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見義勇為被撞身亡”擔責,女童母親:很自責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19-06-13 19:40
來源:新京報
一場車禍,將“肇事者”、施救者與被救者捲入了一場漩渦。老人為救獨自橫穿國道的女童,被撞身亡,但交警認定三方同等責任。日前,老人因救人善舉獲政府嘉獎5萬元,並獲“見義勇為”稱號。今日(6月13日),女童的母親告訴新京報記者,對此事感到很自責、愧疚,後續將給予老人家屬一定經濟賠償。此外,逝者家屬向司機索賠未果,欲對司機提起訴訟。女童母親表示,將積極配合老人的家屬。

4月17日,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三方承擔同等責任。 受訪者供圖
交警認定三方同等責任
今年3月9日,3歲女童邱梓萌(化名)獨自橫穿103國道,騎摩托車的老人侯振林見狀趕緊停車並衝上去將女童抱起,正當他打算將女童送到馬路對面時,被一輛大貨車撞倒。
事發後,老人不幸去世,女童腦部受傷但無生命危險。目前,女童已出院,“外表看起來沒事,很正常,但因為傷到的是腦部,不知道她會不會留有後遺症”,女童母親李佳坤(化名)説道。
今日(6月13日),李佳坤向新京報記者回憶了事發時情況。
事發當日是星期六,李佳坤在距事發地不遠處的商場經營一家服裝店,平日放學,她都會將孩子接到自己的工位。“當時(我店裏)有顧客,一名小朋友喊她去玩,他們一起玩了一會兒便分開了。後來,她自己從(商場的)後門出去。事發時,她正着急過馬路。馬路對面有個水果店,以前每天下班,我都會帶着她去買東西,她事後跟我説,當時想吃開心果,便穿過馬路去對面那家水果店。”
4月17日,河北省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了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各負同等責任。
其中,有關司機應負的責任為,“駕駛人史某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是導致事故的同等過錯。”
對該認定結果,李佳坤持保留態度。她説,三分之一的同等責任劃分,有些牽強,“尤其是司機的責任劃分,有些輕。” 李佳坤稱,事發當時,司機前方沒有車輛,他可以在200米外看到前方路況;此外,也沒有護欄阻擋他的視線。
老人家屬對認定結果也持異議,並就該認定結果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複議。
其理由包括,本案過錯在於司機違規行駛(沒有在規定車道);從監控來看,當時汽車尚有距離,有剎車可能卻未能妥當處理;車速鑑定程序違法;交警未對當事車輛進行性能測試。
5月20日,河北省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維持了此前的責任認定。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香河縣政法委證實,事故發生後,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了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頒發了5萬元獎金。

就交警的認定結果,逝者家屬提出複核申請。5月20日,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維持此前責任認定。
老人家屬擬提出訴訟索賠
有關“老人為救女童被撞身亡還擔責”的消息,在網上引發爭議。有人指出,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經核實後應予消除。
李佳坤稱,事發時女兒3歲多,現在已滿4歲,對當時發生的情況,還有印象,“在醫院聽到老人去世,我就哭了,女兒看見我哭也一直哭,一提這事兒情緒特別不好,她也知道自己做錯事了。”
“怎麼説老人是因為我女兒的問題才去世的,我們都很自責、愧疚,如果我家孩子沒有到馬路上去,老人目前還健在”,李佳坤抽泣着説,“這方面,我們是有責任的。”
李佳坤告訴新京報記者,未來有關此事的爭議性問題落定,將會盡自己最大努力,給予老人家屬一定經濟補償。
不久前,李佳坤參加了老人的出殯儀式,“救人當日的搶救費用、太平間停留費用共6萬餘元,喪葬費用3萬餘元,都是老人家屬在承擔,我認為這筆錢應該司機來出。”她稱,司機自交警方面作出事故認定後,便再未露面,“老人出殯沒去,最開始説好的出喪葬費,也沒有兑現。”
老人家屬方面於今日(6月13日)回應新京報記者詢問時,給予了相同説法。
今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致電當事司機史先生,其電話一直處於關機狀態。
此外,老人家屬方面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將會就司機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應付的責任問題提起訴訟,進行索賠。李佳坤對此表示,將積極配合。

侯振林被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受訪者供圖
律師:見義勇為與交通違法擔責不矛盾
今日(6月13日),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該事件之所以引發關注,原因有二:老人一方面被政府認定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而受到表彰,另一方面又被政府的職能部門認定為交通違法,負事故同等責任,“但兩者並不矛盾,賞罰分明,是一個理性社會應有的理性之舉。”
劉昌松進一步解釋稱,老人救人之舉並無過錯,應該給予充分肯定,“應給予老人家屬足夠撫卹,通過隆重表彰和重獎英雄,從而引導社會崇尚英雄、爭當英雄。”
劉昌松分析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技術認定,依法認定侯振林老人也存在交通違法,分擔一些責任,也客觀公正;從法律上講,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交通違法,標準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本案中,那名4歲女童和救人的侯振林老人,都沒有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穿行道路,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針對網友提出的“侯振林老人行為屬於緊急避險”,那麼按照相關道路交通法規可免交通責任。對此,劉昌松指出,緊急避險是一個“鼓勵以小的損失換取較大的利益”的制度,要求利益上合算。本案中以一條生命來換取另一條生命,雖然精神高尚,但不符合該制度的適用條件。
劉昌松補充道,“本案中所救的對象若不是兒童,絕對不能提倡如此方式救人。”
此外,劉昌松還指出,當地警方在三人都違反“交通法”的情形下,認定責任時各打五十大板確有過於簡單之嫌。
劉昌松還表示,若司機一方沒有賠償能力,女童作為受益人,她的監護人應適當補償老人家屬,這在《民法總則》第183條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