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狗取名“城管”“協管”被拘留10日,是否處罰過重?_風聞
武陵炸鱼人-2019-05-15 08:02
來源:微信公眾號“凡人釩語”
阜陽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發佈信息給狗取名“城管”、“協管”。5月13日,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報警後,當即展開調查。該男子班某東被依法傳喚至派出所。班某東,1988年出生,主要收入來源靠養狗賣狗。他表示自己給狗取這樣的名字,只是因為覺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被傳後,他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後悔。因尋釁滋事,給予班某東行政拘留十日。
給狗取名“城管”、“協管”屬於尋釁滋事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班某東的這一行為應該屬於第(四)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城管”和“協管”是否屬於法律禁止不得侵犯的專有名稱?因為我們目前沒有《姓名法》,哪些名字屬於禁止性不能取的不明確,除了《商標法》有明確的規定,其他法律條文還真沒見過。因而急切需要訂立《姓名法》,否則容易使得有些異想天開的市民在取名時無法無天,冒犯了一些神聖機構和觸犯一些人的敏感神經。比如有個市民給自己的雙胞胎取名叫“中共”“中央”,還有個市民想給孩子取名“拉登”,幸虧民警把關緊,否則真的會造成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也許給狗取名“城管”和“協管”,確實有一定的不良影響。大家都知道,“城管”就是“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協管”就是各類行政管理部門的臨聘人員。狗是人類的忠實朋友,據説英國很多人以小王孫的名字來命名自己的狗。但在中國人的心目中,狗是狗腿子、走狗、喪家狗,是最為人類所不齒的。魯迅就曾寫文章罵文人梁實秋是“喪家的資本家的乏走狗”,記得還曾入選了高一語文教材,懵懂的學子不懂魯迅先生為何大罵梁實秋。其實梁實秋先生是挺謙謙君子的一個人,老年喪偶後還深得歌星韓菁菁的愛,同結秦晉之好。梁先生二婚後依然風花雪月,深情款款,浪漫温情,看不出是一條搖尾乞憐的喪家犬。
雖説“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大多是參公單位,“協管”就是個臨時工。但是履行或者協助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絕對不能跟狗字沾上邊。你給心愛的小狗狗取個“城管”“協管”之名,在家裏叫叫也就罷了,還到朋友圈上瞎咋呼,這不是明擺着辱沒“城管”“協管”之名嗎,不是尋釁滋事又是什麼呢?
但是,班某東就是個養狗賣狗的小年輕,也沒跟城管與協管有過節結怨仇,照他自己的話説,是覺得好玩,不知道是違法。因而,他主觀上並無惡意。對他做出10天行政拘留的處罰是否過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我認為班某東的行為應該屬於第(一)項。他不是大V,帖後沒有大量留言和點贊,可見影響不大。而且認錯態度非常好,表示自己非常後悔。從主觀是否故意、情節是否嚴重,影響是否惡劣來看,應該不屬於情節較重吧?總之,本人認為對之處以10天的行政拘留有點重了。
最後,我還有個想法,尋釁滋事這個違法行為或者罪名,就像過去的流氓罪一樣。口袋太大了也不好,什麼在朋友圈開個外國元首腳被石頭砸了的玩笑啦、在醫院哭訴啦、給狗狗起個名字事業單位的名字啦等等,都是擾亂公共秩序,動不動就給扣上個尋釁滋事的名,總覺得幽默感少了點。人家美國把特朗普總統的裸體塑像放在大街上,任女公民摸小雞雞合影,警察也沒把她抓起來。
為了慎重起見,還是用列舉法,給尋釁滋事定個確切的範圍。以免有人以為民事領域是“法不禁止不為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