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男子佔愛心座還飛踹司機,報警後跳窗逃走以為沒事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5-18 13:26
5月2日,一輛載了50多名乘客的68路公交車行駛在桔園立交橋上,一名40多歲的男子突然起身,踢向公交司機握住方向盤的右手 …… 見司機報警,男子跳車窗逃走。
" 他踢過來的時候,我只能用手死死抓住方向盤。當時車上那麼多乘客,我不敢想出事了怎麼辦。" 時隔數日,提起當時的一幕,司機胡師傅仍然心有餘悸。
因讓座與司機爭執腳踹司機
車輛監控視頻顯示,2019年5月2日下午14時58分左右,胡師傅正在開車,一名身穿黑色夾克的男子坐在車輛前門旁的愛心座椅上,兩人言語中起了衝突,突然男子起身用腳踢向胡師傅握着方向盤的右手,之後該男子被車上乘客攔住。
這一幕發生在68路公交車上,當時胡師傅像往常一樣,駕車從雨花區高鐵南站出發,前往嶽麓區汽車西站。事發時,該車輛正行駛在從桔園立交橋環島西北處。男子姓劉,見胡師傅將公交車緊急制動,拿出手機報警,劉某匆忙跳車窗離開。

5月17日,記者聯繫上胡師傅,當天正值胡師傅休息,提起幾天前的這一幕,不住的嘆氣。" 當時真的好氣憤,那麼多人在車上,他一點都不顧大家的生命安全,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 車行駛到雨花區鐵道學院站時,一名婦女帶着小朋友上車了,小朋友大概五六歲,當時車上人太多了,我看他們還在往後走,就對小朋友説‘小朋友,跟這個叔叔一起坐’。" 胡師傅口中的 " 叔叔 " 正是劉某,當時他坐在愛心座椅上,看樣子40多歲,是那一排乘客中比較年輕的。" 這是母嬰愛心座,我沒有要求他讓座,只是要小朋友和他一起坐。"
胡師傅無法理解,這樣一個善意的提醒,對方為什麼會這麼衝動。" 他一開始就要我‘開好自己的車,別多管閒事’。" 接着,劉某和胡師傅吵了起來。
" 沒想到他會突然站起來對着我就是一腳,是一個乘客從後面抱住了他,當時那個位置非常危險,否則不知道會發生什麼。" 胡師傅連連用 " 走運 " 來形容這次經歷," 當時車正從桔園立交橋往猴子石大橋走,在下橋的輔道上,速度不快但也不慢,車上有50多個乘客,我只能用兩隻手用力抓住方向盤,慶幸當時周圍的車輛也不多 “。
司機報警後跳窗逃走以為沒事
緊急停車後,胡師傅拿起手機報了警,劉某見狀立刻跳窗逃走。
" 當時我手沒有太大的感覺,就跟警察説算了。” 胡師傅説,第一次報警時,他原本想算了,可當車輛行駛到桃源村公交站時,感覺到手發麻無法繼續開車,只能請乘客乘坐後面的車。
氣憤的胡師傅第二次撥打了電話報警,回家後買了幾瓶農村的藥酒擦手。" 一個星期手動都不敢動。"
劉某稱,之所以那麼衝動,是因為他在乘車前和侄子一起喝了一瓶紅酒。
" 當時上來了一個小孩子,司機態度很差的指着我,要我給這個小孩讓座,我説我馬上就要下車了。" 劉某稱,在與司機爭吵過程中,他一下沒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緒,踢在了司機的右手肘部,司機馬上停車制動了。" 他沒有動手打我,我也沒有用力踢,我喝了點酒,站都站不穩,他應該沒有受傷。"
劉某稱,當時車停在了立交橋上,擋住了其他車輛,幾十秒後又向西行駛了一段路程後停下。他從母嬰座的窗户爬出去,跳到了馬路邊上,隨後往浦沅方向跑了。" 我後來看到公交車離開了現場,以為沒事了。"
5月17日,劉某被批捕,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機關認為,劉某用腳猛踢正在駕駛的駕駛員,其行為與毆打,拉拽駕駛人員行為相當。考慮到本案中當時公交車中有乘客近50人,且行駛在桔園立交橋輔道上,一旦發生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後果不堪設想。因此,即使未造成嚴重後果,其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

當時,站在劉某旁邊兩名乘客及時攔住了劉某的後續可能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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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大巴車方向盤 張家界一男子被判刑3年
5月17日上午,永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因為搶奪司機的方向盤,男子胡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胡某乘坐湘AY5868大巴客車從長沙回張家界市,當車輛行駛至張家界市西溪坪老院子路段時,因下車地點問題胡某與大巴客車司機發生爭執,隨後胡某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大巴車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大巴車偏離了正常行駛路線。
案發時,車上載有乘客數十人,且車輛行駛速度較快,胡某的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已經造成了高度危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梳理發現,近日接連有多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宣判。
比如2019年4月,隆回縣法院曾通報了一起案例,2018年11月25日,龐某青在隆回縣與他人乘坐5路公交車去往桃洪鎮時,龐某青要求中途下車,被公交車司機以沒有公交站台為由拒絕後,龐某青搶抓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實際載客20餘人的車輛瞬間失去控制,斜衝出路面,公交車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才剎住汽車。車輛開回路面後,龐某青欲再次搶奪方向盤,被他人制止。最終,龐某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龐某青有期徒刑2年。
此外,5月8日,在哈爾濱市,乘客呂某因在公交車行駛中毆打駕駛員,獲刑6年;5月9日,海口市,女乘客陳某因掌摑公交車司機,獲刑4年 ……
案件宣判後,不少網友有疑問,這些人的行為看上去沒有造成任何損失,為什麼會這麼判?
" 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是對生命權的尊重。" 雨花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文偉介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行為,對乘客以及車輛行駛的周圍羣眾和財產產生極大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頒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行駛過程中,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
尤其是如果具有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在實際載客10 人以上或者時速 60 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等情形之一,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