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之幕下的新帝國——《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新讀_風聞
永远跟党走-2019-05-22 09:01
方旭 · 2019-05-20 · 來源:《求是學刊》2019年第2期
從近十年來的國際局部衝突看來,打着“正義”的旗號,將集體防衞權交在某一國手中,從而發動符合其本國利益的戰爭已成為當今國際法秩序的“常規動作”。這麼看來——比起“新帝國”是否取代“舊帝國”這個問題,哈特和奈格里或許更憂慮的是“新帝國”在不斷生成中引發的無序、暴力和戰爭。 作者為重慶大學經略研究院研究員,中共重慶市委黨校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在站博士後,主要從事國外馬克思主義,政治哲學研究。
引言
在哈特、奈格里所著《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書的開篇,論證了新帝國秩序的生成邏輯,其中有三個不可迴避的關節點:一是當代國際法秩序的理性奠定者:漢斯·凱爾森,他通過理性解構民族國家的主權理論,從而在主權國家之上建立一個超越各民族國家的國際法秩序,從而形成各個主權國家組成的、具有大同性質的跨國政治有機體。二是由中世紀開始產生正義戰爭理論,通過奧古斯丁、阿奎那經院神學家到格勞修斯等新教神學家,“正義”戰爭的概念經過幾次嬗變,最終通過幾次大型戰爭創造出符合新國際法秩序的唯一正義。三是藉助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本雅明、福柯、阿甘本等預言(證實)的例外狀態常規化治理手段,通過“警察權”充當“例外之幕”遮蔽全球規訓之實質,對普世秩序進行干涉的強制。新帝國誕生的全球範式憑藉技術控制已經取代了舊帝國暴力征服。
2001年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兩位著名左翼激進主義者哈特和奈格里撰寫的《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下文簡稱《帝國》)[1]後,立即引發學界巨大反響,隨後幾年之內本書被譯為10多種語言,西方知識界對其持續熱烈的討論。[2]本書出版恰逢世紀之交——是年9月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恐怖組織對美國雙子塔發動恐襲,在滾滾濃煙中人們驚歎美國國家安全神話覆滅的同時,美國趁此機會用“例外契機”將二戰結束後積累下的帝國數量級龐大資源聚攏在反恐這一旗幟之下,尤其入侵伊拉克的行動——美國用反恐行動證明,“美式帝國主義”依舊陰魂不散。
本書出版後的十餘年,學者們仍孜孜不倦的討論哈特和奈格里《帝國》,現實中的人們發現:“美利堅帝國”[3]在幾次經濟危機衝擊之後開始慢慢走向衰落。另一種全球治理模式藉助恐怖襲擊、街頭抗議、經濟戰爭等,使“例外狀態”逐步走向“治理常規化”,國家理由不再是治理的絕對原則,新的治理模式依託國際正義的法律秩序,不斷協作融合的去中心化政治權力網絡,一種基於經濟-工業-交往的帝國機器“嶄然見頭角”。經濟生產與政治建構的高度重合使得人們在生產中接受政治權力馴化,但又不知道是“誰”在實施規訓。難道書中預言的“去中心化、無邊界、永久和平”的“新帝國”已然降臨?為了進一步瞭解“新帝國”,我們試圖要回答以下幾個問題:“新帝國”的司法構造是什麼樣的?正義戰爭學説如何促成民族-國家主權瓦解?本雅明預言的“例外之常規化”如何促使“新帝國”生成?本文通過解讀《帝國》開篇部分試圖回答這幾個問題。
一、“新帝國”的司法構造與國際法秩序生成
西方左翼思想界具有的共識:二戰之後,全球政治秩序進行重構背景之下,西方資本主義發生重要轉變,即民族-國家主權走向了一種衰落,民族-國家為基礎的地域性質的“帝國”和“帝國主義”向全球性質為主的“新帝國”轉變。[4]奈格里、哈特認為,“一個無中心、無疆界的統治機器,在其開放的、擴展的邊界當中,這一統治機器不斷加強對整個全球領域的統合,帝國通過指揮和調借網絡管理着混合身份、富有彈性的等級制和多元的交流。帝國主義的世界地圖的民族-國家色彩,已經被合併、混合在(新)帝國全球的彩虹中。”[5]要理解哈特和奈格里這一論斷,先得理清“新帝國”與“民族-國家”,以及“新帝國”與“帝國主義”這兩對概念的概念糾葛。
一是“新帝國”與民族-國家概念密不可分。自15世紀中期以來,歐洲的封建性政治結構連續不斷解體,形成若干民族性的王國單元,即通常所謂的“民族國家”。從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獨立的民族國家已經逐漸讓位於帝國式的競爭,也就是某個大國作為文明國家成為帶有文明符號的政治-經濟-軍事聯盟的宗主。如今所謂的“大西洋文明”的帝國性聯盟,就是最為典型的例子,除此之外,還有奧斯曼帝國,奧匈帝國和俄羅斯帝國等等。按照傳統對“帝國”一詞的理解,帝國內涵包含幅員遼闊的地理疆域,以及對多族羣、多文明的統轄,同時作為帝國還應具有悠久的文明史,以及能夠穩定維持統治的政治制度。[6]
二是在哈特和奈格里看來,民族-國家是帝國主義的奠基石,帝國主義的本質在於通過戰爭與武力佔取大規模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的一種超出自身疆域的擴張政治體。這種“帝國主義”是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後期必然經歷的一個階段,這一觀點承接於馬克思主義陣營內部的古典帝國主義理論家霍布森《帝國主義研究》(1902),列寧的《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最高階段》(1917),[7]以及新帝國主義理論家阿格列塔(Michel Aglietta)《資本主義調節理論》(1976),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的《帝國主義幾何學》(1978)等。
西方左翼學者普遍認為,新帝國主義與古典帝國主義存在根本區別,即新帝國主義更加註重“經濟控制”,而非暴力征服,經濟霸權成為了新帝國主義的鮮明標籤。此外,還存在另外一種觀點,即認為“世界秩序受控於一個單一的力量和理性中心,這種力量凌駕於各種全球力量之上,按照自身洞悉一切的計劃有意識的引導着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這有點像一種全球化的共謀理論”。[8]
可這兩種觀點並非哈特和奈格里構想的“新帝國”,哈特和奈格里的“新帝國”並非傳統帝國主義列強徵伐,而是超越傳統民族國家的新型政體,傳統各民族-國家的存在為資本、商品、貨幣在世界自由流動設立了障礙,阻礙了充分自由、統一的世界市場實現,這時——一個超越傳統民族國家邊界,取消權力中心,依靠國際法秩序控制世界的“新帝國”出現。
他們強調新帝國秩序乃是一種“司法構造”。在本書的開篇,作者明確要剔除以上兩種現今流行觀念,在此基礎上梳理出民族-國家的主權到後現代全球性新帝國之間的轉換歷程。
在作者看來,國際秩序司法化的歷史進程有四個關鍵的歷史節點,第一次是在1648年歐洲經歷三十年戰爭後建立的第一個具有現代意義國際關係體系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在這個體系當中,創立了用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端的先河,但是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沒有提出解決和處理衝突的機制。第二次則是法國大革命與拿破崙戰爭導致的傳統歐洲公法崩潰,戰爭的恐懼使得維也納會議建構起了一套大國協調機制,即戰勝國基於強權政治的原則對歐洲版圖進行重新劃分。雖然這一套大國協調機制只是用來防止大國稱霸歐洲大陸發動新的戰爭,但基於歐洲各民族-國家相近似的文明和大致一致的社會秩序,對歐洲各國進行規制的戰爭法有走向統一歐陸司法秩序的傾向。三是第一次世界大戰[9]爆發和戰爭持續,使得“歐洲協調會議機制”崩潰,1919年日內瓦國際聯盟的成立,成為世界上第一次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常設國際組織,是一戰後建立的凡爾賽-華盛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這個組織是主要戰勝國的政治決斷,國際聯盟沒有將戰敗國德國,社會主義大國蘇俄和國際聯盟的發起者美國納入其中,故而使其無力創設一種具有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其中設立的國際法庭仲裁組織雖然解決了大國會議協調的窠臼,但在施米特看來,即便建立了仲裁機制,國際聯盟本身並沒有改變其作為國際政治鬥爭工具,將其掠奪合法化的本質。[10]四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的成立極大的推動了國際法秩序的發展,哈特和奈格里看來“一方面,聯合國的全部概念性構造正是基於對各個獨立國家的主權的承認和立法之上,因此聯合國牢固地建立在由條約和協議所界定的舊式國際法權框架範圍之內,但另一方面,只有將國家主權轉移到一個真正的超國家中心時,這一立法程序才能夠生效”。[11]作者將這一法律秩序理性構建的幕後推手歸於奧地利國際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
凱爾森在《主權問題與國際法》(1920)提出,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一元論學説,使國際司法體系應成為各國司法結構和組成的最終源泉。凱爾森的法律思想構建將地方性的民族-國家導向一個具有超越性、普遍性和客觀性的國際秩序。按照這樣的構想,整個世界社會將成為一個各國平等國際原則,國際法規範的意義是本來就要參照國內法的。在這個意義上, 國際法是委託各國內法去完成其自己的規範。[12]
凱爾森國際法理論乃是“純粹法理論”延伸,在其《純粹法理論》(1933,1960)一書中對法的純粹性的解釋是,“純粹法所以自命為‘純粹’,則在於其唯求認知法律,而不將不屬其認知對象者皆擯除在外,換言之,純粹法理論欲使法律科學免受一切異質因素之干擾,此乃本理論在方法論上之根本原則”。[13]要保持法的純粹性,必須要符合這樣類型的條件:一是純粹法將科學的研究對象限定為實在法理論。所謂“實在法”指的是他認為法律是一種規範,而非事實,“法律問題,作為一個科學問題,是社會技術問題,並不是一個道德問題”,[14]正如對於違法行為而言,只要違背了法律,就應當受到制裁,不應該考慮道德或者政治等超越法律之外的因素。二是“基礎規範”的特點是作為終極效力的“基礎規範”,一個規範屬於某一規範體系,構成了組成一個秩序的不同規範之間的紐帶,所有規範的效力共同源自“基礎規範”,而“基礎規範”本身“不能從一個更高規範中得來自己效力的規範”,[15]由於“基礎規範”的存在,整個法律規範體系層層獲得了規範效力,它作為啓動整個法律體系的首發者,是維持整個法律秩序之規範效力的初始原因。在這個理論基礎上,凱爾森借鑑康德的“永久和平論”認為, 實現和平目標的最佳道路在於建立所有國家 (或儘可能包括最大多數國家)的聯盟,從而最終建立世界政府。[16]隨後凱爾森參加了在舊金山召開的聯合國成立大會,見證了自己的理論假設演變成為現實。[17]
即便如此,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依然回應不了同時代社會主義法學家海勒(Hermann Heller)的批判。他發現凱爾森的純粹法體系需要一個“阿基米德支點”,所有的純粹法體系都需要通過這個“支點”開展純粹化工作,但往往這個“支點”的本身就無法擺脱道德-倫理束縛。他評論道,“只憑借一個並非制定的,而是先定的基礎規範,來支撐法律的實證性,藉此防止通過事實權力來支撐法律秩序的約束力這樣一種顯然有問題的論證方式,避免邏輯規範陷入到事實中”,這本身就是“把他的純粹法學的方法變得不純粹……把本來已經拒斥的塵世殘餘再次撿回來,因為人們可以看到,他通過不斷運用語言上的變義,不動聲色地把社會學的事實混入所謂的純粹法律形式中”。[18]
他認為,凱爾森將應然與實然世界絕然隔離、從而建立封閉的法律體系——這是一個法律烏托邦的構想,“這是一個純粹的形式世界,在其中,準確地説,沒有任何塵世殘餘”,切斷了實然世界和應然世界之間的溝通,國家主權理論轉變成空洞的邏輯規範體系,將 “社會”與“道德”從法律體系中抽離,導致國家理論的消亡。哈特和奈格里認同海勒關於凱爾森國際法體系作為一種“空中樓閣”的判斷。但他們卻認為,在凱爾森以及超國家權力組織聯合國的探索之中,新帝國的法律秩序基礎正在孕育成型,而這個跡象——被當前的理論界完然忽略。
二、正義戰爭:“新帝國”的國際秩序與本體論問題
哈特和奈格里看來,這些政治哲學家不是沿着霍布斯式將已存在的主體國家進行兼併形成新的單一的超國家力量,就是按照洛克式的軌道反其道而行之,意圖構造一個更分散權力,更多極化的、統一的全球市民社會,根本消除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兩者都強調國家構造舊有的繼承形式——前者是君主制帝國,後者則是自由主義帝國——無法認識到新帝國的力量本質,而新帝國的主權依舊造成了範式的轉向,而這正是這些理論所無法理解的。[19]“新帝國”帶來的是“一種全新的權力觀,或者説一種對權威全新的刻畫,一種保護契約、消除衝突的規範和法律強制工具的全新生產方式,”[20]而要看清楚“新帝國”的法律概念,哈特和奈格里建議要從其本體論問題入手。
傳統帝國概念的建構與正義戰爭理論緊密聯繫,哈特和奈格里發現,正義戰爭學説是構建帝國疆域之內“以和平為目的的戰爭法權”的最佳理論。“正義”的重新出場導致了原有帝國的法律倫理-政治根本改變,新的正義作為新的秩序的權力基礎,將所有符合正義標準的新的空間(地理疆域)與時間(歷史)納入新秩序的統轄,一方面展現其疆域“無邊無際,四海如一”,另一方面體現其歷史“永恆的、恆定的、必須的性質”。
自廊下派哲人西塞羅始,“以和平為戰爭目的”成為西洋正義戰爭學説的理論根底。尤其在羅馬帝國晚期,要維護帝國的統治,打擊外部入侵的蠻族以及境內的反叛勢力,就要建立一套足以鼓勵基督徒走向戰場的正義戰爭學説,但同時這套學説的誕生,也勢必打破傳統基督教教義中任何形式的殺人流血行為將在末日審判中下地獄的倫理-政治觀念。從安布羅斯到奧古斯丁,再到托馬斯·阿奎那——中世紀的經院神學家們通過重新繹讀聖經,鼓勵信徒走向戰場捍衞國家主權。他們的正義戰爭的學説勸導基督戰士服從塵世君王命令,正義戰爭成為一種道德召喚,發動戰爭成為其神聖天職。通過正義戰爭學説的創立,建立了以神聖戰爭、虔敬戰爭為主導的基督教精神共同體。[21]哈特和奈格里認為在“日耳曼-羅馬”中世紀之後,現代正義戰爭的理論發生了變化。中世紀基督教精神意義下的正義戰爭面相產生出兩種不同轉向,與此同時帝國的敍事由之誕生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識形態:前者自由主義式的資本主義帝國,後者則是蘇維埃式彌賽亞帝國,正如書中所寫,“1)是建立在各種法律力量和平諧音上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及其在市場中的對應物,2)則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它關注憑藉組織化的鬥爭和對權利的取消實現國際大聯合。”[22]
第一條路徑指的是“通過條約機制在各個民族與國家之間建立起國際秩序”,哈特和奈格里指的是格勞修斯(Hugo Grotius)對古典正義戰爭進行世俗化的改造。戰爭的正義不再是神聖諭令,而是一種程序正義,在他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對正義戰爭定義包含了兩個元素,“它須是國家的主權權力的基礎上開展的;它須伴隨着某種形式。這兩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23]前者指的是發動戰爭的必須是主權國家,其次,正義戰爭發動的前提是正當理由,這樣的正當理由至少包括:保存生命和人身安全。最後,發動戰爭的正當性理由也可以作為對他人實施幫助行為——這也是集體正義戰爭理論的來源,“任何正當理由, 如果適用於那個根據自身利益發動戰爭的人,同樣也適用於他為了幫助他人而戰爭。”[24]在格勞修斯看來,國際爭端應該用仲裁的方式解決,但即便存在一個超國家的裁決者,世界仍然是由民族-國家構成,他試圖創建一套全新的世界秩序的法權規則體系限制主權國家絕對戰爭權。美國助理國務卿戴維·J·希爾在《戰爭與和平法》英文版導論中指出:“格勞秀斯的這部傑作是相當高級和宏偉的——它是一個超越了無理的衝動、野蠻的習性的極富智慧的巨大成功。它的出版標誌着主權國家歷史上的一個新紀元,從此人類擺脱了難以駕馭的混亂狀況和喪失理智的衝突。它創造了一個明確的原理體系,這個體系照亮了國家及其國民爭取和平、達成諒解一致的道路。”[25]
第二條路徑則指的是康德《永久和平論》(1795)的全名是《永久和平論:一部哲學規劃》。書的開篇描述了位於荷蘭旅館招牌上的墳場,上面寫着“走向永久和平”,康德描繪出的這樣一種反諷的場景,直接針對的是“以戰止戰”古典正義戰爭學説,對於個體的人而言,可能大多數為“正義”而戰的戰士或許都看不到“永久和平”的到來,如何迎來“真正的永久和平”呢?這是康德希望回答的問題。他在書中列舉出永久和平的六條“先決正義”的條款和三條“正式條款”。值得關注的是根據其“正式條款”第二條規定,“國際權利應該以自由國家的聯盟制度為基礎”。[26]這就賦予了國家作為一種道德倫理主體參與國際永久和平條約,這一條款説明,公民個體不是作為基本政治主體來直接參與國際事務,國家才是國際政治生活的參與的權利主體。國家作為道德倫理的主體這一地位為之後正義戰爭學説轉向“戰爭犯罪化”,並將之融入到法律條款之中做好了理論準備。在《在世界公民底觀點下的普遍歷史之理念》(1785)一文中,康德就期待一種類似於“世界政府”的“聯盟”存在,他認為:“在這個聯盟之中,每個國家(甚至最小的國家) 不能指望靠自己的權力或是自己的法律判決,而只能指望靠這個龐大的國際聯盟(近鄰聯盟,Foedus Amphietyonum),靠一個統一的權力,並且靠按照統一意志底法律而作的裁決來取得其安全和權利。”[27]康德的永久和平論所要走向的普遍的國家聯合體,可對於哈特和奈格里而言,這“既是一種理念化的理性,又是一種超驗性的法律體系,一種理想和倫理理念化的圖示”。[28]
康德的永久和平論將兩個傳統正義戰爭學説再次“世俗化”:一是基於中世紀時期經院神學家論證對美洲無主地的佔取,這是憑藉着神的旨意,理由應當也是正義戰爭的理由,二是當一個國家遭遇到其他國家入侵的時候,就有足夠的正當理由發動戰爭,按照歐洲傳統公法原則,戰爭雙方是正當的敵人,承擔戰爭責任的主體應該是主權國家而非個人。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康德的國家作為道德倫理主體的問題開始顯現。《凡爾賽條約》第227條協約國公開控告前德國皇帝霍亨索倫的威廉二世“極度侵害國際道德和條約的神聖性,”第231條強調“德國發動的戰爭是一場不正義的侵略戰爭”,經由1928年8月27日的白里安-凱洛格公約最終將侵略戰爭確定為一種國際犯罪。雖然一戰後未能達成對威廉二世的裁決,但此時的凱爾森已經感受到正義戰爭學説在經此大戰後發生了某些巨大轉變。如果第231條將德國的侵略視為一種“非法行為,不法行為”,依據這種邏輯,那麼凡爾賽條約加給德國的並非“戰爭賠款”(War-indemnity),而是非法侵害受到的“賠償”(reparation)。[29]這就説明了戰爭將是一種法律行為,正義戰爭學説將成為裁定戰爭“合法”和“非法”的一種學説。德國公法學家施米特更是驚訝的宣稱,作為戰爭倫理主體的國家,開始慢慢轉向個人,或者一個民族,一旦被認定為戰爭罪犯,則有可能對國家元首,以及整個參戰民族判以戰爭罪刑。[30]
哈特和奈格里認為的正義戰爭學説發生這個轉變,使得“帝國”概念得到重新復活:一是國家之間的暴力戰爭下降為一種警察屬性的治安行動,隨之而來的則是敵人庸俗化為犯罪分子。二是發動戰爭的正義倫理被再次神聖化,只要符合國際正義標準發動戰爭就具有合法性,同時以“戰爭止戰”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新帝國不再是依靠暴力對新世界的征伐,一旦發動侵略戰爭,“新帝國”可以依靠國際法聯合其他主權國家對侵略國發動“自衞反擊”,它發動的戰爭更體現為一種服務於正義與和平的能力,哈特和奈格里説道,“關於正義戰爭的這種新認識,或許海灣戰爭已向我們提供了第一個明白無誤的例證。”[31]
三、例外之幕:激進警察帝國的治理與干涉
哈特和奈格里在《帝國》第1章第2部分談到的正義戰爭學説過渡到第3部分“帝國的權威模式”。哈特和奈格里看來,現代帝國主義式微轉向新帝國的新範式正是法國哲學家福柯(Michel Foucault)生命權力的一種呈現。這樣的轉向一方面建立在博丹、霍布斯為代表的傳統意義上民族-國家主權的衰落的趨勢之上,由此可見——單單依靠固定的地理疆域已經無法實現國家主權控制。
不過,民族-國家的弱化並不意味着國家主權不重要,現代帝國主義的轉向還在於,國家主權的體現不再是因武器裝備、佔領地域廣闊而強大,而是對人口的治理。現代政治開端的標誌在於法國大革命,在這一場革命之中,法國人民砍掉了舊體制君王的頭顱,發出了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他們號稱憑藉着抗爭可以獲得自由,並將生命的自由權刻寫在法律之中。可是他們沒有想到的是:一方面他們通過自己的暴力從君主手中的至高權力解放出來,另一方面卻親手為另一種至高權力打造了更為精緻的囚籠以囚禁自身,國家權力機制從以君王為代表的死亡權力轉向以規訓“生命的生產與再生產”為目的的“生命權力”。
福柯在《規訓與懲罰》(1976)和《性經驗史》(1976)第一卷最後一章分析人口的增加、減少、變化、風俗、職業、集聚、成為國家強大的重要因素,“生命政治”[32]關注的主題從國王暴力統治轉向了個人規訓權力,也就是人口調整的技術形式。福柯讓作者認識到,社會形態從“規訓社會”向“控制社會”轉變,在各種類型規訓場所(監獄、工廠、收容所、醫院、學校等等)預設標準的正常行為,禁止有悖社會標準行為,而“控制社會”的手段更為豐富多樣且適應面廣,“控制實現於靈活、多變的網絡系統之中,從而使它的效力範圍遠超出由各種社會機構構成的構架嚴整的場所,”[33]通過“民主”的形式激發生命個體慾望,規訓個體對生命權力統治的接受,通過人體與大腦傳播,將符合統治要求滲透整個社會網絡直達生命本身,如此更為有效的控制人口整體生命。
只是哈特和奈格里帝國的新範式並非將眼光停留在主權國家內部治理之上,他們認為國內法律秩序的建構取決於國際秩序的推演,新帝國的主權是一種普世性的網絡系統。“既是網絡系統,又具有等級結構,它既以集權形式構造常規,又在廣闊的區域內生產合法性,它四處延展,包容世界。”[34]要維持這樣“支配性的民族國家、主要的資本主義公司、超國家機構以及其他的全球權力都是這個帝國主權網絡中的結點,它們在不同的時刻以不同的結合方式來一起運作,”[35]新帝國的運行機制的法理根基在於“例外狀態”。
《帝國》第3部分結尾提到了德國右翼思想家卡爾·施米特及其復興的“例外狀態”理論,從而橋接起“正義戰爭學説”這兩個理論的重要關聯。從哲學上看,所謂“例外狀態”通常指的是“日常狀態”或“常規狀態”相對的一種狀態,從法律上講,例外狀態通常指的是國家陷入危機狀況,處於戰爭、革命、騷亂,甚至包含經濟市場動盪等極端狀態,法律用語常將之稱為“緊急狀態”,各國都出台了與之相應的《緊急狀態法》等法案。在發生此類緊急狀態之時,國家常常會通過法令宣告,並採取相應緊急法案,或者應急預案應對。[36]但按照規範法學家的觀點,這樣的“例外狀態”根本不是“法”,而是一種主權國家決斷權力體現,是一個法與非法之間的懸置真空空間。
阿甘本斷定,“例外狀態至今依然沒有一個法學形式上的定義,在公法上依然是一個無人地帶,至今沒仍沒有一種關於例外狀態的法學理論………例外狀態依然是一種模糊、不確定、臨界的邊緣,法律與政治的交會處。”[37]而這一晦暗不明的理論困境集中體現在右翼政治哲學家施米特與左翼馬克思主義者本雅明(Walter Benjamin)之間的理論論爭。本雅明在《歷史哲學論綱》中敏鋭地將此問題挑出,“被壓迫者的傳統教導我們,我們生活於其中的‘例外狀態’就是常態。我們必須確立一種與這一事實相應的歷史概念。因此,我們要把真正的例外狀態的生產作為我們當前的任務。”[38]哈特和奈格里接過本雅明的觀察,並將其還原於帝國的新範式:例外狀態(戰爭)過後,國家憑藉自身對“例外狀態”的主權決斷懸置了日常法律,維持安全(例外狀態常規化)成為主權權力濫用,從法理上“破壞”原有的法律秩序,走向生命權力(管理生命的權力形式)的一道裂縫。
哈特和奈格里與福柯的規訓理論關注點還有所不同,如果説福柯規訓理論突出的是權力的去中心的網狀分散分佈,以及對生產主體內在規制,而奈格里與哈特例外狀態召喚出的新帝國更加強調的是一種資產階級規訓統治,“在一個規訓性的社會中,隨着所有生產與再生產的有機系統的發展,整個社會都處在資本與國家的規訓之下;而且整個社會會逐漸和帶着不可抑制的持續性被資本主義生產的標準所單獨規訓。一個規訓性的社會因而是一個工廠式的社會。”[39]這種新的主體性不再是民族-國家的強制,而轉換為一種看不見的、在世界範圍內新的超越地域的主權存在,“新帝國”概念在開始在眼下復活。
哈特和奈格里的“新帝國”處於世界秩序之中心,用凱爾森設想的國際法秩序規範“馴化國家主權”,用一套整體的規範來替代主權,或者將主權消弭於規範之中,由此把道德、政治、宗教等因素排除在法律秩序體系之外。不過——這樣的法律秩序的基礎只是一個純粹邏輯的假設,純粹的法律體系不可能去政治化,因為去政治化依然是一種“去政治化的政治”。同時布開福柯之權力之網,以警察權的形式體現全球主權的合法性,將國際正義的諸多訴求合法化,試圖在全球秩序合法框架下干涉各個權力組成部分的運行,將所有權力都籠罩在其控制之下,“帝國的構成過程或直接,或間接地滲透、重構民族國家的內部法律,因此超國家法律有效支配了國內法。”[40]“新帝國”以“例外之幕”掩蓋其激進警察帝國之本質,“壓制威脅到它的秩序的新野蠻人和反抗意識的奴隸”,從對國內的治理到對國外的干涉,從武力入侵,暴力暗殺到道德譴責、意識形態、跨國組織、宗教組織等滲透,新帝國以例外之名使得任何偏離控制軌道的一切引回常態。如今“新帝國”力量“解釋為一門以正義行為為基礎,以解決不斷出現的緊急事態為目的的警察制度科學,”“正義戰爭”在“帝國道德警察”支持之下,發動的戰爭沒有硝煙,沒有暴力,同時也沒有限度以及地域邊界,從而構築“新帝國”的道德、規範、制度秩序,只要有發動干涉的需要,就是“例外狀態”,直到干涉對象習慣這種例外常規化的統治,個人與民族-國家都無力抗拒普世性的“例外之幕”合法性干涉。但這種帝國干涉力量合法性地界定“很可能是正確的,但也同樣可能不是的。”哈特和奈格里自我發問,“如何界定正義和秩序呢?誰能去界定和平的概念呢?誰又能夠懸置起歷史,又稱這種懸置為正義呢?”他們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從近十年來的國際局部衝突看來,打着“正義”的旗號,將集體防衞權交在某一國手中,從而發動符合其本國利益的戰爭已成為當今國際法秩序的“常規動作”。這麼看來——比起“新帝國”是否取代“舊帝國”這個問題,哈特和奈格里或許更憂慮的是“新帝國”在不斷生成中引發的無序、暴力和戰爭。
註釋:
[1] Michael Hardt andAntonio Negri:Empire,Harvard Universiy Press,Cambridge,London,2001,本文采用的是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斯諾文尼亞左翼學者齊澤克宣稱,“《帝國》在重寫《共產黨宣言》”,參齊澤克:《哈特和奈格里為21世紀重寫了<共產黨宣言>嗎?》,見許紀霖主編《帝國、都市與現代性》,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第84頁,國內學者將《共產黨宣言》與《帝國》對勘比較的研究見,陳志剛:《帝國統治的新聯合與鬥爭:兼評《<帝國>》,《探索》(2009年第2期)。佩爾·奧爾森便專門針對《帝國》寫了一個書評《並非<共產黨宣言>》,“認為世界並沒有進入超國家的“帝國”階段,只不過是“帝國主義”的新階段,這一階段以美國為主宰,而且本性具有結成局勢就按對外掠奪的傾向。”見劉志明、林強編寫:《超國家的帝國秩序,還是帝國主義新階段》,《國外理論動態》(2002年第7期)。
[3]美國是否是“帝國”,美國政界與學界存在極大爭議。參看夏亞峯,《世界歷史》,《美國是“帝國”嗎?——對美國政界學界相關爭論的辨析》(《世界歷史》2017年第2期)
[4]筆者認為,哈特、奈格里提出的“帝國”實際上是要取代“帝國主義”、以及傳統的“帝國”觀念,為區分以上兩個概念,下文都以“新帝國”表述哈特、奈格里提出的概念。
[5]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3頁。
[6]關於“帝國”的闡述來源於中國人民大學劉小楓教授在2018年7月17日北京大學第一屆法意暑期學校講授的“科耶夫的復興歐洲帝國之夢”講稿整理內容。
[7]列寧的《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最高階段》(1917)歸納了帝國主義五大特徵:“(1)生產和資本的集中發展到這樣高的程度,以致造成了在經濟生活中起決定作用的壟斷組織;(2)銀行資本和工業資本已經融合起來,在這個‘金融資本的’基礎上形成了金融寡頭;(3)和商品輸出不同的資本輸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4)瓜分世界的資本家國際壟斷同盟已經形成;(5)最大資本主義大國已把世界上的領土瓜分完畢。(《列寧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51頁)。
[8]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4頁。儘管本書在第二十三章(第284頁)又提到了“國家也在經濟規範中擔任主角”,但第1章關於帝國論述的重點仍是“司法構造”上。
[9] 1939年之前,人們從未用過“第一次世界大戰”這個術語,而是將1914-1918年的戰爭稱之為“大戰”(The Great War),直到1939年的大戰在歐洲再次來臨,才有了第一次世界大戰這個術語,參徐藍,《國際聯盟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秩序》,《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7期)。
[10]施米特:《國際聯盟與歐洲》,載於《論斷與概念》,朱雁冰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21頁。
[11]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4頁。
[12]凱爾森:《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170頁。
[13]凱爾森:《純粹法理論》,張書友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7頁。
[14]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北京:商務出版社,2014年,第32頁。
[15]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第175頁。
[16]Hans Kelsen:Peace Through Law,Chapel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4,第3-8頁。
[17]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6頁。
[18]海勒:《國家學的危機,社會主義與民族》,劉剛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8頁。
[19]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8頁。
[20]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10頁。
[21]關於這個論題的出色研究,可參看林國華:《西洋正義戰爭學説簡述:從奧古斯丁到維多利亞》,《學術月刊》(2015年第2期),佀化強:《基督教與早期戰爭理論:從西塞羅到奧古斯丁》,《政治與法律評論》,(2016年第2期)。
[22]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12頁。
[23]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3頁。
[24]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第69頁。
[25]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第1頁。
[26]康德:《永久和平論———一部哲學的規劃》,收入康德著《歷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105頁。“先決正義”和“正式條款”的歸納分析可參看萬俊人,《正義的和平如何可能?——康德<永久和平論>與羅爾斯<萬民法>的批判性解讀》(《江蘇社會科學》2004年第5期)。
[27]康德:《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李明輝譯註,台北: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2年,第14-15頁。
[28]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12頁。
[29]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第467頁。
[30]關於施米特的這一觀察集中體現在施米特:《作為國際犯罪的侵略戰爭和“罪刑法定”原則》,方旭譯,《古今自然法之變》,吳彥、楊天江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年。
[31]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14頁。
[32]“生命政治”一詞來源於瑞典地緣政治學家契倫,關於這一個問題的描述參看ThomasLemke,Biopolitics:AnAdvanced Introduction. New Yorkuniversity Press,2011。地緣政治學與生命政治論之間關聯請參看:方旭:《從地緣政治學視角看“生命政治論”》,《甘肅社會科學》(2018年第5期)。
[33]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30頁。
[34]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同上。
[35]哈特、奈格里:《帝國與後社會主義政治》,見許紀霖主編《帝國、都市與現代性》,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8頁。
[36]對“例外狀態”的專題論述可參看,阿甘本:《例外狀態:神聖之人二之一》,薛熙平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15 ,羅斯托,《憲法專政:現代民主國家中的危機政府》,孟濤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5。張旭:《阿甘本論例外狀態》,《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8年第1期)。
[37]阿甘本:《例外狀態:神聖之人二之一》,薛熙平譯,第1、5頁。
[38]本雅明:《啓迪:本雅明文選》,阿倫特編,張旭東,王斑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6年,第269頁。
[39]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239頁。哈特、奈格里與福柯的區別見本頁註解2。
[40]哈特、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楊建國、範一亭譯,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