”,也就是説,在呂后二年的西漢,還有都亭有秩者,**我們依據簡牘資料可知,“市”、“亭”、“廚”各為一官,正確的解讀是,都市、都亭、都廚有秩者,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效律》中有:
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秦朝的法律裏,明確指出了“都亭嗇夫”,恰恰與上面漢律中的“都亭有秩者”是對得上的,也就是説,**“都亭嗇夫”和“校長”是並列於官僚體系之中,自然就不會是一個詞兒,**那麼,有沒有可能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或者是一事二名呢?
三
還別説,學術界真有這種説法,比如認為“亭長”即“校長”,“都亭嗇夫”是“校長”的上級管理部門,將“都”解釋為總管,也就是管理全縣所有“亭長”的“嗇夫”。
這種説法,看似説得過去,卻有一個無法解釋的問題,那就是“校長”的秩級為一百二十石**(另有一百六十石説法,為句讀錯誤,考證見另文)****,他們的主管領導“都亭嗇夫”也只有一百二十石,這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都”字的正確解釋,應該是“都邑”、“都鄉”。
秦朝的行政管理體系裏,有一個常用的“都—離”概念,比如官員在首都咸陽者稱為都官,而郡府所在的縣,也稱為“都”,縣府所在的鄉,也稱“都邑”、“都鄉”,對應的是“離鄉”,上面律文中的**“居於鄉”的“離官”,意思就是不在“都鄉”辦公的、派出到各個“離鄉”的屬官。**
那麼,“都亭嗇夫”有“離鄉”屬官,按照其他“官嗇夫”的慣例,應為“官佐”,如“亭佐”,這些“亭佐”雖然主一地,卻不能稱為“亭長”,非常幸運的是,這個依據慣例的猜測,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記載中得到了佐證,見《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一文中引用的“芮盜賣公列地案”:****
棺列旁有公空列地,欲受,亭佐駕不許芮、朵。
這位名叫“駕”的**“亭佐”,可以決定“市”內“列地”的授予,可見其活躍的地方,就是在“市列”之內,其“亭”自然就是“市亭”。**
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黔首賣奴卑(婢)、馬牛及買者,各處廿二錢以質市亭。(金布律)
翻譯過來就是,黔首買賣奴婢和馬、牛的,要各出22錢,質押在“市亭”之中。
另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元年十二月癸亥,亭慶以書言雍廷,曰:毛買(賣)牛一,質,疑盜,謁論。
整理者認為這個元年是秦王政元年,也就是漢簡記錄了秦朝的舊案例,裏面的“亭慶”,就是一個名叫“慶”的“亭長”,他在“毛”賣牛,交了質錢之後,懷疑他的牛是偷來的,所以向上舉報。
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陶器上有不少打着“安陸市亭”的印文,這實際上説明,在秦朝存在“市亭”的建制,市場上銷售的商品要接受它的監督,同時,還要負責處理市場內的商業糾紛和交易違法行為,類似於今天的“工商局”。
朱德貴先生在《嶽麓秦簡奏讞文書商業問題新證》一文中,更細緻地指出“亭”對市場的管理職責還包括管理市列店鋪的承租和受太守領導,聊備一説**。**
確認了這個事實,再回頭看“都亭嗇夫”的設置,就非常好理解了,因為秦朝的市場管理制度非常嚴格,律令嚴格規定交易行為需要約束於市場之內,而設置“市”的,又往往是“都邑”,一個區域的交通要道和政治中心,比如都城、縣城,則“都亭嗇夫”,自然就是都邑內“市亭”的主官。
不僅如此,在出土的秦印中,除了“咸陽亭印”之外,還有“咸陽亭丞”,可見,國家首都的“亭”,甚至可以設置“長吏”級別的“丞”,這就跨越了“有秩”這個“少吏”的概念,也意味着,設有“亭丞”的“亭長”,不可能是全國範圍內一盤棋的“校長”,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在秦漢的官方文書中不見寬泛的“亭長”之説,而細緻區分為“都亭嗇夫”、“亭校長”,恰恰體現了秦、漢初條線責任管理的行政原則。
那麼,“都亭嗇夫”為什麼會有“離官”設於“離鄉”呢,和“亭校長”的職責是否存在重疊?
具體原因,參見《二年律令》: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賊律》)
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郵律》)
郵、門亭行書者得以符出入。(《津關令》)
備塞都尉書請,為夾溪河置關,諸漕上下河中者,皆發傳,及令河北縣為亭,與夾溪關相直。(《津關令》)
第一條顯示,城、邑、亭、障實為四種有牆的,有防守功能的據點,所以才要求堅守。
第二條顯示,郵,本身並沒有與“亭”合一,而是單獨的編制,所以在無法設置“郵”的地方,才讓門亭卒和捕盜兼任人工傳遞文書的郵人職責。
第三條顯示,郵和門亭卒都可以行書,且擁有用符出入關塞的權力。
第四條顯示,新設關,則由縣置亭,與關口對應。
這四條共同説明了一點,就是一部分“亭”是設在交通要道(關口、城門)的有防禦功能、有亭卒人力的縣屬建制,參閲文獻所見,還有“門亭”、“邊亭”、“關亭”等,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還有“市南街亭”則屬於“邑中亭”,秦簡中還有亭校長率求盜徼循到某山,也説明“亭校長”在秦朝的治安職能與漢代文獻中的“亭長”類似。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上文中提到的關塞、津關,往往又配套着“關市”,比如《史記·商君列傳》記載:
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
“客舍”不同於私營的“逆旅”,略同於官營旅館,位置則在“市”中,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收錄的《為獄等狀四種•(人名:字上為魏下為山)盜殺安、宜等案》:**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
兩條記載對照,可知在秦國,“關市”同樣遵循着“邑中市”的管理模式,否則不會有“客舍”存在,而一般的“邑中市”或稱“縣市”,則有“市亭”,有“市官”,有“客舍”,有“候館”,見**《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縣為候館市旁,置給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自今以來,諸吏及都大夫行往來者,皆得舍焉。
“市亭”負責治安和糾紛處理,“市官”負責市場管理和税收,“客舍”負責平民的居住、飲食,“候館”則負責往來官吏的接待,形成一個整體性的功能板塊,可能在各處交通樞紐進行選擇性複製。
當然,對於一個縣級單位而言,往往“市”也就只有一個,所以,“都亭嗇夫”負責的,只是本縣的唯一的“都亭”,但臨時的商業行為卻並不侷限於此處,見**《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一文中三解的考證,實際上,只有十天以上的持續交易才必須入“市”,而秦朝絕不會允許商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脱離它的控制範圍,哪怕只是理論上,所以,在各鄉轄區內的交通要道設“亭”同時,派駐“亭佐”,也就不奇怪了。**
當然,這個解釋仍需進一步的史料發現來予以證明。
四
**説到這兒,又得聊一聊劉邦,他的“泗水亭長”****(《史記·高祖本紀》)或“泗上亭長”(《漢書·高帝紀》、《史記·樊酈滕灌列傳》)**到底是“都亭嗇夫”呢?還是“泗水亭校長”呢?
前一個問題本來不是問題,但是當前有觀點認為,秦朝泗水郡的郡治即在沛縣,也就意味着泗水郡郡治的“都亭”,即有可能名為“泗水亭”,而歷經2000年的滄海桑田,秦漢沛縣城址早已不存,仍需討論一下這一問題的可能性,也就是“泗水亭”的位置。
見《水經注》記載:
(沛縣故城)《述徵記》曰:城極大,四周通豐水。豐水於城南,東注泗,即泡水也。《地理志》曰:泡水自平樂縣東北至沛入泗者也。泗水南逕小沛縣東,縣治故城南垞上。東岸有泗水亭,漢祖為泗水亭長,即此亭也。
由此可見,“小沛縣”實在泗水西岸,而劉邦為“亭長”的“泗水亭”則在泗水東岸,而“小沛縣”和“沛縣故城”並不是一回事,結合上文中説的“城極大”,所謂“小沛”,應該並非《集解》、《索隱》所引證的等同於“沛縣”。
在酈道元的時代仍可以確認,蕭何、曹參“迎高祖”的“沛縣”實際上是“城極大”的“沛縣故城”,“小沛縣”城其實是在“故城”南的小丘之上。
所以,東漢末年,劉備將徐州治所遷至“沛縣故城”,袁術來襲,呂布求援就屯兵在“小沛”,而這個“小沛”恰恰是日後一直到唐代的“沛縣”地標,所以《括地誌》中説的泗水亭在徐州沛縣城東一百步,其地標選擇本就不是“沛縣故城”。
而前述《述徵記》已經明確説到“沛縣故城”四周通豐水,豐水又在城南東流入泗水,也就意味着,坐落在故城東南的泗水亭比較合理的位置,應該是豐水(泡水)入泗的交叉口之東岸,也可以算是區域內的交通樞紐。
也就是説,劉邦的“泗水亭”或“泗上亭”根本就不在“沛縣故城”內,自然也就不可能是“都亭”,當然,這樣的水陸交通要津,有可能也有商業設施的存在,他的“亭”內,也有可能設有“亭佐”,這些就無從稽考了,只能説是可能性存在。
綜合一下,也就確認了劉邦所擔任的“亭長”,只能是秦朝的“亭校長”,那麼其秩級就是一百二十石,而非學術界一般認為的是“佐史”級別的小吏。
那麼,這種“誤會”是如何產生的?這個誤會又揭示了怎樣一個意義深遠的問題?
在於振波《秦漢校長考辨》**(刊於《中國史研究》2018年01期)**一文中,基本集合了學術界之前的討論,而追根溯源,則在於漢代“亭長”的級別,據考證,居延漢簡中燧長、亭長,以及尹灣漢簡中的亭長,秩級都是“佐史”,低於“斗食”。
換言之,這種級別的跌落,恰恰是由“校長”到“亭長”之間變化最令人費解的部分,而《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校長”的秩級表明,從裏耶秦簡所記錄的秦朝末年到呂后二年的西漢初年,“校長”的變化並不大。
要解釋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回到職務的職能上來,關於漢代“亭長”職能最詳細的表述見《漢官儀》:
亭長課徼巡尉、遊徼。亭長皆習役,備五兵。五兵:弓弩、㦸楯、刀劍、鎧甲、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㦸,習射,司奸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
職能、裝備、服飾全都描述得很清楚,更重要的是,在“司奸盜”之外,提到了“亭長皆習役”和“習射”,當然也屬於捕盜和防守的必要,但卻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路,且按下不表,先説説“司奸盜”
見《二年律令·捕律》:
盜賊發,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
而上文中將“士吏”、“求盜”並稱為“盜賊發”的“部主者”,非常奇怪,因為在《遷陵吏志》和《二年律令·秩律》裏有“士吏”,是“衞尉士吏、衞將軍士吏”,還真沒有個“郡士吏”或“縣士吏”,這裏的“士吏”、“求盜”何解?
另見《新見裏耶秦簡資料選校(二)》: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長壯敢言之:唐亭Ⅰ旁有盜可丗人。壯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謁Ⅱ遣【卒】𡩡(索)。敢言之。
二月辛巳,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主,以律Ⅲ9-1112令從吏(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鄉上司馬丞。/亭手。/即令Ⅰ走塗行。Ⅱ
二月辛巳,不更輿裏戌以來。/丞半。壯手。Ⅲ9-1112背
簡要翻譯下,這是一份上報盜賊的文書,唐亭的代理校長“壯”上報,“亭”旁邊有30名左右的盜賊,本“亭”的“壯卒”少,沒法去追剿,因為“亭”不能空,所以,請求上級派卒抓捕。
遷陵縣的代理縣丞“敦狐”通報縣尉和鄉部主管,按照律令執行對策,由縣尉命令所屬亭鄣的“士吏”謹慎守備,由貳鄉上報郡司馬丞。
這裏面,還是沒有“士吏”什麼事兒,不過也因此答案呼之欲出:“校長”就是縣“士吏”。
五
在《忘記商鞅的秦始皇》一文中,三解已經指出了“衞尉”、“衞將軍”的京師屯衞系統有“士吏”官職,而“中尉”和“郡尉”的地方武職系統沒有“士吏”官職的現象,當時沒有展開討論,現在可以説明問題了。
李昭毅在《試釋<二年律令.秩律>所見衞尉五百將、衞尉士吏和衞官校長》(刊於**《早期中國史研究》第三卷第二期)一文中指出,《二年律令·秩律》中“百六十石”的“衞官、校長”實為“衞官校長”之句讀錯誤**。
因為漢代職官中,陵守衞士官有“校長”一職;且“衞官”如與“校長”並列為縣屬官吏,應在各級縣、道均有設置,而不會只在某一種縣裏設置,且不在首都設置;另《二年律令·秩律》中記載的官職,明顯缺衞士令屬官層級,“衞官校長”恰好補此缺,這一點,與三解之前討論秦軍兵制的研究略吻合。
而之所以“衞尉”、“衞將軍”之下有“士吏”,蓋其為京師的“屯軍”性質,即等同於野戰軍常駐,所以,其兵員性質為“屯兵”,等同於野戰軍的發屯、入屯,而其基層的管理者和組織者,即“士吏”。
而之所以縣設“士吏”,實質上是“中尉”、“郡尉”所統屬的常態軍事系統的基層“半軍半民吏”,平時以“校長”的身份統領求盜、亭卒駐守亭鄣,行使交通要道的防衞職能,同時,“習役”、“習射”督率“中卒”。
詳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除吏律》**
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 除吏律
可見,士吏、發弩嗇夫都是與“發弩”相關的“武官”,“發弩”有例行都試,發弩嗇夫也有,都要求達到一定的“射中”的考核標準,駕騶即夏侯嬰擔任的廄司御,職責就是駕車,而秦、漢初的輕車,實則就是駕騶和發弩的組合,所以,均為“吏職”。****
具體到職責上,見《秦律雜抄·戍律》:
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這裏已經可以明確看到“士吏”行戍的職責,也就是安排“戍卒”的任務,而我們再看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讞男子毋憂。
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無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無憂曰: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窯遣無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
這裏“六月戊子”日,名為“九”的“發弩”見到了名為“無憂”的男子,告知他已經被徵發入“都尉屯”,且“無憂”接受了“致書”,也就是説,簽收了入伍通知書,卻沒到屯所,跑了。
這兩條材料非常清晰地表明,“士吏”、“發弩”是“行戍”、“發屯”這兩個軍事行為的重要環節,而結合上文《風俗通》中所説的“亭吏,舊名負弩,後改為長”,也就意味着“負弩”極有可能是“發弩”之訛,而漢代的“亭長”並非由“亭校長”改稱,而是“發弩”改稱。
之所以如此,實則是秦漢兵制變化的必然,在漢高祖、呂后的時代,以《二年律令·秩律》為實證,仍舊繼承了秦國、秦朝的“中卒”+“屯軍”制度。
“中卒”即材官引強、材官蹶張、輕車(駕騶),在縣中則是“發弩嗇夫”統訓“發弩”(含引強、蹶張),校長**(士吏)**居於各“亭”分領“發弩”,帶領其日常管理和治安工作,則其編制仍為“佐史級”的小吏,實則是“養精兵於吏”的思路。
以裏耶秦簡中的《遷陵吏志》與西漢中後期尹灣漢簡的《東海郡吏員薄》比較可知:
遷陵縣吏員共103人和104人兩個記錄,總數相近的西漢東海郡屬縣如下邳縣有吏員107人,大體可以比較。
令史:遷陵縣28人,下邳共14人(令史6人、獄史4人、尉史4人)
官嗇夫:遷陵縣10人,下邳共5人(官有秩2人,官嗇夫3人)
鄉嗇夫:遷陵縣3人(《吏志》未載,三解猜測應因鄉部為郡管,故只計總數,不計細目,所以有104員之説),下邳共13人(鄉有秩1人,鄉嗇夫12人)
牢監:遷陵縣1人,下邳1人
官佐:遷陵縣53人,下邳共18人(官佐7人、鄉佐9人、郵佐2人)
校長:遷陵縣6人,下邳0人
遊徼:遷陵縣0人,下邳6人
亭長:遷陵縣0人,下邳46人。
如果我們以這樣的方式進行對照比較,就能發現,本質上,秦到漢的縣屬吏功能角色變化並不大,只是進行了細緻的“析置”,同時,在部分崗位上進行了數量的縮減,而最重要的是,“校長”、“遊徼”、“亭長”、“官佐”的關係,大略明晰。
簡言之,即“校長”這個在秦朝綜合了日常軍事管理、戰時軍事動員和日常治安管理的職能角色,在漢代中期施行普遍建制“郡國兵”,也就是置“材官”、“騎士”、“樓船士”的常備軍事編制之後,舊的“中卒”體制被廢棄,曾經普遍設置於郡縣的“校長”(士吏)基本消失,而只保留了邊塞、陵園衞士這種軍事化組織中的“士吏”和“校長”稱謂。
不過在史料記載中消失的不僅是縣“校長”,繼而出現的是“遊徼”,全稱為“門下游徼”,于振波在《秦漢校長考辨》**(刊於《中國史研究》2018年01期)**中詳細論證了“門下游徼”實為縣屬吏,而並非鄉吏,在漢代中期之後,才出現在西北邊塞漢簡中,並廣泛地設置於邊郡和內地。
這也就意味着,作為“斗食”秩級吏的**“門下游徼”很可能是“校長”、“求盜”職務基礎上的變化,而其歸於“斗食”,其實是整個西漢中後期“少吏”秩級下沉大背景下的一部分,更是“諸曹”實職化的結果,**例證可見於振波文章中引用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的材料,東部勸農賊捕掾、遊徼、亭長列名上書,清晰地表述了三者之間的上下級關係。
綜上所述,秦朝、漢初的**“亭校長”在西漢中後期演變成為了“門下游徼”;秦朝、漢初的“發弩”****(列名官佐)在西漢中後期演變成為了“亭長”。**
六
上文中提到的“都亭嗇夫”至漢代中期已經不存,蓋因早在漢文帝時代,一系列解除商業流動束縛的政策一樣開始實施,秦朝和漢初所執行的“市”的管理環境發生了變化,縣級單位的集中經濟干預職能逐步退卻,也就意味着,“市亭”所代表的強制交易環節的消失。
但是,“都亭嗇夫”的“離官”,“亭佐”卻與新的“亭長”一同持續存在,見《東觀漢記·趙孝王良傳》:
金與亭佐孟常爭言,以刃傷常 。
這一記載表明,遲至東漢,“亭佐”仍舊存在,只不過其執掌,肯定已經和最原初的秦制大相徑庭了,而這個職務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我們可以回溯秦朝劉邦擔任“泗水亭長”時的基本人力配置包括:
(1)亭校長——漢代中期變為“門下游徼”;
(2)亭佐(“都亭嗇夫”離官,交叉管理)——漢代延續,變為“亭長”屬吏;
(3)發弩(“發弩嗇夫”下屬,交叉管理)——漢代中期變為“亭長”;
(4)求盜——漢代中期消失;
(5)亭卒——漢代延續。
這之中,“發弩”和“求盜”或許為“同職異名”。
在考證了上述事實之後,我們可以確切地描述出劉邦在秦朝擔任“亭校長”時所能觸及的社會關係的範圍,即:
(1)縣吏,含蕭何、曹參、夏侯嬰、任敖,均為秩級低於他的“同僚”;
(2)市井之徒,因“泗水亭”(或泗上亭)地處交通要道,有極大可能有“亭佐”存在,則當地存在市易的可能性,所以含周勃**(以織薄曲為生),樊噲(以屠狗為事)****,灌嬰(睢陽販繒者也)等。**
**(3)大豪,**呂公、張耳、王陵。
這樣的交往面,在“居處相察,出入相司”的秦制國家已經屬於非常廣闊的,過往有説法,認為劉邦屬於戰國**“大俠”的概念,應該説非常不全面。**
正如蕭何所説的“好大言,少成事”,恰恰與《史記·遊俠列傳》中“重然諾,輕生死”的“大俠”完全相反,而王陵評價他“慢而侮人”並在他起事之初不願居於其下,都説明,劉邦本人的氣質,可能更近似於“宋、元、明話本”中的“豪傑氣概”,而並非戰國、秦漢時的“豪俠”形象。
但是,劉邦少年與盧綰一同“學書”,又長期擔任“士吏”武官,起兵後,好統車騎親冒矢石突陣****(見****《秦軍到底有多強大?》及《如果韓信不死,劉邦可以避免白登之圍嗎?》二文考證)****,屬於文武雙全的奇才,在勢力壯大後,能迅速地在漢軍中建立官僚體制,並善於與盟友、部下分利,掃蕩敵人和逼反潛在敵人時又絕不手軟,具備十足的“官僚”氣質。
而這些,與其説是他23歲時到張耳門下游蕩數月所得來的,不如説是幾乎覆蓋了他整個成年期的秦帝國制度薰陶所獲得的,他或許不是一個合格的“秦吏”,但確實是一個百分之百洞悉秦制奧秘的“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