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香港——論《逃犯條例》為何會令世界金融集團不惜殊死一搏也要阻止的原因_風聞
夕惕若厉无咎-2019-06-15 19:42
新華社香港6月12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總部和立法會大樓所在的金鐘地區12日發生騷亂。立法會主席決定取消原定在當天召開的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會議,重新開會時間將另作通知。
特區立法會原定12日11時開會審議《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但因示威者在周邊區域阻佔道路,聚眾滋事,暴力衝擊警方防線,開會時間宣佈推遲。後來立法會在下午發出通知稱,立法會主席決定當天的會議不再舉行,待決定重新開會時間後再作通知。
特區政府發言人當天表示,金鐘一帶發生騷亂,示威者嚴重堵塞主要交通幹道,造成極大不便。不少示威者使用很危險的武器,暴力已達危險程度。他們不斷衝擊警務人員,情況越趨混亂。
《逃犯條例》是什麼呢?胡錫進總編對此作了解釋。
我給大家普及一下,香港反對派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是怎麼一回事。
“逃犯條例”在香港迴歸之前就有,根據該條例,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也就是引渡他們的協議。但是不包括中國大陸、台灣和澳門,這次修例是香港特區政府發起的,要把上述地區也包括進去。
香港反對派立刻將這一修例政治化、標籤化了,宣稱中國內地今後可以根據新的“逃犯條例”從香港引渡政治犯,從而打擊香港的言論自由。然而特區政府的修例草案明確規定,適用於移交到內地的罪犯必須是犯有37種國際公認、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而且必須要由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其中還規定了“八不移交”,明確説明被移送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
退回到修例的原點,它完全是正常的立法行為。香港反對派就是在西方的支持下惡意搞事。大家知道,在西式民主體制下,惡意搞事經常會有市場,把不是事的事生生搞成“大事”。
情況基本就是這樣。
我們知道香港基本法是這樣的。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香港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八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並且,香港採用的是普通法,受到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區的影響。普通法即英美法。
因此,香港可以獨立於大陸法律,卻與英美法律牽連。
當然我們知道基本法有一條一直沒有通過的二十三條,是這樣的: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如果通過《逃犯條例》,那其實和通過二十三條的效果是差不多了。可以用中國的法律,比如《反分裂國家法》,在國內進行(缺席)審判,然後在香港實施抓捕並引渡。這就不需要通過極不可靠的司法機關,只需要掌握行政機關就可以執行了。
那麼為什麼外國勢力對基本法二十三條或者《逃犯條例》如此緊張呢?它們究竟要在香港幹什麼呢?這個不妨去看看韓毓海教授的名著《一篇讀罷頭飛雪,重讀馬克思》。




當然,中央並不只有香港一個選擇。但留給香港的時間卻是不多了。不是50年大限,而是爭取成為中國的金融中心的機會可能是最後一次了。
事關香港的未來,本屆香港政府要有所擔當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