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視頻和Vlog中的背景音樂,是否屬於侵權?_風聞
音乐先声-音乐先声官方账号-解读音乐产业,见证黄金年代。2019-06-06 14:26
作者 | 趙智功
對於年輕人來説,幾乎已經沒有人對傳統中心化的廣播電視感興趣,年輕人們會根據各自的愛好和閒暇時段,選擇互聯網原創視頻作為自己的日常娛樂內容。
美妝服裝類視頻、科普教育類視頻、美食旅遊類視頻、健身健康類視頻、數碼科技類視頻、搞笑娛樂類視頻,現如今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自己頻道電視台的明星主角。Vlogger、Up主、YouTuber或原創視頻製作者(以下統稱為“原創視頻製作者”)已經成為了一個新興的社會職業。
為了視頻製作效果,每個原創視頻製作者幾乎都會使用到一個重要的素材:音樂。
大家都知道,音樂作品是具有版權的,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應當經過許可並支付報酬。可是我們似乎從來沒有聽説過某位原創視頻製作者向音樂版權方進行過版權許可申請或支付報酬的情況。為什麼?
有許多的原創視頻製作者和KOL朋友經常問我:原創視頻或Vlog中使用別人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是否屬於侵權?
今天為大家詳細回答這個問題。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聲明的是:**基於我們國家的版權保護環境和現有的音樂版權管理制度,今天談論的問題似乎有點超前,比較悲觀來説,回答這個問題類似於在全國人民家裏還沒有黑白電視機的時代,給大家普及iPhone的使用知識一樣穿越。**但是我相信,在音樂版權的這個小村莊裏,將來有一天家家都會有彩色電視,家家都會用上智能手機。這篇文章寫給未來,希望能給相關利益方一些啓示。
世界訪問量最高的404視頻網站YouTube早就開通了視頻音樂版權服務。無論是版權方作品、翻唱(Cover)或是視頻同步使用,都有詳細的音樂版權署名、PROs信息(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及使用規則。
音樂版權的所有者通過YouTube平台提供的Content ID對自己的音樂及權利進行管理,允許平台將版權音樂用於官方視頻和用户生成的視頻中,並分享這些視頻在YouTube 平台上賺取的廣告收益。
簡單來説,如果我們在一個視頻中看到一則廣告,並且該視頻含有音樂並顯示“此視頻中的音樂”信息,那麼“由以下相關方許可給YouTube”下列出的唱片公司和出版社就會獲得該廣告所帶來的一部分收益。
平台所帶來的音樂收益音樂人大部分都是委託版權集體管理組織(PROs)進行收取的。歌曲作家和作曲家可通過加入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來收取作品的使用版税。
因此,如果一個翻唱樂隊在倫敦一家酒館演奏某巴西歌曲作家的作品,或者有粉絲分享了自己翻唱該巴西歌曲作家作品的視頻,則該巴西歌曲作家有權對此收取版税。這些都是由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負責具體操作的。
所以404網站YouTube的原創視頻製作者在上傳視頻之前,必須確認以下事項:作品背景中是否有音樂?該作品中是否有人演唱或演奏翻唱作品?使用這些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通常需要向歌曲作者和作曲家支付版税。
如果沒有注意,就會收到來自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投訴。
當然,並不是只要使用了音樂就一定會收到來自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投訴通知。
比如使用非常短的音樂片段,用於演示説明,或用於公益教育等,這些情況在美國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是可以不經過版權方同意,也不需要支付費用的。
既然合理使用這麼好用,那什麼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什麼情況下不屬於合理使用,如何區分呢?
按照美國版權法107條的規則,只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屬於合理使用:
**一、要看有關使用行為的目的。**簡單來説,要考慮是商業用途,還是非營利用途,是否在原作品上具有改造作用,進行新的表達和賦予新的意義,如果使用別人的音樂作為商業廣告背景音樂,明顯不屬於合理使用。
**二、版權的作品的性質。**簡單來説,有的作品是不適合進行合理使用的,比如迪拜的帆船酒店的建築設計圖,明顯就不適合合理使用,不存在拿來看一看學習一下合理使用的説法。音樂作品是具備合理使用的性質的。
**三、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適當,比例失當則不能視為合理。**簡單來説,一個10分鐘的視頻,只有1分鐘是原創內容,剩下9分鐘是在播放別人的歌曲,明顯不屬於合理使用。
四、**有關的使用行為對作品潛在的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簡單來説,如果使用一首優雅的古典音樂用作低俗譁眾取寵的視頻背景音樂,不屬於合理使用。
以上是美國的情況。
下面回到國內。
國內視頻平台,如嗶哩嗶哩Bilibili(以下簡稱“B站”)的原創視頻內容也是非常優質的,但是B站沒有推出類似於某404網站的音樂版權管理制度。B站作為企業並沒有問題,是因為我們國家整體音樂版權環境和制度的問題,是因為我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缺失(音著協),是因為法律執行對於知識產權賠償力度不夠等原因造成的。
這就是國內音樂版權方連黑白電視都看不上,而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音樂版權方躺在沙發上玩智能手機差距的原因。
為了回答最開始的問題,我們假設國內的版權保護環境已經與國際接軌,B站也開通了視頻音樂版權人保護功能,具體的使用場景會是怎樣的呢?
原創視頻作品背景中有音樂,或有人演唱或演奏翻唱他人音樂作品,如果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涉嫌版權侵權,會面臨兩個風險:
一、被平台警告的風險(版權方通過平台投訴,或平台自查視頻下架);
二、被權利人直接權利主張的風險(版權方通過發送律師函或法律起訴的形式主張權利)。
那麼如何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屬於合理使用而避免侵權呢?
我國合理使用的規定是以情況列舉規定的,共十二種情況。與原創視頻製作最接近的是第二種情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將別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根據,以創造新作品,説明新觀點。為對他人作品進行評論,而摘引他人的文字、美術作品、錄音或錄像是較為常見的。對某些作品的創作來説,適當引用是必須的,如果不引用,創作中的某些問題就難以直觀地解釋或表達。試着想象如果我們要介紹某首歌曲或介紹某個音樂風格,不引用具體的音樂錄音、樂譜或圖片等內容,全憑語言描述及依靠讀者的自行想象,讀者幾乎等於盲人摸象,到最後也沒人知道大象長什麼樣子。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
二、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引用不應當超過評論、介紹或者説明;
三、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
四、引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只有符合上面的條件,才構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不會被平台投訴警告或被權利主張。簡單來説,應當遵守的一些規範包括:
一、原創視頻製作目的是為了表達自己的原創觀點,而不是欣賞他人的音樂;
二、使用他人音樂比例應當適當,整個視頻內循環播放一首歌是不建議的,建議多首歌各使用1分鐘左右;
三、使用他人的音樂應當是已經發表的,通過特殊渠道,把音樂人未正式發售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是不構成合理使用的;
四、合理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時,應當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權,應當給予相應的原作者署名及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