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類管理有多難?_風聞
初段宅-农民2019-06-07 11:11
近期,各地犬隻傷人事件進入高發期,規範養犬也成為了輿論熱門。但評論區時常看到這樣一種聲音,他們不去追究不規範養犬人的行為,不去了解我國犬類管理的實際情況,一味的把矛頭指向公安城管等管理部門,認為主管部門不負責才是犬隻傷人的主因。作為犬類管理從業人員,我覺得有必要讓大家瞭解幾個問題。
一、法律問題。
現行法律涉及犬類管理的內容不多,落地細則主要是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辦法,更多的地區則是處在細則法律真空狀態。
以我所在浙江為例,可用法律一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
其中《動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內容主要是要求注射疫苗;《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內容主要是犬隻擾民和犬隻傷人後的責任劃分;《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內容則是對病犬狂犬的撲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則是對犬隻糞便清理不及時的處罰。
接下來我就以個人理解,分析一下各個條款。
《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是以防疫防傳染為目的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明確了狂犬(病犬)和野犬可以採用捕殺,而飼養犬則無明確細則,關於飼養犬隻的細則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主要為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

以上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個最直接的困境,無論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還是驅使動物傷害他人、還是不及時清理糞便,都存在認定困難的問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屬於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即非法侵擾了他人合法的隱私權),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範疇。一般的散養犬隻或者犬吠擾民能否達到這一處罰標準?還有“驅使”行為的認定,糞便和犬隻對應關係的認定等等方面。
《侵權責任法》:

該法則僅限於飼養犬隻造成傷害後責任的大體劃分,同樣缺乏細則。
而具體的實施細則除並非全部縣市均有制定。
《行政處罰法》:

這就意味着並非所有縣市都可以制定行政處罰,以浙江為例,杭州市、金華市所制定的規定含有行政處罰,其下轄縣市區在制定犬類管理辦法時就可以引用上級條款;而麗水市尚未出台相關法規,下轄縣市區在制定犬類管理辦法時就無從引用詳細的行政處罰。缺乏懲處措施的管理辦法意味着什麼?意味着即便不遵守,也不一定會受到實質上的懲處。
眾所周知,立法和完善法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在這個等待過程中,除了執法部門的無奈,最大的受害方還是廣大人民羣眾。
二、捕殺困難
“兩條腿的攆不過四條腿的”。雖然針對狂犬和野犬有捕殺的法律依據,但在執行過程中卻存在相當的困難。
物種上限制了人類和犬類1v1時,犬類可以輕鬆逃跑,甚至反殺,那麼捕殺犬隻就需要人力或者科技。
其一,要從人力上解決問題,捕殺一隻狂犬或野犬至少需要三到四人,而現實中出現惡犬傷人事件,為了捕殺指定犬隻甚至需要全村出動。如果位於山林、草原等廣袤地區,則需要更誇張的人力。
其二,從工具角度解決問題,常規且合法的工具一般僅限於捕捉網、保定器、鎖套、鉗子、防爆叉,這類工具的共同特點就是有效範圍僅限於人周邊的一兩米。而麻醉槍、吹管、電擊槍等遠距離工具則大多屬於管制工具,危險性大,非專業人員不得使用。剩下的投餵毒餌、設置誘捕籠等隨機性強,且容易誤傷誤捕,尤其是投餵毒餌屬違法行為。

缺乏科學高效的手段,是捕殺狂犬野犬面臨的最大問題,甚至是對違規寵物犬捕捉也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尤其在農村地區,地理環境複雜,採用合法合規手段捕殺犬隻幾乎成為碰運氣的活。
三、羣眾意識問題
“愛狗人士”“狗奴”是此類問題的敏感詞。我國有幾千年的犬隻馴養歷史,這造成了我國人狗感情密切,人民羣眾飼養犬隻的權利和人民羣眾不受犬隻干擾正常生活之間最大的問題是規範意識問題。
養狗的人把放縱犬隻當成愛犬,而法律宣傳方面的滯後,條文執行方面的困境客觀導致了飼養人規範意識薄弱。加之在犬隻未造成傷害的前提下,維權成本高,程序繁瑣,投訴處理效果差也間接造成了惡性循環。
相比於法律條文的滯後,廣大人民羣眾自主的勸導甚至指責,對不文明飼養形成道德層面壓力,或許更能防患於未然。
關於這一層面的問題,我不願意多聊,至於為什麼,我想也不需要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