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三校友毆打反殺兩人,算正當防衞嗎?_風聞
永远跟党走-2019-05-17 10:31
周蓬安 · 2019-05-16 · 來源:旗幟時評
如果“無限正當防衞權”能得到社會普遍尊重,對“黑社會”或手持兇器的作案人就會產生強大的威懾力 

2019年5月12日,江蘇淮安,開發區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三名學生毆打校友,兩人被反殺。據警方通報,鄒某、邱某、馮某等人因瑣事糾紛毆打蔣某,蔣某用匕首捅傷鄒某、邱某和馮某三人。鄒某和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邱某受輕傷,蔣某已被抓獲。涉事人均為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
毫無疑問,該案又將讓當地公檢法甚至政法委領導十分糾結,並帶來一陣子“頭痛”。蔣某“反殺”兩名同學,究竟算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最終被定性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同警察、檢察官、法官也許都會做出不同的反應;不同時期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也會做出不同的結論。如果處理得不好,一定會引發一輪輿情,損害當地司法形象。
就是否被認定為正當防衞這個話題,所提“不同時期”應該以“崑山反殺案”為“分水嶺”。在該案之前,很多類似案件都被定性為防衞過當。而在該案之後,多起類似案件就被定性為正當防衞,最為典型的如今年“兩會”前夕,檢察機關對“趙宇正當防衞案”、“淶源反殺案”遲遲做出處理決定,明確認定其屬正當防衞,贏得社會一片讚歎聲,無疑為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增加了不少贊成票。
此前,我在《崑山反殺案定正當防衞,法治與民意都贏了》一文中曾經寫道:縱觀“崑山反殺案”,司法機關最終定性於海明正當防衞,在中國法治史上將書寫下濃墨的一筆。因為它激活了已經走入“死衚衕”的無限防衞權,起到鼓勵普通百姓在遭遇危險時實施反抗,捍衞防衞權的作用,這將有效震懾那些動輒拿兇器威脅對方的“狠人”,利好社會秩序。
就該案而言,官方至今仍未公佈這三人緣何抱團毆打校友蔣某,也令案件撲朔迷離。同學之間能有多大矛盾不能解決,能有多大仇恨需要抱團毆打他人?這三名同學糾結在一起毆打另一名同學,無論怎麼説,都是理虧。如果是三人打死了蔣某,説不定會被認定為“黑惡集團”。
我們可以設身處地想一想,面對三名成年男子毆打,蔣某如果兩手空空,沒有回擊他們的“傢伙”,那就只能屈辱地捱打,被打到何種程度,則要看這三人的心情,被虐待致死也不是沒有可能。因此,蔣某用匕首對三名施暴者實施還擊,於情於理都是完全必要的。
當然,匕首作為管制刀具,擁有、佩戴是違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些網友甚至律師分析,蔣某隨身攜帶匕首影響“正當防衞”認定,其實是錯誤的。
《最高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的一案提到:XXX隨身攜帶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衞的認定。對認定正當防衞有影響的,並不是防衞人攜帶了可用於自衞的工具,而是防衞人是否有相互鬥毆的故意。XXX在事前沒有與對方約架鬥毆的意圖,被攔住後也是先解釋退讓,最後在遭到對方圍打時才被迫還手,其隨身攜帶水果刀,無論是日常攜帶還是事先有所防備,都不影響對正當防衞作出認定。
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也曾公開表示“正當防衞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允許防衞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
蔣某隨身攜帶匕首,或因此前受到威脅,甚至此前已經被他們羣毆過,而不得不採取的防身之術。蔣某憑一己之力不可能主動與三名校友約架鬥毆,明顯是這三名校友早就盯上他,然後集體毆打他,因此與以上案例類似。
我相信蔣某的本意也不是非要置對方三人於死地,而僅僅是希望能剝奪這三人繼續毆打自己的能力,以便能儘快脱身。但是,他無法在面對三個人同時攻擊的情況下,去把握好自衞反擊的尺度。你捅得不夠狠,他們就有能力繼續毆打你,甚至在惱羞成怒狀態下要了你的命;但你下手太重,就有可能危及對方的生命安全。即使將對方某一人“捅”至司法意義上的輕傷,也同樣會產生法律糾紛。
當然,蔣某最終能否被認定為正當防衞,相信司法機關會做出合適的判斷。但就我個人而言,更希望類似的案件都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衞。如果“無限正當防衞權”能得到社會普遍尊重,對“黑社會”或手持兇器的作案人就會產生強大的威懾力,他們就必須學會遇事商量着來,而不是憑藉自身所處的優勢,肆無忌憚地對弱勢一方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