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事件對婆媳衝突的一些思考_風聞
my1986-让经历成就,不让经历造就2019-05-09 10:10
母親與妻之前有過兩次見面,一因妻小缺乏溝通,二因兩者生活觀念衝突至母口出惡言,有過激烈衝突。故此次母親來家,我與妻都有些緊張。一者,母親含辛茹苦養育我長大後,我出門千里,少有歸家,難以膝下敬孝,心中甚是虧欠,二者,結婚至今,母對妻因溝通欠缺,觀念不一等原因,多有怨懟。我居間其中,甚是艱辛。況妻已懷六甲,更添憂心。
加之母親從重慶回成都後,我因公辦出差,有幾天不在家中,難以及時化解矛盾。為免再起波瀾,我兩邊各自做了心理建設,打預防針。不曾想有正面作用同時,新的負面影響也有出現:雙方都是愛我的,結果出於對我的尊重,都自覺對對方不滿意之處多加忍讓,結果我剛回家,母親就因缺乏溝通,對岳母不能隨行出遊情緒爆發。
此次,妻與岳母對母親多有照顧,但因溝通生疏加之前兩次問題積累,母親主觀上並未實際感受到二者對改善關係的誠意。從潛意識看,反而因自身生活技能(烹飪、溝通等),成長經歷不同,對妻與岳母的行為從其他方面理解。加之我與妻子未經討論,就定了她的回程機票,至內心不滿一直積累,終在這個節點爆發。
幸於,此次衝突,妻與岳母選擇了讓我居中解決,並未由冷轉熱。我在與母的溝通中,基於我對母親的瞭解和這次狀況發生情形,判斷母親對於我的婚姻態度潛意識裏是一個矛盾心態。
從傳承和道德角度,母親一度對我大齡未婚十分擔憂。見我妻前,對我結婚這一問題的有無更加看重,在其當時看來,我能找個媳婦,結婚,是她的重要心願。現在看來,這是對我的關心和對自己道德評價的追求。至於我找個什麼樣的女人結婚,她當時除了最基礎的價值判斷,即好壞之外,並無明確的認識,抑只有一個:“吾兒如此優秀,當有良配”的簡單認識。對我未來妻子究竟如何,其實並無確切的,充分的心理建設。
婚後,婚姻之於我,已經解決了有無問題。對媳婦的感官和要求也開始具體起來。因成長環境單一,封閉且不乏痛苦,自己為媳時婆媳關係曲折而缺乏良好互動。養成了母親自卑而堅強的人格。主觀意識更多的面向於自己的內心世界,對外的有效互動和正面反饋十分缺乏。因此非常抗拒外部意識干擾,恐懼被人否定,對他人的排斥非常敏感,即使這種排斥微小、被動且並非惡意。
當媳婦從一個抽象概念具化為一個有血有肉的年輕女性後,母親對於這個概念的道德要求和具體認識被喚醒了,對兒子的婚姻態度也會難免的從結婚的迫切需求變為對兒媳的各種要求。當兒媳實際情況與婆婆主觀要求不符時,婆媳矛盾就在家裏出現了。
婆媳矛盾的出現,會喚醒母親對兒子的物權意識,壓制母親對兒子的母性本能。前者強調佔有、使用甚至處分,後者則對應着奉獻、保護乃至犧牲。對很多人來説,後者向前者的切換,是因為,從母性本能角度出發,母親主觀意識裏,媳婦是兒子的一部分,具有從屬性,是站在兒子背後的附屬人格。當媳婦尤其是現代社會的女性成為妻子後,其獨立人格的體現,在主觀上實際上是對母親這種潛意識的冒犯,是對她母性正當性的挑戰。一旦這種挑戰突破了母性意識的邊緣,母親基於長時間對兒子成長物質投入而形成的物權意識就會覺醒。婆媳矛盾就會轉化成客觀可見的,對兒子或丈夫事實所有權及其對應所謂的“愛”的爭奪。
作為兒子和丈夫,被兩個女人在潛意識剔除人格,進而物化,主觀上回很痛苦。因為這是一種降格。婆媳矛盾出現的範疇,男人不再是兒子或者丈夫,而是一種資源,是一種被兩個女人主觀意識物化的存在。這種狀況本身,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兩個女性對男性潛意識的物化或者符號化。解決方式必須從兩個角度入手。
第一,避免物化場景出現,也即減少兩位女性之間的負面交流,無論是事實上的還是通過各類通訊方式乃至間接的通過他人傳遞產生的交流。促進利於二者關係改善的正面交流。
第二,打消二者的物化潛意識,對母親要強調兒子本身的主體性,不會因養育之恩而減弱,盡孝心和失去主體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讓母親基於養育之恩用前者把後者替代。且,施恩者如沒有明確的認識,歸還恩情是一個無法完成的任務,何況養育之恩,對子女而言,儘可能的盡孝而不失去自己的獨立性是現代社會必須堅持的,否則會失去自己的人格獨立性,導致家庭處於一種不平衡的狀態。
對妻子,則要強調她自己的獨立性,獨立意味着自己要承擔相應的職責,來自婆婆的考驗也是其中一種,要儘可能的自己解決,丈夫是關鍵性外因,但畢竟不是問題發生的內因,只能解決外部的、客觀可見的一些問題和矛盾,如自己不發揮自己的主觀調節和客觀解決作用,最終自己也會成為婆媳矛盾的內在誘因。
婆媳矛盾是雙方的,來自兩個女人的主觀矛盾,兒子、丈夫當然要發揮作用,但作用不及於兩個女人的主觀,只做短期的,外在的、客觀性的解決,主觀矛盾會越來越嚴重,終究會難以收拾,以一方的徹底退場為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