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疊疊的壓迫|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讓我思考了些什麼?_風聞
KnowYourself-KnowYourself官方账号-泛心理科普与服务,美好生活从了解自我开始。2019-05-21 12:20
5·17是國際不再恐同日。也是在這一天,台灣成為了亞洲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地區。
今天,想和大家聊一聊“同性婚姻”及相關的一些。
從2001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開始,到如今全球已經有27個國家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承認在其他(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取得婚姻證明的法律效力。
合法化同性婚姻,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是法律上的。在法律中,已婚的伴侶及其可能包含孩子的家庭,有着與婚姻關聯的特定的權利義務。在財產、醫療服務、甚至税務等多個方面,已婚的伴侶和家庭都享有和未婚身份不同的權利義務。使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樣享有這些權利,無疑是一個社會更為進步的表現——否則,同性伴侶將始終在法律上被視同單身,這無疑是法律對於少數性取向人羣的一種歧視。
因此,在婚姻制度在大多數國家法律中,仍是主流制度的當前,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地位,是階段性改善同性伴侶政治生活狀態的必經之路。
(想必從我的措辭中,有些讀者已經能夠感受到,我對此的感受實際上是更為複雜的,再後文中我將繼續展開論述。)
而必須承認的,則是它的社會意義。1990年5月17日,世界衞生組織把同性戀從精神障礙中移除,向全世界告知同性戀不是一種精神疾病。這一天對於所有的同性戀者來説都意義重大。“正常”這個詞語,對異性戀人羣來説稀鬆平常,對少數人羣來説卻是多年鬥爭才能得到的成果。
1952年,美國精神醫學會將同性戀作為一種精神疾病列入《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政府、警察,都掌握着性少數人羣的名單,大批性少數僱員遭到解僱。針對同性戀的所謂“心理療法”:通過電擊逆轉性取向也曾盛極一時。在那時,所謂的醫學成為了一個社會、政府公開歧視少數人羣的支持。
紐約曼哈頓格林威治的“石牆”酒吧,在這一時期登上了歷史的舞台。眾多同性戀者在此地聚集,如同世外桃源。而1969年6月的一個夜裏,警察突擊了石牆酒吧,這一次備受歧視和欺凌的性少數人羣、以及周圍的熱心羣眾奮起反抗。緊接着,大規模的性少數遊行爆發了。這就成為了性別/性平權歷史上著名的“石牆事件”。也正是因此,每年6月份被定為了“同志驕傲月”。
從石牆事件開始,全世界性少數人羣為了爭取自身的平等權利,做出了數十年的抗爭。而他們所追求的,無非是不會僅僅因為自身的性取向,就遭到這個社會的不公對待。而歧視和不公對待仍在繼續。對性少數人羣的歧視和恐懼,造成性少數人羣的精神健康水平始終略低於異性戀人羣,性少數青少年的自殺率也高於異性戀青少年。甚至於,在如今,一些國際地區的政黨和政府,依然試圖掌握性少數人口的名單。
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表現,能夠承認同志婚姻,是一個社會承認同性戀的“正常性”的重大表現。它能夠影響一個社會對性少數人羣的態度,從而在社會反歧視的方面,發揮重大的意義。
正如我在前文中提到的,儘管我為同志取得與異性戀人羣平等的婚姻權感到歡欣鼓舞,卻依然有着一些更為複雜的感受。
今年4月我在牛津大學參加女性主義panel,當時我們談論的主題是“中華田園女權?”(毋庸置疑,那些提出和使用這個詞語去稱呼他人的人,本身早已背離了女性主義,即使他們認為自己是在維護女性主義,我將在下一個部分重新論述這一點)。
就與兩位教授對話期間,我們談到了Intersectionality。
Intersectionality,是女性主義的一個分支理論概念。它指的是,一個個體遭受到的性別壓迫,往往是和其他階層維度的壓迫交叉在一起發生的。性別、性取向、經濟社會地位、種族、婚姻狀態等等維度,都會產生壓迫,並且這些壓迫共同發生作用。
有分類的地方,就有壓迫發生的可能。有“主流”,就有被邊緣的少數派。當我們在慶賀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時候,我們也要警惕,這是否再一次確認了婚姻的“更高”地位。
現行法律賦予已婚伴侶(相較於未婚伴侶)更多的權利保護。也許,此時我們更應當加深我們的追問:正如同我們質疑一個人是否必須是異性戀,才能享有這些權利義務一樣,一個人是否必須通過婚姻制度才能享有這些權利義務?
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用5:4的投票結果,宣佈同性婚姻合法。
4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對這個結果表達了強烈的憤慨**(備註:他們憤慨的原因並不是他們反對同性戀婚姻,而是認為法院的權利不應該被放寬到立法的層面,法院不是立法機構。法院因為依據現行的法律來做出裁決。他們擔憂的是僅由5個人就決定了美國所有州必須強制實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他們質疑這是否是真正的民主和法制)。**
在他們的判決書中,他們談到“婚姻”這個概念。他們提出數百萬年來,婚姻都是圍繞着繁殖這一核心意義、進而是環繞着一男一女這種結構存在的。當那些投贊成票的法官,支持婚姻中“男女“這一核心結構可以被改變的時候,為什麼婚姻屬於“兩個人”卻依然被當作毋庸置疑的設定保存了下來?
我在這裏引用法官的一段論述:
“今天多數法官的意見很快會導致的問題是,州是不是可以保持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結合的定義。雖然多數法官隨機的把“二”這個數詞加了進來,但是他們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二”這個婚姻的核心定義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義卻不能。
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都存在。如果多數法官願意做比較大的跨越,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做小的那個跨越。我們會很震驚的發現,多數法官的大多數論斷同樣可以用在羣婚上。
如果“兩個男人或者兩個女人結婚在一起的結合有着同樣的尊嚴,”為什麼三個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侶有憲法賦予的結婚權利,是因為他們的孩子會少一些感到自己家庭缺失而造成的折磨,同樣的推斷難道不適用於三個或者更多羣婚的家庭麼?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是對於同性戀伴侶的不尊重,那為什麼這樣的剝奪機會對於羣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我並沒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羣婚。也許會有些區別使得兩者變得不同。但是如果有的話,上訴方並沒有指出這些不同……”
儘管上述法官的論述,其目的是説明多數法官的論證存在瑕疵,進而反對他們做出的支持同性婚姻的判決,但這段論述依然給我們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問題:
婚姻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是維護生育制度嗎?****(後現代女性主義指出,這個社會的律法,把男性/女性這種二維對立的性別,以及異性戀這種性取向,通過一系列話語和制度,構建為毋庸置疑的“前話語”式的存在,他們是如此正常因而不應該受到任何質疑,其目的就是為了維持生育制度和繁殖的穩定。)
一段婚姻的邊界應該在哪裏?是必須在一男一女之間?是必須在一對一的二人關係之間?
必須具有合法婚姻的身份才能取得一些政治特權的設定,真的是合理的嗎?
家庭這個概念,又應該如何界定?****(羣婚應該被合法化嗎?多夫多妻及其子女可以被稱為家庭嗎?如果不,為什麼?這只是一些更為邊緣化的討論,但仍然存在討論的必要性,不能粗暴的用道德批評作為答案。畢竟,什麼又是道德呢?)
……
這些問題都是性別/性平權領域重要的議題。這些問題也引領着我們深化思考:下一步我們應當呼籲怎樣的政治/法律改革,進一步加深社會的平等性?
在這裏就還想為大家介紹Performative Feminism(操演/展演/述行性的女性主義?),對此我沒有很好的中文翻譯可以給出。Performative Feminism認為,性別不是一種實體,而是一種展演。沒有一個客觀存在的實體存在,而是一系列行為操演。“政治就是做出判斷和論斷——也包括你有做出這些的勇氣——而實際上並不存在什麼客觀的標準和規則” (Zerilli,2005)。她們呼籲一種“以自由為核心的女性主義”。
在過去和當下,爭取自由往往伴隨着重複霸權和統治的邏輯,比如女性爭取和男性相同的地位和權利,或者同性戀爭取和異性戀相同的地位和權利——在爭取自由的同時,霸權的邏輯卻被重複了。因而她們希望通過想象力、通過為了多元和他者不斷呼籲的實踐,找到一些新的範式和概念,從而帶來更多的自由,而不再落回到已有的霸權結構中去。
迴歸到尋求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根本目的,應當是為了一個社會允許更多元的選擇平等地在這個社會中存在。如果以這個根本目的來衡量,同志婚姻合法化也許在一些維度提升了這一目的,而又在另一些維度阻礙了這一目的。而這也是我對此抱有複雜感受的原因。
每當出現性別議題時,網絡上總能見到一些激烈的言語,而這些言語每每都讓我有關於“內容”和“過程”的思考,今天一併寫下來與大家分享。
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的行為、言論,都包含“內容”和“過程”這兩個不同的因素。以上文提到的美國合法化同性戀婚姻為例,“同性戀婚姻合法”是內容,通過最高法院做出判決來實現是過程。少數法官明確表示反對的並不是這一結論所包含的內容本身,而是得出這一結論的過程。
個人主體的行動和話語也同樣包含“內容”和“過程”兩個方面。我們往往看到一些人在批評另一些人,他們行動和話語的內容或許是正確的,但他們的行動過程卻與他們的話語相背離。
我們若想要真正學會觀察和聆聽,就必須學會在看到聽到“內容”之餘,同時也覺察到“過程”。重點不是ta説了什麼,而是ta是如何説的、為何説的。正確的內容也可以被錯誤的過程決定為錯誤的。正確的內容也可以被用來服務於錯誤的目的,比如尋求自身的優越感、比如發泄私人的情緒等等。
説句題外話,人們很多時候都被內容所侷限,而沒有看到對方的過程正表達出和內容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東西。比如戀愛中過於糾結於對方的言語內容。而實際上那些行動的過程更能説明問題。當然也有時,是行動和話語的過程,可能包含了遠比內容更積極的信息。
多得是打着正義的旗號judge他人的人。這些人並無法意識到,自己行動和話語的過程,實際上已經重複了霸權壓迫的邏輯——那些稱呼他人為“中華田園女權”的人就是如此。他們認為“自己的女權高於這些中華田園女權”,這種思維方式本身就是基於不平等的精英主義。
這一部分僅僅是希望呼籲每個人,在重視內容的同時也重視過程。正確的過程和正確的內容一樣重要。
也許,我們每個人能夠為平權做出的努力,至少是更多地用善意揣測他人;在你真正深入的認識一個人之前,不要只憑隻言片語就對其做出批判式、偏見式的結論;是包容,是團結,是不為了攻擊而攻擊;是允許他人真實的侷限存在,更多承認人們在懷着自己侷限的同時、依然做出了的那些努力。而這些正是我們在追求平權和更美好的社會的過程中,應當堅持的“正確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