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後攔路打老師”案被告人:個人恩怨,非針對教師羣體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68314-2019-06-12 20:16
來源:澎湃新聞
6月12日14時30分,經歷5個半小時的庭審後,河南欒川縣“學生20年後攔路打老師”案庭審結束,法庭並未當庭作出判決。
法庭上,打老師的常某堯稱,老師張某林的體罰對他造成的心理傷害,成年後也無法忘記。他打張某林,是私人恩怨,並非針對教師羣體。
在庭審辯論環節,常某堯的辯護人表示,常某堯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但未犯罪。
公訴機關則認為,常某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在1年6個月到3年之間量刑。

庭審現場,打老師的被告人常林。欒川縣法院供圖
常某堯:是個人恩怨並非針對教師羣體
《起訴書》顯示,2018年7月的一天,常某堯在路邊等同村的潘某洛送漁具,恰好張某林路過,常某堯想起曾被張某林嚴厲體罰,心生惱怒。在準備攔截張某林時,把手機交給潘某龍讓其錄視頻,接着上前將張某林攔下,確認身份後,即對張連扇四耳光,又朝其臉部猛擊一拳,口中反覆辱罵。此後,常某堯將張的電動車踏翻在地,朝張胸部、腹部猛推兩圈。後在羣眾勸説下,張某林離開。
常某堯説,自己偶遇張某林時,不太確定。就攔下來詢問,張某林怔了一下。“我情緒就衝動了,毆打了他。”

網傳的常林(右)打老師張軍的視頻截圖。
庭審中,談及自己初中時被張某林體罰,穿着灰色圓領T恤、黑色褲子的常某堯數度嗚咽、落淚。常某堯表示,自己並非接受不了張某林的體罰,而是張某林對自己造成的心理傷害,成年後也無法忘記。
“經常做噩夢,夢到被打的那種害怕、無助。”常某堯説,一直想不通,十幾歲的自己究竟能犯多大的錯。他稱,當年找校領導反映過,但沒什麼改變。
常某堯表示,自己沒被其他老師打過,從內心裏,他不把張某林當作自己的老師。自己毆打張某林,是私人恩怨,並非針對教師羣體。
常某堯曾為患病的高中老師捐款1萬元。常某堯表示,老師是教書育人的,如果沒有老師鼓勵他,自己就考不上大學,也無法改變命運。
出庭作證的欒川縣試驗中學副校長説,張某林比較內向,但未發現其體罰學生、違背教學規範的行為。然而,回答常某堯的辯護人付建提問時,該副校長承認學校未調查張某林是否曾毆打過常某堯。
當日張某林並未出庭,公訴機關宣讀了他的陳述。付建指出,張某林前後幾次陳述矛盾,前幾次稱不可能打常某堯,後來卻説“有時候踢他一下”。
澎湃新聞日前多次致電張某林,但他電話關機。

庭審現場。欒川縣法院供圖
公訴機關:將視頻發給同學,與視頻發酵有因果關係
公訴書顯示,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5日,常某堯曾將截取的1分9秒視頻發給兩個初中同學。其中第二個同學又發給別的同學,後者又發給其他同學。2018年12月10日,該同學又轉發給同事。2018年12月15日,該視頻迅速在各種微信羣轉發傳播,後被媒體關注報道。
常某堯表示,讓人錄視頻沒有想放到網上,而是想自己以後看。他把視頻傳給兩個同學後,都千叮嚀萬囑咐別傳出去,對方口頭也答應了。
付建指出,警方並未查清視頻究竟是誰將視頻發到公共網絡的。
公訴人表示,常某堯主動讓人拍視頻,而且發給同學,與視頻發酵有因果關係。
《起訴書》顯示,檢察機關認為,常某堯在公共場所出於報復動機,為發泄情緒,藉故生非,當眾攔截、辱罵、毆打中學時的老師張某林,並有意錄製視頻傳播他人觀看,導致該視頻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報道,嚴重影響張某林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寧,並引發全社會對尊師重道傳統美德的非議、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常某堯在投案途中被偵查機關捕獲,可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犯尋釁滋事罪,常某堯表示,不管怎樣,打人不對,視頻傳播(出去)自己也有一定責任,他向張某林及其家人道歉,也委託家人對張某林做些經濟補償。對於自己犯的錯,如果法院判他有罪,他接受處罰。如果法院判他無罪,他也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付建當庭拿出兩萬元錢,稱這是常某堯家人拿的,希望法院轉交張某林,作為經濟補償。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常某堯家人和朋友曾10多次登門尋找張某林尋求書面諒解未果。
審判法官當庭表示,張某林並未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沒法接收這個錢,待庭審結束後,法院可以向張某林傳達常某堯家屬的意思,看其是否願意接受。

欒川縣法院供圖
公訴機關建議量刑1年6個月到3年
澎湃新聞注意到,庭審中,付建多次提到,此案受外部力量或輿論影響。對此,法官當庭表示,該案的審理並未受外部力量干預。
在辯論環節,公訴機關建議在1年6個月到3年之間進行量刑。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 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二項為:追逐、攔截, 辱罵, 恐嚇他人, 情節惡劣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常某堯的另一辯護人郭京朝指出,很明顯,常某堯的行為不符合前四種“情節惡劣”的定義。而張某林被打後,正常上課、正常工作。其同事證言稱張某林精神狀態不好,這只是個人主觀認為和評價,不具有法律證據意義。視頻出現後,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或第三方證據證明,嚴重影響了張某林的生活和工作。有人説常某堯毆打了老師,大逆不道,屬於第(六)項“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也就是《起訴書》中的第三層次意思:引發尊師重教傳統美德的非議,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郭認為,該項屬兜底條款,兜底條款時對以上五種類型之外出現新型的惡劣情形的兜底。按照司法實踐,其他惡劣情形應該超過已經明確規定的,而常某堯的行為與上面的五種類型相比,明顯輕微。
郭京朝説,《起訴書》認定常某堯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攔截辱罵恐嚇型的尋釁滋事犯罪,與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認定常某堯的毆打行為也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認為常某堯觸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網絡傳播類型尋釁滋事罪意見不同。如果法院最終認定常某堯的行為構成後兩種,希望重新開庭審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據欒川縣法院通報,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在辯論環節,公訴機關表示,常某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常某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常某堯進行了最後陳述。
通報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羣眾及被告人部分親屬等5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