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某些人!出來走兩步——從掠奪文物看美國的——“內在力量令人不得不服”_風聞
小狗2017-微信公号—“小狗2017”—已开通,请关注、指正2019-06-07 13:54

(本帖圖文轉自百度貼吧“中國歷史吧”,原作者:唐際根
原發帖人“醫林改錯”,標題、小標題為本人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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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領域美國的“內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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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近代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大致可歸納為六種方式。
1.戰爭搶劫
通過戰爭搶劫文物主要有三次,即第二次鴉片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和二戰中的日本侵華戰爭。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法聯軍攻入北京,佔據被稱為“萬園之園”的圓明園,並在園內大肆搶劫,火燒圓明園的同時,大量文物被劫持竊走,最終運回英、法本國。
1900年8月,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在京城的故宮、頤和園、圓明園、官衙、寺廟大肆搶掠,致使《永樂大典》等文物散失,難以計數的銅器、玉器、金佛被劫。
1937至1945年,日本軍隊攻入中國,佔領中國大片領土。期間,軍中士兵及隨軍來華的各種不同背景的人士,從中國帶走大量文物。瓷器、玉器、青銅器、繪畫、書法、雕塑、漆器、絲織品均在其列。例如其時已經名聞遐邇的河南安陽殷墟,便有大批甲骨、青銅器被擄走。日本也因此成為中國之外收藏商代甲骨文最多、青銅器最好的國家。
2.代理“徵集”
歐美國家的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基金會和私人收藏家通過代理人到中國徵集文物的歷史由來已久。
徵集代理是中國文物流失海外的整個運作鏈條中最關鍵的一環。他們通過中國境內的官員、商販,或者直接到現場獲取文物。通過代理徵集中國文物的熱潮始於二十世紀初,終於中國政府頒佈《古物保護法》的1930年。這是中國文物流失的特殊方式。
徵集代理們利用中國文物保護法規的空白,到中國境內以各種方式獲取各種文物。通過此種方式流出中國的文物不僅數量大,而且名貴文物極多。
服務於美國哈佛大學福格藝術博物館的華爾納本來就是策展人,承擔着為福格藝術博物館徵集文物的任務。1923年,華爾納打着考古旗號來到中國,用膠水粘住敦煌壁畫,整塊揭取帶走。有的徵集代理乾脆長時間待在中國從事文物收集。例如為加拿大皇家安大略博物館徵集文物的懷履光(William Charles White),他長期坐鎮河南開封,通過與傳教士甚至直接與中國盜墓者合作等方式,劫掠了大量中國文物。

如圖所示,即二十世紀初征集代理獲取中國文物的人物關係圖和操作路線示意圖。當時派出徵集代理的歐美收藏機構有大英博物館、皇家安大略博物館、波士頓美術館、大都會藝術博物館、佛利爾美術館、堪薩斯博物館,以及收藏家布倫戴奇、洛克菲勒等。敦煌、天龍山石窟、響堂山石窟、龍門石窟、洛陽金村、山西渾源以及山西永濟永樂宮等,都是徵集代理獵取文物的重點對象。
盧芹齋和日本人山中定次郞是與中國文物流失海外關係極為密切的人。盧芹齋本是浙江湖州人,赴法國後成為文物徵集代理。正是通過盧氏之手,昭陵六駿中的“颯露紫”(圖六-一)和“捲毛騧”(圖六-二)流入了美國(現藏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考古與人類學博物館)。
山中定次郞則常駐美國,曾僱人將著名的山西天龍山石窟中的佛教造像鑿開運至國外,並於1928年出版《天龍山石佛集》一書,公佈其所獲的中國佛教中的40多件佛頭照片。
3.非法走私
走私,是指在違背文物所在國法律的情況下,將文物攜帶至他國的行為。如果所在國沒有公佈正式的文物法規,文物出境應不在此列。一九一六年,中華民國政府頒佈《保護古物暫行辦法》。這部法規沒有禁止國內的古物買賣,但規定國內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轉售外人。
然而《保護古物暫行辦法》屬當時內務部制定的臨時性部門規章,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法律。中國的第一部正式文物法規是1930年由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古物保護法》。
儘管當時限於輿論力量,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知之甚少,但於法律而言,1930年以後所有未經中國政府允許而將中國文物運送出境的,已屬違法。
4.移民攜帶
流失海外的文物中,有一部分可能是歷史上奔赴海外的中國移民攜帶出境的。中國人移民海外,始自十八世紀後期。1784至1800年間,曾有商船往返美國東部與中國南方。中國人到達美國的最早記錄,便是這些商船招募的為數不多的華人。十九世紀後,移民美國的華人越來越多。至十九世紀四十年代,隨着美國西海岸淘金熱的興起,中國勞工開始成批移民美國。
截至1851年,奔赴美國的淘金客達兩萬五千人。隨着移民海外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難免會有移民將其物品攜帶出境。這些物品若在境外保留至今,許多也成了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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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賞賜贈送
美國菲爾德博物館的庫房內,存放有一尊清朝大臣端方贈送的半身佛像。佛像高約四十釐米,大理石雕制,佛尊面帶微笑,神態安祥,品相極佳。佛像背面,清晰寫着系大清國重臣端方所贈(圖七)。
向外國人贈送特品,兩千餘年前便已有之。日本福岡市出土的“漢倭奴國王”金印便是中國製造,由漢帝賞賜給日本倭奴國王的。類似的由中國皇帝“賞賜之物”或當時中國友人贈送之物,在日、韓兩國應該也有一定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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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文物“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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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現文物“迴流”,甄別文物流失的方式至關重要。
上述六種文物流出方式性質各不相同。通過戰爭搶劫、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道德上屬於非正義佔有。中國作為文物流失國或可以保留追索權。但真正實施追索時還需拿出證據,證明某件或某批文物系通過戰爭或走私方式流出。否則追索權同樣沒有意義。
移民攜帶、合法買賣、賞賜贈送三種文物出境方式,道德上我們無法譴責,法律上我們也無法追索。不問青紅皂白呼籲文物迴流,是一種簡單粗俗的行為。比較複雜的是通過徵集代理方式出境的文物。
鑑於1930年以前(至少1916年以前)中國沒有正式頒佈過禁止文物出境的法律,能否對這些文物實施追索很難釐清。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即使徵集代理當年將龍門的佛頭斬首,也只需承受“破壞文物”的道德譴責。倘若徵集者為了文物實施了搶劫,則另當別論。因為也許可以通過“搶劫案”定訟。
國際社會對於戰爭搶劫和走私文物,是明確反對的。 正是基於這種明確態度,目前國際社會制定的適用於文物流出國追索文物的法律,主要針對三種情形:
一是武裝衝突情況下的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性文件有一九五四年《關於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和2009年《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流失文物的原則宣言》;
二是非法進出口(轉讓)的文物,相關法律性文件有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三是盜掘文物,相關法律性文件有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和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除上述文件外,中國政府還與十九個國家單獨簽定了圍繞文物流失問題達成的雙邊協定。
如中美雙方就文物出境所達成的協定。法律性文件涵蓋了戰爭搶劫文物、走私文物和盜掘文物的追索原則,同時也保護了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文物不被追索。
按照國際法規,一些網友不問是非,恨不得要求所有流失文物迴歸祖國的想法顯得不切實際。
有了法律的武器,追索成為可能,但實際操作仍困難重重。文物流失國通過法律手段向文物現存國追索文物,前提是雙方都簽署了同一份法律文件。即使如此,追索文物也非易事。
首先要確定追索目標,其次要證明追索目標是以法律所反對的方式流出國外。例如證明圓明園獸首是被搶劫到法國的。但歷史長河可能早已洗滌了各種記錄,要給出法律認可的證據談何容易?或許正因為如此,中國政府並未向大英博物館、維多利亞-艾爾伯特博物館等中國文物收藏機構正式提出歸還文物的要求。
當然也有法律干預之下成功實現流失文物迴歸的例子。
1994年,河北省曲陽縣五代時期義武軍節度使王處直墓被盜,墓內甬道側壁的兩件彩繪浮雕武士石雕像不翼而飛。
2000年,其中一件武士石像出現在紐約拍賣會。根據1970年公約,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這件拍品被無條件地送回中國。另一塊武士石像隨後也由美國收藏家安思遠(Robert Hatfield Ellsworth)無償送還中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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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掠奪文物領域,美國的“內在力量”確實……“令人不得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