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講故事,邊讓你明白:國歌有沒有版權?_風聞
赵智功律师-律师-文化娱乐行业律师2019-05-13 14:25
原創: 趙智功 趙先生的事務所 微信公眾號:Classiclawyer
邊講故事,邊讓你明白:國歌有沒有版權?
作為歷史層面和世界範圍內流傳度最高的歌曲之一,國歌有沒有版權?平時很少會思考這個問題,但是仔細想想,似乎又覺得有些複雜,一時難以回答。
趙律師今天為大家解答。
首先,這個版本的國歌,聽過的人並不多。
Chi Lai (Arise!)Paul Robeson - Black Historian
演唱者是美國著名黑人男低音演唱家:Paul Robeson(保羅·羅伯遜)。
保羅·羅伯遜用非常標準的漢語普通話演唱了當時還沒有被定為國歌的《義勇軍進行曲》。
前段時間熱映的電影《綠皮書 Green Book》讓更多觀眾瞭解到受過高等教育以及致力於種族平等事業的黑人鋼琴家Don Shirley。
保羅·羅伯遜同樣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的傑出的黑人音樂家與社會活動家,甚至可以説保羅·羅伯遜是Don Shirley的先驅和前輩。
保羅·羅伯遜1898年4月9日出生於美國普林斯頓,1923年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系,此後一直從事音樂演出事業,通曉多種語言,能用英、法、俄、漢等二十餘種語言演唱。作為上世紀美國著名男低音歌唱家,他在美國著名音樂劇《遊覽船》中演唱的《老人河 Ol‘ Man River》已經是傳世經典。
Ol’ Man River, Song (From Show Boat)Paul Robeson - Gold
日本軍國主義發動了侵華戰爭之後,保羅·羅伯遜作為社會活動家也非常關注中國局勢,他在不同的集會場合上公開聲討日本的侵華行為:“我們黑人和中國人民同樣是被壓迫的民族,我們要向堅決抗日的中國人民致敬。我要學會幾支中國歌,我要把中國人民的歌曲唱給全美國和全世界的人聽!”
1940年,羅伯遜在紐約露天音樂堂舉行音樂晚會,晚會即將結束時,羅伯遜向在場的幾千位聽眾宣佈説:“今天晚上我要唱一支中國歌獻給戰鬥的中國人民,這支歌叫做‘起來’!”接着,他就用漢語和英語演唱了《義勇軍進行曲》。演唱之後,全場掌聲雷動,《義勇軍進行曲》便開始在美國的進步人士中間流傳。
1941年保羅·羅伯遜用漢語錄制了唱片,取名《Chee Lai!》,即使是在反法西斯戰爭年代,保羅·羅伯遜對於音樂版權及音樂創作者都表示高度尊重,他將這張唱片的一部分稿費寄給了中國的田漢和聶耳家屬。
那麼,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有沒有版權?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義勇軍進行曲》創作的故事。
1934年,上海電通影片公司(以下簡稱“電通公司”)為了支援抗日救亡,聘請劇作家田漢寫了一個文學劇本,田漢先創作了劇本梗概,取名為《鳳凰的再生》,就在影片籌拍之時,田漢以“宣傳赤化”的罪名被逮捕,電通公司為了儘快開拍,決定請孫師毅把田漢的文學劇本改寫成電影劇本,孫師毅徵得田漢的同意後,將影片改名為《風雲兒女》。
1935年2月,導演許幸之接手《風雲兒女》的拍攝時並沒有主題曲,但去監獄裏探監的同志輾轉帶來了田漢在獄中寫在香煙盒包裝紙背面的一段歌詞,這就是《義勇軍進行曲》的原始手稿。聶耳得知後,主動要求譜曲並對歌詞進行了三次修改。在電影《風雲兒女》前期拍攝完成以後,田漢的主題歌並沒有確定歌名,而聶耳從日本寄回來的歌詞譜曲的名稱只寫了進行曲,《風雲兒女》的投資人朱慶瀾將軍將這首歌命名為《義勇軍進行曲》。並由百代唱片公司錄製發行。隨着《風雲兒女》在各個影院的播映,《義勇軍進行曲》立即在觀眾中引起了強烈反響,成為最為流行的抗戰歌曲。
下面揭曉答案: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對《世界各國國歌》編輯、配器版權問題的覆函:“關於國歌著作權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從文藝創作角度而言,國歌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並無本質差別,應當同等地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從法律角度,國歌是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音樂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之前的文章也介紹過,著作權財產權利部分保護期的時間。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財產權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詞作者,田漢先生(原名:田壽昌)於1968年12月10日去世。
曲作者,聶耳先生(原名:聶守信)於1935年7月17日去世。
國歌為合作作品,自最後死亡的作者田漢先生1968年起算至第50年後的12月31日,也就是自2018年12月31日之後,**2019年1月1日開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正式成為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作品。**關於版權保護期及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我之前的文章有詳細介紹。詳見如下鏈接:什麼樣的音樂無法被侵權?
總結:
《義勇軍進行曲》擁有與普通音樂作品同樣的版權權利,包括著作權財產權及著作權人身權。著作權財產權已經不在權利保護期,不受保護;著作權人身權(修改、署名及保護作品完整)是永久的,永久受到保護。
但是國歌並不等同於其他的普通音樂作品。
即使國歌已經成為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作品基於國歌的特殊性,在作品保護、改編、商業使用、使用場合存在特殊性質。
第一是改編的限制。
國歌法第六條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所以我們是不可能看到Jazz版、R&B版、民樂版、搖滾版、ACG版或者電音EDM版的義勇軍進行曲的,這些都是不符合國歌法的規定的。
第二是使用的限制。
國歌法第八條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國歌是禁止用於任何商業用途的,也不得作為公播音樂進行使用。
第三是保護作品完整及嚴肅性的限制
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由於國家形象及外交的嚴肅性,在公共場合禁止對音樂作品的篡改及詆譭,嚴重的會導致刑事責任。
關於國歌的版權問題,已經替大家分析完畢了。希望能夠幫助到每一個有緣讀到本文的讀者。
尊重藝術創作者,尊重作品,尊重版權規則。
1941年戰爭期間Paul Robeson向大洋彼岸寄去了版權費,2019年和平年代的我們還要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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