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國奇葩離婚極簡史_風聞
已注销用户-极简史官方账号-世界太复杂,简单点。「带你3分钟涨姿势」2019-05-13 07:23
離婚,即使在當代
也是一件讓大多數人都頭疼的事兒
對於幾個世紀前的人們來説
婚姻法(離婚法)的缺失
讓他們為了與伴侶分開絞盡腦汁
腐國銀在這件事上
也沒少“貢獻”奇葩的離婚“方案”
十六世紀
1527年
出軌多次的英王亨利八世
(Henry VIII of England, 1491–1547)
為了求得一枚男嗣
向教皇遞交申請
希望其准許自己與
只育有一女的第一任妻子
阿拉貢的凱瑟琳
(Catherineof Aragon, 1485–1536)
解除婚姻關係
凱瑟琳也是亨利的寡嫂,二人多個孩子夭折,只存一女,即後來的“血腥瑪麗”,英格蘭女王瑪麗一世
但教皇礙於教會法規
以及凱瑟琳外甥的軍隊
(凱瑟琳的姐姐瘋女胡安娜,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母親)
並沒有批准亨利的申請
惱羞成怒的亨利將凱瑟琳驅逐出王宮(1528)
深感權力受教會牽制的亨利
開始在英國內部掀起
宗教改革的風潮
並通過一系列議會法案
試圖擺脱羅馬教廷的控制
期間,亨利與自己的情人
安妮·博林舉行了秘密婚禮
(Anne Boleyn, 1501–1536)
安妮與國王獵鹿圖
隨後根據**“王位繼承法”**
二人的婚姻被宣佈是有效的(1533)
氣憤的羅馬教皇宣佈將亨利驅逐出教
英國國會隨即脱離羅馬教廷
(安妮在當年生下唯一成年的女兒,即“童貞女王”,伊麗莎白一世)
1534年
《最高治權法案》通過
英國國教創立
但其與羅馬舊教的教義儀式
並無二致
只是英國王代替羅馬教皇成為政教權威
1536年
亨利八世厭倦了第二任妻子安妮
並依舊極度渴望男性繼承人
此時已不受羅馬教皇控制的他
本可以自行宣佈與安妮的婚姻無效
再尋找下一任妻子為他生育男嗣
可他卻給安妮按上了叛國、通姦亂倫的罪名
於同年將之斬首
安妮因此又被稱為千日皇后
亨利八世這一生共歷經六段婚姻
分流韻事更是無數
其中兩次離婚
兩次殺妻
為廣大文學影視作品
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創作素材
雖然英國曆經了宗教改革
還有亨利八世這個國王做“榜樣”
不過離婚
對於平民來講還是一件難事
十七世紀
在1753年婚姻法令頒佈前
男女雙方只需由一名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證婚
婚姻便可視為有效
沒有刊登結婚啓事或取得結婚執照
甚至沒有在教堂舉行婚禮
都不代表婚姻無效
這助長了秘密婚姻的風氣
不少青年男女私奔成婚
衝動下的婚姻
加上不成熟的男女
無疑增加了婚姻的不穩定性
在倫敦的弗利特監獄(Fleet
Prison)和附近地方舉行的秘密婚禮在18世紀初更是聲名狼藉,社會上更以“弗利特婚姻”形容在該處締結的秘密婚姻。1740年代,“弗利特婚姻”更是大行其道,每年倫敦接近一半的婚禮據説都是在當地舉行;而位於弗利特的“基思禮拜堂”(Keith’s Chapel),更聲稱每年有多達6,000人結婚。
1663年
英國國會議員約翰
(John Manners, 1st Duke of Rutland)
以妻子與他人通姦為由
與其分居
1670年
約翰的私議案被議會通過
他與妻子成功離婚
並被允許再婚
約翰的成功經歷開創了
離婚案的成功先河
John Manners(1638 –1711)
然而過程着實冗雜昂貴
每件離婚案的收費標準為
幾百到上千英鎊不等
況且
此案若沒有英王查理二世的
推波助瀾
恐怕也不會這麼順利
因此,離婚
僅僅是屬於有錢男人的奢侈品
底層羣眾想要離婚
很難通過這種途徑
這就衍生出了底層羣眾的
“賣妻”行為
(私議案是指由議會外的個人、團體、地方政府提出。具體操作是由提出私議案的代理人來進行,代理人要將議案提交下院私議案辦公室。私議案大部分轉給上院處理,其審議程序與公議案相近,只不過多數工作由委員會完成。)
“賣妻”
或稱“典妻”
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
結束不滿婚姻的一種方式
它常以拍賣的形式
在當地市場進行
丈夫會用繩索或帶子
把妻子捆住
像貨物一樣出售
被出售的妻子通常由價高者得
(但在少數記載中,也有妻子拒絕和出價高者離開的例子)
這種“拍賣”一般都是由丈夫主導的
妻子們大都不得不“同意”
畢竟當時的婦女在結婚後
是完全從屬於丈夫的
她們不僅沒有擁有自己財產的權利
就連自身也是
屬於丈夫的“財產”
不過
也有一些“賣妻”是在私下進行的
當丈夫把妻子捉姦在牀時
有些情夫會主動提出
向丈夫購買妻子
要知道
如果丈夫起訴妻子的情人
是可以得到更多金錢補償的
丈夫可以提議賣妻
妻子可無權賣夫
雖然曾有婦女為了脱離丈夫
主動尋求經紀人
為自己尋找合適的下家
但是這也一定是在丈夫的許可下
方能進行的
那些不斷遭受到
丈夫虐待
而又無錢提出離婚的婦女中
有一些人
被迫選擇了
“殺夫”
來擺脱痛苦的婚姻
一位名叫Mary Hobry的婦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將其殺死,後因“叛逆罪”(petit treason)被處以火刑
十九世紀
1857年
英國通過了婚姻訴訟法
(於1858年1月1日生效)
但是這項法案的頒佈
並不代表着大家可以
隨性地離婚去了
法案規定
只有夫妻中的一方發生重大過錯
才可到離婚法院申請離婚
同時
丈夫可把妻子與他人通姦
作為唯一理由提出離婚申請
(妻子的情夫可作為共同被告人)
而妻子想要申請離婚的話
卻需要多項原因疊加
(如通姦、亂倫、虐待、重婚.etc)
雙標簡直無處不在
然而
這種男女待遇極其不平等的
基於婚姻中的**“過錯”**
才能判決離婚的法案
並不能杜絕民間的“賣妻”行為
據史學家記載
在二十世紀初
仍有“賣妻”活動存在
二十世紀
1918年
英國30歲以上的婦女
終於獲得了選舉權
而英國也在本世紀
多次修改、頒佈了
新婚姻法案
新法不再要求
夫妻雙方必須存在一定“過錯”
方可提出申請
婦女逐漸享有和男性
平等的離婚權
兒童權益的保護
也被加入到法案中
可以看到
英國的婚姻法案在不斷的調整中
慢慢趨於完善
—我是好聚好散的結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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