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認定違反公序良俗,不能隨便“叫個鴨子”了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9-06-01 17:23

“叫個鴨子”的廣告被指低俗
歷時5年,一波三折、多次引爆輿論的“叫個鴨子”商標駁回複審糾紛案塵埃落定,最高院再審認定“叫個鴨子”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
店家一直想註冊為商標 商標局認為格調不高

”叫個鴨子”首家線下實體店開業活動
“今天老公去看球,晚上一個人無聊叫個鴨子” “邀你見證人類首次合法公開集體叫鴨”“集體叫鴨”“鴨寨夫人”“二奶車”、“第一次幹,比較亂” ……2014年,類似病毒傳播軟文傳遍了朋友圈,網紅品牌“叫個鴨子”由此誕生,由數名從事互聯網及媒體行業,熱愛傳統美食的85後、90後發起創建的,主要以自制秘方烹製的鴨子為主打產品,及鴨子周邊的美食。由於這個名字自帶流量,這樣的打造讓“叫個鴨子”收穫了不錯的市場反響。2014年10月26日,“叫個鴨子”實體店在北京舉行開業活動。開業不到一月,運營主體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叫個鴨子”的商標註冊申請,申請類別包括食品、飲料等數十種。
商標局以“該商標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為由,將該商標駁回。北京味美曲香向商評委遞交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為“叫個鴨子及圖”,用作商標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亦作出被訴決定予以駁回。
北京味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了“叫個鴨子文字及鴨子卡通圖形”的商標訴訟申請。認為 “叫個鴨子”具有知名度,具有商標的廣告宣傳、商品銷售、在先判決等共計16份證據,可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及知名度情況。
2
一審認為易造成不良影響 ;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鴨子”的通常含義指一種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尤其是訴爭商標文字又由謂語動詞組成“叫個鴨子”短語,會進一步強化相關公眾對第二種含義的認知和聯想,易造成不良影響。遂判決駁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味美曲香公司負擔。

容易讓人產生聯想的套裝
味美曲香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鴨子卡通圖形和圖案背景共同構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並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一審法院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並不能等同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再審。
3
最高法再審認定違背公序良俗 特殊語境下讓人產生其他聯想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可見,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在於標誌或標誌構成要素本身,一般並不涉及基於商品或服務類別的特別考慮。
本案訴爭商標的文字構成要素為“叫個鴨子”。“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但在特殊語境下,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叫個鴨子”系動賓短語,其中的動詞“叫”和量詞“個”均不與“鴨子”的通常含義即“家禽”相匹配,易使人產生其他含義的聯想。雖然申請商標標誌中還有卡通鴨子的圖形,但文字部分仍系商標的主要識別內容。該標識顯然格調不高,與我國公序良俗不相合,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標識。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尚未獲準註冊,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從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出發,對訴爭商標進行嚴格審查並無不當。而且,味美曲香公司除申請訴爭商標外,還申請“招只雞來”等商標,亦可印證其註冊低俗商標、追求異類的主觀意圖。此外,商標註冊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另案商標的註冊並不能得出本案商標亦應予以註冊的結論,故味美曲香公司主張另案註冊商標的理由並不能適用於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再審訴訟請求成立,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行終字3393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號行政判決,即駁回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相關案例】
“叫了個雞”商標不具有合法性
無獨有偶,有個“叫了個雞”商標也被告知低俗。

“叫了個雞”
2018年9月10日,上海浦東法院宣判了上海台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精品小吃店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浦東法院認為,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標識因存在法律瑕疵而不具有合法性,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原告主張保護的涉案服務名稱標識“叫了個雞”,由謂語動詞“叫”、助詞“了”、量詞“個”和名詞“雞”四個漢字組成,“雞”本身的含義為一種家禽,但在“叫了個”+“雞”的特殊構詞方式形成的語境下,容易使人將“雞”與民間約定俗成的隱晦含義相聯繫,從而容易使人產生購買色情服務的低俗聯想。原告在創業之初為博取消費者和合作夥伴的關注,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合作門店等,對外發布並大量使用“叫了個雞”“沒有性生活的雞”“和她有一腿”等廣告宣傳語,並將“叫了個雞”文字和圖案組合使用於店招等處。作為以廣大普通公眾為消費羣體、向其提供快餐服務的服務名稱,如此意圖迎合低級趣味、有傷社會風化的不良商業標識,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以案説法】
違法公序良俗的行為屬無效
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我國將公序良俗確立為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之一,並在《民法總則》第八條、第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多次體現,足以體現出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當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因此,法院認為“叫了個雞”、“叫個鴨子”“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違背了經營者應當守法的競爭原則,應當予以禁止。
來源: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