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耍賴”當事人要上訴 法官稱網絡大V應有更高注意義務_風聞
重度选择恐惧症患者-2019-06-18 16:18
來源:紅星新聞
黃淑芬認為嶽屾山在新浪微博轉發侵權視頻及發佈侵權言論,使其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號。她將嶽屾山及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6月1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黃淑芬的訴求。宣判後,主審法官朱閣接受了包括紅星新聞記者在內媒體記者的採訪時表示,網絡大V在發佈言論時應承擔比普通網民更高的注意義務。(點擊查看紅星新聞相關報道)
宣判後,黃淑芬在其微博上發文稱,一審判決關鍵事實認定錯誤(虛假),將堅決上訴。
↑黃淑芬(右)在庭審中
黃淑芬:
嶽屾山使我和女兒社會評價急劇降低
黃淑芬訴稱,2015年10月6日,黃淑芬駕駛機動車輛與案外人趙某某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某受傷和相關車輛受損,法院判決黃淑芬對趙某某進行相應賠償。之後,趙某某死亡。
趙某某的兒子趙某在新浪微博發佈了《發生車禍後的第776天》視頻(以下簡稱“涉案視頻”)。黃淑芬認為,自己在已經賠償49.6萬元的情況下,趙某通過該視頻誤導公眾稱原告“一分錢未賠”。當日,嶽屾山轉發了該涉案視頻。
黃淑芬認為,嶽屾山以法律專家、媒體觀察員的身份轉發該視頻,導致事件迅速成為全國性輿論關注的重大事件,有關原告個人隱私信息被大量傳播,自己被媒體冠以“教科書式的耍賴”稱號。這種情況使原告及女兒社會評價急劇降低,無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黃淑芬訴稱,嶽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負責任轉發會對原告及他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情況下,仍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未履行審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刪除侵權微博及侵權評論並賠禮道歉,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濟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40萬元。判令微夢創科公司斷開侵權視頻及博文鏈接,向黃淑芬公開道歉,通過技術手段向被告嶽屾山所有粉絲髮佈道歉書,並對嶽屾山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在線”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
博文合理有據,並未侵犯黃淑芬權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嶽屾山不僅是網絡大V,還是執業律師,對於黃淑芬與趙某的系列案件,嶽屾山的身份存在從事件旁觀者到知情者和相關者的轉變。同時,涉案博文既有原發又有轉發。因此,考量嶽屾山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時,應綜合上述因素進行判斷。
法院認為,網絡空間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傳播迅捷的特點,如果要求網絡用户在轉發言論時,對所轉發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完全的核實和調查,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律,屬於對網絡用户過高的要求。據此,只有當被轉發言論存在憑藉轉發者基本專業知識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識就能識別、就能判斷的失實或侮辱、誹謗等情形,轉發者屬明知或應知涉嫌侵權的,其才具有過錯,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在嶽屾山為趙某提供法律諮詢前,涉案視頻本身不存在顯而易見的與常理不符的情況。嶽屾山在轉發涉案視頻前,也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在轉發時亦並未對涉案視頻作出修改。嶽屾山發佈的評論涉及其他博文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並無不當之處。
判決**:**
認定未侵犯隱私權 駁回黃淑芬全部訴求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嶽屾山為趙某提供法律諮詢後,嶽屾山從事件旁觀者身份轉變為事件知情者和相關者,應承擔較旁觀者階段更高的注意義務。
嶽屾山發佈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對黃淑芬事件相關訴訟進展的通報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其言論有合理的事實依據,嶽屾山並未藉機進行侮辱、誹謗,涉案博文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
法院還認定,由於涉案視頻中不存在黃淑芬所主張的失實和侮辱內容,即使在嶽屾山成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關者後,其亦不負有刪除的義務。
在黃淑芬已經明確確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中沒有涉及其隱私內容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嶽屾山並未侵犯黃淑芬的隱私權。
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院認定嶽屾山並未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微夢創科公司未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采取刪除措施並未侵權。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黃淑芬的全部訴求。
法院:
公眾批評會促使被批評者反思改正
涉案視頻經包括嶽屾山在內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轉發,各類媒體跟進報道,黃淑芬迅速成為廣為人知的話題人物,在此過程中,其收到來自眾多不明人員的謾罵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內容言辭過激,出現了對黃淑芬的人身攻擊。
法院認為,一般來説,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標準的事件進行批評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批評客觀上會促進個人向好、社會向善,會促使被批評者反思改正,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但是,批評應當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評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於理性、文明、友善社會氛圍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於善良的目的,這種不加限制的表達,也會導致異化的結果。
法院認定,雖然嶽屾山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但是其作為律師代理人和網絡大V,在黃淑芬事件已經引起大量過激言論的情況下,仍持續發佈與案件相關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黃淑芬履行生效判決的目的,但在這樣的負面輿論場下,上述行為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黃淑芬的對抗情緒,激化了矛盾。對此,嶽屾山今後應加以注意,更加穩妥處理。
主審法官:
公眾對社會事件的批評應有一定限度
宣判結束後,主審法官朱閣接受了包括紅星新聞記者在內的媒體記者採訪。朱閣説,在對行為人於自媒體平台發佈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判斷時,需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特別是其注意義務程度或邊界的判斷,應根據行為人的職業、影響力及言論的發佈和傳播方式等進行綜合判斷。網絡大V影響力更大,如果發佈侵權言論,損害後果更甚,因此,網絡大V在發佈言論時,應承擔比普通網民更高的注意義務。
判決中論述被告義務時,專門區分了時間段。對此,朱閣解釋,2017年11月28日,嶽屾山向趙勇提供第943號判決書強制執行階段的法律諮詢服務,同年12月6日嶽屾山成為趙勇一方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在嶽屾山提供法律諮詢包括成為代理人後,其已經從事件旁觀者的身份轉變為事件知情者和相關者,已經明知或應知執行案件的基本情況,其應承擔較前一個階段更高的注意義務。
“綜合考慮嶽屾山網絡大V和執業律師的雙重身份及網絡傳播的特點等多種因素,他應當自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開始,承擔相較於普通轉發者更為嚴格的注意義務。”朱閣説,該嚴格的注意義務從接觸案件即產生,而不是代理案件才產生。
對於廣大網友,在評論這種公共事件或者法律案件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朱閣提到,以現代通信技術為基礎的網絡能夠實現瞬間的全球即時通信,這種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後果更大。網絡用户在自媒體平台上進行言論表達應更加註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朱閣認為,一般來説,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標準的事件進行批評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但批評應當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評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於理性、文明、友善社會氛圍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於善良的目的,這種不加限制的表達,也會導致異化的結果。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潘莉