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周梅森“混搭式抄襲” 女作者訴《人民的名義》抄襲案二審開庭_風聞
重度选择恐惧症患者-2019-06-14 11:22
來源:紅星新聞
從故事結構、情節、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文字表達等方面,李霞都專門做了詳細比對的文檔。不過,庭審結束後,她仍感覺自己沒充分表達。
《生死捍衞》一書作者李霞認為,小説《人民的名義》存在對其作品大量抄襲、剽竊,將周梅森和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駁回李霞起訴後,她提出上訴。
6月1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這起二審上訴案件。同一審時一樣,周梅森沒有出現在法庭上,由其代理律師金傑出庭應訴。不同的是,李霞獨自出現在上訴人席,她沒再請律師了。
李霞獨自坐在上訴人席,她二審沒有再請律師
開庭伊始,李霞向法官明確,她主張的是周梅森侵犯了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北京出版集團侵犯了其複製權和發行權。
李霞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證據運用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所以,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為支持她的全部訴求。但周梅森等被上訴方認為,原判沒有問題,要求駁回上訴。
庭審中,法官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人民的名義》是否、如何對《生死捍衞》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抄襲作了陳述和答辯。持續4個多小時後,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庭審結束,未當庭宣判。
【兩部檢察題材小説的“抄襲”之爭】
李霞創作的小説《生死捍衞》於2010年出版,周梅森的《人民的名義》2017年出版……
2017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在湖南衞視熱播。之後,《生死捍衞》一書作者李霞起訴周梅森,認為小説《人民的名義》存在對其作品大量抄襲、剽竊。
這是怎樣的兩部小説?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法院判決中有所記錄。李霞創作完成的小説《生死捍衞》,是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發行。
《生死捍衞》主要講述的是以訪問學者身份在國外進修的楊天翔,被省委電召回國,出任雲都市檢察院檢察長。楊天翔上任當日,雲都市檢察院樓內發生爆炸案,檢察院分管反貪的副檢察長張立言提出辭職,老檢察長呂子風託病住進醫院,緊接着國光廠國有資產流失案浮出水面,高陽苗木受賄案引發大規模上訪。
內外交困中的楊天翔帶領張立言、晏秋、周海波等檢察官衝破重重阻力,與以趙長青為代表的腐敗分子做鬥爭,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檢察官們開展公益訴訟、維護弱勢羣體的利益,經受各種考驗,用忠誠乃至生命捍衞法律、捍衞黨的事業、捍衞人民的利益。
周梅森的《人民的名義》是2017年1月由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發行的。《人民的名義》主要講述的是最高檢反貪總局偵查處處長侯亮平在查處某部委處長趙德漢受賄案時,趙德漢舉報京州市副市長丁義珍向其行賄。抓捕丁義珍的過程中,有人通風報信,丁義珍潛逃出境。H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陳海在去和舉報人見面的路上遭遇車禍,被撞昏迷。侯亮平接替陳海出任H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頂着巨大壓力開展工作。
圍繞大風廠股權爭奪,有工人護廠風波、有離休檢察長陳岩石的奔走呼籲、有各種利益的糾纏,在新任省委書記沙瑞金的支持下,侯亮平同其他檢察人員一道發現並查處了一系列違法犯罪分子。以侯亮平的調查行動為敍事主線,講述了當代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查辦貪腐案件的故事。
庭審結束後,李霞拿着兩部小説封面對比圖向記者介紹
【一審認定《人民的名義》不構成抄襲】
被告方提出,《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衞》描寫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達方式上具有實質性區別……
李霞在一審起訴時説,她根據自身長期的檢察工作經歷,於2008年6月開始創作小説《生死捍衞》。經對比分析發現,小説《人民的名義》在人物設置、人物關係、關鍵情節、一般情節、場景描寫、語句表達等方面大量抄襲、剽竊其《生死捍衞》一書,且未給她署名,侵犯享有的著作權,因此,她才起訴至法院。
李霞訴請法院判令:北京出版集團立即停止對涉案侵權作品的出版發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向其賠禮道歉;周梅森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北京出版集團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二者共同承擔其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周梅森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庭審中,被告方提出,《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衞》描寫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達方式上具有實質性區別,不存在抄襲和剽竊的事實。
被告方代理律師從兩部小説的人物和人物關係設置不同、故事情節不同、場景描寫不同等三個方面作了詳細論述。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沒支持李霞的訴求。法官在判決中解釋,涉及作品抄襲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接觸”加“實質相似”是判斷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基本規則。所謂“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瞭解到或者感受到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實質相似”是指在後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的相似,使讀者產生相似的欣賞體驗。圖書《生死捍衞》出版於2010年11月,《人名的名義》出版於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名的名義》的創作之前,理論上可以接觸到《生死捍衞》,故該院只就二部圖書是否在表達上實質性相似的問題進行論述。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具體比對可知,涉案兩部小説在李霞主張的破案線索的推進及邏輯編排、角色設置、人物關係、情節、具體描寫五個方面的表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衞》的抄襲,李霞關於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霞上訴稱周梅森“混搭式”抄襲】
李霞認為被訴侵權作品《人民的名義》共計53章,幾乎每一篇章裏,都有人物、情節、文字的混搭式抄襲。
庭審現場
宣判後,李霞不服,提出上訴。她在上訴狀中認為,周梅森著作權侵權主觀故意明顯,侵害行為情節惡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判,改為支持她的全部訴求。
李霞上訴稱,原審法院認為小説《人民的名義》與小説《生死捍衞》在表達上不構成實質相同或相似,與事實不符,兩部作品在表達上構成實質相似。
她在上訴狀中詳細陳述,兩部作品均為同類型題材,屬於檢察題材的反腐長篇小説。兩部作品分別設置主線檢察線和副線政治線,兩條線交叉推進的敍事結構,兩條主線均通過檢察官調查敍事展開,均以相似和相同的人物、人物關係、故事情節進行故事架構。
人物設置相似,包括人物職業、人物身份、人物特徵、人物活動、人物取名、人物關係以及涉及人物的文字表達相似。情節相似,大量的故事情節,包括核心情節、具體情節點和特殊細節設計均出現相似和相同。對於內容表達上的實質相似,原審法院只提取少部分情節進行選擇性分析判斷,籠統以公知素材為由不予認定。
文字表達相似,但原審法院將《生死捍衞》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人物關係、情節認定為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將足夠具體的表達以公知素材和不具有獨創性為由,否認抄襲成立,屬於認定事實上的嚴重錯誤。
李霞在上訴狀中還提到,周梅森使用了一個重要抄襲手段就是肢解原創作品,被訴侵權作品《人民的名義》共計53章,幾乎每一篇章裏,都有人物、情節、文字的混搭式抄襲。
李霞認為,原審法院卻未能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綜合運用證據進行事實判斷,而是簡單地將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故事情節、文字表達割裂開來,將具體生動,豐富多元的文學創作視為文字表達或生活要素的簡單堆砌,甚至以偏概全。
不過,對其上訴理由,周梅森等被上訴方並不認同。“我們認為這兩部作品具有實質性區別,不存在抄襲、剽竊,也不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相似。”周梅森的代理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金傑説。
金傑在答辯狀中表示,李霞提出周梅森採取“整體抬升”、“移花接木”、“細節擴充”、“惡意拆卸、肢解她原創作品”的主張,沒有兩部作品表達上的事實依據,屬於主觀上的概括錯誤和認識錯誤,請求二審駁回上訴。
【雙方圍繞反貪局長遇害等多個情節激辯】
二審開庭持續了4個多小時後,審判長宣佈庭審結束,但並未當庭宣判。
被上訴人周梅森沒有出現在法庭上,由其代理律師出庭應訴
今日二審開庭,李霞沒有請律師,獨自出現在上訴人席。周梅森同一審一樣,未親自出席庭審,由其代理律師金傑等人負責應訴。
開庭伊始,李霞向法官明確,她主張的是周梅森侵犯了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北京出版集團侵犯了其複製權和發行權。
庭審中,審判長確認二審庭審焦點在於《生死捍衞》與《人民的名義》兩本小説的比對,兩者是否構成實質相似,進而是否存在改編權的侵犯。
“建議雙方當事人用帶領大家閲讀的方式,講出各自對兩本書是否構成相似的理由,讓聽的人有一種讀者的體驗。”主審法官説。
之後,雙方在法官引導下,圍繞《人民的名義》是否、如何對《生死捍衞》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抄襲作了陳述和答辯。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兩部小説都有的反貪局長遇害等情節或人物設置是二審中雙方激辯是否抄襲的焦點之一。
一審判決中,對兩部小説中的這些情節有所概括。《生死捍衞》中反貪局長遇害的情節安排為:檢察長楊天翔上任當天,原花石灣礦主耿順開引爆捆綁在身上的雷管,與雲都市檢察院反貪局長段明仁同歸於盡。
《人名的名義》中反貪局長遇害的情節安排為:陳海接到舉報電話,在接近案件真相時,遭遇不明車禍,被撞昏迷。
李霞表示,兩個反貪局長的人物設置作用相同,一個被炸身亡,另一個出場就被撞成植物人,他們身上共同留下了破案線索,如通話錄音和賬本。“但是,一審法院認定陳海車禍是為了體現檢察工作的危險性,這完全背離了創作的初衷。”李霞説。
不過,周梅森一方則認為,《生死捍衞》中反貪局長被炸身亡引出的是礦產糾紛,將案件線索引向白無瑕主管的農業銀行違法放貸;而《人民的名義》是通過反貪局長被撞,引出侯亮平臨危受命接替陳海出任省檢察院反貪局長,並暗示檢察工作的危險性。
李霞提出,通過對比,《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衞》兩部小説的文字表達相似處多達78處,相似情節多達50個。
被上訴方則反駁,李霞的比對存在概括錯誤和認識錯誤的問題。
二審開庭持續了4個多小時後,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庭審結束,但並未當庭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