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本溪:行政複議延期是為了讓被申請人補充材料 ——當事人再次提出行政複議_風聞
qidan-2019-05-07 08:14
遼寧本溪:行政複議延期是為了讓被申請人補充材料 ——當事人再次提出行政複議
近日,筆者收到了遼寧省本溪市傳來的一份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了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違法,並沒有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作出合法的政府信息公開和詳細説明。 徐豔華是因為自己的兒子白金龍2002年被同單位人員打死在工作崗位,2013年才被認定為工傷,可是至今沒有發給應得的工傷待遇。 2018年12月3日,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用已經廢紙的和無關的文件規定來搪塞徐豔華。 2019年1月23日,徐豔華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 本來應該決定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答覆違法並責令其重新作出作出合法的政府信息公開和詳細説明,但是,2019年3月2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製作了本政行復字(2019)第28號延期審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徐豔華,她申請的行政複議延期到2019年4月23日。 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4月23日向申請人郵寄了《關於信息公開情況的補充説明》,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如獲至寶,在同一天,就採信了這一補充説明,在同一天就做出了本政行復決字(2019)第2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可見為其下屬掩蓋非法行為的效率之高。其延期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製作補充説明,以便藉此拖延此案的進展。 徐豔華已經再次提出了行政複議,不知道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將如何繼續拖延徐豔華。 有關此案的進展情況,我們將進一步密切關注。 2019年5月1日星期三於北京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徐豔華,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503195206213625,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本溪鋼鐵(集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歪頭山鐵礦綜合廠退休工人,住址: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歪頭山鎮礦區南路水源一巷3-3棟3號,郵編:117006,聯繫電話:13842498108 委託代理人:白俊龍(申請人之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503197410113612,滿族,遼寧省本溪市人,本溪北營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現住: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武安路24-2棟5單元3樓8號,郵編:117000,聯繫電話:13842495906 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金明哲,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區水塔路22號,電話:024—42808609,024-42808655。 複議請求: 一,確認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9年4月23日給申請人出具的《關於信息公開情況的補充説明》違法。 二,責令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申請人作出合法的政府信息公開和詳細説明。 事實與理由: 2018年11月19日,申請人再次按照本溪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國郵政給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處郵寄了《本溪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018年12月3日,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這份政府信息公開附了三份材料,其中兩份是已經作廢的文件,一份是和本案沒有關係的文件。這份《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已經被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政行復決字(2019)第2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違法。 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於2019年4月23日向申請人郵寄了《關於信息公開情況的補充説明》。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存在如下違法和錯誤之處: 首先,《關於信息公開情況的補充説明》補充的是違法告知書。 被申請人做出的《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已經被確認違法,《關於信息公開情況的補充説明》並沒有撤銷《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對違法的告知書的補充不可能是合法的。 其次,公開的兩份文件早已經作廢。 《本溪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早已經於2007年5月1日被明令廢止,《本溪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白金龍是2013年才認定為工傷的,不能適用已經作廢的文件。沒有及時認定白金龍為工傷,是被申請人的責任和過錯。 再次,《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與本案無關,被申請人所答非所問。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與本案無關。 因為本鋼歪頭鐵礦已經參保繳費,根本就不適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而應該適用《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等支付憑證; (三)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經辦機構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縮短辦理時限,核定其待遇標準並按時足額支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要求公開“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情況和條件”,沒有申請公開不能先行支付的情況和條件,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被申請人不但是所答非所問,而且是故意混淆視聽和轉移目標。 第四,被申請人故意歪曲事實。 申請人至今也沒有領取到應該領取的工傷待遇,沒有拒絕怎麼不給支付? 第五,《關於喪葬費支付管理的規定》已經作廢。 《關於喪葬費支付管理的規定》是2000年3月22日發佈的,它的立法依據是當時的《殯葬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殯葬管理條例》已經於2012年11月9日修訂。 《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這一辦法,已經於2004年6月27日和2011年1月7日兩次修訂,早已經不是原來的面貌。 《關於喪葬費支付管理的規定》沒有進行修訂,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顯然沒有立法依據,屬於無效的規範性文件。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特提起行政複議,請依法裁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本溪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徐豔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一,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文件。 1,申請人徐豔華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委託代理人白俊龍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徐豔華和白俊龍母子關係證明材料一份。 4,授權委託書一份。 二,證據材料。 1,申請人徐豔華2018年11月6日通過中國郵政給本溪市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郵寄的《本溪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 2,被申請人於2019年4月23日向申請人郵寄了《關於信息公開情況的補充説明》複印件一份。 3,2018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本溪市人社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複印件一份。 4,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政行復決字(2019)第2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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