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圖片事件”的幾點反思_風聞
高飞锐思想-曾高飞,资深产经观察家2019-05-23 07:39

4月上旬,一個叫《視覺中國》的圖片網站因為一張圖片被捲入輿論的漩渦。官媒、網媒、自媒體一湧而上,紛紛指責《視覺中國》“碰瓷式維權”、利用法律“敲詐勒索”等等不一而足。有些媒體甚至抨擊司法機關助紂為孽,助長了《視覺中國》的不良行徑。那麼,這個網站到底做了什麼事情,招致媒體如此的憤怒和“圍剿”呢。
事情的起因卻是一張圖片。一張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華盛頓、布魯塞爾等全球六地同時發佈的,人類用技術手段編輯、合成的首張黑洞圖片。按照歐洲南方天文台的規定,黑洞圖片和該網站上發佈的其他圖片一樣,實行開放性許可。在註明來源的情況下,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這意味着,《視覺中國》並不擁有這張圖片的任何權利。但《視覺中國》的客服人員居然言之鑿鑿地對用户説,黑洞圖片是該公司獲得授權的作品,使用這張圖片需要向該公司付費。這無疑是激起輿論憤怒和質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此期間,筆者拜讀、梳理了幾十篇此類評論文章,在此願就幾個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共性問題向大家討教。
一、網絡經營平台能不能從事版權交易業務
有評論文章説,《視覺中國》作為網絡經營平台,從事版權經營業務屬於非法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應當依法予以取締。這種説法是否正確呢?
稍微瞭解一點版權史的人都知道,版權集體管理是集中許可的產物。像音樂、圖片等這類權利人和使用者眾多,權利人難於有效行使權利的作品,比較適宜於集中許可。通過集體管理組織,集中行使作品授權、定價、使用費收轉、執行監督等權利。中國的集體管理制度移植於西方,且基本上是互聯網時代以前的產物。當年我們移植的這些制度,並沒有經過國內市場的充分檢驗。
進入本世紀以來,信息網絡開放式的傳播方式所形成的巨大優勢,不僅顛覆了版權產業的百年格局,也對現有版權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不僅圖片、音樂作品,幾乎著作權法列舉的所有作品,都可以通過信息網絡製作和傳播。實際上,現在的騰訊音樂,愛奇藝視頻、百度文庫、今日頭條等等,幾乎所有的知名網站都是網絡版權平台。這類平台已經成為作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和方式。即便是集體管理制度建立較早的音樂作品領域,集體管理佔據的市場份額也仍然不足半壁江山。
《視覺中國》是一家圖片企業,也經營視頻和音樂作品。近幾年以經營圖片在業內知名。擁有一個2億張圖片的作品庫。這些作品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的法人作品,一部分是代理經營作品。
首先,《視覺中國》作品庫裏有一批其作為法人擁有版權的圖片作品。例如,通過合同轉讓的方式收購的其他圖片企業和個人攝影作者的作品;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委託簽約攝影作者不斷創作的新作品;另外還有一小部分由與《視覺中國》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專業攝影作者拍攝的特殊職務作品。通過事先的合同約定,這部分作品也成為《視覺中國》的法人作品。
《視覺中國》作為上述法人作品的權利人,它對這些作品擁有法律賦予的佔有、支配和處分的權利。也正是因為有了這批法人作品,使得《視覺中國》由網絡平台服務商轉化為圖片作品的權利人。
此外,《視覺中國》網站根據合同約定代理經營約240家國內外圖片企業和43萬名個人攝影作者的圖片作品。這部分作品約佔其整個作品庫的70%以上,是《視覺中國》的主要經營業務。通過網絡平台模式銷售圖片和音樂,這和淘寶、京東等電商模式並沒有本質區別。所不同的是,淘寶、京東銷售的大多是普通商品,而圖片、音樂等商品同時還具有版權作品的屬性。雖然網絡平台模式和集體管理模式都屬於版權中介服務行為,但前者的性質更接近於平台交易行為。因此我們有時也把這些經營作品的電商平台叫作網絡版權平台。近幾年《視覺中國》經營模式引發的爭議,主要是其代理經營的那部分作品。
大家都知道,授權使用是版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但法律從未規定哪些作品可以分散受權,那些作品必須集體管理。版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其管理方式應當儘量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即便集體管理,也必須以權利人授權為前提。權利人有權自主選擇授權方式。法律也沒有禁止互聯網平台從事版權交易的規定。我們現在能夠做的,應該是依法規範網絡版權平台的經營行為。最理性的預期,是在推動網絡平台和集體管理模式的融合生長中,探索一種網絡版權保護的新機制。
據《視覺中國》提供的信息,迄今為止涉及該網站的絕大多數版權糾紛案件,都是以它們勝訴的結果告終。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也不應理解為司法機關對某個企業的“偏愛”,而是表明了司法機關對網絡版權平台的評判取向--承認網絡版權平台是技術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就像國家沒有為了維護金融體制而取締支付寶和微信錢包一樣,我們也不能為了維護集體管理而取締網絡版權平台。如果這樣做,那無異是在逆歷史潮流而動。
二、圖片作品的版權需不需要加強保護
近幾年來,隨着攝影設備器材的飛速發展,攝影已經成為一種大眾化的創作活動。作為攝影作品的照片已經成為版權作品中產出數量最多,使用率最高的品種。這在客觀上推高了圖片版權糾紛的權重,並在某種程度淡化了對照片版權的保護意識。目前,圖片市場侵權現象嚴重,已經成為侵權盜版的一個新的重災區。對此,我們應當有一個清醒地認識。
版權保護的宗旨,就是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勵人們的創作熱情,推動作品的傳播使用,促進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經過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即便是帶有公益性質的官方媒體,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圖片亦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完成黨和國家的宣傳任務,宣傳正能量,也不能成為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正當理由。在這裏,沒有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殊豁免權。官媒更應當是尊重版權和依法使用作品的典範,而不應當總是抱有某種“優越感”。
圖片作品是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作品。無論它屬於《視覺中國》,還是屬於其他權利人,都應當一視同仁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授權使用原則是版權保護的一塊基石。如果這塊基石被撬動了,版權保護安在?
三、如何規範網絡版權平台的經營行為
從著作權法的視角衡量,網絡版權平台的法人作品應當是通過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取得的,其代理經營的他人作品應當是經過合法委託的。網絡版權平台在此基礎上依法交易並維權,屬於合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它擅自銷售未經授權的他人圖片作品獲利,則屬於嚴重侵權行為。對於網絡版權服務商來説,這是一條不能逾越的底線。
《視覺中國》聲稱,其圖片庫中的作品都有明確來源和授權方式。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它們銷售的或用以維權的圖片都是依法享有權利的作品或受委託經營的作品。這種説法是否可信,尚待進一步證實。但至少到目前為止,除了那張黑洞圖片以外,還沒有發現《視覺中國》擅自銷售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或用沒有獲得授權的作品去維權的證據。
至於那張黑洞圖片,《視覺中國》回應是屬於管理上的疏忽所致,且交易並未發生。但無論如何,一個知名的圖片網站,試圖銷售一張沒有獲得授權且無需授權的圖片,這在經營管理上是一個不能原諒的紕漏。《視覺中國》必須通過這次事件汲取經驗教訓,加強版權資產管理,規範版權交易行為,確保不再發生類似黑洞圖片這樣的情形。
四、是否應當鼓勵權利人依法維權
在這次“黑洞圖片事件”中,《視覺中國》因為銷售一張無需授權的圖片而令輿論譁然。無獨有偶,有媒體創造的“碰瓷式維權”這樣一個概念,也叫人大開眼界。筆者從事版權保護工作幾十年,還是第一次聽到這樣奇葩的概念。什麼樣的維權行為屬於“碰瓷”?下面是近期一些媒體爆料的的情形:
1、有媒體指稱一些機構用沒有獲得授權的他人照片索賠。上面我們已經分析過,網絡平台服務商擅自銷售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或者用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向第三方索賠,這不是什麼維權行為,而是一種直接侵權行為。如果證據確鑿,行為人就應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把侵權行為和維權行為混為一談,既不嚴肅且不專業。不利於鼓勵公民依法維權和國家的版權保護。
不知媒體所指的“一些機構”是不是《視覺中國》這類的圖片網站。在這樣的問題上,媒體説話應當謹慎、負責,而不能僅僅是道聽途説。
2、有媒體指責一些企業以維權為手段要求使用者簽訂購買圖片合同,這在業內稱為“以打促銷”行為。即權利人要求侵權人通過購買授權的方式代替賠償。這是目前在維權活動中比較普遍和常見的做法。對於圖片、音樂、視頻、文字等作品的權利人來説,依法抵制侵權行為,推銷自己的作品,完全屬於“正當防衞”行為。合理合法,無可厚非。難道偷人家的東西是對的,讓你買人家的東西反而錯了嗎。
3、有媒體報道,一些企業通過技術手段,追查前些年轉載不規範的文章、照片,動輒索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版權費。如果上述報道是在指責某些企業的維權行為,這種説法就更顯得缺少法律常識。前些年是指什麼時候?我國著作權法是1991年開始實施的。這意味着1991年以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均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難道因為前些年人們版權意識淡漠,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以原諒,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應該受到指責嗎?
4、有的圖片機構一年要打數千個著作權官司,賠償標準動輒每張照片上萬元。訴訟利潤已經成為某圖片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一些企業和個人趁著作權侵權裁量尚不完善、不規範之機,將維權異化為一本萬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條由照片拍攝者、行業協會、圖片公司、律師等組成的灰色利益鏈。
上述説法來自於一些媒體的報道。不知道這些説法有沒有事實根據,也看不明白他們想要表達什麼意思。筆者希望就此表達幾點看法,以正視聽。
首先,我國著作權法對賠償實行的是“填平原則”,沒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這些年來,業內關於法院判賠數額太低的抱怨不絕於耳。一張圖片、一首歌曲、一個軟件判賠幾百元的案例比比皆是,能賠到上千元已經皆大歡喜。鮮少聽到一張圖判賠一萬元的情形。上述媒體評論的情況和業內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大家不信也罷。《視覺中國》雖然是一個比較重視維權的企業,但説它的主要利潤來自訴訟判賠,似乎有點評價過高了。其實,即便真是那樣,依法維權所得也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東西,應該理直氣壯才對。如果沒人侵權,怎麼會有判賠呢。
其次,著作權就是因作者創作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著作權法保護的就是作品使用過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權利。攝影作者、圖片網站、行業協會、律師等組成的是一條合法的利益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如果説這種合法權益是一種灰色利益,那麼,著作權法大概也應該是灰色的了。
另外,還有媒體稱,惡意訴訟現象已經偏離了版權保護的初衷,嚴重影響到媒體發展的法治生態環境。言外之意,是目前版權惡意訴訟猖獗,已經嚴重影響了媒體的發展環境。筆者不知道這些聳人聽聞,似是而非的評估是依據什麼做出來的。筆者可以非常負責任地説,目前無論就北京地區還是全國而言,版權案件不是訴訟過度,而是亟需加強。這應該是業內人士的基本共識。
至於版權惡意訴訟影響媒體發展説法,筆者更不敢苟同。無論是官媒、網媒還是自媒體,如果有哪家媒體因為遵守先授權,後使用原則影響了發展,那我們就只能集體無語了。
國家鼓勵權利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網絡版權企業,《視覺中國》應當依法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媒體也可予以監督和批評。但對它依法維權的行為説三道四是不夠公道的。
其實業內明眼人都知道,因為維權,《視覺中國》這幾年確實得罪了一些媒體。
我們非常希望看到維權成為一本萬利那一天早些到來。但在現實中這還只能是一種奢望。原創: 韓志宇 首都版權產業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