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狗人士如此作派,究竟是救狗還是害人?_風聞
简单快乐-2019-05-30 1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川省涼山州冕寧縣瀘沽鎮的一個收狗點上演爭狗大戰:從5月23日起,來自西昌、成都、西安的四五十名愛狗人士,要求從商販的狗場中解救300多隻狗,遭到了商販的拒絕。雙方協商不成,衝突進一步升級,愛狗人士將收狗點圍堵,開車將路口堵住,整夜守在狗場附近,防止商販偷偷運狗。得知狗來自疫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介入,原本計劃將狗進行無害化處理,但是遭到愛狗人士的強烈反對。(5月26日《成都商報》)
要求從商販的狗場中將狗“解救”,卻絲毫沒有花錢的意思,這解救顯得一點兒誠意都沒有——不花錢就帶走,這不是搶嗎?
晝夜堵門、發生衝突,干擾商户的正常經營,多個部門介入協調,要進行無害化處理,但是依然遭到他們的極力反對……至今的僵持不下,實在令法治蒙羞,還沒人管得了他們了?
這些所謂愛狗人士的依據有兩條:一是覺得狗狗在此受到了虐待;二是認為這些狗沒有經過檢疫。首先,狗舍環境差的指責莫名其妙,又與他人何干?滿大街的流浪狗多了,連個窩都沒有,也沒見哪個愛狗人士站出來指責遺棄它們的主人啊?至於受傷沒有得到及時治療,這也是人家自己的事兒,經營者不同於將狗視為家人的狗主人,他們的目的是屠宰,他們眼裏的狗與豬牛羊等其他牲畜無異。最後,衞生防疫問題,恐怕是他們唯一的正當理由,可即使存在隱患,也當由有關部門處理,怎麼處理方式還需要經過愛狗人士的批准呢?
可見,以上理由似乎都是幌子,他們真正的目的是“把狗交出來”,同時讓以收狗為生的人幹不下去,以此來警告那些從業者不要以此為生。問題是,買賣狗肉和食用狗肉既不違法也不違規,甚至連不道德都談不上,他們有什麼權利這麼做?相反,持續堵門和發生衝突,已經嚴重侵害了經營者的權益,有關部門不該無動於衷、一味姑息。
愛狗人士該做能做的,其實有很多,譬如呼籲有關部門加強對販狗行為的治理,加大對偷狗等行為的打擊力度,更好地保護動物權益;甚至他們也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宣傳“狗是人類的朋友”,呼籲食客不要吃狗肉等。訴求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共識、推動立法尚在其次,關鍵是不能以違法手段來達到自認為正義的目的。進一步説,任何人都不能以個人好惡來要求他人服從,甚至將狗的利益凌駕於人的利益至上,這與那些遛狗不拴繩的做法,邏輯上是一樣的,自私且蠻橫。
多年來,類似的“救狗大戰”不斷上演,不少是以愛狗人士“強買”來收場,如今卻想連這一環都省掉了。不得不説,正是由於執法部門的一再寬容姑息,才會縱容他們“在危險的邊緣瘋狂試探”,面對如此害人之舉,執法部門還在等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