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高於自由_風聞
李东宏-2019-06-10 14:39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是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符合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較好的理論,同樣,使我們忍受一種不正義只能是在需要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作為人類活動中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絕不妥協的。”[[1]](https://preview.mail.163.com/[email protected]&mid=461%3AxtbBzRPPmVPABB0roQABsJ&sid=ZDJfFiPnJgdILJnulXnnNvSWMDBXlBYy&part=3&filename=%E8%87%AA%E7%94%B1%E9%AB%98%E4%BA%8E%E6%AD%A3%E4%B9%89%E5%90%97.docx%2F%E8%87%AA%E7%94%B1%E9%AB%98%E4%BA%8E%E6%AD%A3%E4%B9%89%E5%90%97.html&keyfrom=wm163.com)
——約翰—羅爾斯
然而,西方法學裏,自由高於正義。西方法學對法的價值做了如下分類和位階:基本價值和非基本價值。基本價值包括自由、正義和秩序,非基本價值則包括利益、效率等。一般來説,基本價值的位階高於非基本價值。在基本價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本質的人性需要,故而居於法的價值的頂端;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約其它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和正義的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這樣的自由和正義,與真正的正義是不相容的,與真理也是不相容的。
正義是不同人的利益、 自由和權利之間的正相關關係和和諧狀態。自由所説的“不受限制和阻礙”,是正義的結果,而不是原因。當我們比較正義和自由,我們只能説,我們的自由、利益和權利是正相關關係而且是和諧的,所以我們才是自由的;而不能説,我們是自由的,所以我們的自由、利益和權利是正相關關係而且是和諧的。顯然,西方法學弄錯了,自由要接受正義的制約,服從於正義,因而,正義高於自由。如果我們的自由不受正義約束,每一個人都是不自由的。
西方法學為什麼會搞錯自由與正義的關係?其正義概念來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求得比例的相稱,即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等。用中國話説就是各得其所。而各得其所其實是公平,公平是實現正義的手段,也就是説西方先哲,混淆了公平與正義的概念,進而顛倒了自由與正義之間的關係。他們的邏輯是,如果拿“各得其所”的正義與“不受限制和阻礙”的自由相比,自由高於正義。在他們眼裏,自由是獲取,而正義是獲取的手段和界限上的限制,邏輯上,自由先於正義,也高於正義。顯然,西方人的自由觀和正義觀是錯誤的。
雖然西方人對自由和正義的理解方向錯了,但他們的探索是堅持不懈的。20世紀70年代,約翰•羅爾斯寫了一部《正義論》,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是每個人對於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不説對錯,這顯然是一種公平觀,而不是正義觀。他甚至將《作為公平的正義》列為其世界名著《正義論》的第一章,將公平和正義混為一談,他説,“在‘原始狀態’的‘無知之幕’下選擇的正義原則,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都是公平的,即‘作為公平的正義’”。這説明西方人至今沒有搞清正義、公平和公正的概念及其關係。
邏輯上講,公平説的是利益的分配,是正義的基礎;公正説的是利益的矯正,是公平和正義的保障。正義則説的是公平和公正的目標,也是經過公平分配和公正矯正形成的、理想的利益分配結果和狀態。顯然,羅爾斯的“正義”是分配的方式,不論對錯,屬於公平範疇。
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的正當性基礎是:第一、鼓勵財富創造。第二、財富的匱乏和未利用資源的豐富。在過去的財富匱乏,資源未被充分利用時期,這無疑是公平的,但在現代社會,就欠缺作為公平的正當性基礎了。
羅爾斯的錯誤在於,不僅把公平誤解為正義,而且他的兩個叫做“正義原則”的公平原則,還有兩個問題回答不了:第一、實現了羅爾斯“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每個人對於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得到的一定是公平嗎?第二、羅爾斯沒有回答,怎樣實現其“正義”的兩個原則,比如怎樣實現“每個人對於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怎樣實現不平等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哲學上,公平是以結果平等和效率的對立統一為基礎的、以前提平等為支點的、前提平等、機會均等和規則平等與效率的良性互動及其結果。這就是公平定理。如果不把平等細分,我們還可以把公平概括為平等產生效率,效率保障和促進平等。我稱之為公平原則,是公平定理的簡化形式。
公平所以能夠作為社會領域諸多矛盾問題的解決機制,就是因為它是平等與效率的優化組合。用平等與效率優化組合的觀念可以解決社會領域諸多矛盾,即在肯定對立雙方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對立雙方的存在空間和結構,以抑制其對立性,張揚和強化其同一性,從而使這些問題得到圓滿解決。作為平等與效率優化組合的公平,自然也是解決平等與效率矛盾的金鑰匙。
西方人的核心思想就是個人主義,而個人主義的邏輯原點就是自己的權利。從權利出發就意味着權利的擴張。權利具有無限擴張的本性和趨勢。權利只有擴張過了頭,才需要限制。因為限制,才需要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三條神聖界線。然而,只要不改變他們的邏輯原點,他們的權利就會擴張不止,就會出現擴張過頭,限制;再擴張過頭,再限制的惡性循環。權利擴張過了頭,就變成了強盜式的權利。對強盜式權利的限制同時又是對強盜式權利的保護,是對強盜式權利的限制性保護。通過這種限制是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正義、公平和公正的。在強盜式的權利觀基礎上,用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三條神聖界線來限制強盜式的權利,一方面是自相矛盾的,是對強盜式的權利的保護性限制;另一方面是難以擺脱強盜邏輯,只能在強盜邏輯的基礎上建立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一良心大廈,而強盜邏輯上的良心大廈是建不高的,建到一定高度後必然倒塌。羅爾斯是西方自由主義者裏面的最高良心,但他的正義論,恰恰是帶着正義、公平和公正這三條緊箍咒的強盜邏輯。
[1] [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