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解讀版權的合理使用(Fair Use)的權利限制制度_風聞
赵智功律师-律师-文化娱乐行业律师2019-06-03 13:31
中國著作權法律框架下的合理使用權利限制簡述
本文中因需要引述較多的法律內容,會較多使用著作權的概念,再次明確,著作權與版權為相同的概念。對於行業內習慣使用“版權”的説法,作者充分表示理解,本文中“著作權”與“版權”概念詞彙會交叉使用。
版權人對於自己的版權具有專有權(絕對權/對世權),即任何他人使用前都需要經過版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法律原則上也正是保護上述利益。當然考慮到版權作品的傳播,法律對版權專有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包括作者之前專門撰寫分析關於音樂版權的專有權限制文章。法定許可,即不需要經過著作人權人許可,但是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對版權專有權的限制,存在一種限制力度更大的制度,既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限制即為合理使用(Fair Use)。那是不是侵權被發現時都可以説自己是合理使用而進行抗辯呢?原則上是不行的,因為滿足合理使用的前提條件非常苛刻。
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共十二種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各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都有規定。例如,美國在版權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規定: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確定對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慮的因素應當包括:
(1)要看有關使用行為的目的,即參考是屬於商業目的使用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
(2)要看享有版權的作品的性質;
(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適當,比例失當則不能視為合理;
(4)要看有關的使用行為對作品潛在的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有這種影響,就不能算合理。
附上美國版權法原文
§107 ·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s 106 and 106A, the fair use of a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use made of a work in any particular case is a fair use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shall include—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3)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and
(4)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he fact that a work is unpublished shall not itself bar a finding of fair use if such finding is made upon consideration of all the above factors.
美國版權法是以條件演繹推理的形式來判斷具體情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我國著作權法則是明確列舉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具體形式,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十二種情況分別如何理解呢?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符合以下條件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下面對合理使用在音樂產業相關內容進行詳細解釋。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日常生活中,個人不可避免會使用到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比如,為自我學習、欣賞或娛樂而演唱或彈奏他人的音樂作品,播放及欣賞他人的錄音製品或視頻。由於個人使用行為幾乎每時每刻都在發生,使用的內容範圍又非常寬廣,因此,要求每個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時均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即不合理,也無法實際執行,同時也不符合鼓勵作品被傳播利用的著作權原則精神。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不能用於出版、營業性表演及製作發行錄音錄像對外進行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販售或傳播;
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權人已經發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於眾,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將別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根據,以創造新作品,説明新觀點。為對他人作品進行評論,而摘引他人的文字、美術作品、錄音或錄像是較為常見的。對某些作品的創作來説,適當引用是必須的,如果不引用,創作中的某些問題就難以直觀地解釋或表達。試着想象如果我們要介紹某首歌曲或撰寫樂評,不引用具體的音樂錄音、樂譜或圖片等內容,全憑語言描述及依靠讀者的自行想象,讀者幾乎等於盲人摸象,到最後也沒人知道大象長什麼樣子。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
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引用不應當超過評論、介紹或者説明;
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
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具有信息社會傳播平台的屬性,社會大眾也對社會信息具有知情權,為了全面報道時事新聞,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中央電視台報道格萊美音樂頒獎典禮新聞,而引用相關的音樂作品表演片段屬於合理使用,屬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中“為報道目的正當需要範圍內予以複製和公之於眾”的原則。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報道時事新聞;
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
第三,引用他人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為報道時事新聞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時事性文章是為了社會時事新聞創作的,此類文章政策性強,目的性強,需要以多種不同的宣傳渠道,使之更廣泛深入的傳播。因此,著作權法將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納入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特定內容為“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該規定與音樂產業關聯性不高,鑑於篇幅不具體展開。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公眾集會,是指為一定目的在公共場所舉行的集會。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本身具有公開宣傳的性質,刊登或播放這些講話,是擴大它的影響和宣傳範圍,因此,著作權法在本條中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有些時候,作者出於歷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願將其講話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刊登或者播放,那麼,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就要尊重作者的意願,不得刊登或播放。
特定內容為“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該規定與音樂產業關聯性不高,鑑於篇幅不具體展開。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出於教育及公益性考慮,學校的課堂教學是一種傳授知識的活動;科學研究是在總結、吸取前人經驗或者知識的基礎上,用科學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質和規律的活動。這兩項活動都離不開對知識的積累和探求。知識本身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積累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學習知識和創造知識離不開對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這種利用,就會阻礙人類整體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礙科學技術的發展。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五個條件:
第一,本項中所講的課堂教學一詞是有嚴格限制的,如營利為目的的教學,鋼琴培訓,聲樂培訓或音樂製作付費培訓不屬於課堂教學;
第二,少量複製,不應超出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的需要。
第三,翻譯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譯多譯少,根據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需要而定。
第四,翻譯或者少量複製的目的是供教學或科研人員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使用,不能用於出版發行。
第五,翻譯或者複製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和軍事機關。國家機關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很多,例如,立法機關為制定法律,複印或者摘編某些法學論文。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為辦案需要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等。行政機關為行政管理的需要複製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方面的資料。軍事機關為演習、作戰複製地圖等等。國家機關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是為了研究問題,制定政策,實施管理,即是為了執行公務,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如果國家機關使用他人作品並非公務活動的需要,比如要商業出版圖書或錄音製品,那麼就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該規定與音樂產業關聯性不高,鑑於篇幅不具體展開。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複製作品的情況很多,比如,圖書館複印、影印某些圖書;檔案館將某些歷史資料用縮微技術製成膠片存留;紀念館將某人的手稿、日記攝製成照片展覽;博物館將某些歷史照片翻拍後陳列;美術館水印繪畫作品等等。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收藏着現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遠已陳舊、破損,有的是絕版圖書或僅有一份真跡,出於人類文明的發展的考慮,應當保存好此類容易滅失的作品。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複製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者保存作品。因此,著作權法將為保存或者陳列版本需要複製他人作品納入合理使用範圍;
第二,複製的作品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不能允許其他館複製本館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複製其他館所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免費表演,指非營業性的演出。比如,學校、企業或社區等內部為慶祝組織本校學生、教師、企業職工或社區人員進行的演出。免費演出主要是為了豐富和活躍基層的文化生活,表演者並沒有因此獲得收入,因此,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免費演出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如果作品沒有發表,即使演出是免費的,也要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二,免費向公眾表演時,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第三,免費表演應當是既不能向公眾(聽眾或觀眾)收取費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如果由組織演出的單位付費給表演者費用,該演出雖然沒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費表演。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免費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藝團體和演員為贊助大型體育比賽及賑災義務演出。因為義務演出要向公眾收費,這些費用,既包括演員的演出費,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費。義務演出只不過是演員把自己應得的演出費奉獻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義演收入中還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經作者同意,也可奉獻給有關單位或個人。
關於表演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各國規定的不太一樣。而美國規定,只有在宗教場合表演宗教性質的作品或者為盲人或者其他殘疾人(如聾啞人)表演他們通過正常途徑無法欣賞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況下,即使是非商業性表演,也必須事先通知版權人。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主要指設置在廣場、街道、路口、公園、旅遊風景點及建築物上的繪畫、雕塑,書法等。著作權法之所以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主要是因為這些陳列或者設置於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本身就具有長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質,既然陳列或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就難免有人臨摹、繪畫或者以此為背景拍照、錄像,如果讓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實際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種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藝術作品必須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
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於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觸的方式使用這些藝術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我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的發展,可以將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任何一種少數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五個條件:
第一,翻譯的漢族文字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翻譯尚未發表的作品需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二,翻譯的漢族文字作品必須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
第三,將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的出版發行範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不能將漢族文字作品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後,拿到國外傳播。如要向國外出版發行,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翻譯時應註明作者姓名,並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人是殘疾人,只能憑藉觸摸閲讀。為便於殘疾人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因此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
鄰接權角度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不僅規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時規定適用於鄰接權權利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也適用上述有關限制。即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以上整理了我國著作權法律框架下,著作權及鄰接權角度的所有合理使用情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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