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説話看台灣_風聞
高旸-2019-05-11 19:19
參照其他法,從成法與法條來看,《反分裂國家法》比較獨特,個人以為原因有下。
一、指向單一狹小,目標意向明確,是具體而微的專法。一旦目標完成,本法除非大修否則即失效停廢。
二、本法是有少數幾個人大通過即主席簽字生效的法之一,頒行時間比《反間諜法》早。
三,本法將歷史來黨的歷史任務,責任以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與確認,將統一置於法律框架之下(國內法),為將來行事作了必要的提前預備,更是為中共對台的指導原則、方針與政策及具體實務實施給予了法律規範與指導。
有鑑於此,逐字逐詞逐句細讀精讀推敲,個人認為有助於我們理解國家與中共曾經與當前及未來的對台工作,平穩我們的心態,不添亂。
這法,是綱。歷覽觀網涉台的人事文,特別是其評論,相信大家應該如我心靜不波地準備看大戲。
本法權威來源: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5-05/08/content_5341734.htm
為方便大家,照搬如下,不過多個人的看法附着,自己收穫更有味道。不過,有點個人看法,相關人士可以考慮儘早轉專業方向或深入未來的治理方略研究。從歷史看,廣大大陸地區可是經歷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凝聚共識共性,從思想意識情感完成大一統的大國大“家”認同的,日後這小破地方也得來一遭這內務。難道還能例外於我們?想得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箇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