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辱罵消防烈士,檢察院出手_風聞
全球路社-你好,清风2019-05-19 15:31
2019 年 3 月 19 日,江蘇省蘇州市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盛澤中隊副班長、四級消防士劉磊同志(湖南常德市石門縣人)因營救輕生女子壯烈犧牲。次日,應急管理部批准劉磊同志為烈士。

然而,就在烈士親屬、社會羣眾沉浸在悲傷時。3 月 22 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網民唐某某在微信羣中公然發表侮辱劉磊烈士的不當言論,醜化、褻瀆、否定劉磊烈士的英雄事蹟和精神,並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羣廣為傳播,侵害了劉磊烈士的名譽,社會影響惡劣。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該案線索後迅速介入、依法履職,積極開展各方面的調查取證工作,並立即啓動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通過調取相關證據和對唐某某的詢問,認定該案符合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條件。
經訴前程序徵求劉磊烈士近親屬意見後,並報省檢察院審批並批覆准予起訴。
常德市檢察院於 2019 年 5 月 14 日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唐某某通過湖南省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