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精讀-3_風聞
薛定谔的触手-科普2019-05-19 23:35
書報檢查制度由來已久,歐洲的書報檢查制度和印刷技術的傳播有關。1450年古騰堡將印刷術引入歐洲之後,教會焚燬手抄反教會言論集的效果大大減弱,到1512年宗教會議上,教皇甚至不得不批准了印刷品檢查制度,使用的是黑名單:禁書目錄。檢查機構1571年以前是宗教裁判所,1571年以後是教廷禁書目錄部(對,就是你們看的那個魔法禁書目錄裏的組織)。神權時代,教廷禁書無須法律,教皇一道敕令即可完成查禁,評判標準就是是否可能對教會統治產生威脅,包括異教思想和科學思想的傳播等。哥白尼、達芬奇、伽利略的著作都有幸上過這個目錄宗教改革後教會勢力遭到大幅削弱,以英法進入君主制(英國是都鐸王朝,法國是華洛瓦王朝)為標誌,產生了近代意義上的書報檢查制度。但在都鐸和華洛瓦分別被斯圖亞特和波旁取代之後,這個檢查制度就日益顯示出了其維護當權貴族的腐朽性。1644年彌爾頓就曾在《論出版自由》裏系統批判了這個制度。在歐洲的國家實踐中,廢除書報檢查制度和廢除貴族專制制度基本上是同步的,比如光榮革命以後議會通過的權利法案第九條就規定了議員的言論自由,也導致英國議會在1695年2月決定廢除出版前檢查制度。不過歐陸各國行動還是較為遲緩的,法國、荷蘭等地直到19世紀初依然還在沿用這套制度,但到19世紀中葉,這些國家也陸續廢除了這個制度馬克思在提到書報檢查制度時也提到了“德國的現在就是這些國家的過去”,在這一點上他説的並沒有錯。1815年德意志聯邦推翻拿破崙的外來統治以後,普魯士政府力圖取消曾在已歸併到普魯士的萊茵省實行的法國資產階級法典Code pénal(刑法典),而代之以封建的普魯士法,為此頒佈了一系列旨在恢復萊茵省貴族的封建特權(長子繼承權)、實施普魯士刑法和婚姻法等的法律、指令和法令等。儘管這些措施在萊茵省引起了堅決的反對,但直到三月革命後的1848年4月15日才廢除。馬克思在本文中提到的“現代德國制度時代錯亂,公然違反普遍承認的公理”,指責德國因為民族主義情緒廢除了法國人留下的更先進的法典(拿破崙廢除長子繼承我之前也説過,數代之後不會掙取家業、又在維持排場上消耗過度的貴族又被攤薄了家產,那麼他們就必然會被資產階級所取代,事實也證明了馬克思的這個判斷)也是其中的一個方面。當然,1819年9月20日普魯士聯邦議會搞出來的卡爾斯巴德決議,其中撤銷了聯邦條例中許諾的出版自由,而代之以對印刷品進行預防檢查,並在同年10月頒佈了書報檢查法令則是馬克思批判的重點就馬克思而言,他本人就是書報檢查制度的長期受害者。因為他的相對固定的職業即使在報刊雜誌擔任編輯工作,後面都只能被恩格斯資助作為獨立學者和思想家從事理論研究和社會主義運動。馬克思的這個境遇恰恰就是“在英法是要消滅已經發展到終極的壟斷,但在德國卻要把壟斷髮展到終極”,“那裏是解決問題,這裏是衝突”的最形象的一個説明。恩格斯也調侃過他,説“一個年已三十或寫了三本書的作者竟然沒有同書報檢查機關發生過沖突,那他就不值一提”當然也許有人會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哪國的法律也不允許攻擊統治者和現存的制度。書報檢查只不過是國家統治者權力的維護。但是在馬克思看來,這種“絞殺自由”是基於新聞出版自由的精髓“在於一個國家是否確立了有效限制國家權力並維護個人自由的法治和民主,新聞出版自由能否得到獨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馬克思在當時為什麼一再強調新聞報刊的自由程度,以及其對官員和對制度的監督作用呢?因為馬克思認為,當時的德國由於制度落後,在王位上繼承的威廉四世拒絕立憲,主張繼續維持家長式的君主專制。在這種專制體制下,如果沒有這種監督作用,報刊便喪失了存在的意義。馬克思強調了報刊的使命是“對被壓迫者的辯護和對壓迫者的監督和批判”。所以在馬克思筆下,新聞出版自由的本質實際上就是被壓迫者挾革命的餘威,讓對壓迫者構成的政府做出讓步,使得被壓迫者可以有效的監督壓迫者組成的政府,最關鍵的是能及時報道和揭露事實真相,同時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提出質疑和批評,從而能夠潛移默化的通過擠壓壓迫的利益來使得壓迫者在壓迫方面無利可圖,進而在法治中添加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證公民個人的自由的條款。而沒有這種新聞出版自由,那麼壓迫者組成的政府及官員的權力就不會受到廣泛有效的監督,壓迫也會變的肆無忌憚。這和很多現在媒體工作者鼓吹的“新聞自由”其實是完全不同的,首先政府必須是壓迫者這個立場,新聞自由才是反抗壓迫的工具,而政府在打壓資本家的時候媒體為資本家站台質疑政府打壓的合理性,那就是馬克思所説的“資本主義的走狗和幫兇”,反而是身為壓迫者形象而出現的,那自然就談不上“揭露真相反對政府解放人民”一説了很多田園奧派和無政府主義者在這方面犯的也是同樣的錯誤。這裏主要牽涉到一個無政府主義的邏輯問題。無政府主義者往往主張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私有財產很顯然是階級分化的基礎和土壤,這種階級分化也就必然造成會存在一個壓迫階級和其他被壓迫階級。如果政府作為壓迫階級的同路人,那反對政府集權化的邏輯是成立的,但在政府作為被壓迫階級的同路人的時候,這個邏輯就會露出雙重破綻——私有財產神聖化導致壓迫階級的產生是一點,這一點在政府作為壓迫階級的同路人時也存在,而政府作為被壓迫階級的同路人而不對壓迫階級進行管制,那政府確實就沒必要存在,但這點又和無政府主義者宣稱的“離開政府才能反抗壓迫”自相矛盾。所以拿馬克思或者毛澤東對於出版自由的一些言論來影射新中國成立之後二共的書報檢查制度,雖然邏輯上並不能算錯,但依然還是犯了脱離時代僵化看待歷史和輝格解釋的問題我們回頭來看普魯士的制度,早在1842年的《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一文中,馬克思就認為:在新聞出版法中,自由是懲罰者;在書報檢查法中,自由是被懲罰者。新聞出版法是給自由投的信任票,書報檢查法是對自由懷疑的法律。新聞出版法懲罰的是濫用自由,書報檢查法將自由本身視為濫用加以懲罰。新聞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書報檢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那麼上述這些名為“出版法案”的條文也不過只具有法律的形式,甚至連法律的形式都算不上,只是一些管制自由和鉗制新聞傳播的條文而已。所以出現出版自由與絞殺自由並存的怪現象毫不奇怪。馬克思還有閒工夫調侃他們:“既然在普魯士有這麼一批政府所熟悉的萬能天才(每個城市裏至少有一個書報檢查官),那麼,這批博學多才的人物為什麼不以作家的身份出現呢?……這就會比用書報檢查更快地消滅報刊中一切混亂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