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至死”時代,文化產業監管何去何從?_風聞
政治学人-不止于学术,不限于态度。微信公众号:政治学人2019-05-09 14:05
問題發佈
近期,娛樂圈的“大地震”多次佔據了微博熱搜榜頭條,崔永元的爆料牽扯出范冰冰陰陽合同問題以及演藝界所普遍存在的税務“潛規則”,霍爾果斯多家影視公司的註銷更是使文化產業運作變得撲朔迷離。8億罰款背後所表現出的是“明星”們的巨大經濟效益以及政府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監管的不當,如何採用合理手段限制明星過高的片酬並且加強對於其行為的合法性監督成為政府在當今“流量時代”所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我們應該加以討論和思考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社會發展的導向問題,同時還與我國法治建設密不可分,“娛樂至死”的論斷始終值得我們警醒。因此,此次圓桌論壇以范冰冰事件以及政府對於文化產業的監管為話題,請各位青年學者積極發表自己的看法,多角度展開思辨。
嘉賓介紹
主持人

參與嘉賓



點評嘉賓

觀點闡釋
王子謙
對於“范冰冰事件”,政府、行業協會、司法機構都可以有作為的餘地,積極尋找約束藝人行為,規範明星市場的有效手段。但是我想從**“需求側”**的角度談一談,作為公眾,作為一些明星、藝人的粉絲們,應該怎樣看待明星,怎樣做好粉絲的自我約束。
一些“劣跡”藝人在醜聞暴露淡出公眾視野一段時間之後仍然可以復出,其中不乏吸毒、嫖娼、逃税漏税等有違法行為的藝人。出軌、家暴等犯一些不那麼“重要”或者不那麼“嚴重”錯誤的藝人也經常會被公眾原諒。那麼從這個角度講,如果要對藝人形成軟性的道德約束,讓他們不會輕易失德,不敢違法,就要求粉絲樹立理性的自我修養。
追星應該是讓自己的生活變得更美好,被賦予一些積極正面的意義,而不是偏離自己長久以來形成並堅持的價值觀念。我們應該區分明星個人與其作品之間的關係,作品代表藝人的藝術造詣,但並不是其人格的完整體現。將藝人呈現的角色和藝人的品格或形象完全對等,將會使得我們無法正確認識作為個體本身的藝人,也會模糊我們的判斷,導致一些不理性甚至瘋狂的行為。
**藝人,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職業,而不是光芒,沒有被無限制原諒的特權。**熱烈但堅持理性,也許是一個粉絲應有的自我修養。
徐小豐
**直觀上來講,范冰冰偷税事件反應了“明星”行業的巨大經濟效益以及政府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監管的不當。**眾所周知,逃税犯法,但明星避税從來都不是個案。本案例中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陰陽合同”何以存在?合理的推測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之下,面對政府監管的不力,當事人迴歸無視法治狀態下的行為策略。而要理解政府為何會“默許”這種策略性行為,我們就要追溯到“明星背後的聖地”——霍爾果斯。
霍爾果斯自設立經濟特區起,就享受着中央的各項税收優惠政策,目的在於招商引資,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市人口都只有6.45萬,但霍爾果斯卻有上萬家公司。面對規模如此之大的避税大軍,政府為何不為所動?
一方面,政府的行為是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的,霍爾果斯招商引資不僅為税收,所以寧願損失税收收入,以此來拓展其它增收渠道,例如產業品牌效應、GDP、就業和房地產發展等。**實際上,這種疏於監管的行為是中央管轄與地方治理的矛盾體現。**税收優惠政策是中央試圖平衡區域發展的政策手段,但具體的執行與監管權在地方政府手中,由於中央與地方邏輯的不兼容,導致地方治理難以為繼。
另一方面,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的監管也確實面臨着一些現實問題,從而助長文化產業亂象。在當前國家文化體制改革尚不到位、“大部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對文化產業的監管還將會是一個**“多頭管理”**的局面,組織部門、文化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宣傳部門就必然牽涉其中。監督管理機構的分散狀態將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督管理的“越位”抑或是“缺位”。因此,如何減緩、轉化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治理窘境,以及如何處理文化產業各個管理機構之間的關係、合理分配管理職權仍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
劉彩雲
范冰冰逃税一案引發了社會的持續關注與討論,公眾將關注點放在對其高額的罰款以及其免於牢獄之災的討論上。應該説范冰冰逃税並非個案,作為一名政治學者,應該從什麼視角去解讀這一事件?
在此主要從國家汲取能力去討論。税收作為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如果説國家是必要存在的“惡”,那麼税收為國家機制的運轉提供了資源,在此就不過度強調國家汲取的合法性。需要討論的是在承認國家汲取合法性基礎之上如何確定國家汲取的度?以及如何在合理汲取的基礎上實現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有效汲取?
關於國家汲取的度在經濟學與政治學中已有許多學者討論,從經濟學尤其是供給學派代表人拉弗等人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窺見其邏輯,即“減税--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提高--擴大税基--增加賦税”這樣一條邏輯主線(虞崇勝,陶歡英,2017),以此倡導政府減税似乎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但在政治學視角中,國家對社會的汲取不僅僅簡單的理解為政府收入的增加還是減少,其中還涉及政府汲取的度。這需要在經濟發展與政府汲取社會資源足以維持其運轉這兩方面尋求一個均衡,汲取過度無異於殺雞取卵,汲取過少則不能維持政府正常運轉。在這裏需要提醒各位,多與少並不能依靠感覺,增税或減税是需要科學決策的,需要一個科學的運算。關於范冰冰逃税一案,至少從學理上應該思考税收的度是否合理?税制是否合理?在這個基礎上才能進一步探討如何提高國家汲取能力。
關於如何提高國家汲取能力這一議題,學界也有許多探討,比如納税人、收税人服從納税資格,以及從法律配套等方面討論提高國家汲取能力。這裏主要討論一下我關注的點,**就政府徵税一事,如何準確且有效地確定納税人應納税額?這是政府徵税的關鍵。**以個人所得税為例,個人所得税最不容易逃税的是工薪階層,但對於高收入等羣體應納税金額的確認卻非常困難,因為高收入羣體收入渠道多且隱蔽性強,這樣不僅不能提高國家的汲取能力,也發揮不了税收的收入分配的二次調節作用。如果不解決以上問題,恐怕不僅會出現歷史上的劉曉慶逃税案,如今的范冰冰逃税案,而且將來的逃税案也難以避免。
Q&A
**Q:請問王子謙,**你提到了藝人的自我約束問題,但是現實中文化產業中所存在的失德現象應該説是很普遍的,那對於這種普遍的現象僅僅訴諸於道德或是理性的粉絲是否足夠呢?你覺得政府是否應該有所作為?又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
**A:**確實不足夠。但是在這方面,主要需要發揮作用的其實是行業協會的約束以及大眾粉絲的態度。**協會對失德藝人零容忍,可能是比政府作出硬性約束更恰當的。**當然,如果觸犯到法律,這個時候就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但首先應該是行業協會的管理和規範。
其次,我提及粉絲的理性,主要源於奧爾德斯·赫胥黎對**“娛樂專制”**的擔憂。明星之所以成為明星,而不再只是單純的演員或者是藝術家,其背後根源在於人們對對娛樂的過度關注和消費。當我們一再強調對明星約束的同時,也需要反思,是否由於我們對明星的過度追捧,結合對他人隱私的窺探心理,導致了低俗文化消費的泛濫。明星的一言一行在聚光燈下被無限放大,炒作,而真正需要大眾關注的,真正代表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具有高尚職業操守和道德情操的人物,卻只有在去世的時候才可以引發朋友圈或者微博的一些關注。但閲讀量卻始終比不過明星話題,哪怕只是相較於明星們一個微小的舉動。我們不可以放棄娛樂,但是娛樂和嚴肅需要有所平衡,過度消費和沉迷於娛樂,只會讓我們失去思考和批判的精神。而真正能長時間陪伴一個人,並且最終會打動人心的,仍然是深刻且高尚的東西。所以在面對所謂“娛樂至死”的時代,我們需要政府及行業協會的管理作用,需要明星藝人的自我約束,但不可以忘記的,是參與這場狂歡的每一個普通人,他們也有自我約束的義務。
**Q:請問徐小豐,**中央權大責小,地方權小責大。怎麼處理這種因制度的結構性問題而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包括財政問題和偷税漏税等問題?
A:顯然,地方政府在文化產業監管上確實承擔着主要的責任,這種偏離官方話語體系的“變通”做法是特定國家運作邏輯內生所致,不可能找到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但是,這一體制必須上下求索,不斷尋找某種暫時的平衡點。從范冰冰事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糾偏”手段是一個典型的運動型治理機制,運動型治理可以通過政治動員的方式在短期內將中央的意圖和信號傳遞到各個部門,以達到糾偏、規範的意圖。然而,我們常常觀察到,整治過程中對個別案例嚴厲處罰,以儆效尤;但是懲罰做法和對象都有較大的隨意性,令人感到治標不治本,痼疾難除。
於是,對文化產業的監管問題需要我們在制度安排上進一步思考。我認為,當務之急是完善文化產業監管的機構設置。必須明確文化產業的監管主體,前文中提到了,文化產業仍面臨一個“多頭管理”的局面,這是引致管理績效偏差的重要原因,監管績效的提升必須建立在監管主體的專門化、專業化的基礎上。
**其次,限制明星的高額片酬。**影視管理體制的不成熟直接導致了無限制增長的明星片酬,從而使得明星行業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與投資成本,相關部門應當對高額的明星片酬進行限制,調控市場秩序。
**再次,建立演藝人員的培養機制。**可以看出,在文化創意、藝人素質普遍落後日韓的情況下,中國藝人的議價能力卻非常高。可以説,演藝人員總體的專業化水平不能滿足文娛事業的發展,這一局面間接導致了勞動力賣方市場壟斷的現象。而日韓的文娛產業已經進入“工業化”,各經紀公司在成功複製藝人偶像這塊都有自己流水線式的套路,從製作、策劃到宣傳完全標準化,這種成熟的偶像培訓體系可以為整個市場源源不斷地提供優質藝人,我們可以在吸取日韓經驗的基礎上,反思當前國內文娛產業的運作機制。
**最後,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監管機制。**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彌補了部分政府被“俘獲”的缺陷,同時,可以為政府分擔監管成本。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思考未經深入明瞭的分析,也並不意味着這些困境可以迎刃而解。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Q:請問劉彩雲,**增税和減税都是從政府汲取角度來談的,是否可以採取一些避税措施(譬如慈善),對高收入羣體進行再分配,這樣效果是否會更好些?
**A:**感謝觀察團的提問,從國家汲取能力來談税收的問題,是在肯定汲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基礎之上去談如何提高國家的汲取能力。之前講到的有效確定納税人的應納税額度,不僅包含對高收入羣體多渠道收入的確定,也包括對流動商販收入的確定,這是不同於擴大税率的一種擴大税收的方式。
觀察團這裏提到的採取一些避税措施(如慈善)對高收入羣體的收入進行再分配,這涉及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即在政府收税用途之外有一個其他渠道來進行社會再分配,如慈善捐款等,但這是一個自發自願的公民行為,政府不能強制,所以其社會再分配功能不能由政府主導,而是由多種因素決定,例如社會文化等等。當然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徵税並不完全是進行社會再分配,税收對一個國家機構的運行是至關重要的。
因而就觀察團的提問而言,我認為政府當然可以倡導社會捐贈來進行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但不能完全寄希望於此。所以本質上還是需要從制度和法律方面去規範納税行為,以及通過互聯網等新技術確定納税人應納税額度,當然我始終強調應該在合理汲取的基礎上進行徵税,近年來中央提高税基也是一種與時俱進的對納税額度合理性的思考與回應。
學人點評
田藴祥
感謝佩瑤的邀請,讓我來負責點評這一環節。范冰冰事件作為年度熱點得到了公眾的關注,作為研究者的我們也理當進行更為深入的探討和分析。三位同學在討論過程中都分別從自我約束、文化產業政策與税收等方面剖析了范冰冰事件之所以出現的原因,讓我們對於當前文化產業發展中所出現的怪相以及背後的邏輯有了更好的認識和了解。在此基礎之上,我也分別就同學們所談到的幾個關注點再做一些補充,希望與大家進一步探討。
**首先,行業協會確實應該發揮約束的作用。**例如中國東方演藝集團、北京人藝、北京京劇院、北京演藝集團、中國評劇院、中國雜技團、北京歌舞劇院等北京演出行業協會會員單位8日在京簽署承諾書,不錄用、不組織涉黃、賭、毒演藝人員參加演藝活動,淨化首都演藝市場。但是除了涉黃、賭、毒之外,像是受到判刑的犯罪行為,也應該包括在內。只靠一個地區性的行業協會是不夠的,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該發揮更為積極的領頭角色。
其次,在演藝人員的培養機制方面,其實我國並不缺演藝人才,某些藝人的議價能力之所以非常高,是因為這些藝人正值當紅時期,所以才如此“傲嬌”。到目前為止其實已經有多家影視公司積極的配合廣大總局進行整治,開始着手為明星的片酬設置上限。雖然這做法無法完全治本,畢竟高人氣藝人的收入非常多元化,例如廣告代言、演唱會等。建議廣電總局積極引導影視公司積極給新人機會,扶持新人,讓演藝圈具備充足的血液,而非集中在少數的藝人上。
再次,在質詢中有同學提到關於慈善捐款等方式,所以也簡要做一點説明。政府雖然不能強制藝人進行慈善捐款,但是可以積極倡導。與單純繳税相比,做慈善事業對藝人的形象塑造更有幫助。
最後**,監管部門必須重視追查。**整治過程中,對個別案例嚴厲處罰,以儆效尤,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式。財政税務監管部門今後更應對在避税地或者低税率地區註冊公司、陰陽合同等“花式逃税”的方式,長時間持續追蹤打擊,多渠道提供線索舉報途徑。
主持人點評 李佩瑤感謝各位嘉賓以及點評老師的積極參與和討論。波茲曼在《娛樂至死》一書中寫道:“如果一個民族分心於繁雜瑣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義為娛樂的週而復始,如果嚴肅的公眾對話變成了幼稚的嬰兒語言,總而言之,如果人民蜕化為被動的受眾,而一切公共事物形同雜耍,那麼這個民族就會發現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的命運就在劫難逃”。這是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也是當日之中國。當熱搜成為明星婚戀、家暴、緋聞的天下,當演員的片酬動輒上千萬,當范冰冰在幾億的罰款面前可以從容應對時,我們才知道“流量明星”們儼然成為了這個社會的主流話題和財富分配的受益者,而關乎國家發展的公共問題似乎並不能引起人們長期的關注。**文化產業發展的畸形現狀掩藏的是公眾對於公共生活的漠然以及整個國家對於科學精神倡導的不足。**因此,無論是粉絲的自我理性約束、產業協會的有效制約還是國家通過税收方面所進行的監管都應當立足於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使其成為現代文明理念與科學精神的傳導者,而非異化成為娛樂,甚至消極價值觀傳播的途徑。
參考文獻:
虞崇勝,陶歡英:國家能力視閾下減税的政治功能分析,載湖北社會科學2017年第1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