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美國貿易制裁,拋磚引玉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103781-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2019-05-25 08:30
看了不少觀網評論,充斥着各種,美國禁止我就贏了,你打我我就贏了,反正是各種贏,怎麼贏的不知道。這不魯迅筆下的阿Q的精神勝利法嗎?
假如説中國科技一天就能達到美國的水平,還制定中國製造2025幹什麼?這不是浪費錢,那些有着備胎卻不用(如果備胎也達到一流水平),年年向美國做貢獻,那就其心可誅了。
上面都是扯淡,下面是正式內容。
面對美國的貿易壁壘,法律是有反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40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投資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這部法律提供了反制的法律依據。
具體實施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其中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可以作為反制措施。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的使用專利的許可。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後無需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強制許可的對象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下面是美國應用專利強制許可的情況。
1996年,美國司法部、消費者團體和小型出版商成功施壓要求對西方出版公司對於法院判例頁碼的版權實施強制許可。1997年,在接到消費者團體的投訴後,美國司法部對微軟提起反壟斷訴訟,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解決其他軟件開發商提供與Windows操作系統兼容的程序的能力。
隨後,歐盟、日本、一些州政府、私人公司和其他各界對微軟提起反壟斷訴訟。美國案件的裁決包括對若干Window協議頒發強制許可,以此作為違法行為的補救措施。
2000年,美國司法部取得米勒公司拖車技術專利的強制許可。
2001年,埃克森美孚與國家石化和煉油商協會要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迫使另一石油公司優尼科授予新配方汽油專利許可使用權。該專利必須遵守加利福尼亞州清潔空氣法。2005年,作為雪佛龍收購優尼科的條件,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取得專利組合的零使用費強制許可。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表聲明宣佈該協議説:“如果聯合石油公司獲准行使專利權,生產這種碳排放低的汽油的公司將被要求向聯合石油公司支付使用費,其中大部分將會以汽油價格上漲的形式轉嫁到加州消費者。委員會估計,聯合石油公司行使專利權可能導致消費者每年需額外支付5億多美元。”
2008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取得數據解決方案公司(Ndata)擁有的以太網技術專利的強制許可。聯邦貿易委員會稱:“該和解協議將保護消費者免受價格上漲,並防止公司因按標準使用技術被徵收高額使用費以保證競爭。 ”
2011年,美國司法部(USDOJ)與德國聯邦卡特爾局(Das Bundeskartellamt)合作,要求微軟、甲骨文、蘋果和EMC根據“開源”許可協議,發放從Novell公司收購的882項專利和專利申請的許可證,包括GNU通用公共許可證2 和開放創新網絡(OIN)許可證。
2013年1月8日,美國司法部(USDOJ)和美國專利商標局(PTO)聯合發佈了“標準必要專利人基於F/RAND原則(即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獲取救濟”的聲明。
該聲明主要針對負責執行1930年關税法第337節(19USC1337: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並取得了實際效果,即出台了一項對數千標準相關專利頒發強制許可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