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古希臘城邦的啓示_風聞
diewisch-历史唯物观察者-2019-05-16 09:04
來源:《治理研究》
原貼:http://www.cssn.cn/zzx/201807/t20180717_4504701.shtml
[摘要] 古希臘哲人以敏鋭的眼光關注到城邦治理的重大問題,闡述了城邦國家要把公共事務治理好,必須樹立至善理念才能達到良善治理;城邦治理要有利於和造福於公民,不可缺少優良的政體,應以優良政體實現和諧治理;應以遵從和依靠法律規制實行法治治理,以推進政治改革實現民主治理。古希臘哲人對城邦的“良善治理、和諧治理、法治治理、民主治理”的認知,揭示了國家治理的四大規律,對於推進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有着重要的啓示意義。
[作者簡介] 許耀桐,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方向為政治學理論和方法、中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民主理論和黨的建設。
[關鍵詞] 國家治理 古希臘 城邦治理 啓示
引子 為何研究古希臘城邦治理
治理,是人類自身處置公共事務的一種有組織、合目的的活動。國家治理,則是由國家政治權力體系或國家政治體制組織實施的公共事務管理活動。原始社會解體後,古希臘城邦是最初產生的一種國家形態。在古希臘產生城邦國家(City state or polis)之前,沒有國家治理,因此,城邦國家成為國家治理的先河,構成國家治理的“元形態”。古希臘城邦國家之所以能夠成為國家治理的“元形態”,是因為城邦國傢俱有很多特殊性。以其中的雅典城邦為例:
——城邦社會成員構成豐富、複雜。雅典成為城邦國家時,雖然只是一個小國寡民,但社會成員的階層、階級卻應有盡有,有奴隸、外邦自由人、公民、貴族、王者、官吏、武士、軍人等。在有財產者中,根據擁有財產的狀況又分為五百鬥級、騎士級、雙牛級、僱工級四大等級:再從城邦人員從事的經濟行業來看,有從事農業的,有從事手工業的,還有從事商業的,還有從事航海業的。而一般的國家,最初的社會成員結構則較為簡單。
——城邦開放度高,人員流動量大。雅典的外來人口是大量的,出入雅典城邦的人絡繹不絕。雅典也注重引進外來人員,例如,歷史上的梭倫改革時期,特別鼓勵海外的熟練的工匠移居雅典。而一般的國家則閉關鎖國、落後自守。
——城邦工商業發達,實行商品經濟。雅典瀕臨愛琴海,海上交通便利。這裏的商人可以遠航到埃及等地,商業貿易使城邦繁榮起來。雅典的工商業僅不同的生產部門就多達二十多種,而且每一種手工行業分工細、門類眾多、技術精良,因此,雅典商品經濟流行,商品壟斷了地中海世界的貿易市場。雅典的海外貿易也極其繁忙,使雅典成為當時全希臘最大的國際貿易中心,皮裏優斯港是當時最大的國際商港,也是東西貨物的集散地。而一般的國家,最初都處於自然經濟形態。
——城邦文化發展,文明影響力強。希臘文化不僅文學、藝術、哲學、史學、自然科學等各個領域都出現了全面繁榮,而且希臘人在各個領域都創造出令人驚異的成就。特別在政治哲學方面,出現了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巨匠。他們以敏鋭的眼光關注和論述了城邦治理的幾乎所有重大的問題,是留給後人的不可多得的思想遺產。
以上四個特徵,為古代和中世紀的其他國家所不具有。特別是古希臘國家創造的文明,是一種包含未來文明的萌芽,以至於近代西歐發生的文藝復興和人文思潮的興起,言必稱希臘,就是要回歸古希臘文明、延續古希臘文化。關於城邦治理問題,古希臘的先賢們作出了大量的論述,他們闡述了國家要把公共事務治理好,必須樹立至善的城邦治理理念,才能實施良善治理;城邦治理要有利於和造福於公民,也不可缺少優良的政體;同時,還應以遵從和依靠法律規制實行法治治理,以不斷推行政治改革實現民主治理。古希臘哲人對城邦的“良善治理、和諧治理、法治治理、民主治理”的認知,揭示了國家治理的四大規律,由此可見,通過研究古希臘城邦治理,可以發掘它的普遍價值,從中得到有益啓迪。
一、樹立至善理念與良善治理
公元前8到6世紀,在古希臘氏族社會解體後,開始出現大大小小的、數以百計的城邦國家。城邦國家和氏族社會迥然不同,氏族社會是以社會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來劃分的;而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階級關係的產生,不同氏族和部落的成員開始流動、混然雜居,氏族社會逐漸解體,這就形成了按地區居民居住地來劃分的城邦國家。在氏族社會里。“每一個氏族的人數大約在一百人到一千人之間。”[①]部落是氏族社會最大的組織,摩爾根認為,古希臘雅典的部落共有4個,每一個部落由3個胞族組成,每一個胞族又包含30個氏族[②],也就是説,一個部落有90個氏族,如果按1000人算,一個部落最多也就是90000人。而當雅典成為城邦國家時,人口眾多,其總數則在30—40萬之間。在氏族社會里,全體社會成員都是自由人,財產共同享有,實行均等分配,有着普遍承認的強烈的獨立感和自尊心,自由、平等、博愛是氏族內部為人處事通行的原則,氏族的公共機構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手中並沒有強制的手段。而在城邦國家裏,原先的無差別社會成員被劃分為奴隸主和奴隸兩大階級,以及形成外邦自由人、公民等階層,在有財產者中根據擁有財產的狀況又分為若干等級。氏族的公共機構也被城邦的國家機器所取代,出現了專職的統治者、官吏和軍人。很顯然,城邦國家比起氏族社會來,在人口、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方面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氏族社會親善質樸的原初治理,已經轉變成階級統治的治理。
由氏族社會治理轉入城邦國家治理,治理的條件、形式已不可同日而語,城邦國家的治理遠比氏族社會的治理複雜得多。氏族社會曾被稱之為黃金時代,那時人們的生活無憂無慮。“後來代替黃金時代的是白銀時代,青銅時代和黑鐵時代”,“黑鐵時代,是仇恨、憂慮和悲傷的王國。這個時代,只有強權,沒有公理”[③]。從黃金時代、白銀時代、青銅時代到黑鐵時代的急速下墜,因傳統秩序和道德倫理的失範而更多地帶來了暴力的橫行、罪惡的肆虐,引發了古希臘先賢們深深的焦慮和對治理問題迫切的思索探尋。治理,成為城邦最為關注的主題,集中着政治哲人的情懷智慧。
產生於公元前8世紀的荷馬史詩,雖然是一部文學作品,卻也是古希臘從氏族社會過渡到奴隸制時期的一部社會史、風俗史,具有很高的政治、社會和民俗的研究價值。在荷馬史詩裏已出現了城邦一詞,這樣的城邦不僅是市場交易的中心,而且有着公民集會的場所,《伊利亞特》中就曾記述了奧德修斯規勸一些從公民大會上逃脱的阿該亞人回到公民大會會場的事。荷馬史詩中出現了狄凱(Dike)的女神,代表着正義。狄凱的形象是手持標尺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適、正義,維護自己的人格、家族的名譽和人際關係的公正。公民大會本身也是正義的體現,在荷馬史詩中當奧德修斯遊歷來到傳説中獨眼巨人的鄉土時,看到的是一些野蠻無禮而根本不知何者為正義的巨人,因為他們沒有公民大會,也就沒有正義原則。同時,在荷馬史詩中還十分重視正義的地位和作用。在《奧德賽》第九卷中,奧德修斯説道:我奮鬥不已卻不訴諸暴力。因為任何人都不應侵害正義。很顯然,荷馬史詩表達了在城邦的生活和治理中,應當追求和實現正義。
如果説荷馬史詩還是以文學的色彩筆調涉及了正義問題,那麼,在公元前8世紀末赫西俄德的《工作與時日》那裏,開篇便直面統治者,呼喚正義和公正:“宙斯啊,請你往下界看看,側耳聽聽,瞭解真情,伸張正義,使判斷公正。”[④]赫西俄德還講了一個故事,一隻鷂鷹用利爪生擒了一隻夜鶯,得意地飛翔到雲層之中,夜鶯因鷹爪的刺戮而痛苦地呻吟着。這顯然是強者對弱者赤裸裸的欺凌。為此,赫西俄德發出憤怒的吶喊:“要傾聽正義,不要希求暴力,因為暴力無益於貧窮者,甚至家財萬貫的富人也不容易承受暴力”[⑤]。赫西俄德更明確地指出:“如果對任何外來人和本城邦人都予以公正審判,絲毫不背離正義,他們的城市就繁榮,人民就富庶,他們的城邦就會呈現出一派愛護兒童、安居樂業的和平景象。”[⑥]
從荷馬到赫西俄德,正是古希臘“正義(themis,dike)和良好秩序(eunomia)觀念的形成”[⑦]階段,對後來的古希臘哲人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使他們更加關注於如何治理城邦的問題,為古希臘的政治思想弘揚正義的理念,提供了前提和基礎。針對一部分智者“強權即正義”的主張,蘇格拉底展開了批判。一些智者認為,強者可以用暴力剝奪弱者的財產並統治他們,這是一種“天然的正義”。在他們看來,作為治理城邦事務的強者,既然是最有智慧和最勇敢的人,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去滿足自己的慾望,這是一種美德,也符合自然的真理。蘇格拉底反駁道,善與惡、快樂與痛苦彼此相互聯繫,傑出的政治家作為治理城邦的人,絕不能追求和滿足一己慾望和享樂,而要把追求善當作人生的最高目標,這樣的最高的善業就是實現城邦的和諧有序、嚴守法規和自我制約。他説:“正義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為”[⑧],很顯然,正義就是有道德即具有美德的善。這樣,蘇格拉底把正義和善聯繫起來,確立了正義就是善,治理者必須是正義的善者,城邦必須具有治理的至善理念。
作為蘇格拉底學生的柏拉圖、以及作為柏拉圖學生的亞里士多德,更加深入地探討了城邦治理的正義和至善問題。什麼才是城邦國家的正義呢?柏拉圖認為,一個“完善”的城邦必然是一個具有各種美德的城邦。這美德包括“智慧”、“勇敢”、“節制”、“正義”四個方面。柏拉圖指出,正義雖然列在美德的最後,但它卻是立國的基礎,也是其他三種美德得以產生、存在並能持續下去的前提。在四種美德中,只有正義最能使城邦至善,並維持城邦的秩序與和諧。柏拉圖認為,城邦正義離不開個人正義,因為城邦不過是放大的個人,個人也不過是縮小的城邦而已。城邦是由個人組成的,因此,“有個人的正義,也有整個城邦的正義。”[⑨]但無論是“正義的人,正義的國家以及正義人裏的正義和正義國家裏的正義”,正義都是一種美德,“是一種心靈的健康,美而強有力”,不正義是一種邪惡,“是一種心靈的疾病,醜而軟弱無力”[⑩]。尤其是作為治國的“哲學王”,必須具有真正的治國知識——善的理念。比起柏拉圖來,亞里士多德更加強調城邦的正義和至善對個人的重要性。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是一種政治共同體,以“善業為目的”[11]。人天生就是政治動物,“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的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12]人的羣體性、社會性決定了人若離開城邦,根本就無法過良善的生活,城邦的善會給個人以更大、更多的影響。
“希臘城邦出現的時候,它就做出了規劃,力圖體現國家能夠而且應該所是的理論,力求客觀化、理性化、普遍化的政治科學在希臘誕生了。”[13]古希臘城邦所產生的政治思想,使“城邦構成了一個道德的存在”[14],政治共同體也成為一個道德共同體。這個道德共同體,就是出自於對至善的探索和追求的結果。城邦治理需要樹立至善理念,無疑是古希臘哲人留下的重要啓示。
在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中,現已明示、確立了“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是對古希臘關於至善的“智慧”、“勇敢”、“節制”、“正義”四種美德的進一步發揮和發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治理什麼樣的國家、建設什麼樣的社會、培育什麼樣的公民三個層面,闡述了國家治理至善理念的深刻內涵,凝結着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致力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的建設,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至善理念融入到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就形成了美好、文明、進步的良善治理。
二、探求優良政體與和諧治理
如果説城邦要有治理的至善理念是一個重大問題,那麼,欲實現城邦的良善治理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政體呢?更是一個至為關鍵的問題。古希臘政治哲人以深邃的歷史眼光和深刻的見解,闡述了優良政體的問題。
希臘城邦從公元前8世紀開始逐步形成,到公元前4世紀逐漸衰落解體,先後經歷了400多年時間。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希臘城邦那樣,能在400多年間輪番上演了各種政體:君主制、僭主制、貴族制、寡頭制、共和制、民主制以及軍人政體等等,而且,“發展又幾乎遵循着同一順序——從君主政治到貴族政治,從貴族政治到僭主政治,再從僭主政治到民主政治。”[15]這就給了古希臘的政治哲人以難得的觀察機會,思索和比較什麼是最好的政體。
蘇格拉底一生閲歷豐富,經歷了希臘城邦由盛轉衰的時期。他在青年時代目睹了伯里克利民主政體的盛世,卻也在晚年看到了雅典在波羅奔尼撒戰爭中失敗、衰落後出現的僭主制。這使得蘇格拉底在希臘歷史上對親身經歷的和聽聞到的政體能夠較早地進行比較。對於蘇格拉底而言,色諾芬説,“凡官吏是從合乎法律規定的人們中間選出來的地方,他認為是貴族政治。凡是根據財產價值而指派官吏的地方,是富豪政治。凡是所有的人都有資格被選為官吏的地方,是民主政治。”[16]儘管蘇格拉底並沒有徹底否定雅典的民主制,但他對於採用抽籤或輪流的方法確定城邦治理者的民主方式甚為不滿。他認為,政治是一種專門的知識和技藝,治理城邦是最偉大的工作,需要最美妙的本領和最偉大的技藝,而這並不是人人都具備資質的,怎麼能隨便地讓全體人民通過抽籤抓鬮都能成為城邦的治理者呢?這樣產生的治理者不可能治理好城邦,雅典的民主制其實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願。蘇格拉底也不贊成富豪政治,更反對僭主制。蘇格拉底傾向於建立更有力量和更具權威的君主制,即推崇賢人政治、實行賢人政體。蘇格拉底曾比較了君主制和僭主制,在他看來,“君主制和僭主制是兩種政體,但它們彼此很不相同。徵得人民同意並按照城邦律法而治理城邦,他認為這是君主制;違反人民意志且不按照律法,而只是根據統治者的意願治理城邦,是僭主制。”[17]蘇格拉底非常重視城邦政體是否徵得民意、代表人民的問題,他之所以不贊成當時的民主政治、富豪政治,反對僭主制,是因為這些政體都代表不了人民的意志。而他傾向於君主制、主張實行賢人政體,是認為這樣的政體需要徵得人民同意,因而能夠代表人民意志。由此可見,蘇格拉底主張的賢人政體已不是單純的君主制,而是結合了民主做法和民主政治,這在一定程度上使賢人政體成為君主制和民主制的一個混合政體。
繼蘇格拉底之後,柏拉圖從君主制出發進一步發展了賢人政治和賢人政體的思想。作為柏拉圖君主制的賢人政體,是由“哲學家”執政的國家,這樣的哲學家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一人的則是君主制,多人的則是貴族制。而由一個或多個“哲學家”執政的國家,就是賢人政治和賢人政體。柏拉圖認為,由哲學家充當“王”的人,“必須是那些被證明文武雙全的最優秀人物。”[18]是充滿美德、智慧、知識和意志的傑出人才。因而,“哲學家”的政體,把賢人政體的設想推向極致,構成柏拉圖心目中最理想的政體,同時,他也有力地論證了由“哲學家”統治的政體才是最好的政體。但可惜的是,當時的希臘城邦還沒有哲學家當國王的城邦。而現實中的其他四種政體,柏拉圖認為依次是:軍人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僭主政體,分別出現貪圖榮譽者型、寡頭型、民主型、僭主型的政治人物,則全都是“惡”的政體。柏拉圖到了晚年,雖然仍主張第一等好的國家是哲學王統治的理想國家,但在實現不了的情況下,則只好轉而尋求一種二等的理想國。所謂二等的理想國,就是結合君主政體的智慧原則和民主政體的自由原則形成的混合政體。柏拉圖説:“有兩種一切其他制度由之產生的母制。第一種母制的確切名詞是君主制,第二種是民主制。前者被波斯人推向極端,後者由我國推向極端。正像我説過的,一切其他政制實際上都是這兩種母制的變種。如果(我們認為,沒有哪個不是由這兩種要素構成的國家能夠正確地建立,這當然是我們的意見的中心點)——要享有自由、友誼和良好的判斷力,對一種政治制度來説,絕對需要的是把上述兩者結合起來。”[19]如果在政體中能夠體現君主制和民主制各自的優點,這樣的混合政體便會成為第二等好的政治。而在不可能出現最理想的政體時,這也就是最好的政體了。
對政體比較作出深入分析的是亞里士多德。政體是“城邦的職能組織,由以確定最高統治機構和政權的安排”[20]。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家不應醉心於想望絕對理想的政體,必須從現實條件出發尋求同它相適應的最良好政體。他曾經對一百多個城邦的政治體制進行調查,考察什麼樣的政體保全了城邦,什麼樣的政體毀壞了城邦,為什麼有的城邦治理得好,有的治理得差。亞里士多德認為共有六大政體,其正宗政體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共和政體;其變態政體為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平民政體。上述六大政體中又可以演化出許多不同政體。例如,僅是正宗政體中的君主政體,亞里士多德就將其分為了五種不同形態,有王位由人民公推的,有世襲的君主政體,有民選公推的僭主,有實際上只是軍事統帥而沒有絕對權力的,有具有絕對權力的君主等[21]。對平民政體作進一步的劃分,也可以區分出五個不同的種類,有最嚴格遵守平等原則的政體,有以財產和地位的低要求作為擔任公職資格的政體,有出身沒問題就可以擔任公職、以法律為治理依歸的政體,有不問出身如何人人皆可任公職、且以法律為治理依歸的政體,有凡公民皆可任公職、但政事裁斷不決定於法律而是決定於羣眾的政體等。[22]亞里士多德認為,平民政體最後一種形式與最壞的僭主政體形式實際上已經沒有任何的區別。那麼,什麼是最優良的政體呢?亞里士多德認為是混合政體。前已提及,蘇格拉底和柏拉圖已形成混合政體的看法和觀點,但亞里士多德對混合政體的研究比起前兩位先哲更加明確清晰化了。亞里士多德認為,現實中不宜取君主政體,因為君主政體很難實現,且一旦蜕變則會成為最壞的僭主政體。他傾向於在現實中採取貴族制和民主制相結合的政體形式,這種政體被稱作“共和制”,它兼顧了三項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公民)、財富和才德。這種政體,是以中產階級為基礎的中間形式的政體。亞里士多德認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階級)——極富、極貧和兩者之間的中產階級,而中產階級是貧富之間的“仲裁者”,它可以抑制富者,扶持貧者。“共和政體的本旨只是混合貧富,兼顧資產階級和自由出身的人們而已”[23]。因此,亞里士多德認為“共和政體及温和的民主政體乃是對雅典最良好的政治制度。”[24]這種政體是最穩定的城邦制度。在共和政體下,議事職能具有最高權力,議事的不同途徑都要根據平民主義的安排進行,達到了和諧治理。
古希臘政治哲人着眼於政體的共和性質,着眼於政體的人民性,其思想難能可貴。關於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體形式,馬克思曾明確指出是“社會共和國”[25],它是在資產階級共和國之後形成的新型的社會主義共和國。恩格斯也説道:“對無產階級來説,共和國和君主國不同的地方僅僅在於,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將來進行統治的現成的政治形式。”[26]這是對古希臘政治哲人認定共和制是最好的政體的肯定。中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的就是共和政體。這樣的共和政體具體地採取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權組織形式。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全國各族人民和各階層的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習近平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盪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27]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和來自社會各階層、各羣體的人民代表行使國家權力。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和有利於國家治理的政體形式。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與時俱進和進一步的改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人民共和政體就能更加促進國家和睦團結的和諧治理。
三、遵從法律規制與法治治理
當氏族社會的風俗習慣逐漸被國家和法的出現所代替時,古希臘的先哲們認識到,法律作為調整一定社會關係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規則制度,是維繫城邦良善秩序和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城邦的治理,必須是法治的治理。
梭倫是古希臘城邦的偉大的立法者。公元前594年,梭倫被選為雅典的首席執政官,授予廢除或保留現存秩序或創立新秩序的全權,集“立法者”“仲裁者”和“調停者”於一身。梭倫立法涉及了財產、繼承、犯罪的懲罰等諸多方面。梭倫法典,以其完善、簡潔、富於彈性而稱道。法典存放在雅典議事會堂,並公開在市場上立柱公佈。由此,雅典開始進入法律治理的時代,希臘城邦制度中的法治傳統得以形成。
德謨克里特是古希臘的著名學者,在政治思想方面,他堅決地認為需要一個治理的很好的國家。而要治理好國家,就要求每一個公眾把國家利益視為最高利益。人們只有在這樣的城邦中才能得到最可靠的庇護,城邦安全了則一切安全;如果城邦毀壞了,一切也就毀壞了。那麼,城邦最可靠的庇護就在於法治。德謨克里特強調法治,認為一個治理良善的城邦不能沒有完善的法律,因為在法律面前沒有什麼可以隱藏的東西。作為城邦的公民,儘管人的本性總是趨利避害,總是試圖法外牟利,但説到底,惟有服從於法律才能保護公民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即使是城邦的統治者,雖然他們可能擁有良善的品格,但他們畢竟也是人,難以避免不犯錯誤。為了避免城邦的公共權力落入壞人之手,德謨克里特主張對統治者也要按照法律規定,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這説明,德謨克里特勸慰城邦所有的人都要服從於法律,當作維護城邦長期、穩定存在的途徑。否則的話,城邦就會陷入愚昧無知、混亂無序的狀態。
蘇格拉底與德謨克里特倡導遵從法治的思想一脈相承,他對正義的理解就是與守法緊密相連的。色諾芬在《回憶蘇格拉底》一書中,明確地提到了蘇格拉底的“正義即守法”的理念,並對正義與守法的關係作出闡述。所謂守法就是城邦公民遵守自己城邦的律法,而這些律法是通過城邦公民的一致確認而制定的協議,它們規定了公民應當做什麼和不應當做什麼。對城邦公民來説,法就是普遍的正義,是城邦生活最高的指導原則。蘇格拉底對斯巴達人能夠自覺遵守萊克古士確立的法律制度大加讚揚,把它稱之為“守法精神”。蘇格拉底不僅強調守法的重要性,而且自己身體力行。柏拉圖在《斐多篇》中記述了蘇格拉底在被處死之前曾有一個逃離的機會,但他寧可拒絕、慷慨赴死,也不願違背城邦法律而違背了自己的守法信念。在他看來,法律是城邦公民自願遵守的約定和典章,是使城邦賴以生存的基石。如果法律可以按照個人意志隨意違反的話,很難想象城邦還能繼續存在下去。蘇格拉底還把善和法律聯繫起來,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但是善不會在人們心中自然生成,如果沒有外在的法律的嚴格約束,那麼善就不可能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在認識政體的良惡與否,蘇格拉底也明確提出,僭主制之所以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不按照律法”[28],從而把是否合乎法律作為一個基本要求。
公民作為被執法者要他們守法不易,而國家作為執法者要他自身守法更不易。正因為這樣,柏拉圖對於蘇格拉底關於政體是否合乎法律的合法性要求格外重視,他在對城邦政體是否良善的分析中,把法治作為衡量的重要標準。柏拉圖在分析當時希臘城邦政體時先按統治者人數的多寡來分,有三種政體:一人統治、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然後,又以法律為標準,作守法和不守法之分,一人統治的可分為守法的君主制和無法的僭主制;少數人統治的可分為守法的貴族制和無法的寡頭制;多數人統治的可分為守法的民主制和無法的暴民制這樣六種政治體制。柏拉圖指出,“一人統治,若以優良之成文的東西(即法律)來約束它時,則在六種之中為最好,而若沒有法律的約束,則生活於其中是最艱難、最難以忍受的。”[29]柏拉圖在這裏強調了講法治、守法律的君主制在六種政體中是最好的。當然,如果君主不守法律,那就是僭主制,則是最難受的。對於民主政體,柏拉圖作了同樣的分析,“生活於民主政體,勝於生活於無節制的政體中。而與那些在正當秩序中的政體相比,生活於民主政體中又是最不好的。”[30]柏拉圖雖然不認為民主政體是好的政體,民主制在守法的政體中是最壞的,但他也認為講法治的民主政體比不講法治的政體都來得好,在無法的政體中是最好的,均優於寡頭制和僭主制。
古希臘城邦的哲人,經歷了從推崇人治到實行法治的轉變,認為法治優於人治,法治的意義在於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應重視法律的社會作用,而這樣的法律又是制定得好的法律,目的在於謀求正義,由此倡導和確立了法律與法治是城邦治理的重要手段。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與古希臘形成的法治治理精神相一致,聚焦於現代化的法治建設。習近平指出,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31]。這裏所説的“國家制度體系”“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安排”,都在強調要堅持國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總方略,為此,2014年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諸多新理念,例如,提出了“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推進國家治理法治化,必須建立健全國家治理的法律體系。按照《決定》的要求,中國要致力於“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進一步深化立法、司法體制改革,為依法治國樹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以重心下移接地氣,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使全體公民都能更好地尊法守法護法。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進入了新時代,已經形成全新的法治治理格局。
四、推進政治改革與民主治理
在古希臘的數百個城邦中,雅典城邦是最繁榮鼎盛和民主進步的城邦,成為希臘世界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雅典城邦在經濟方面,工商業發達,物品豐富,生活富裕;政治上,全體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參加最高權力機構公民大會,決定內政、外交、和平、戰爭等重大問題,是奴隸社會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高峯;文化上,鼓勵學術研究,發展文藝,重視教育,社會文明昌盛。雅典城邦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是因為能夠持續不斷地進行政治改革,推進了民主治理的發展。
雅典城邦的政治改革大致有四次。第一次,德拉古的立法改革。公元前600年左右,在雅典城邦貴族統治時代,全國的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均操縱在貴族手中。他們居住在城鎮之中,生活比較豪華。貴族只注意自己階級的利益,忽視農、工、商階層等人民羣眾的利益。當時的階級矛盾和鬥爭集中於一點,即雅典的貴族經常利用傳統的習慣法作為剝削和統治人民的工具,由於通行的習慣法沒有寫成文字,統治者可以濫用職權任意解釋説明。為了避免貴族統治者隨意偽造或杜撰習慣法,人民羣眾經常起來要求制定成文法典。貴族統治者在羣眾的壓力之下被迫讓步,同意制定第一個雅典的成文法。這樣,就發生了德拉古的立法改革。公元前621年,由司法執政官之一的德拉古制定成文法。德拉古的立法從根本上是維護統治者的利益的,是保護私有財產的,但立法本身以及一些條文規定,在當時的社會情況下具有政治民主意義。德拉古的立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司法專橫,對於富裕的商人也比較有利,而對於平民羣眾來説,在對貴族的鬥爭中也使他們得到了自身的利益。
第二次,梭倫改革。如果説德拉古立法是被動的改革,那麼,20多年後的梭倫改革則是積極進取的改革,奠定了城邦民主治理的基礎。公元前594年,梭倫被選為首席執政官,着手解決已經白熱化的窮人和富人的衝突。梭倫改革主要包括,一是解負令。廢除了借貸以土地做抵押和妨礙平民自由的債權人的一切要求,下令撤除田地裏的債務碑石,免除平民的債務負擔,因欠債而被沒收的土地一律歸還原主,因負債而淪為奴隸的人,全部取得了自由。二是廢除世襲貴族的壟斷權利,不再以出身而以財產的數量來劃分公民等級。按一年農產品收入的總量把公民分為4個等級(500鬥、300鬥、200鬥和200鬥以下四級),第一等級可擔任一切官職;第二等級的公民可以擔任除司庫(即財政官)以外的高級官職;第三等級可任低級官職;第四等級的公民不能擔任公職,但有權參加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三是設立四百人會議作為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四百人會議由4個部落各選100人組成,除了第四等級外,其他公民皆可當選。四是設立陪審法庭,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任何公民都有權上訴。陪審法庭的陪審員由所有等級的公民經抽籤方式選出。陪審法庭受理並裁決公民投訴或上訴的案件,擴大了公民的權力。五是制定新法典取代德拉古法典中的嚴酷法律,只保留了其中有關殺人罪的部分,使整個雅典的法律具有人道色彩。
第三次,克利斯提尼改革。梭倫在首席執政官任滿後,即放棄全部權利離開雅典遠遊去,而這引發了在繼任者問題上的黨爭不斷和僭主政治的出現。公元前510年,雅典政治家克利斯提尼聯合廣大的平民羣眾發動起義,推翻了僭主勢力,取得統治權,並在公元前508年至501年實行一系列政治改革,使雅典的政治制度進一步民主化。克利斯提尼推行的政治改革在於,一是廢除了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胞族和四個部落的組織關係,建構出新的行政區劃,把所有的居民劃分為10個部落,以代替原有的四個部落,目的是使不同部落的成員混合起來。新部落打破了貴族與非貴族的嚴格界限,民主政治的基礎由此確立,促使更多的人蔘加到政府中來。二是建立“五百人會議”代替原來梭倫的“四百人會議”,五百人會議從10個部落的任何等級公民中,經抽籤各選出50人組成,它享有很大權力,並且對所有等級公民開放,在公民大會閉幕期間,負責處理大部分城邦政務。三是加強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的活動,制定了貝殼(或陶片)放逐法。古代希臘人經常在陶片上或貝殼上書寫字據和其他一些簡短文件,在公民大會上還用它來投票,危害國家利益的人就要受到貝殼放逐,這是為了防止行政官吏濫用職權以防僭主再起。克利斯提尼改革確立和鞏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自此,徹底清除了雅典氏族制度的殘餘,雅典的貴族政治和僭主政治已經轉變為奴隸主的民主政治,任何成年男性公民都有參加政治和管理國家的民主權利。英國學者索利指出,“克利斯提尼的名字,與雅典民主制度的發明,將永遠連在一起。”[32]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在推動民主政治發展方面,比梭倫更跨出了一大步,將整個城邦的大權交付給全體公民。“克利斯提尼的民主制度賦予雅典公民前所未有的自由,讓他們得以表達自己的意見,自行作決策。……讓他們深信民主制度的優越性。”[33]
第四次,伯里克利改革。伯里克利於公元前443年至公元前429年連續十四年當選為雅典首席將軍,他不僅學識淵博,文武雙全,而且具有出眾的口才。伯里克利主政期間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是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每隔10天左右集會一次。參加大會的公民都有發言權。發言時可以提出任何建議或批評擔任公職者,最後進行表決。二是五百人議事會,是公民大會常設機構,閉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處理宣戰媾和大事,負有種種行政職權,並且事前審核那些提交公民大會討論的大事。三是陪審法庭,成為最高司法與監察機關,由六千人組成,從每個部落中用抽籤的方法選出六百人,六千人中五千人是陪審法庭的正式陪審員,一千人為預備陪審員。伯里克利的改革措施,使雅典民主政治最終確立並達到頂峯,被稱為雅典民主政治的“黃金時代”,其民主的理論與實踐,為近代以來的民主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礎。
古希臘雅典城邦推行的政治改革,建立的是民主制度。這樣的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權屬於它的公民”[34]。古希臘城邦治理的成就有力地啓示了後人,只有堅持不斷的政治改革,方能除弊興利,國家才能沿着民主治理的軌道發展。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也義無反顧地選擇了改革開放的路徑。中國的全方位改革,其中包含政治體制改革,已經進行了40年之久,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一是改革的醖釀和啓動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解放思想,發動改革,要求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適應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二是改革的部署和展開的階段,闡述體制改革的一系列實質性問題,明確要求改革要達到:始終保持黨和國家的活力,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充分調動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的積極性。三是改革的調整和持續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國的改革進入調整時期,改革並沒有停止,改革開放的路線也沒有更改,各方面的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仍在持續地、堅定不移地進行。四是改革的全面深化階段,2013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被確立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開局之年”。全面深化改革牢牢把握了民主改革的着力點,即在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情況下,通過發展黨內民主,建立黨內民主機制,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逐步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治理模式,通過社會非政府組織的廣泛參與,建立了一種政治主體多元化、管理手段多元化,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互動的、更加透明高效的政治運行機制和以協商民主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治理。正是通過40年持續不斷的政治改革,使當代中國的民主治理更具有活力,有效地保持了國家和社會的穩定。
[①][美]摩爾根:《古代社會》上冊,第83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
[②][美]摩爾根:《古代社會》上冊,第86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
[③]李天祜:《古代希臘史》,第74頁,蘭州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④][古希臘]赫西俄德:《工作與時日》,第7頁,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⑤][古希臘]赫西俄德:《工作與時日》,第1頁,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⑥][古希臘]赫西俄德:《工作與時日》,第8頁,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⑦][法]菲利普·內莫:《民主與城邦的衰落》,第37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⑧][古希臘]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117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⑨][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57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⑩][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172—174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1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3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1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9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13][法]菲利普·內莫:《民主與城邦的衰落》,第35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14][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臘政治理論》,第6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5][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臘政治理論》,第3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6][古希臘]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181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17][古希臘]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180—181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18][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第259頁,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英文版)。
[19][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第94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0][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78頁,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2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61頁,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2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89-190 頁,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23][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99頁,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24][蘇]B.C.塞爾格葉夫:《古希臘史》,第362頁,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
[2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50頁,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652頁,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7] 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4年9月6日第2版。
[28][古希臘]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181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29][古希臘]柏拉圖:《政治家》,第9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0][古希臘]柏拉圖:《政治家》,第90—9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1]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人民日報》2014年1月1日第2版。
[32][英]約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第56頁,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
[33][英]約翰·索利:《雅典的民主》,引言,第5頁,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
[34]顧準:《希臘城邦制度》,第1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