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死刑改判路徑揭秘:再審電梯式降刑,跳過兩個量刑檔次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1538-2019-06-03 13:34
來源:微信公號“紅星新聞”
接近孫小果案的權威人士日前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1998年,孫小果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維持原判,但死刑沒被核准,遂改為死緩。孫小果在服刑期間,此案又啓動再審程序,再審後對原量刑做了大幅度調整,孫小果最終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孫小果。圖據知情人提供
再審判決電梯式降刑
減刑並非關鍵,改判才是關鍵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在《中國法律年鑑(1999)》“案件選編”發佈的材料,孫小果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孫小果因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強姦罪所判餘刑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法律規定,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須至少有一項單罪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任何一項單罪都不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包括無期徒刑)的刑罰,即最高的單罪也只能是有期徒刑。
相關資深法學專家向紅星新聞分析指出,因此案再審後,孫小果數罪併罰後最終刑罰為有期徒刑20年,因此其任何一項單罪最高刑都只能是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刑罰(包括15年本數),故其原來被判死刑的強姦罪,在再審中必然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刑罰(包括15年本數)。
這意味着,**再審判決時,比照一、二審判決,此案強姦罪的刑罰至少跳過了死緩刑、無期徒刑兩個重大量刑檔次。**結合公開披露的事實,孫小果當眾強姦他人,強姦多人,又是非法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罪,而且犯數罪,再審判決卻是電梯式降刑,其中原因值得深入調查。
**上述資深法學專家向紅星新聞分析稱,如此看來,孫小果案中,服刑過程中的減刑並非關鍵,改判才是關鍵。**根據法律規定,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20年的,實際執行刑期過半(超過10年)才可以減刑釋放,並且實際服刑期包括審判前的羈押期。孫小果於1997年被抓,2010年4月出獄,其實際服刑時間約為13年,已經超過了10年,並沒有明顯違背減刑、假釋的相關規定。
並非其發明的“發明專利”
實際獲得減刑1年5個月
至於公眾質疑的孫小果靠“發明專利”減刑事實,另據接近孫小果案的權威人士透露,孫小果先後在兩所監獄服刑:雲南省第一監獄與雲南省第二監獄。在雲南省第二監獄,孫小果獲得一次減刑,總共為兩年八個月,其餘的大部分減刑在雲南省第一監獄完成。
孫小果轉至雲南省第二監獄的時間為2009年1月,在這裏他總共獲得了兩年八個月的減刑,其中有一年三個月是常規表現獲得,媒體廣泛關注的“發明專利”實際獲得的減刑為一年五個月。
知情人士稱,在雲南省第一監獄,孫小果的這項“發明”就已完成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認定,只是在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期間才獲得了專利證書。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信息,孫小果申請“聯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的時間為2008年10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5月6日。
雲南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呂江此前接受紅星記者採訪時介紹,《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分子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的技術革新,是重大立功的表現,應當減刑。呂江稱,專利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國家對專利授權嚴格把控,需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朱明此前向媒體解釋,發明專利的要求較高,而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相對簡單,有時就是一個噱頭,並無技術含量,只是一種新方法而已,“孫小果申請的就是實用新型專利,能不能作為重大立功來減刑,其實是一個問題。”
雲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此前通報,孫小果在服刑期間,其母孫鶴予、繼父李橋忠與監獄、法院相關人員共謀,利用並非其發明的“聯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達到認定重大立功幫助其減刑的目的。目前,有關部門已對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的省監獄管理局1名幹警、省一監1名幹警、省二監2名幹警採取逮捕措施,其他涉案人員正在調查中。
據該通報,相關部門已對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劉思源、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樑子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及孫小果重要關係人等11人採取留置措施。
就此案,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要求雲南省委組織精幹力量,依法嚴懲、深挖徹查到位,把該案辦成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