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主要出口管制法律的簡單介紹(來自美國官網)_風聞
NTpanada-星星之火2019-05-25 11:52

https://share.america.gov/zh-hans/u-s-export-control-laws/

https://share.america.gov/zh-hans/u-s-export-control-laws/
美國的主要出口管制法律
簡介
為了促進國家安全和實現外交政策的目標,遵守國際承諾包括不擴散機制和聯合國安理會的制裁決議,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技術擴散到國際恐怖主義和有問題的最終使用者手中,以及出於人權和區域穩定等方面的考慮,美國政府對敏感設備、軟件和技術的出口加以控制。
美國參加了多個國際不擴散機制,包括:
有48個成員國的“核供應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對核武器及相關材料、設備和技術出口實施管制;
有39個核不擴散條約(NPT)締約國參加的桑格(Zangger)委員會,協調實施不擴散條約的要求,以便將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保障措施應用於核出口。 委員會維護和更新只有在對接收設施採取保障措施時才能出口的設備和材料清單,亦稱為“觸發清單”(Trigger List),因為此類出口觸發了需要採取保障措施的要求;
有34個國家加入的導彈技術控制體制(MTCR),對於導彈特別是有效載荷500公斤以上、射程超過300公里的導彈,即所謂的“I類”或“MTCR級”導彈,制定了一個共同的出口限制政策和清單,包括導彈開發、生產和運營所需的所有關鍵設備和技術;
有38個成員國的澳大利亞集團(AG),目標是確保各國的相關行業不會有意或無意地協助尋求獲得化學和生物武器(CBW)能力的國家或恐怖分子;
以及瓦瑟納爾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它是由40個國家參與的、管制傳統武器及軍民兩用貨物與技術的出口的條約,目的是防止對區域安全和穩定的破壞。
除了MTCR和瓦瑟納爾協議之外,中國都是簽約國。中國雖然沒有正式簽署瓦瑟納爾協議,但仍受到締約國向非締約國出售限制貨物或技術的報告審核制度的限制。
與上述條約和協議有關,美國相應的武器彈藥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當中,“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是最重要的一項。美國國務院按照“國際軍火交易條例”(ITAR)執行該法,從事製造、出口或代理國防物品和服務的一切個人或實體,都必須在美國政府進行註冊。
1979年制定的“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79),則授權商務部和其他適當機構協商,對出口或再出口美國產的軍民兩用產品、軟件和技術進行管理。商務部依據該法制定了“出口管理條例”(EAR)。
除了多邊體制中商定的出口管制外,商務部還出於某些外交政策的原因對某些出口和轉出口實行管制,特別是針對美國國務卿認定為國際恐怖主義的國家,以及受到美國或聯合國制裁的某些國家、實體和個人。
美國的其他機構,包括核能監管委員會、能源部和財政部等,也對不同的商品和技術出口擁有許可權。
受美國製裁與出口管制法律管轄的,不僅包括美國公民和美國公司,還包括美國的外籍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進行商務活動的外國人或公司,以及在美國設立、組建的公司及其海外分支,以上個人或實體在美國境外的商務活動,或者其代表一家非美國公司進行的活動。更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為出口的管制物品、軟件和技術不直接來自美國就萬事大吉了。因為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包括了對禁運物品的轉口貿易。
最近炒的很熱的中興案,就事關使用在中國和其它外國組建的多層中間公司,將含有原產於美國的受限制零部件的產品,賣給受美國製裁國家清單裏的伊朗。
以後我們有機會再介紹近年來美國審理的違反出口管制法規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