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被判死刑!山西12人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兒童案一審宣判_風聞
重度选择恐惧症患者-2019-06-01 12:59
來源:微信公眾號“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5月31日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對被告人王喜娥等12人
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一案
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本案是由公安部督辦,近幾年來我省偵破的最大一起跨省拐賣兒童犯罪案件。本案參與犯罪的被告人人數多、犯罪行為跨度時間長、涉案兒童數量多、犯罪行為隱蔽。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嚴重侵害被販賣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同時導致了兒童賣出地和兒童買入地販賣兒童違法犯罪行為的泛濫和猖獗,嚴重的侵蝕了應有的社會倫理道德和民俗風尚,產生了極壞的社會效應。
經審理查明
2015年開始,忻州代縣籍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母女二人及一些家庭成員為謀取非法利益,開始通過各種途徑收買數量眾多的嬰兒,並通過山東籍被告人王傳賓、李秀山、徐慶全等人將嬰兒送往山東進行販賣。山東籍被告人徐慶全、燕少付、陳廣州明知是販賣的兒童仍自己收買或者幫助親屬收買用於收養。2017年6月27日,劉利萍、徐慶全攜帶一男嬰去往山東販賣途徑陽泉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一審認為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1、22、23、28、29條之規定,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王傳賓、徐慶全、李秀山、趙掌枝、史紅雷、劉懷崗、劉利英、李秀平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數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徐慶全、燕少付、陳廣州明知系販賣的兒童而予以收買,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根據本案的拐賣兒童的數量,結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王傳賓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餘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