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手機爆炸導致4歲女孩燒傷毀容,三星:非原裝電池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2652-2019-05-06 19:18
來源:公眾號“CCTV今日説法”原標題:《手機電池爆炸導致4歲女孩燒傷毀容,維權之路坎坷》
一場夢魘似的爆炸
2017年3月9日凌晨4:00左右,貴州省安順市普定縣的馮玲玲一家正在睡夢之中,突然被轟的一聲炸響驚醒,隨後就是女兒撕心裂肺的哭聲。原來是放在桌子上充電的手機電池突然發生了爆炸。
電池爆炸瞬間的高温可以達到800到1000攝氏度,馮玲玲4歲的女兒月月被爆炸時手機電池裏的黑粉噴了一臉,整個臉都是漆黑的,醫生診斷小月月被燒傷的臉部屬於淺二度燒傷。在治療過程中,月月臉上手上敷滿了藥,馮玲玲夫妻倆也是萬分心疼。
一個多月後,小月月出院了,但她的皮膚上不可避免地留下了明顯的疤痕,瘢痕面積累計達50平方釐米以上,需要長期塗抹藥物,後續還要進行植皮治療,治療費用暫時還無法預算。
這對於剛剛過完5歲生日的小女孩來説,無疑是一種折磨。小月月在出院後性格也發生了變化,不願意被人看到傷口,不願意見生人,並且再也不敢玩手機了。
多起電池爆炸事件引堪憂
這個發生爆炸的三星Note4手機,是月月的父親馮玲玲七個月前在當地的一家賣手機的門店以2699元的價格購買的原裝機。出事後,馮玲玲找到了手機經銷商,當時一名自稱是三星維修站的工作人員對手機電池的包裝紙拍攝了照片,認為這個手機電池是假的,三星貴州公司的負責人之後也提到手機電池可能有問題。
月月的父親馮玲玲瞭解到,三星手機電池爆炸的事情已經發生了多起。
早在2015年9月28日,山西太原王先生反映,三星公司的售後人員認定他的手機爆炸電池為非正品並拒絕透露鑑定方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石家莊張先生的三星手機電池在衣服兜裏自燃,三星售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説電池不是原裝的。
另一位三星手機的機主回先生用的三星手機也着過火,這位回先生稱自己是三星Note7“4炸”的機主,原來是在網上大家給發生過爆炸的三星Note7的機主排了個序,回先生排到了4號。
回先生説當時三星公司發了兩次聲明強調,中國市場發售的三星Note7國行版本採用了不同的電池供應商,是安全的,這才買了三星Note7手機,誰料第二天手機就着火了,還將自己的電腦燒壞了。回先生將燒過的手機送到泰爾實驗室檢測,結論是手機的熱損毀由電池自燃所致。
回先生認為三星公司之前的兩次聲明構成欺詐,並向廣東省廣州市法院提交了訴狀。
月月的父親馮玲玲與三星手機經銷商關於賠償費用的意見差距巨大。馮玲玲認為經銷商方應該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178萬多元。而經銷商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總計10.22萬元。馮玲玲認為手機爆炸對孩子的傷害就擺在眼前,手機商家和廠家都應該積極擔負起責任來。
回先生找到了月月的父親馮玲玲,説自己願意幫助馮玲玲家一起維權。
多方各執一詞
回先生和馮玲玲找到三星公司北京售後總部,想要弄清楚電池問題。兩個星期後,三星售後總部給出了説明,認為爆炸電池為非三星生產電池,依據是之前維修站工作人員拍攝的照片顯示爆炸電池與正品電池的字體不一致,二維碼粗糙,防爆口圓弧形狀不同,電池標註的生產日期晚於手機出廠日期一個月。三星工作人員還帶了一塊2016年生產的真品電池做了對比。
回先生認為馮玲玲家的爆炸電池產於2014年,而三星工作人員拿來的電池產於2016年,兩塊生產年份不同的電池根本不該拿來對比。
記者也注意到,這份説明是2017年3月13日,也就是爆炸發生後第5天做出的,但是三星公司卻在爆炸發生的三個多月後才把它拿出來。
最終,馮玲玲決定走法律程序,將三星手機生產廠家、電池生產廠家、經銷商等共四家單位告上了法庭。
2018年8月21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就此案開庭,四被告認為爆炸電池的生產日期晚於手機的出廠日期,因此認為手機電池是假的,不排除原告馮玲玲另行購買電池進行使用的可能。
而馮玲玲一再説自己根本沒換過電池,因為手機還在保修期內,如果出現什麼質量問題,可以去找經銷商維修,完全沒必要自己花冤枉錢換電池。
經銷商也表示銷售的手機都是原裝原封的,中間商不可能替換電池,並對爆炸電池的生產日期與手機的出廠日期不一致的問題表示不知情。此次庭審並沒有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
馮玲玲手機電池爆炸事件已經過去兩年了,案件的第一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已經停產關廠,但案件仍然沒有新的進展。
對於回先生的案件,2019年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認為無證據表明三星公司故意向消費者隱瞞產品重要信息,不構成欺詐,要求三星公司賠償回先生損壞的筆記本電腦,並駁回了其它訴訟請求。
記者採訪泰爾實驗室的工程師時得知,電池保護電路老化,或者是設計上有問題,生產內部鋰離子電池過程中的工藝製造,哪怕生產環境的潔淨度等等,都可能會引起爆炸。產品在正式上市前,也會做型式試驗,模擬跌落,一個合格的產品在按照標準要求的跌落過程中是不應該發生問題的。
近日,老回將蒐集到的三星手機電池爆炸案例報告給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希望可以得到有關部門正確的處理。
普法時間
Q1:
在法庭上爭議最大的是電池的問題,廠家説是假的電池,但是馮玲玲卻説電池是原裝的,沒有換過,那麼怎樣舉證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
A1:
商家有義務擔保銷售的每一件商品符合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而且商傢俱有宣傳的基本功能。商家也有義務自證清白,證明消費者投訴的商品沒有質量缺陷,就本案而言,商家説,電池爆炸是受害者馮玲玲使用了不合格的假電池導致的,要拿出真正的證據出來,人證、物證、書證,包括具有特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但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商家並沒有能夠自證清白。
Q2:
手機爆炸事件以前媒體也報道過,廠家這個時候處在一個強勢的地位,有時候會推諉責任。作為一個廠家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才是正確面對廣大消費者的處理方式呢?
A2:
這個手機爆炸案件不是個案,而是多個消費者反映企業生產的一個商品有同樣的質量缺陷,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商家生產的產品質量有缺陷,並有可能造成危及人身或財產的危險時,首先,必須報告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次,要告知廣大的消費者,並且必須採取以下措施:第一,下架商品,停止銷售。第二,停止生產。第三,緊急召回。如果企業不能慎獨自律,不能履行它的召回和賠償義務的時候,監管部門必須挺身而出,有所擔當,依法用夠、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