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與巫術(三)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103781-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2019-05-29 21:53
按照現代人類學研究,中醫本着“胎盤象徵生育過程中母體流失的生命力”的理論主張胎盤入藥,與巫術原則中的“接觸律”是同源同流
人類學家弗雷澤總結了來自巫術“接觸律”與“全體-部分同構型”原則的“順勢巫術”:野蠻人認為“物體一經接觸,就互相感染了對方的所有性質,即使在中斷實體接觸之後,這種感染還繼續存在”,“互相接觸的物體,不管其中之一隻是另一者的一小部分,或者兩者體積有相當懸殊性,這個部分都會藴藏了整體的一切性質”。
按20世紀中國著名人類學家江紹原的觀點,中國的巫師方士對於“生命力不滅”懷有堅固的信心,認為精液從父親流向母親和胎盤隨嬰兒脱落母體是整個生殖過程的象徵,這個過程和母體的衰弱形影相隨。分娩意味着母體的損耗,孕婦的衰弱卻不代表生命力消滅,而是結成胎盤隨着新生兒排出。中國的本土巫術,自然就認為胎盤作為初生兒的附屬部分,同樣具有吸取自母體的旺盛生命力。所以中醫認為一切有“氣血虛弱”症狀的疾病,包括肺結核(“癆病”)在內,都能通過服食“紫河車”(胎盤),汲取得自新生兒未曾散失在天地間的生命力:“療諸虛百損,治五癆七傷,骨蒸潮熱,喉咳喑啞,體瘦發枯,吐衄赤紅,並堪制服,男女皆益。”
“食人攝取生命力”是人類各文明在矇昧野蠻階段會風行的“順勢巫術”民俗
“食人而攝取生命力”是人類諸文明在野蠻階段常出現的風俗。
英國著名人類學家弗雷澤在著作《金枝》中,記載了人類各文明矇昧野蠻階段都會風行通過食用人或獸的特定部位而獲得被食用者特定品質的民俗:“野蠻人都相信自然具有一種特性,能將人和動物所吃的東西或他們感官所接觸的物體的素質轉移給人和動物……所以,如認為某生物是有靈性的,簡單的野蠻人自然希望吸收它的體質的特性同時也吸收它的一部分靈性。……這種理論構成廣泛的門類眾多的交感或順勢巫術的一部分”。
“納馬夸人不吃野兔的肉,因為他們覺得野兔肉會使他們膽小,像野兔一樣,但是他們吃獅子肉,喝豹子或獅子血,以求獲得這些野獸的勇氣和力量”。“東南非洲的山居部落中有一些組織年輕人加入行會或幫會的儀式,在入會的儀式上,有一項是要把勇敢、智能和其他素質灌注到新入會的人身上。凡是行動突出勇敢的敵人被殺時,他的肝算是勇敢的所在,他的耳朵是智慧的所在,前額的皮膚是忍耐力的所在,其他許多部位被認為是其他品德的所在,這些部位都被燒成灰燼。用牛角細心地把灰保存好,舉行割禮時,和其他成分一起拌成糊,由族裏的祭司給青年吃。用這種辦法,被殺者的力量、勇氣、智慧和其他美德就傳給了吃的人”。
自漢代至唐代的中國主流民俗,是本着“交感巫術”原則,主張擇方位深埋胎盤
然而中國並非完全自上古時就有嗜食胎盤風俗。因為人類文明自“接觸律”發展的“接觸巫術”不僅有“順勢巫術”,亦有“交感巫術”:只要一個人接觸過某物體,這個物體會留存他的一切(生命、命運等等),針對一方做什麼事情,另一方也會產生同樣後果。如果這個物體變成怎樣了,就會感應到這個人,讓他也變成怎麼樣。中國自漢至唐關於胎盤的主流民俗,與現代人類學家發現的南太平洋土著部落同類民俗相似,皆是主張掩埋。西漢馬王堆墓葬中的醫書就記載有講究方位的“埋胞”習俗。唐代崔行功《小兒方》的記載也有:“凡胎衣宜藏於天德、月空吉方。深埋緊築,令男長壽。若為豬狗食,令兒顛狂;蟲蟻食,令兒瘡癬;鳥鵲食,令兒惡死;棄於火中,令兒瘡爛;近於社廟污水井灶街巷,皆有所禁”。所以儘管中醫的巫術色彩千年來始終不消,但自唐至清,歷朝都有醫書作者因“交感巫術”的準則不贊成將胎盤入藥。
清代的張秉成在著作《本草便讀》稱:“小兒之胞衣,宜藏安妥之處,或深埋緊築,令兒長壽。若為蟲蟻所食,兒即有病。足見氣相感召,稍具仁心者,有所不忍耳”。
自16世紀的明代中後期,中國的道士、醫生為迎合宮廷與貴族,大肆鼓吹胎盤是“以人補人”的仙方靈藥,能“壯陽補益”
中國嗜食胎盤風俗的盛行,是自16世紀的明代中後期開始的。嘉靖皇帝曾多次下令在全國廣泛搜尋壯陽補益、長壽不老的仙方。於是,大批巫師方士紛紛投其所好,前去獻方邀寵,呈貢“紅鉛”(女性初潮製品)、“紫河車”(胎盤)為主藥的各種“以人補人”進補藥方。中國社會上“順勢巫術”宗旨的“河車還元”自此蓋過了“交感巫術”的“胎衣深埋”。之後這種變態風尚自皇室傳向政府要員、地方紳商,最惡劣時,甚至有“方外道士…謂‘土以土補,木以木補,人以人補’,意必食人可補人也。妄去(太監處)獻方雲:‘烹童男膾肝脯肉,食其精髓,則精液充滿,陽物復生,可姦婦生子矣’”的記載。自此之後流風所及,大批中國本土醫家將“紫河車”、“大造丸”等引入自己的著作中,對這些奇怪藥方大肆吹捧,為其推波助瀾,迎合王公官僚的口味。
中國社會自明代中後期開始的嗜食胎盤風氣直到清朝仍不減其狂熱,直接迫使清朝法律規定“供邪術之用”的“剜人臟腑及孕婦胞胎”者須處以凌遲極刑
有明一代“以人補人”之風所造成的惡果,直接影響了清朝順治、康熙年間出台的《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明載禁止“採生折割”:“更有剜人臟腑及孕婦胞胎,室女元紅之類,以供邪術之用,皆是採生折割。”“採生折割”的刑罰極重:“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這説明,清朝統治者需要明文提出把“攝取藥引”、“藥迷孕婦於深山,取腹內胎為一切資生藥”等“供邪術之用”的“剜人臟腑及孕婦胞胎”處以極刑。“生取孕婦腹內胎”雖未嘗見於當時文人筆記、日記中。但從《大清律例》有此專條,不難想見當時社會推崇“紫河車”風氣之盛,可能已有人從服用孕婦分娩後的胎盤,發展到活生生剜出孕婦胞胎或器官,已經到了須將“生剜孕婦胞胎”主犯刑罰等同於叛亂罪主犯來嚇阻的程度。
中國社會自明代勃興的濫服胎盤風氣蔓延兩三百年,直至1811、1887年仍見諸記載
自明代勃興的中國人濫服胎盤的風氣,至少蔓延兩三百年而不息。1811年清朝陳元犀撰寫的《金匱方歌括》裏,就記載着去嘉靖兩百餘年後,醫生仍流行濫用胎盤入藥,貽害病人:“男元犀按:時醫惑於以人補人之説,每遇虛證,輒以紫河車配藥。餘幼時隨侍,聞家君與客常談及紫河車一物。曰:‘某也服此,今反肌肉羸瘦,某也服此,病反增劇。吾行道數十年,見有用紫河車者,未嘗一效。’餘默識之。今省中行道輩,遇病人家有餘貲,或病證虛弱火熾等證,即曰:非紫河車不能成功也。嗚呼!是醫也而能活人乎?是藥也而能活人乎?”直到1887年,張秉成撰寫的《本草便讀》仍記載有相似情況:“河車大造等方,信者固多,服者亦復不少……每每淫火之毒未泄,服之反致出痘等證者有之”。
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