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何,人傑出“少年”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9-05-08 09:09
上期文章我們聊了《其實你一點也不瞭解劉邦》,裏面最重要的信息其實是一個詞兒——“養精兵於吏”,這也是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秦朝基層軍事組織的基礎,説得直白點,是秦國用更低的制度成本,養活一支“魏武卒”的根源所在。
本期文章,講的是蕭何,卻無關什麼“蕭何月下追韓信”,而是他作為秦吏的那一段人生,儘管在《史記》中,這一段歲月,只有寥寥94個字。
一
最開始,三解還是要説一説,蕭何的“生年”。
電視劇《楚漢春秋》中的蕭何,其實年齡搞錯了
在百度百科和眾多網上文章中,蕭何的生卒年被以確定的口吻,定在了前257年和前193年,只不過和劉邦一樣,這裏只有“卒年”是確定的,見《史記·蕭相國世家》:
孝惠二年,相國何卒,諡為文終侯。
而這個公元前257年的生年,在《史記》、《漢書》均無記載,實則是《蕭氏族譜》中的記載,在湖南隆回發現的修於康熙二十三年的《蕭氏族譜》中,有詳細的記錄:
生於周赧王五十八年甲辰(公元前257年)六月十五日。
在眾多地方留存的《蕭氏族譜》中不但有蕭何的出城年月日,還有蕭何父親的名字和履歷:
蕭何父名蕭琳,字貢玉,秦時曾任兗州剌史,山東蘭陵人,死後葬蘭陵郡西北。
而我們知道,秦朝時既無兗州、冀州之類的州部建置,也無漢武帝時才開始派出的刺史,至於山東蘭陵人的兒子,為什麼會到沛縣去當主吏掾,就更是無從稽考的事兒了。
雖然歷史研究説真話會傷害不少人的“感情”,但還是得説實話。
存世的《蕭氏族譜》在漢代的世系雖然非常整齊,但並沒有超過《南梁書》和《南齊書》中蘭陵蕭氏對“蕭何”的攀附。
如《南梁書》記載:
何生酇定侯延,延生侍中彪,彪生公府掾章,章生皓,皓生仰,仰生太子太傅望之……
從蕭何開始,世系一直到漢代名人蕭望之,《漢書》中有傳:
東海蘭陵人也,徙杜陵。家世以田為業,至望之,好學,治《齊詩》,事同縣後倉且十年。
**半個字兒沒有提到蕭望之是蕭何的後人,而他的籍貫也是“蘭陵”,而非“沛”,並由蘭陵遷至關中“杜陵”,此時,蕭何的後人,仍以“長陵”蕭氏之名存世,**所以,東漢中後期的王符在《潛夫論·志姓氏篇》中就寫道:
漢興,相國蕭何封侯,本沛人,今長陵蕭其後也。前將軍蕭望之,東海杜陵蕭其後也。
請注意,王符寫這些東西的時候,南齊、南梁還有幾百年才出現,所以絕沒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只是對其所處當代的事實寫下來,説明這兩家名門望族雖然同姓,卻沒有直接的繼承關係。
這些矛盾,後世史學家多有指出,包括為《漢書》作注的唐人顏師古,以及編撰《南史》的唐人李延壽,至清代史學家王鳴盛也在《十七史商榷》卷五五“蕭氏世系”條中直白地指斥:
《齊》、《梁書》敍蕭氏譜系附會錯謬正多。
正因為唐人對《南齊書》、《南梁書》中的世系非議極多,到北宋人編撰的《新唐書·宰相世系表》中,乾脆換了一套世系,比前者還不着調,直接生造了一羣蕭何的子孫出來,因為實在荒誕不經,哪怕是明、清時大規模編撰的諸多《族譜》也沒有采信,當然,也可能是因為《南齊書·高帝紀》、《南梁書·武帝紀》的名頭更大,畢竟是皇帝“權威認證”。
既然提到“族譜”,其實也算是近年來的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國人突然熱衷於“認祖歸宗”,並極為感興趣尋找名人世系,歸併同一祖源,這種情況,在中國歷史上,還真不是第一次發生。
在唐末大亂之後,延續近千年的“士族傳統”幾乎絕滅,原本通過南北朝時代的官方定籍和“氏族志”等公共資料區分傳承的家族譜系被衝擊得千瘡百孔,人口遷徙和新的平民政權的建立,直接導致了“譜牒”這個東西飛入尋常百姓家。
所以,時至今日,我們幾乎見不到真正可以確信唐代之前,甚至北宋之前先祖世系的“家譜”,這不是什麼“家族感情”或是“我認為”就可以解決的事情,更重要的是,不要以為古人就不愛攀附名人、偽造祖宗,在這點虛榮心上,其實今古皆同,所以,這個證據,根本不能作數。
也正因為如此,蕭何的生年,仍舊是一個未解之謎,也可能永遠無從稽考。
但,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摸索,嘗試解答。
見《史記·蕭相國世家》:
**蕭相國何者,沛豐人也。**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
這句話,字數雖少,信息量卻不小,只是在秦、漢簡牘沒有出土的年代,光靠文獻記載,很難把握其中的“玄機”。
“玄機”在哪兒呢?
我們需要對照一下劉邦和夏侯嬰的經歷:
及壯,試為吏,為泗水亭長,廷中吏無所不狎侮。(《史記·高祖本紀》)
嬰已而試補縣吏,與高祖相愛。(《史記·樊酈滕灌列傳》)
蕭何“為沛主吏掾”前面,少了一個“試”字,而他的這句話措辭,與《史記·曹相國世家》中的記載又有不同:
平陽侯曹參者,沛人也。秦時為沛獄掾,而蕭何為主吏,居縣為豪吏矣。
簡言之,劉邦、蕭何、夏侯嬰三人説的是“過程”,而曹參則説的是“結果”、“狀態”,簡單對比,就可理解司馬遷在其間筆法的細微區別。
那麼,有比較價值的,其實仍是劉邦、夏侯嬰為一組,蕭何為一組,多出這個“試”字,《集解》引應劭的註釋是:
試補吏。
實際上形成了循環論證,還是沒有説清楚意思,比較幸運的是,《漢書·平帝紀》的註釋,引用瞭如淳的解釋,即漢代新吏有一年的“試守”期限,正式除吏後才能食“真俸”,翻譯成今天的話講,就是新上任的官員有1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期間不享受全額工資,必須等到試用期滿合格,才能享受全額工資。
不過,有研究者在考察了裏耶秦簡中一系列吏員的“閥閲”後發現,秦朝應該沒有這種制度性的“試守”期,所謂的“守”官,往往是代理職位,而且時間長短往往到不了一年,且沒有一定之規。
那麼,有沒有可能是某些人理解的“考試”呢?
二
答案更是“否”。
已知的材料並不支持秦代存在基層官吏考試選拔制度,對於這個問題,沈剛在《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刊於《歷史研究》雜誌2017年04期)**一文中有系統性的討論,秦的官吏****選任程序,採取的是嚴格的“保任制”,即由縣級長官(縣令或縣丞)推選補吏人選向郡一級申請,相關文書必須確認被推舉人的年齡、資歷、能力均達標準,並説明理由,如因功提拔,或是補缺。
然後,由郡守府行文尉曹履行最終的置吏權力,也就是“尉”的屬吏下文,完成最後一道“除吏”的手續,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簡要翻譯,唯有“尉”任命的官吏才算數,可以開始辦公和辦理工作交接,嗇夫,也就是部門主官調走,不允許任命他的舊屬官到新的單位任職。
這套體系,從基礎邏輯上,就是與“考試選拔”衝突的。
“保任制”的基礎邏輯,即在****一個官吏選任的每個環節,都要確定一個“用印者”作為責任人,以便追究“連坐”,而且“責任制”是雙向的,不僅“被舉者”犯法,要追究“舉主”的連帶責任,“舉主”犯法,其所舉任的官員也要區分罪責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而“考試選拔”卻會“虛化責任人”,儘管對考生在考場內實現了局部公平,卻也讓“舉”與“被舉”的“一對一”關係,變成了考生與考官的“多對一”的關係,這種增加甄別成本的手法,在這個制度體系之中,絕不討喜。
也就是説,我們只能從“試”的文字本意來入手,漢代的辭書《説文》和《廣雅》中的解釋分別是“用”和“嘗”,實際上,仍然是“任用”的意思。
那麼,蕭何到底有什麼不同?
答案很簡單,蕭何雖然和劉邦、夏侯嬰一樣都是“縣吏”,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縣吏”。
劉邦、夏侯嬰走的入仕路線是“除佐”。
而司馬遷對蕭何入仕的記載很簡略**,“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簡言之,除非是司馬遷漏記了蕭何的入仕職務,要麼就是有意為之,尤其是特別強調了“文無害”,絕非偶然。**
再結合《史記·蕭相國世家》的後文:
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
**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徵何,何固請,得毋行。
翻譯過來,就是蕭何先以“文無害”的理由,擔任了沛縣的主吏掾,又被秦朝泗水郡的監御史在業務往來中識別出來,後來就去負責“泗水郡卒史”的業務,考課排名第一,監御史要上書舉薦蕭何,卻被他本人堅決拒絕,得以脱身,等到劉邦起兵時,他的職務又回到了沛縣主吏。
詳見《史記·高祖本紀》:
**諸郡縣皆多殺其長吏以應陳涉。****沛令恐,欲以沛應涉。**掾、主吏蕭何、曹參乃曰:……
如果不深入瞭解秦朝的制度,這段記載乏善可陳,也不可能對認識蕭何的年齡有任何的幫助,但是,其中本就藏有玄機。
核心點,就在於蕭何的職務,到底是“主吏掾”,還是“掾主吏”,還是《史記·高祖本紀》中:
蕭何為主吏,主進。
提及的“主吏”?
在這個“主吏”之下,《集解》的註釋是
孟康曰:主吏,功曹也。
如果只滿足於有一個解釋,三國時曹魏人孟康的這個説法,足夠貫通三者,因為在東漢、曹魏制度中,郡、縣兩級均有功曹掾,且位置顯要,此處也就沒什麼矛盾可言。
然而,東漢的劍能不能用來斬秦朝的蛇,還要看秦朝的具體情況。
事實是,裏耶秦簡《遷陵吏志》記錄的6類官吏,並無“掾”之名,這個詞兒,雖然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張家山漢簡中均有記載,卻往往並非東漢的“屬官”之義,試舉幾例:****
其他冗吏、令史掾計者。(《秦律十八種·效律》)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秦律十八種·效律》)
格掾獄,見罪人,不以法論之,而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是欲釋縱罪人也。何解?(《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記秦朝事)
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這裏的“掾”字使用都是當動詞講,即“複核”,前兩例均為對“計簿”的審計、校讎,而後兩例,則屬於對獄案的再審,並不是當職務講的。
與之相反,在裏耶秦簡保存的官方文書中,“主吏”並不罕見,並有諸多稱呼的變體:
主吏,也稱廷主吏、****吏曹、廷吏曹。(見鄒水傑:《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刊於《簡帛研究》2016年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
在同一篇論文中,作者還詳細排列了類似的名稱:
倉曹(也稱主倉、廷主倉)、車曹、户曹(也稱户曹令史、廷户曹、廷户、主户、户、廷主户)、吏曹(也稱廷吏曹、主吏、廷主吏)、令曹(也稱令、主令、廷令曹)、司空曹(也稱主司空)、尉曹(也稱廷尉曹)、獄東曹(也稱獄東、廷獄東)、獄南曹、中曹、兵曹、金布(也稱廷金布)、主簿(也稱廷主簿)、主計(廷主計)、主爵、主錢、主責(債)****。
此外,在嶽麓書院藏秦簡中還有主市曹(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
**無論是什麼“曹”或是“主某”、“廷某曹”,**主官名稱都並非東漢制度中的“某曹掾”,而直接點明瞭為“令史”,也正因為有如此多的“部門分工”,****恰恰解釋了為什麼只有100多户人家的遷陵縣會有28個令史的編制,僅在職的就有18個。
至此,我們可以確認,蕭何的職務應為“主吏令史”或稱“吏曹令史”,而非在西漢才出現的“主吏掾”,更非孟康所理解的“功曹掾”。
對於這個變化的過程,鄒水傑在《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刊於《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一文中有精彩的論述,他結合了張家山漢簡、尹灣漢簡和嚴耕望先生對漢代地方屬吏的考證,指出從西漢初期到西漢中後期,存在一個郡縣定編屬吏減少,而太守、令、長私屬擴張的過程,這一過程,到東漢完全制度化,長吏自闢的掾屬反而居於郡、縣實權體系的核心地位。
而這種結論,恰恰對於之前近2000年的秦漢制度史認知屬於毀滅性的打擊。
因為過往的研究,實質上基於存世文獻,但西漢人司馬遷在《史記》中並不關注當代制度的記錄,到東漢人班固的《漢書》中,也只是基於西漢晚期制度對秦和漢初的一些建置進行了回溯。
更多的制度性記錄,甚至還晚出於《漢書》,如如淳、應劭、韋昭、孟康等人的註釋,以及《續漢書》、《後漢書》、《東觀漢記》的記載,往往基於的是西漢中晚期和東漢的律文舊制。
完全不同的制度邏輯下的制度安排,通過“漢承秦制”的“萬能膠”隨意黏貼,最終的結果就是在簡牘迭出之後,舊的認知體系幾乎要全部拆了重建,無疑也是長期的“觀念史研究”傳統的悲哀。
蕭何的經歷,不過是其中的滄海一粟罷了。
三
言歸正傳,當我們確認了蕭何的“主吏令史”職務之後,再來看看“文無害”和“主吏令史”結合,應該是怎樣的化學反應。
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收錄了《為獄等狀四種•(人名:字上為魏下為山)盜殺安、宜等案》的一段嘉獎申請: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甚悍,非恆人(也)。**有(又)買大刀,欲復(?)盜殺人,以亡之(原字為上魏下山)(此處指魏國)。**民大害(也)。****甚微難得。****觸等以智治纖微,謙(廉)求得。****五年,觸輿史去疢謁(?)為(?)【□□□□】□之(?)**。**今獄史觸、彭沮、衷得微難獄,磔辠(罪)**一人。**為奏十六牒,上。觸為令史廿(二十)二歲,年卌(四十)三;彭沮、衷勞、年中令。**皆請(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任謁課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這一段文字很是詰屈聱牙,簡單翻譯一下,就是有個人在野外殺了3個人,跑到城中市場的客舍中居停,又買了大刀,想要再殺人,之後逃亡魏國,是一個絕對的“悍匪”,卻被名為“觸”、“彭沮”、“衷”的令史抓捕審訊處刑,這之中,獄史“觸”已經觸擔任令史22年,而“彭沮”、“衷”則無論年資還是年齡都符合“令”的規定,並具備清廉、無害、厚道誠實的美德,幹本職工作公正、敬業,所以,申請補為郡卒史,以為其他官吏的表率。
可見,“文無害”是幹部評價的一部分,而“觸”所擔任的職務,“獄史”是職責,“令史”是級別,綜合裏耶秦簡的諸多文書還原,“獄史”實際上是“獄曹令史”的簡稱,順便,咱們連曹參的職務也瞭解了,他和蕭何實際上是平級幹部。
但是,考察劉邦、夏侯嬰、蕭何和曹參的在《史記》中的早期經歷記錄,我們可以發現,蕭何的“主吏令史”應該是與其他三人不同的“入仕職位”,否則,司馬遷完全沒有必要強調“文無害”的理由,直接像曹參一樣,“秦時為沛獄掾”即可。
那麼,同一個幹部評價用在一個22年的“老令史”身上和一個剛剛入仕的“新令史”身上,能是一個意義嗎?
當然不是,司馬遷對於蕭何的這寥寥數筆,恰恰是在誇耀蕭何本人在“文無害”方面能力之超常。
那麼,什麼是“文無害”?
自古以來,眾説紛紜。
裴駰《史記集解》引《漢書音義》:
**文無害,有文無所枉害也,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無害者如言“無比”,陳留閒語也。
司馬貞《史記索隱》:
應劭雲:“雖為文吏,而不刻害也。”韋昭雲:“為有文理,無傷害也。****”
《漢書音義》必定為東漢之後作品,而應劭與韋昭均為東漢末年時人,解釋這個詞兒時,實際上是兩個方向,一個是“有文采而不害人”或者説不“急刻”,而另外一種説法是方言,意為沒得比,出類拔萃。
這倆,都是典型的“儒家化”後的解釋,前者強調了“不刻害”,殊不知,秦制本身就不以此為道德的最高準則,更關注的是所謂的“程序正義”,而非“誅心”和“結果正義”。
而後者的“沒得比”,則完全屬於無標準的概念指標,範疇過大,反而毫無意義。
出土秦漢簡牘中所見的“文毋害”,實質上是一種官吏任用評語,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
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為奏九牒,上。此黔首大害(也)。毋(無**)徵物,難得。洋以智治訮(研)詷,謙(廉)求而得之。洋精(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勞、年】中令。綏任謁以補卒史,勸它吏,卑(俾)盜賊不發。**”(見《為獄等狀四種•同、顯盜殺人案》)****
這是一個案件的嘉獎批覆部分,和上文中的案例非常類似,就是此案處理不易,但是辦案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把事兒辦了,而辦案人員本身,又清潔、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且勞(服務年限)、年(年齡)符合律令規定的標準,所以,提拔其為本郡卒史,希望給其他的官吏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讓盜賊案件消失。
類似的還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收錄的案件: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鹹陽丞禮敢言之。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上。今獄史舉□(人名)****得微〔難〕獄,為奏廿二牒,舉□無害、謙(廉)絜(潔)敦愨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這個六年,整理者根據朔閏表考訂為秦王政六年,也就是在漢律裏保留了秦國的案例,基本“幹部評價”與上述秦簡中的表述類似,對照一下,這段因功提拔的官吏個人評價,幾乎一模一樣,可見在當時已經成為通用的,用以優秀“幹部評價”的公文語言。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無害”之外,其餘的全是“德”的評語,而秦吏又稱“刀筆吏”、“文法吏”,總不能一點不提業務能力吧?哪怕是漢朝人註釋裏的“文理”也強調的是“文”的能力,用今天的話講,就是公文寫作和處理能力。
**而如果將“入仕”與“文無害”聯繫起來,漢律中的一條記載,最有參考價值,**見《二年律令·史律》:
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有(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太史,太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為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為史。三歲壹並課,取最一人以為尚書卒史。
翻譯一下,就是擬任命為“史”的學童,任“史”官職的最低標準是,總共15篇文章,能夠背誦5000字以上。
在這個基礎上,增加考核書法“八體”,即許慎所記的“秦書八體”,包括大篆、小篆、刻符、蟲書、摹印、署書、殳書、隸書等8種,由郡一級將學童的作品交中央太史考核,取其中第一名者任命為所在縣的“令史”,倒數第一不得任命為“史”,以三年為期,全國各郡合併考核,選第一名擔任朝廷中的“尚書卒史”。
也就是説,蕭何本人應該是通過“試史學童”的考核,取得全郡第一的成績,而成為“沛縣令史”。
蕭何接下來的經歷,其實也印證了這個成績,那就是“給泗水卒史事”,對於這句話,很多人翻譯為“擔任泗水郡卒史”,結合蕭何在秦二世元年仍在擔任“沛主吏”可知,這個説法是錯誤的。
因為“郡卒史”和秦朝所有的吏員崗位一樣,有規定的編制定員,漢代的説法是太守府有編制10人,也就意味着,蕭何的“給事”,實際上是因為“泗水郡監御史”的賞識而擔任的“借調”職務,但他的表現仍舊優異,在考課中名列第一。
這種“借調”,在秦漢簡牘中不常見,但在漢武帝設置“刺史”時卻可看到,同樣是中央派出的“監察官”,並沒有自己的官署和屬吏,所以,漢武帝時的刺史要從所“部”覆蓋的郡、縣抽調吏員來協助工作。
而之所以“泗水郡監御史”能夠發現蕭何這個人才,原因在於“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而秦漢吏曹所負責的“吏事”,本身就是與人事考功有關,否則也不會演變為“功曹”,**這個業務恰恰是與“監郡御史”對口的,**而“常辨之”,意味着,不是對他這個“人”熟悉。
因為雖然在裏耶秦簡的公文中屢見遷陵縣“令史”或“令佐”親自書寫公文,並本人傳送彙報的情況,但如果是“對人熟悉”,自然用不着“辨”了,只能是對蕭何提交的沛縣吏曹文書的“文法”和“書法”非常讚賞,出類拔萃,才能由文“辨”人。
可以説,以上所有的信息,都在印證蕭何作為一個“文法吏”的技能超絕之處。
四
蕭何的表現甚至好到讓“秦御史欲入言徵何”,這裏的“徵”,過往的解釋往往借用漢代制度,認為應解為“舉薦為‘長吏’****”。
然而,秦制確實不同於漢制,見嶽麓書院藏秦簡1886:
諸吏為詐,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
這裏屬於對犯法吏的“再授職”,在秦統一之前,犯法吏往往“廢免”不再任用,而在秦統一之後,佔據了巨大的“新地”,所以就出現了特殊的羣體“新地吏”,“犯法吏”得到了新生。
蕭何當然不屬於“犯法吏”,**但是,在上述律文中,御史和丞相的“除吏”分工卻非常有參考價值,**所謂“上御史”,不是説“御史”決定,而是由“御史”上奏於皇帝,由皇帝任命,而次一等的,才由丞相任命。
具體來説,皇帝任命的為“卒史”、“丞”、“尉”以上,“卒史”是郡級屬官,與縣丞、尉同列,也就意味着,縣“長吏”、郡“卒史”以上都是皇帝親命。
而“屬”也是郡級屬官,低於“卒史”,與尉佐和“乘車者”是丞相任命的上限,那也就包含了各種有秩乘車者、毋乘車者、斗食、佐史等等。
當然,無論是皇帝還是丞相,都不可能親自過問低級官吏的任命,**只是他們是整個程序的最高點罷了,**並由他們的官署負責這些吏到新地的職位分配。
也就是説,在制度層面,“郡卒史”的任命需“上御史”,再上皇帝,而“縣令史”的任命就只需“上丞相”獲批即可走完程序。
所以,我們看到簡牘中對於“縣令史”補任“郡卒史”的文書極為鄭重其事,要列明“王令”的依據,講明“立功”的情節,再敍述“勞”、“年”合規,最後強調受推薦者的文書能力和品德,這些都是日後“連坐”追責的依據,更是因為跨越了一個重要的“身份鴻溝”。
但是,蕭何卻拒絕了!
這個拒絕的原因,三解準備留待最後再講,這裏先把蕭何年齡的“坑”填上。
見《二年律令·史律》: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
這一條律文,指出了“史學童”17歲入學,學滿3年後,在當年的8月1日進行課試,也就是説,授官時一定是20歲了。
當然,秦國的制度未必等同於漢初,因為睡虎地秦墓竹簡的主人“喜”的《編年紀》顯示,其於秦王政三年(前244年)揄為史,應該是19歲,不過考慮到秦國“令百姓自書年”比較晚,在這之前一直是以身高為“傅”的標準,則其間有所出入也不奇怪。
也就是説,假設秦佔沛縣時**(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蕭何入學室,學滿3年,應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此時考課優異,以“文無害”補為縣吏曹令史,至遲至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蕭何已經為令史(秦以十月為歲首,8月考課,除官也需時間,應跨年,再加上“數”這個概念,絕對不是一次兩次,且必須有令史職權才能“護”得了),否則就不可能對“布衣”劉邦“數以吏事護之”,而只能是“護”亭長劉邦了。
兩個年份一夾,蕭何擔任“縣令史”的時間基本確定,但他入學時的年齡,就只能靠猜測了,因為秦漢沒有規定25歲就不能進學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蕭何還是曹參,本傳都沒有提及秦朝之前的經歷**(劉邦23歲還去張耳處遊數月)**,而這二人又並非碌碌之人,極大的可能是“戰國時代”他們都還沒有成年。
那麼,蕭何的生年,應該在公元前240年—公元前238年之間的某一年。
另見《史記·高祖本紀》的旁證:
於是少年豪吏如蕭、曹、樊噲等皆為收沛子弟二三千人。
蕭何、曹參、樊噲等可稱為“少年豪吏”,可見在秦二世元年時,蕭何的年齡不大,也就是30虛歲到32虛歲之間,尚可稱為“少年”,若是與劉邦年齡相仿,快40歲的人,怎麼也不可能稱“少年”,若是按《蕭氏族譜》裏的前257年生人,那就快50了,都可以稱“老夫”了。
網劇《天意》中的張良與蕭何(左),張良年齡錯得比較嚴重,蕭何倒是合適
當然,以上論證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 《秦律十八種·內史雜》中有明確規定: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上一句説的是,低等官吏哪怕能夠書寫,也不允許從事“史”的業務,而下一句説的是,犯法的“史”不允許再在官府任職,不是“史子”的人,不允許在學室中學習,否則有罪,也就是説,“史”的職務,按規定是“史”的家族世襲的。
蕭何作為沛縣人,自然是在秦王政二十三年沛縣入秦後才成為秦人,他也不可能是秦國的“史”之子,那麼,是不是沒有可能了呢?****
按照秦統一前入仕的睡虎地秦墓墓主“喜”的宦歷**(見陳侃理《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喜”的宦歷》,刊於《國學學刊》2015年第4期)**,確實是遵循了由“史”到“令史”:
秦王政三年八月,喜19歲,揄為史,也就是獲得“史”的身份,3個月後,被任命為安陸某鄉的鄉史;
秦王政六年四月,喜22歲,升任安陸縣令史;
秦王政七年正月,喜23歲,調任鄢縣令史;
秦王政十二年四月,喜28歲,出任鄢縣獄史;
秦王政二十一年,喜37歲,升任南郡郡屬。
另見裏耶秦簡8-269號“釦”的宦歷:
資中令史陽裏釦閥閲
十一年九月隃(揄)為史
為鄉史九歲一日
為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為令史二月
錢計户計
年卅六
可直(值)司空曹
“喜”和“釦”可以説是比較典型的“史”的升遷路徑,一路在各級“史”職打拼,而根據單印飛《秦代縣級屬吏的遷轉路徑》(刊於《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1月號)一文中對一系列宦歷的排比,“令史”也可以升遷為“官嗇夫”、更低級的“官史”、“鄉史”也可升為“鄉部嗇夫”,同樣,“官佐”、“鄉佐”也可升為“令佐”(即“令史”之異名),只是原作者將同一職務錯認為了兩個。
當然,這種誤解完全情有可原,儘管“令佐”****(見趙巖《秦令佐考》,刊於《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1月號**)與“令史”(見劉曉滿《秦漢令史考》,刊於《南都學壇》,2011年7月號)**在職責任務上完全相同,但卻在簡牘公文中以異名出現,一定有對應的道理。
**而這道理,應該就在“新地”上,于振波在《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刊於《中國史研究》2009第3期)**一文中詳細論述了秦朝統一後,為了統治“新黔首”而在“新地吏”上的眾多制度性變化,快速的疆土擴張,造成了舊的官吏產生機制不敷使用,只能進行一系列的制度變通。
另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縣除小佐毋(無)秩者……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
這裏的秦統一後的律文,縣級有秩以下級別的“小佐”的任命如果不夠編制,就可以用君子子,也就是封君之子、卿爵之子,大夫之子,小爵之子,也就是大夫爵以下的“士爵”之子,以及普通的無爵公卒、士伍之子,年齡在18歲以上的補充。
在之前的文章裏,三解引用的《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裏規定任命“佐”,年齡必須在30歲以上,士伍新傅不得任命,律文規定等於被完全推翻掉。
18歲,在秦朝基本上就算是“新傅”,比如“喜”,就是17歲“傅”,如果發育差點,18歲的身高也未必能達到“傅”的標準。
五
到了漢初的《二年律令·史律》:
□□,大史官之;郡,郡守官之。卜,大卜官之。史、人(卜)不足,乃除佐。
網劇《天意》中的蕭何
這實際上説的是史、卜的任命單位,最重要的是,如果“史”、“卜”不足,可以“除佐”擔任,而這實際上又和上文中《秦律十八種·內史雜》“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的規定相牴牾,當然, 漢律在秦律基礎上修改,不足為奇,但是,漢初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律文,本質上也是秦制中“史”職供應無法滿足要求導致的。
而如上的記載也説明,秦、漢的史、佐任命規則,以秦統一為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實的數量需要難以滿足,舊的截然兩分的組織體系無從支持,只能進行種種變通。
**而“令史”與“令佐”名稱在裏耶秦簡中的並存,很可能是地方組織體系之中,為了在最大限度不違背“舊律”原則基礎上,所進行的變通,如“官佐”、“鄉佐”升任“令佐”,“令史”調任“令佐”,或是反之,都是為了在吏員緊張條件下保證“史”、“佐”仕進分途的一種手段,**一個比較明顯的旁證就是,至少在裏耶秦簡之中,並未發現“官佐、鄉佐”與“官史、鄉史”相互調動的實例。
綜上所述,由秦國的“秦制”到秦朝的“秦制”,再到漢初的“漢承秦制”,經歷了一系列的現實變通,而絕非一成不變,正因為這種“變通”的出現以及像蕭何這樣的“新秦吏”的仕進,秦帝國的地基不再穩固,而是搖搖欲墜。
這與什麼六國舊貴族的憎恨並無關聯,而是原本充斥着“世襲”、“慣例”的靜態鎮壓組織就像1台“發動機”,比如上文中“觸”那樣的“令史”,至少熬了22年(之前的經歷不計),才得以申請補任“郡卒史”,他就是秦國牌“發動機”上一個最不起眼的零件。****
誰能想到,在秦迅速統一之後,1台“發動機”突然間被拆散,分別裝在5台一模一樣的“發動機”上,並要求他們以原本的功率一樣工作,最終的結果就只能是用各種殘次品、報廢品來填坑,並不斷地發生故障,報廢合格的零件,更可怕的是,像********蕭何這樣可以在10年間躍升至“郡卒史”的優秀零件,卻恨不得整台機器早點報廢。
在此條件下,哪怕我們不考慮其他的因素,就“坐視”着秦國牌“發動機”自行運轉,它的垮台,也只是時間問題。
而蕭何的態度,絕非危言聳聽,他對“泗水郡監御史”提拔動議的拒絕,本身就包含着對秦帝國命運的絕對懷疑。
其實,司馬遷在《史記》中的一些記載,就透露出了很多信息,比如通俗説史著作中最喜歡引用的劉邦封功臣侯時提出的功人、功狗論的後面,還有一句話,見《史記·蕭相國世家》:
“且諸君獨以身隨我,多者兩三人。今蕭何舉宗數十人皆隨我,功不可忘也。”羣臣皆莫敢言。
翻譯過來就是,劉邦説,你們都是自己跟着我,最多也就是兄弟二、三個,蕭何是“舉宗”,也就是整個家族數十人跟隨我,功勞不可忘卻,結果竟然還是“羣臣皆莫敢言”,可見只是畏劉邦之威。
可我們知道,在沛縣起兵時,有如下的記載:
蕭、曹等皆文吏,自愛,恐事不就,後秦種族其家,儘讓劉季。
蕭何害怕秦朝勝利後族滅全家,竟然還“舉宗”隨劉邦起義?而且,之後的封賞顯示,這還真不是劉邦的客套話:
是日,悉封何父子兄弟十餘人,皆有食邑。
這個事實表明,蕭何在反秦起義後,下“本錢”的決心,僅次於劉邦,無論戰勝、戰敗,一家子能扛得動兵器的都上了戰場,絕非“皆文吏”可以概括的。
事實可以説完全不同:
列侯畢已受封,及奏位次,皆曰:“平陽侯曹參身被七十創,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
曹參這個“文吏”,自起兵之初,往往親自陷陣,身受70處傷痕,可他對於劉邦的“忠心”,或者説私人關係,遠遠不及蕭何,決心也遠不及蕭何,在征戰過程中,兩人的職務也很有意思,曹參屢立戰功,卻由近臣“中涓”不斷封爵,以至於任戚縣縣公這樣的地方官,漢國建立後,升任將軍,越來越遠離中樞。
而蕭何和另一位“文吏”,“泗水郡卒史”周苛長期只是“以客從”,等到漢國建立,卻一個任丞相,一個任御史大夫,反倒深受信任。
而上文中的“皆曰”,已經很清楚地展示了“羣眾意見”對蕭何的評價,也就是説,所謂的“豐沛功臣集團”的領袖,實質上是依附於劉邦的“孤臣”,根本不被“本集團”認可,而****這種不認可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就是:
何素不與曹參相能。
《史記·曹相國世家》裏的説法是:
參始微時,與蕭何善;及為將相,有卻。
也就是説,蕭何與曹參在身份低微時關係很好,成為將相後,卻有很深的矛盾,哪怕曹參長期跟隨韓信以偏師伐楚,“功臣集團”仍會推崇曹參,這才是所謂的“功臣貴族集團”的本相,他們從來都不是鐵板一塊,也並不對劉邦俯首帖耳,而唯有蕭何這樣的“秦吏”,才是最好的帝王“同盟者”,他們依附於帝王、匍匐在帝王的腳下,承受着各式各樣的“敲打”,仍然戰戰兢兢地為帝王服務。
那麼,青年時代的蕭何,為什麼寧可毀家紓難跟隨一個泗水亭長造反,卻不願意為大秦帝國的帝王服務呢?
歸根結底,在於這個帝國的“優秀零件”更加熟稔秦制的運行邏輯,自然也就深知整個組織自建立之初就已經接近“臨界點”,崩潰已成必然,相比仕途的進步,他更關心的是如何自保,所以,對同鄉的豪傑劉邦早早觀察和投資,才有了旁人送錢三,他獨送錢五的情感投資,**這些微不足道的“情感投資”,**與其説是早有先見之明地換取一國之相,不如説是為了天下大亂時,靠着豪傑的大樹,在沛縣能夠自保,只是他無論如何也想不到,最終自己能走到這個地步。
這種“官僚”的性格,用一句比較文藝的話總結,就是:
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
最令我輩慚愧的不是這個境界,而是蕭何領悟上述關竅並開始佈局的年齡——不到30歲,此後,33歲(或35歲)時他當上了漢國的丞相,37歲(或39歲)時,他成為整個漢帝國的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