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帝説咱侵犯他知識產權?不存在的!科普點最基本的專利知識吧!_風聞
老败-面壁十年图破壁,难酬蹈海亦英雄。2019-06-03 21:46
專利制度誕生於18世紀後期的西方,迄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早已發展成一個完善的體系。從專利的申請、審查、授權、轉讓、侵權訴訟,直到法庭審理、判決,都有完善的流程和標準。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以來,中國也以引進、學習的姿態逐漸建立、完善了這套體系。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由各個國家、地區專利保護體系銜接組成的一個系統。中國的專利保護體系也是其中的一環,與其它國家、地區並沒有什麼特殊。
應該如何理解上面這兩句話呢?説白了,專利的申請與保護是以國家、地區為單位的,並不存在跨國普適的“世界專利”或“國際專利”。國際上確實有一個“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世界主要國家,包括中國、美國都是簽約國。但這個條約僅僅是對“專利權保護起始時間”(術語叫“優先權日”)互相認可的一個協議而已。一個專利要想在一個國家受到保護,就必須要去那個國家提交申請。經過審查,授權了就得到保護,沒授權就神馬都不是。這個PCT的意義就在於,如果幾個國家先後都對這個專利給予了授權,專利保護的起始日期在各國都以最先申請國的那個申請日計算。當然,如果一個專利在某國連申請都沒有,那在這個國家就根本神馬都不是,即使這個國家是PCT的成員國。
所以,下次要是有人用“國際專利”忽悠你。立刻向他問明白,到底得到了哪些國家的授權?如果僅僅是美國,那該專利在日本就得不到保護。在歐盟也得不到保護。同理,中國也不保護。不保護,啥意思?就是説,如果有人利用這項美國專利的技術,在日本、歐盟、中國做出了產品去賣,完全合理合法!徹底沒毛病!但是,如果他把產品買去了美國,專利權的持有人就可以向美國法院去控告他侵權。反過來,一項專利如果僅僅在中國、日本、歐盟得到授權,美國也不保護哦!必須強調一下,避免誤解。專利保護的國家界限,不是老敗的個人觀點,是法律的本來意義。這或許與大家心中的常識不符。請坦然接受這個正確認識。實在接受不了,請去諮詢律師。
所以,對中國廠商來説,利用美國專利技術,在國內生產產品,在國內賣,是否存在侵權嫌疑,要看他這項美國專利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並獲得專利授權了沒有?如果沒有,那美國專利在中國受到侵權就是個偽命題。
即使一項美國專利技術在中國得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授權,然後中國廠商擅自使用了。甚至,產品都買到美國去了。是否就一定是侵權了呢?不!談到法律,咱們必須、一定要嚴謹。是否侵權得由法院判決説了才算,在法院判決之前,即使專利權持有人去法院控告了,法院也受理了,最多可以説被告有侵權嫌疑而已。現實中,對這個“侵權嫌疑”和“法院判定侵權”於情於理都有嚴格區分的必要。為什麼呢?因為原告還真未必告得贏。事實上,統計數據表明,原告多半(約60%)告不贏!為啥呢?因為有個“專利無效”的概念。
“專利無效”是啥意思呢?咱們首先要理解,專利所保護的是一項技術的首創者,關鍵是要有足夠的創新性。而創新性是否足夠的判定是由專利審查員來做的。專利審查員在審查一個專利時,要對世界範圍內的既往技術做一個檢索,沒發現有很相似的情況就可以授權。但人非聖賢,這個檢索總有掛萬漏一的時候。在法庭上,被告可以拿出證據,展示在原告的專利申請之前,世界上已經存在着一項公開的技術與原告的專利具有相當的相似性,原告的所謂發明並不具有充分的創新性。因而,專利審查員對原告專利申請的授權是不合理的。法庭如果認可這項證據,就可以判決原告的專利授權無效,進而專利侵權的控告也就會敗訴。所以,如果有個傢伙來找你,甚至給你發律師函,説你的產品侵犯了他的專利,千萬不要輕易認慫、賠錢!請律師跟丫打官司切!還不知道誰輸誰贏呢!
可嘆啊!咱中國人不熟悉洋鬼子傳來的這套規矩,政府高官也不熟悉。被美帝哇啦哇啦一咋呼就自覺理虧,矮了一頭似滴!老敗有次見到一位老同志,指着自己的上衣作痛心疾首狀:“人家國外的新款式一出來,國內很快就有仿冒產品,這不是侵犯人家知識產權是什麼?!”
哇靠!這位老同志痛心疾首之前就不問問:這“外國新款式”在中國申請專利了沒有?獲得授權了沒有?好吧,每年在中國申請的外觀專利有百萬項之多。那幾個審查員根本沒工夫認真審查其創新性。只要他去申請專利,基本總會得到授權的。那麼,如果他認為自己被侵權了,那就去法院告啊!只要他敢去告,以九成把握,老敗告訴你會發生什麼:在莊嚴的法庭上,被告方律師會拿出一本八十年代的《大眾電影》,翻到其中某一頁,向法庭展示,那裏面某電影明星的衣服款式跟這個獲得專利授權的“外國新款式”真的很象誒!然後,法官立刻會判:原告的 “新款式”在專利申請時不具有充分的創新性。專利授權無效。原告敗訴。結案退庭!那,還剩10%的幾率會是啥情況?那會是,被告方律師拿出一本民國20年的《良友畫報》,要不就是同時期的美國《時代》週刊,做同樣的事情。法官會作同樣的判決。總之,原告勝訴的機會微乎其微!
中、美都是法治社會,咱們要講法好不好?!法的決斷者是誰?不是被告、不是原告、不是專利審查員,是法庭上的法官!對了,也不是FBI!劉欣跟那個美國Trash的所謂辯論,老敗就知道太low,沒意思,不想看。果不其然,後來不知在哪篇微信文章中不小心看到,那Trash一開始就説,FBI有很多證據表明中國侵犯美國的知識產權……. 劉欣也就不哼不哈滴認了!鳥蛋啊!你自認為有證據,就去法院告啊!即使是美國法院,駁回FBI證據的時候還少啊?!FBI的證據在被法庭認可之前就是個零!我們不能接受Trash童鞋有證據表明中國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説法。並關切滴提醒Trash童鞋,在公共媒體發表這樣不負責任的言論已經涉嫌誹謗。有關部門將保留對其追訴的權利!實事求是地説,咱被告方還有證據呢!他那專利還真不一定有效呢!(注:別提醒老敗Trash這詞的第三個字母在此應該是“i”。我特麼故意的!)
嗚呼!有劉欣這樣缺乏基本法治概念的社會精英去跟美帝辯論,有上面提到的那位老同志去跟美帝談判,他們面對對手的時候,自己心裏先自虛了,腰桿子能硬得起來麼?!希望他們看到老敗這貼就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